当代人权包括哪些权利与自由

上一篇中,我简单地给人权下了个定义,认为人权乃是每个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条件,是我们做人的权利。但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人权包括哪些权利与自由呢?

浅近来看,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包罗万象,既包括个人在政治、经济生活方面的权利,诸如言论的自由,参与政治的权利等等;又包括殖民地人民政治自决,亦即选择自己的政府的权利。近几年来,更有学者主张人权应该包括享受“和平”的权利以及享有“一个足以维持生命的环境”的权利。当然,对於这些近几年来的新主张,也有许多学者持反对意见,这在以后还会讨论。

现在我们再来进一步说明。

当代国际社会公认的人权之所以十分广泛,当然是因为受到历史变迁的影响。国际社会对人权的关怀实在只是十九世纪以来的事。这也就是说,在这之前,国际社会对每一个国家(或政府)怎样对待它的公民,没有干预的权利。即使一个国家(或政府)十分残暴,这也只是它的国内事务问题,国际社会不能干涉。一般来说,民主、法治国家的公民享有较多的权利与自由,因为这些权利与自由载之宪法与法律,政府不能任意侵犯。而独裁专制国家的公民就缺少保障了,只有特别严重侵犯人权的情况,如奴隶制度或对宗教信仰的迫害,对少数民族的迫害,才会引起国际社会的关心。

上述这种情形到了第一次大战以后开始有了改变。这从国联组织对少数民族保障,及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工福利的推动,可见端倪。到了第二次大战以后,联合国组织把对人权的尊重与促进列为目标之一,各会员国承受种种义务,人权与基本自由乃成为世人公认追求的理想与价值。具体来说,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人权可分下列几类:

  • 公民与政治的权利,诸如生命权应受法律保障(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严重罪行的惩罚),免於酷刑的自由,言论结社宗教等自由,及参加政治的权利。这类权利与自由也称旧的权利。因为历来欧洲自由学派哲学家,理论家所主张的即是这些权利。十七、十八世纪以来欧洲民主、法制国家的宪法与法律所保障的也就是这些权利。一般来说,这些权利的享有不需要国家或政府采取任何措施,只要政府遵守宪法及法律即可获得,社会上许多人,包括不少学者至今还认为公民与政治的权利才是真正的权利。这个争论以后还要进一步解释。

  • 经济、社会及文化的权利,诸如工作的权利,亦即有权享受公正与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同工同酬,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参加工会和罢工的权利,社会保险及受教育的权利。

    换言之,每个人有权享受最基本的物质需要并进而参加文化生活,追求较高的精神生活水准。这些权利也称新的权利。因为在十九世纪以后受到社会主义的影响,这些权利才得到重视。同时,这些权利的享有,国家(或政府)必须拟定政策,采取种种措施才能做到,故而也称积极的权利。譬如说,政府不拨经费兴办学校,许多人受教育的权利必定落空。较之欧美国家,历年来共产主义国家及亚非国家比较注重这些权利,而蔑视公民与政治权利。因之在苏联东欧及若干亚非国家,许多知识分子及专业阶层起来争取言论、宗教等自由,也就不难理解了。

    以上这两类人权,都属於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有别於群体的权利。

  • 人民的自决权与自由处置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亦即还没有独立的人民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及经济自主的权利。这两项权利当然不是个人所能享有的权利,而是群体的权利。二次大战后,殖民地人民纷纷起来争取自决,建立独立国家进而企求摆脱经济上的控制。因之亚非国家对这两项权利主张最力。但我们也能了解这两项权利得来也不易,南非人民斗争的历史即为一例。

  • 八十年代以后,有些学者主张种种新的权利,诸如享有“和平”的权利,及“一个足以维持生命的环境”的权利,上面已提到。这些权利较之群体的权利更进一步,是以全体人类的生存与福祉为前提,与当前和平(或反战)运动及环保运动息息相关。但许多国家都不能接受这些主张,看来只有等到“大同世界”的理想得到普遍的认同,这些权利才可能获得。
综合以上所说,当代国际社会所公认的人权包括哪些权利与自由,深受历史变迁的影响,而人权的範围日渐扩大,逐步往“大同世界”迈进。虽然当今世界人权情况十分复杂,与理想相去甚远,但人权与基本自由已成为世人追求的目标,深刻地影响到国际政治与各国内政,则已是不争之论。


一九九四年四月
tinymou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