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一九九六年修订),公民依法享有各种诉讼权利,为了掌握法律实施的实际情况,有效地保护那些向中国人权求救的受害者,今后我们应当向当事人了解下列问题(有着重号的为必问问题)。
第一类,刑事拘留或讯问后,到正式逮捕前:
- 拘留时有关人员有无出示拘留证?
- 是否被告知有权聘请律师?
- 有无被告知被指控的罪名?
- 有无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被羁押的消息和羁押地点?
- 如果是拘传,有无拘传证?
- 拘传有无超过十二小时?有无连续被拘传?
- 如果是刑事拘留,有无刑事拘留证?
- 刑事拘留有无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当事人?
- 被讯问时是否有二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 讯问人是否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 被讯问时是否被出示检察院或公安局证明文件?
- 在结束讯问后有无机会阅读讯问笔录?
- 有无被讯问到与案情无关的事情?
- 与律师会面是否有困难?如允许会面,有无人监视、录影?
- 关押条件如何?同牢有何人?
- 是否允许家人探访?
- 如被刑求,具体情况如何?有无控告机会?
第二类,在被正式批准逮捕后,到起诉前:
- 有无出示逮捕证?
- 是否在二十四小时内被讯问?
- 是否被告知可以聘请律师?
- 有无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或单位逮捕决定?
- 先行羁押有无超过期限?(一般情况下,在羁押至正式逮捕期间不得超过十天;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一个月零七天)
- 与律师会面情况如何?有否被阻挠?会面有无受到监视?
- 有无律师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批准否?
- 与何人关在一起?关押条件如何?
- 家人探访情况如何?允许多少时间探访一次?
- 逮捕后关押有无超期?(一般在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个月;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延长二个月;但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总羁押期不得超过八个月零七天)
- 如被刑求,具体情况如何?有无控告机会?
第三类,起诉后至开庭审理:
- 有无收到起诉书副本(其中包括指控罪名和有关证据)?
- 是否被告知有权聘请律师进行辩护?
- 有无权利会见律师?会见条件如何?
- 有无充足时间准备辩护?
- 何时被告知开庭日期?
- 是否公开审理?
- 有无通知家属开庭日期?
- 可否会见家属?
- 如被刑求,具体情况如何?有无控告机会?
第四类,开庭审理后:
- 是否公开审理?如不公开,有无宣布不公开理由?
- 家属是否准许旁听?旁听是否受到控制?
- 有无律师代理?是自己聘请还是指定辩护?
- 律师有无条件查阅案卷(在法院)?
- 律师取证时间是否充裕?
- 庭审中有无自我辩护机会?
- 庭审中辩方有无平等机会进行辩护?
- 有无证人出庭?可否质证?
- 是否所有证据均当庭出示并允许辨认?
- 证据的合法性有无受到质疑?如果是非法收集的证据或者刑求得到的口供,法庭如何处理?
- 庭审次数如何?(一次开庭,还是多次开庭审理)
- 律师代理有无受到压力?(如来自律师事务所、司法局或政法委员会等处的压力)
- 一审判决是合议庭决定还是审判委员会决定?
- 何时宣判?是否超期(从收到检察院起诉书起,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可以延长质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宣判是否公开进行?
- 判决宣布后是否被告知上诉权?(有无威胁不准上诉或上诉不利被告等言行)律师对此有无其他建议(如认为不上诉更有利)?
第五类,上诉后至终审判决:
- 上诉审是事实审还是书面审(开庭否)?
- 律师代理还是自行上诉?
- 律师代理有无受到任何压力?
- 二审判决何时作出?
- 如果是发回重审,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有无参与重审?
第六类,执行期间:
- 判决生效后,决定何处执行刑期?在看守所、监狱还是劳改农场?或者是特别监狱(在司法部管辖以外的监狱)?
- 单独禁闭还是与其他犯人同押?
- 饮食情况如何?
- 劳动否?每天多少时间?
- 劳动条件如何?有无报酬?可否选择不劳动(强迫还是自愿)?
- 有无受到虐待?是同监犯人还是监管人员?如果是同监,你相信是否受到监管致使?
- 监舍卫生状况如何?
- 医疗条件怎样?
- 如果受到虐待或刑求,能否要求验伤?
- 会见家属情况(多长时间一次,每次会见多长时间)?
- 通信自由否?
- 可否聘请律师代为申诉、控诉?
- 能否自由会见检察官(对监管当局进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