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人权有关的部门或机构

联合国与人权有关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 宪章制约的机构 包括:

    秘书处 (Secretary General)
    秘书长(安南 Mr. Kofi Annan)
    地址: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ax: (1 212) 9634879
    网址: http://www.un.org


    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事务处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办事处

    • 成立於1997年9月15日。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5条及维也纳宣言运作。
    • 直接对联合国秘书长负责。

    职责:

    • 代表联合国宣扬人权,推动所有人有全面享受人权的讯息。
    • 推广人权工作上的国际合作。
    • 订立行动纲领及项目计划,推动人权。(例如:召集解决人权问题的世界会议。)
    • 协助斡旋国际间的人权冲突。
    • 对各联合国、国际人权机制及机构提供支援及支持。
    • 提供人权教育、培训及技术支援。

    联络:

    邮寄地址:OHCHR
    Avenue de la Paix 8-14
    Palais des Nations
    1211 Geneva 10

    探访地址:OHCHR
    Palais Wilson Rue des Paquis 52
    1201 Geneva 1

    高级专员(Segio Vieira De Mello, 2002年10月上任)
    地址:OHCHR-UNOG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9000
    Fax: (41 22) 917-9016
    电邮:webadmin.hchr@unog.ch
    网址:http://www.unhchr.org

    副高级专员(Mr. Bertrand Ramcharan)

    Tel: (41 22) 917-9296
    Fax: (41 22) 917-9004


    经济社会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经济社会理事会为联合国最庞大的部门,其下有多个部门与人权有关,包括各职司委员会:

    • 人权委员会──负责监察各国普遍人权状况 (稍后会再详细介绍)
    • 妇女地位委员会──专责妇女事务
    • 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
    • 其他职司委员会

    与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有雇问关系(ECOSO consultation statues)的非政府组织成员可以透过参加各职司委员会会议,影响联合国及各别政府的人权政策。


  • 公约制约的机构 包括:

    •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委员会
    • 人权监察委员会(政治及公民权利)
    • 反酷刑委员会
    •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
    • 儿童权利委员会

    它们是根据各项公约制定的监察机制。透过个签署 / 加入该公约国的国家提交的人权报告及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影子报告,监察政府履行人权公约的情况。


  • 资询组织、方案组织及基金会

    资询组织会订立一些条约,或透过研究、投资、提供技术或顾问协助改善人权状况。他们可能较软性,其标条约标准有时会比人权宣言或各项人权公约的要求低,或者以监察跨国或国内机构为主,而非监察院国家或政府,以提供另一种徒径参与改善人权状况。例如:

    • 国际劳工组织(ILO)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
    • 世界卫生组织(WHO)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

    方案组织及基金会,包括:
    •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
    •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UNIFEM)

    专责研究及训练的基构,例如:
    • 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UNSTRAW)
    • 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UNRSD)
    • 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等。(UNICRI)


  • 人权委员会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 属於经济社会理事会的职司部门。产生於1990年5月25日。
    • 目前有53名成员,由经济社会委员会按区域选出代表出任。每年3月-4月在日内瓦召开会议,为期6个星期。
    • 2000年开始,每年九月会举行为期1天年中会议。
    • 另有特别会议解决紧急问题。至今有5次特别会议讨论──前南斯拉夫问题、卢旺达问题、东帝文问题及巴勒斯坦问题。

    职责:

    • 监察已产生的国际人权标准
    • 设立人权标准
    • 调查人权侵犯的问题
    • 提交新政策及项目建议
    • 向国家提供顾问及技术服务
    • 推动其他相关的目标


    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立法确保人权标准,有权批评个别国家的人权状况及侵犯人权的问题,无论该国有否加入任何国际人权公约。

    人权委员会其下也有倡导和保护人权附属委员会(Sub-commiss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负责处理人权委员会未能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