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虽然修订草案得到了审议,但全国人大还没有对此表决通过。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公布了这一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2009年7月31日。
中国的国家保密制度是以《保守国家秘密法》为其核心的,它或许是中国政府控制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惩罚那些表达异议的人士的最强有力工具。正如《修订草案》的“说明”所说,修订此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颁布以来科技进展所带来的变化,以使国家秘密在数码时代得到更广泛、紧密和严格的控制。
中国人权已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译成英文,并编写了一份简报,强调了中国政府对国家保密制度的政治化滥用,还辑录了一个与国家保密制度有关的重要的法律资料一览表。
一些显示强调更大控制的修订建议包括:
- 通过删去现有条文中列明不符合国家秘密定义的事项“不属於国家秘密”的规定来排除对国家秘密定义的限制(《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
- 对电子信息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包括电子资料存储和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连接(修订草案第二十二至二十六条)。
- 清楚列明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检控和处分涉及不当处理国家秘密行为的权力(修订草案第三十七至四十三条),与现行规定条文中只要求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立即作出处理”形成对比(修订草案第八条)。
- 对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做了具体的分类,并规定涉密人员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书(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
- 加强了惩处违反保密法规定的力度,包括罚款、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修订草案第四十四至四十九条)。
- 限制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修订草案第十四条)。
- 将国家秘密的范围扩大至明确包括所有电子存储和处理的信息(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
修订草案的确包括了一项有可能增加开放性的条文,就是国家秘密解除的建议程序。在预设和限定的保密期限届满或信息不需要继续保密的情况下,信息可以解密(见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然而,修订草案并不包含对保密的政治文化进行改革和促进法治所必需的重要措施。具体而言,修订草案并不包括以下任何的项目:
- 采用一个清晰和简洁的、符合国际法律标准的国家秘密定义,包括任何对言论自由限制的规定应当是狭窄的、具体的和仅限於会威胁国家存亡的信息披露。这些规定源自於《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 和《有关国家安全、发表自由及获取资料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简称《约翰内斯堡原则》)。
- 同样地,按照《约翰内斯堡原则》,规定应当只对对合法的国家安全利益作出实际伤害者施以惩罚。
- 对国家秘密的类别建立一个独立的审查机制,包含在涉及有关国家秘密的法律诉讼中有关机构、当局以及个人的权利,以对所涉及的信息类别进行独立的审查。
- 消除有追溯力的信息密级。
- 按照国际规范和标准,消除在国家秘密范围和刑事制裁严重程度上在国内和国外间泄露国家秘密的差别。
中国人权鼓励中国公民参与保守国际秘密法草案修订的过程,在2009年7月31日截止日期前对修订草案提出公众意见。
此外,中国人权敦促国内外中国法律专家和任何参与推进中国法治和倡议建设公民社会的组织,向中国当局提交分析和建议书,通过要求对国家保密制度进行实质的改革来增强其更大的开放性和透明度。
-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 (中国人权的英文翻译)
- 有关中国官方滥用国家秘密制度的个案摘要 (英文)
- 与国家秘密有关的法律资料一览表,包括官方资料来源、新闻及评论 (英文)
- 欲全面了解中国的国家秘密制度,包括《保守国家秘密法》全文的英语翻译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请参阅中国人权2007年的报告《国家秘密:中国的法律迷宫》
1. 虽然并非《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公约)的缔约国,但中国於1998年10月5日签署了本公约。根据国际法,中国作为签署国,不应作出任何主动破坏公约功能的行为。中国亦在多份声明中表示有意批准该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