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维稳”违约酒店败诉案】反歧视公益机构“南京天下公文化传播公司”(“天下公”)于2012年4月计划在苏州举行公益律师交流会。为此与“苏州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莫泰”)签署协议,约定“莫泰”于4月29日至5月2日承接“天下公”在会议期间的住房、餐饮及会议等服务。天下公为此支付定金。但开会前夕,莫泰单方毁约。天下公于2012年11月将莫泰诉至苏州当地法院。审理过程中,莫泰以“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称莫泰接到当地警方的紧急通知,告知“天下公”将召集的会议有政治上的严重问题,禁止莫泰提供服务给天下公;警方证实为了维稳需要,的确口头通知莫泰停止接待。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莫泰“不可抗力”抗辩依据不足,判决莫泰败诉。
以下为该案法律相关文件: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年3月18日
- 苏州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答辩意见》, 2012年12月17日
- 南京天下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2012年9月12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南京天下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苏州莫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平江区平齐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史佩杰,董事长
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预付的定金即返还100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圆人民币整);
-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2175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壹仟柒佰伍拾圆人民币整);
- 判令被告在《姑苏晚报》头版连续三天刊登致歉声明;
-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一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计划在苏州举办一次为期三天的会议。
会议筹备期间,原告在2012年4月13日和被告签订了《会议接待协议书》,商定由被告承担本次研讨会的接待工作。协议书的主要条款是:
- 预定商务双床房25间,每间238元,住宿4月29、4月30、5月1日3个晚上;
- 会议室费用3900元;
- 预付500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
- 无论哪方违约,均需按协议消费总额支给对方作为违约赔偿。
2012年4月27日上午,原告工作人员韩某到达被告处准备会议用品并办理入住手续,被告也为原告准备了会议条幅,会议筹备一切正常。下午3时半左右,被告突然声称要取消协议,不提供接待服务。原告反复询问被告原因何在,被告称有其他会议临时安排,无法提供服务。因会议通知早就发出,相关与会人员已经安排好行程会议无法改期,且时间紧迫(会议29日召开,只有不到一天半的时间),临时改订其他酒店也有难度,原告遂坚持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也曾紧急联系其他酒店,但终因处于五一黄金周期而未能订到合适的酒店。
4月29日,与会人员都到达被告处准备开会。但被告仍坚持不提供接待服务,最终会议无法召开被迫停止,导致原告的声誉遭受重大伤害。相关与会人员因会议停止,耽误了各自的工作行程安排,也各自遭受不同程度损失。
后原告反复和被告交涉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被告至今仍未返还酒店预订款5000元人民币。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12年9月12日
附件:
1、起诉状副本两份;
2、证据两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