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Guo Feixiong files complaint against Tianhe Detention Center, Guangzhou

June 23, 2015

Rights defender Guo Feixiong (penname of Yang Maodong) files a complaint against the Tianhe Detention Center in Guangzhou, where he is detained, for subjecting detainees to daily strip searches. He requests that the court confirm the unlawfulness of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and order the defendant to stop this degrading way of inspecting its detainees. Guo is being held at the Tianhe Detention Center for “gathering a crowd to disrupt order in a public place.”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杨茂东,又名郭飞雄,男,196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219660802631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现因被指控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名(指控显然不成立)被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棠下上社5号院,负责人所长,电话:020-85660731

案由:监所行政管理违法

诉讼请求:

  1. 确认被告在2015年3月25日和4月28日两次例行安全检查时强迫在押人员脱光衣服的行为违法;
  2. 要求被告永远放弃使用脱光衣服侮辱人格的安全检查方式。

事实与理由:

原告因被指控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指控明显不成立)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C110监室。2015年3月25日、4月28日,被告警员在例行安全检查时,强迫在押人员脱光衣服接受人格侮辱式的检查,这种羞辱在押人员人格的检查方式严重违法而且是完全不正当的。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本人及其他在押人员的人格尊严,制止被告继续使用此违法且有辱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故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受理,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详细的起诉理由见附件《郭飞雄:我为什么要起诉看守所》)。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电话:13910707905

2015年6月23日

附:

  1. 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起诉书》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
  2. 陈进学律师与孙德胜会见笔录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
  3. 原告委托李金星律师代为提起的控告文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
  4. 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监室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被告实施了所诉的违法行为(原告已经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保存当时视频);
  5. 对律师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原件、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

 


调取证据申请书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本人诉天河区看守所监所监管行政违法一案,被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有监室的监控视频予以证实,由于原告及代理人均无法直接取得被告所保存之监控视频,故申请法院依法调取。

申请人:杨茂东(郭飞雄)
代理律师:张磊(签字)
2015年6月23日


我为什么要起诉看守所
——杨茂东(郭飞雄)口述

是为了帮助在例行安全检查中屡屡遭受脱光衣服侮辱的天河看守所全体在押人员讨回公道。

人的尊严是人做为精神存在物的高贵性的证明,是比粮食、比军队还要重要的精神第一需求。因此,无论出于何种权宜之计的考虑,都不能证明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人格侮辱为正当。

临上飞机前的安全检查比看守所和监狱的安全检查要重要得多,但绝不会采取脱光衣服这种严重侮辱人格尊严的方式。不要说看守所关押的大多是未决的嫌疑人,就是对于看守所和监狱的已判犯人,也不能践踏其作为人的尊严,“痛恨其罪行,保护其人格”是所有代表社会执法的公务人员必须遵守的文明规范。

在被关进天河看守所的早期,每逢例行检查,我的心都高度收缩,虽然警察对我比较文明,但看到其他同仓被脱光底裤侮辱,我都感到好像自己也受到了极大的羞辱。由于入所时曾绝食25天且头三个月被强行剥夺会见律师的权利,我无法立即采取法律行动维权。我曾花数月时间,耐心劝说当时的监区长林管教和管C110的张管教作出改变,林管教和张管教较为文明善意,接受建议并这样做了。看守所李教导员后来对此表示肯定,他还专门向甑管教打过招呼:C110和部分监室实行差异化管理,安全检查时不要脱光衣服。至于我要求在全所范围内普及这一措施的建议,则未得到回复。

然而,这一小小的“人权改进”却在3月25日被甄管教和其他两位B监区管教凶暴的破坏掉。他们对C110在押人员脱光衣服侮辱,尤其对敢于反抗的老吴进行“性戏耍”的恶行已被公诸于众。表面上看,它似乎是几位盘据一方、上司武力管治的“刺头”警察的失控行为。但具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诸如此类的警察严重侵犯人权的行径在中国见惯不怪,不能说全部,但在中国,有许许多多的第二暴力机器不仅相对于文官、更相对于主权的人民已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有多少警察执意于通过向民众动用或威胁暴力,对当事人实施凌辱、殴打或压迫来显示自己的存在,对于这些遭受权力病毒和暴力病毒的双重侵蚀、深陷于施暴逞威的变态快乐中难以自拔的警察而言,让他们尊重人权,无异于“虎口夺食”。请看,每当中央一台播放司法改革、平反冤案的新闻时,看守所警察就立即调台。基层干警对人权法治话语本能抗拒如斯,企图依靠官僚体系推进法治国家,无异于“缘木求鱼”。

“权利”本质上是一个动词,它的现实状态是由积极的履权和遭侵权后积极的维权所肯定的积极内容。尤其是转型时期仅仅获得纸上的权利的公民,如果不通过排山倒海般的具体的法律维权行动,用实力逼迫官权从霸占已久的民众权利空间中退出,并在屡经“玩火烧手”后学会对民众权利的尊重,那么,公民的纸上权利就永远无法转化为地面上的现实的权利状态。

护民权、压官权,请从“民告官”开始,请把“民告官”的法律潜能用到极限。对于滥用暴力和暴力擦边球、严重侵扰普通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自由的第二暴力机器,对于肆意践踏公民最基本的人格尊严的刺头式或恶霸式警察,尤其需要随时祭起法律的武器。

用人权法治行动帮助中国社会消除暴戾之气,是目前状态下见证自由民主主义者善意、建设性、操作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2015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