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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Liu Sixin’s Rebuttal to State Media Accusations about Human Rights Lawyers Involved in Jiansanjiang Case

April 3, 2014

This rebuttal was written by lawyer Liu Sixin (刘四新), who has a doctorate in law from Beida, in response to an op-ed published by the Global Times, in Chinese and English, on April 2, 2014, that accuses the lawyers involved in the Jiansanjiang incident of inciting “illegal activities rather than offering legal assistance through legitimate channels.” In his rebuttal, Liu calls the op-ed “shameless” and “thoroughly law-blind.”


对《环球时报》痛斥

刘四新

2014年4月3日

《环球时报》2014年4月2日《律师不应为自我炒作鼓动社会对立》(下称《对立》)是一篇无耻狡赖、充满强权特有的傲慢、彻头彻尾的法盲式胡搅蛮缠的拙劣文章!《对立》一文的炮制必将使得早已信誉濒临崩溃的《环球时报》进一步被知识界和日益觉醒的民众所不齿!

众所周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其所辖众多农场是计划经济以及建政初期以半军事化手段发展农业经济的产物。然而,为多数国人所忽视的事,农垦体系也是由战争年代转入和平年代后对现代政治、现代行政管理和现代法治长期缺乏基本认知的产物。农垦是政经合一、政企合一的体系,在总局及以上层级,它基本上是行政管理机构,具有鲜明的政府属性;在从事直接农业生产的农场层级,它则更多地具有企业性质;它同时又是垂直管理、直属于中央政府机构、外在于地方政府的独立体系;其基本的、主要的性质是企业,附属的、次要的性质才是政府机构。

然而,由于独立于地方政府,加之地域分散、人员众多,农垦体系便不得不同时自行承担生产经营之外的日常管理,不得不同时兼行自我行政管理的职能及司法职能,不得不设立独立的公安、检查、法院体系,不得不成为集企业和政府、集农业经营和社会管理于一身的体系。而在现代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的视野里,在现代法治体系下,只有纯粹的政府(包括司法机关)才能行使面向公众的行政管理和司法管辖之公共权力,企业等经济组织、包括农垦体系这样虽承担一定公共管理职能但基本性质仍属企业的庞大体系都不得行使公共权力,即便考虑其管理的特殊需要也只能部分行使有限的公共权力,而不能像黑龙江农垦总局及其下属农场那样长期行使包括公安、检察、法院在内的完整的行政管理和司法权力。长期行使完整的行政、司法公权力的农垦体系事实是成了独立的、封闭的权力体系甚至“独立王国”,地方政府对这个体系无权约束,中央政府则又因鞭长莫及而难以对它加以控制。所谓法制教育基地之怪胎就是农垦体系自身政企不分混乱机制的产物,就是农垦体系独立的行政和司法权力的恣意延伸和扩张!在市场经济、依法治国、宪政法治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农垦体系自成“独立王国”的畸形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僵化性和不合时宜性,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则是这一畸形“独立王国”体内的恶性毒瘤!

何为监狱?凡较长时期剥夺公民个体人身自由的地方即是监狱。自古及今,监狱必须由国家统一设立,非经专门立法的授权,任何国家都不允许在国家统一的监狱系统之外另行私设监狱,在现代法治国家尤其如此。《监狱法》第十条、十一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监狱工作”、“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监狱必须依监狱法第十条、十一条设立,而且在实践中监狱的设立权由省级以上政府垄断,市级以下政府无权设立监狱。任何非依监狱法设立却事实上公然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地方都是非法的、彻头彻尾的黑监狱!《对立》一文也含糊其辞地承认(建三江等)“基层政府对他们采取了办学习班等教育方式。学习班不是劳教,但有一定的强制性。这些学习班的法律性质存在某种模糊性。”事实上,法制教育班即“学习班的法律性质”绝非如《对立》一文轻描淡写、模棱两可声称的“存在某种模糊性”,依中国现行有效的宪法、刑法等法律,法制教育班完全地、彻底地是非法的!这一点无可争议!法制教育班也绝非如《对立》一文所称“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法制教育班的强制性完全不低于甚至超过国家合法设立的监狱!所谓法制教育班事实上长期非法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其所谓教育事实上异化为十足的肉体惩戒、虐待和人格的羞辱,其严苛程度远远超过依生效判决而执行的徒刑,正如业已被废除的劳动教养的严苛程度事实上经常远超刑罚一样!法制教育班的所谓教育事实上异化为国家统一法度之外的私刑!其设立和运行压根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样的所谓法制教育班完全是反法制(更别说法治!)的、非法制的!最应该、最需要进法制教育班接受法制教育的恰恰是建三江警方!这种非法的、反法制(法治?)的所谓法制教育班居然胆敢堂而皇之地自封、自冠“法制”之名,实在是法制(法治?)的悲哀!实在是对法制的莫大反讽!实在是对法制的调戏和强奸!实在是对法治、宪政、民主、人权等普世价值的公然羞辱!

建三江警方私设的所谓法制教育班也不是合法的拘留所。《拘留所条例》第五条、第九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毫无疑问,建三江的所谓法制教育班压根不符合上述两条的规定,压根不是合法的拘留所!

这样的所谓法制教育班既非合法的监狱,又非合法的拘留所,不是黑监狱,还能是什么?黑,地下之谓也!黑,不能见阳光、阳光不能照射之谓也!黑,无法律依据、公然违反法律之谓也!被所谓法制教育班非法关押的公民倘有任何违法行为,也只应依相应法律和程序对他们进行处理,然后依生效法律文书分送监狱或拘留所,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无权不依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不经任何法律程序而野蛮非法关押公民!建三江所谓法制教育班长期以来无需任何生效的裁判文书或其他法律文书而非法关押公民,这样的非法机构不是黑监狱,还有谁是黑监狱?如此弄权滥法,随意关押公民,不是非法拘禁,还能是什么?

《对立》一文称“目前热衷政治行为的律师似有增多之势……这部分律师或打律师旗号的人成了反体制的一支力量。最应尊重法律的这些人站到了挑战法律的前沿,这非常令人遗憾。”我们不禁质问,律师作为公民中精通法律的群体,“热衷政治行为”何错之有?“热衷政治”不就是“关心政治、关系国家大事”吗?“关心政治、关系国家大事”不是一向被官方所倡导吗?《对立》一文何以竟如此敌视、仇视律师“热衷政治”呢?在迈向法治、宪政、民主的过程中,律师由于精通法律的优势比其他职业群体更“热衷政治”,难道不是理所当然、天经地义吗?“热衷政治”,运用法律知识对公权力进行批评、监督,何以竟成了“反体制”或“挑战法律”?为何动辄就是用“反体制”、“挑战法律”之类典型的“文革”冷战语言,而不使用“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宪政、法治语言?律师稍稍行使一下宪法权利,就“非常令人遗憾”了,建三江警方长期、大规模地践踏法治、漠视公民权力,你为何丝毫也不遗憾呢 

《对立》一文称“这些人名义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但他们很多行为的实际效果就是对现行法律威严的消解。”我们必须坚定地强调,江天勇等4名律师是在实实在在地追求司法公正,而远远不是《对立》一文所诬称的什么“名义上在追求司法的公正”!4名律师的行为正是要使被建三江警方践踏、歪曲、藐视的法律恢复尊严、回归原位,而根本不是《对立》一文所诬称的什么“对现行法律威严的消解”!相反,消解、践踏、漠视法律的恰是建三江警方之类的公权力!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大障碍也正是建三江警方之类的公权力!

《对立》一文煞有介事、故作公允地声称“希望所有律师和向往做律师的人都回到现行法律体系的内部……律师不应热衷从政治角度挑战法律,为在改革中扩大发言权和议程设置权采取激进行动。”我们要说,与其对律师提出什么希望,何如对建三江警方之类肆意践踏法治、一向藐视法律、顽固抗拒法治的公权力提出这种希望!江天勇等4名律师的维权、控告行为完全在现行法律架构之内,完全是合法的、和平的行为,他们何曾“从政治角度挑战了法律”? 更谈何“激进”?真正冥顽不化地破环、挑战法律并且是从体制内破坏、挑战法律的不是律师,恰恰正是建三江警方之类狂野成性、桀骜不驯的公权力!

《对立》一文称“有些执业律师及‘黑律师’通过参与群体事件而做自我炒作,这些人因此失去了法律人往往特有的理性自觉”。我们不禁质问,江天勇等4名律师何曾“自我炒作”?炒作,有必要到建三江这个荒僻之地吗?那些自发前往声援的律师、公民都是为了到建三江去炒作吗?不反省公权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反倒无端指责律师,是什么样的强权傲慢心态?江天勇等4名律师何曾“失去了法律人……特有的理性自觉”?相反,我们倒是经常地、随时随地地都能看到公权力和公职人员丧失理性、滥用职权、践踏法律、侵害公民!大量的冤假错案,大量的非法劳教,泛滥成灾的公权力腐败,不都是公权力丧失理性的铁证吗?

《对立》一文称“一些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集中向基层冲突点上空降,这已是中国社会当前反复发生的现象。…它对中国社会进步的利弊关系需要在更长时间里得到验证。在这个过程中,公知们应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个人出风头的利益之上,并因此保持一定的克制。”我们仍要强调,无论有多少“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集中向基层冲突点上空降”,只要他们是以和平的方式,只要他们是在行使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他们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应该受到指责的不是“集中向基层冲突点空降”的“律

师和公共知识分子”,而是滥用职权、欺凌人民、践踏法治、炮制冤假错案、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制造这些“冲突点”却又顽固地死不认错、拒不纠错的公权力及公职人员!“律师和公共知识分子集中向基层冲突点上空降”的确是“已是中国社会当前反复发生的现象”,并将会在法治建设的整个过程中继续“反复发生”,谁让中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呢!谁让律师、公共知识分子以及公民的权利意识、主人意识越来越觉醒、越来越强烈呢!没办法,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必须适应律师、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主动参与冲突点的解决,他们有这种权利参与!他们之所以积极参与,是因为公权力四处制造太多的冲突点,是因为公权力制造的冲突点才是“当前反复发生的现象”,是因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对冲突点的解决不能使人民满意!如果公权力和公职人员能够主动、及时、妥善地解决冲突点,律师、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自然无需不辞辛劳地空降!因此,要想避免律师、公共知识分子和公民参与什么冲突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最好尽快放弃沿袭已久的强权傲慢,主动学会向人民俯首弯腰,学会放低身段,学会积极、及时、妥善地解决冲突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必须明白,人民被动接受权力的治理甚至统治、不能主动参与权力运行、不能对权力进行监督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公民参与“对中国社会进步”大大地好,这一点根本无需怀疑,根本无需什么长时间验证,因为众多宪政、法治成熟的国家早已验证过了!这是一个普世价值,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公权力和公职人员必须明白,是他们“应把真正的公益心”放到他们享受已久的强权利益之上,是他们应当对公权力的行使保持高度的克制而不仅仅是“一定的克制”!试想,如果建三江警方依法执法,如果建三经警方不是这样一味蛮干、悍然非法拘留4名律师,并蛮横剥夺后续律师的会见权,也就不会有这次事件的公众化,正是建三江警方的强权傲慢才导致了事件向公众化发展!事态如此演化显然也是四位律师始料未及的!

是谁在制造对立,是谁的行为违反、践踏了法律,难道不是不言自明、不言而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