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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Xiao Guozhen’s Urgent Notice Regarding Imminent Detention and Censored Article

July 5, 2012

Xiao Guozhen, a Beijing lawyer, was summoned for a police interrogation, which she thought might be because of her lead role in forming a group of attorneys to investigate the purported suicide of activist Li Wangyang. She issued an emergency notice stating that she might be taken away and announced that she would not commit suicide. In addition, her online article “Shifang! Shifang!” was removed from the site where it was posted. The article quoted Chinese law and pointed out that Shifang police using force to suppress the protesters "constitutes a crime committed by public authorities.” Xiao also called for a “5 Requirement Solution” to the clashes between the police and the protesters in Shifang.


紧急发布

肖国珍律师

刚才北京市公安局(单位领导电话告诉我的,也可能是国保)已经到我工作的区域找我。已约定,我明天上午到单位与公安局人员见面,他们将把我带走到局里问话。估计是因为李旺阳后援团我带头联署的事。如我失踪,请互相守望帮助。

从现在起,我随时可能被带走。

这一天终于来了。意料之中。

我意志坚定,心态平和,不会自杀。

肖国珍律师(电话15210442636)

2012年7月5日


什邡!什邡!

肖国珍律师

为了保护自己的孩子不生活在受污染的环境里,为了保护美丽的家园,四川什邡市民众采用散步、游行、向政府请愿方式,反对兴建污染严重的钼铜冶炼厂。网传特警除使用警棍和盾牌,还荷枪实弹,施放催泪弹和震爆弹强行镇压,无数民众受伤、两人被打死,多名抗议民众和学生被捕。现场民众冒着被抓被打的危险拍下的现场实况图片震撼人心。

什邡市政府在一份情况通报中承认,执行警戒任务的特警采用催泪瓦斯和震爆弹对“过激人群”予以驱散。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对照上述条文,我认为,在本事件中,警察对民众施暴,损害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健康与安全,构成以公权力实施的违法犯罪。

在本事件中,警察使用警械,不是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而是蔑视本应珍惜的生命,是肆意地、不加节制、不加区分地伤害民众,是典型的、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的以强凌弱!

若警方继续粗暴、草率地对生养自己的民众使用武力,民众作为弱势一方将遭受更大的伤害,且将再次加剧警民冲突与官民冲突、破坏社会秩序,使事态走向恶化。

我无法完全知道,什邡的民众,是受着怎样的被污染被毒害的恐惧;

但我知道,追求自由与幸福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

我无法完全知道,在这炎热的夏天,什邡的民众,是如何万众一心地走上街头;

但我知道,走上街头的人,不是“一小撮人”,不是“不明真相的人”,不是“别有用心的人”。

我更无法知道,那些被无辜关押者在受着怎样的苦楚。

但我知道,那些被无辜关押者心中的冤屈与愤怒、意志的坚强与肉身的软弱。

我知道,警察的天职是保护民众,什邡示威民众践行的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权利而斗争,乃天赋权利,警察有义务保护之而非打压之。

基于此,我强烈呼吁:

一、立即停止一切暴力行为。

二、在法治框架下,以理性和平的方式,共同对话,协商解决问题。

三、立即无条件释放因本事件被羁押的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在内的民众。

四、追究公权力相关人员对本事件发生、恶化,尤其是暴力伤害民众者的法律责任。

五、给予受伤、受害者及其亲属以补偿与抚慰。

 

 

另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到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