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議題:奧運與法治

“如果你要做法律工作,千萬別當律師;如果你要當律師,千萬別辦刑事案件;如果你要辦刑事案件,千萬別取証;如果你 要取証,千萬別取証人証言。如果這一切你都做不到,你就自己到看守所報到吧。”

--《法制日報》引述一名資深律師的話

概論

一個獨立的律師行業意味著律師能夠在一個免於騷擾、拘留或遭報復恐懼的環境中工作,這對保障和促進中國的人權至關重要。但是,實際上在中國從事律師工作可能困難重重,很多中國律師對此都可作出証明。

那些為了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而工作的人們,包括爭取土地和宗教權利的活動人士、設法揭露人權侵犯事實的新聞記者、上訪人士和其他人士,都經常受到騷擾、毆打和拘留。一個由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組成的捍衛維權人士權益的群體已經在中國出現:他們致力於維護被拘留者的權利、確保媒體對他們的報道、在法庭上為他們提供有力的辯護。近年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群體本身受到越來越多的攻擊,包括監視、恐嚇、騷擾、人身攻擊、被刑事起訴等。中國近年來通過的一些法律也使從事律師工作更加困難。將於2008年6月1日生效的《律師法》究竟能否使律師工作更具獨立性、使律師享有更大的權力有效地代表委托人?這些都還有待觀察。由於新《律師法》與現行法律之間存在著一些沖突,因此新《律師法》在實施中也許並不能為律師提供更大的保障。

2001年,北京奧組委負責人劉敬民表示,舉辦奧運將幫助中國“構建一個更加公平與和諧的社會,一個更加民主的社會,並且能夠幫助中國更好地融入世界。” 2008年2月,中國人權的“共同盡責2008:人權奧運活動”將焦點集中在陳光誠案例和健全法制這一對推進民主與人權都十分必要的更廣泛的議題上。陳光誠是一名盲人“赤腳律師”和維權活動人士。他被當局以 “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判刑4年3個月,目前正在服刑之中。這些強加在他身上的罪名,是當局對他為人權遭侵犯的民眾提供法律咨詢所作的報復。在這一網頁中我們將提供對中國律師狀況的概述、有關的信息資源以及為支持中國的律師和一個獨立的律師業能夠採取的行動。


中國律師的整體狀況

中國律師人數的增長
自文革結束以來,中國雖然在重建法治方面有所進展,但是一直以來,尤其是近年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遭攻擊事件也相應增加。1979年,全中國隻有212名律師和79家律師事務所,但到了2007年,據中國司法部副部長趙大程估計,中國執業律師約有13萬人,律師事務所有12,428家。

雖然總數增加,但刑事訴訟律師人數下降
雖然律師總人數增加,但是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人數卻僅佔總數的1/3。2004年,著名維權律師莫少平估計,隻有不到30%的刑事被告聘請到了辯護律師,最近的評估顯示,這一數字進一步下降。這種情況可能反映了刑事案件律師在為委托人提供足夠的辯護方面受到很多阻礙:被限制會見委托人和接觸証據,如果案件敏感,律師有時還要受騷擾或恐嚇。

盡管限制重重,仍有律師願代理維權案件
盡管限制重重,仍有一些律師願意承辦敏感的刑事案件或維權案件。例如,對地方政府腐敗問題提供法律意見。雖然一些統計顯示隻有很少數律師能夠積極代理維權案件,有人認為全中國隻有大約20名這樣的律師,但是,願意承辦涉及更廣泛的權利問題的案件的律師就比較多,這些權利問題包括環境、勞工和消費者保護等。還有一些承辦刑事案件的律師也許不能被納入維權律師的范疇,但是他們所代理的案件卻有政治上的敏感性。


中國律師受到的限制

雖然國際准則支持獨立的律師業,但是中國的律師在執業中面對實質性、程序性和超越法權的各種限制。
國際法確定了法制對於人權保障的極端重要性,以及每一個人都有權受到公正的審判。允許律師自由執業是這一國際法體系的核心,也是其他國際准則和指導原則所公認的。

但是在中國,律師在履行其專業職責過程中卻面臨一些實質性和程序性的障礙。許多律師因擔任敏感性政治案件中的被告辯護而使他們的處境更為困難。此外,代理維權案件的律師還常常發現他們自己成了侵權和騷擾的對象。下一節概述了刑事訴訟律師受到的限制。

對律師的恐嚇和騷擾
在過去幾年中,許多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在承辦案件過程中遭當局或當局參與共謀的恐嚇甚至毆打。維權律師因其工作性質已成為各種監視和騷擾的目標。人身恐嚇等手段被用來促使律師放棄對一些案件的代理,或者以此警告他們不准為某些刑事案件中的某些當事人進行辯護。

當局常常把有組織的或被認為制造動亂的群體,當作實施騷擾和拘留的目標。2006年1月,公安部要求公安機關要堅持“嚴打”,平息社會騷亂。廣東省公安廳隨后發表了一份譴責所謂“維權”導致騷亂的報告。人權活動人士和律師在2006年2月開始的絕食運動中,要求當局還公道於那些受非法迫害或暴力攻擊的勞動者、農民、知識分子和自由宗教信仰人士,導致了當局更強力的鎮壓。盡管抗議活動是和平的,但這些律師和人權活動人士還是成了政府鎮壓的直接目標。

在2007年,律師繼續成為暴力攻擊的目標。2007年10月23日,王桂榮律師試圖協助農民工追討拖欠的工資,結果被暴徒用刀砍去左手四指和手掌,后經搶救被接上。2007年9月29日,國慶前的一個周末,北京維權律師李和平被一群不明身份者用布袋套住頭綁架到北京郊外的一處地下室,在被綁架過程中,他遭毆打、羞辱和酷刑,暴徒還用電棍擊打他。直至9月30日早晨,暴徒才將他扔到北京昌平區小湯山的樹林裡。暴徒在毆打他的時候,叫囂著要他全家滾出北京,否則將有更嚴重后果。當回家清點物品時,李和平律師發現他的律師証、移動硬盤、律師事務所的門卡、手機、SIM卡、名片夾、筆記本和一些案件資料都被搶走了;他的電腦硬盤也被完全格式化,丟失了大量的資料。

律師作“偽証”和“虛假証詞”罪
中國《刑法》第306條是阻礙律師工作的主要法律條款。這一針對律師的條款允許檢察官可以以作“偽証”和“虛假証詞”的罪名起訴律師。根據這一條款,當律師被指控犯有毀滅、偽造証據或威脅、引誘証人改變証言的時候,律師自己可能成為被告。如這些罪名成立,最高可處以7年徒刑。

《刑法》第306條行文模糊,致使一個律師在積極地為一起敏感案件進行辯護時,有可能被當局隨意運用這一條款進行指控。
  • 律師有可能因為指導委托人改變或撤銷因遭刑罰作出的供詞而被逮捕。

  • 如果一名辯護律師呈堂的証詞與檢察官的証據相左,檢察官可以偽造証據罪拘留辯護律師。
從1997到2002年,總共有大約500名律師被拘留,到2005年為止,約有100多名律師被特別控以編造証據違反了《刑法》第306條。而所有與此條款相關的案件最后被撤銷的比率竟高達90%多,顯示了這一條款被政府官員濫用或誤用,成為他們迫使辯護律師住嘴的工具。根據這一條款,許多律師被拘留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証。中國《刑法》中已經有其他條款規定了禁止編造証據,第306條的設立顯然是專門用來對付律師的。

律師辯護中遭遇的障礙
為了在刑事案件中為委托人作有力的辯護,律師必須能夠私下會見自己的委托人、接觸証據和調查案情。這些正是律師應該具有的權利,但在中國卻受到嚴重限制。《刑事訴訟法》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施加了更為嚴厲的限制。

當一個案件涉及國家秘密的時候,《刑事訴訟法》要求被拘留者必須得到批准才能聘請律師,而律師必須獲調查機關批准才能會見委托人,而調查機關通常就是公安局。在案件處於調查階段的時候,《刑事訴訟法》還允許調查機關派員參加律師和其委托人的會面,從而限制了律師與其委托人自由溝通的能力。其他限制還包括,在一些案件中,律師接觸案情資料受限;檢察院可以決定什麼是構成一個案件中允許律師接觸的“主要証據”;律師隻能從包括証人在內的那些擁有並同意提供証據的有關方面搜証。

違反司法程序的做法不僅獲許用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而且也被擴展到一些並非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中。眾多律師反映,即使案件並不涉及國家秘密,律師會見委托人也必須獲得批准 ,例如在某些情況下,偵查機關對批准律師會見委托人預設條件,條件中包括不能談論案件的詳情;律師與委托人會見的時間也受限制,而這些限制都未寫入法律。

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對各級司法程序和刑事訴訟律師的工作產生了巨大影響,導致了上述違反司法程序情況的發生。此外,由於有關法律把任何正在調查的刑事案件的詳情都貼上“國家秘密”的標簽,因此辯護律師很容易被指控為泄露國家秘密。

新的《律師法》會給予律師更大的保護嗎?
2007年通過的新《律師法》是2001年《律師法》的修改版,將於2008年6月1日生效。新法可能會加強律師的一些權利,比如,會見委托人等,但是很多問題仍然存在,很多限制性條款仍被寫進了新法。修改后的《律師法》能否為律師提供更大保護,很大程度上將取決於怎樣履行各項條款和怎樣解決其與其它中國法律的潛在沖突。

新法重申了律師在委托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在不被監聽的情況下會見委托人的權利。這一條款比《刑事訴訟法》和其它實施《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進步,《刑事訴訟法》和其它規定都規定偵查機關可以派員參加律師與其委托人的會見。2007年新《律師法》也放鬆了律師搜証時必須征得個人同意的要求。因此,新《律師法》同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之間存在著許多沖突。新《律師法》中的條款將如何實施,以及上述的這些沖突將如何解決,還有待觀察。

新《律師法》中第41條說,“律師在法庭上為代理、辯護目的而發表的意見,不受民事和刑事責任追究”,但又說,“律師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藐視法庭的言論不包括在內”。正是這些“不包括在內“的言論,總是可以被當局做出寬泛的解釋。另外,這一條款所適用的僅僅是律師的言論,其提供的保護並不適用於第306條對律師的指控,如指控律師偽造証據等。

律師承辦“敏感性”案件受到阻礙
許多地方法規阻礙或防止律師代理“敏感性”案件,嚴重妨礙了律師工作的獨立性。比如,深圳司法當局規定,代理“敏感性”案件的律師要接受外國記者的採訪,必須先獲當局批准。另外,當局要求律師匯報代理任何“敏感性”案件的情況,包括提供案件事實、是否牽涉任何官員、律師准備怎樣進行辯護等。如果律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對如何處理敏感性案件無法達成一致,律師被要求接受聽取他們報告的地方當局的指導。由於不遵守地方當局的規定可能遭到重罰,因此,律師在承接那些會使維護公民權利與某些政府當局的利益相沖突的案件時,事實上再一次受到阻礙。

整體上缺乏獨立性
作為一個民間組織,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實際上必須對中國司法部負責,因此,這一組織現在還不是一個願意或能夠代表其成員進行有效和獨立呼吁的行業組織。雖然其獨立於司法部的自治性正在增長,但是其獨立性仍非常有限,比如,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秘書長就是由司法部任命的。1997年,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頒布了《律師協會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會規》,一年后正式成立了《維護律師執業合法權益委員會》。盡管全國律協因此擁有了維護律師權益的更大權力,但是卻很少見到委員會在處理這類案件方面的報道。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必須執行官方的政策,為此,它常常限制了律師在處理案件時所能發揮的作用。2006年3月20日,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發布律師辦理群體性案件指導意見,旨在確保敏感性爭議不要危及社會穩定。這一指導意見規定,承辦涉案人數超過10人以上的“群體性”案件,或“重大敏感性案件”的律師,必須立即向有關司法部門報告,並接受管理和指導。這一新的規定還警告律師,不鼓動、不參與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的上訪活動,不要同外國組織和媒體聯系;隻有“政治素質好的律師”才能辦理“群體性、重大敏感性案件”,而且在承辦這類案件之前,他們必須獲律師事務所至少3名以上合伙人的集體批准。

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中國的司法系統仍在“關系網”和各級黨組織的控制之中,這使執法部門面對腐敗網絡和官員逍遙法外的現實軟弱無力。黨的政法委員會對法院和案件保持著嚴密的控制。據報道,律師為了完成他們的工作,常常需要賄賂官員和法官,包括支付“案卷檢索費”、“服務費”以及法官轉介費,美其名曰所謂“現金案件”或“友誼案件”。

為使熱心於辯護工作或某些特殊案件的律師罷手而特意設計的法律和規定,再加上人身恐嚇和有可能的刑事指控,所有這些確實對律師行業產生了威懾作用,限制了願意承辦維權或敏感性案件的律師人數,破壞了律師行業整體的獨立性、合法性及法律制度的問責性。這對於中國法制建設的總體發展,對於獲得公正,對於法律在有效及公平地裁決社會問題時所發揮的作用,都會產生潛在的影響。


中國人權就律師權利所做的呼吁和媒體工作
中國人權的相關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