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中國的法律保証言論自由並承諾舉辦一個“自由開放”的奧運會,但在過去幾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在加強對新聞自由的控制。中國人權不斷獲得的消息顯示,中國記者受到人身騷擾甚至羈押,外國記者遭到當局指派的所謂“身份不明的暴徒”侵犯的消息也越來越多。海外的新聞報道認為,中國農村社會矛盾的深化,可能是政府當局更加嚴厲地控制媒體的原因之一。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媒體的控制,中國當局規定採訪報道歷史事件,或有爭議、政治敏感人物參與的周年紀念活動都要獲得許可才能進行。(詳情請查閱)
中國政府對信息的控制還擴大到了互聯網和其他通訊手段上。在互聯網上,當局關閉博客,過濾網站,對電子郵件和短信嚴加控制;對電視節目內容的審查也更加嚴格。因恐懼當局的打擊報復,導致了自律文化的產生,其對中國社會的負面影響可能更具破壞作用。
中國法律中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權受包括中國憲法(English / Chinese)在內的中國法律的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中國法律規定存在的內在矛盾,包括對國家保密制度的濫用、不能始終如一地執行法規、拒絕對公民權利進行保護和對法制建設的破壞。(第35條)
在過去20多年裡,中國已經成為國際社會一名越來越活躍的成員,簽署和批准了很多人權條約和協議,其中闡述了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掌握信息的權利。這些國際條約和協議同時也規定了中國有義務落實和保護這些權利。
自由開放的奧運會
2008北京奧組委於2002年公布了“北京奧運會行動計劃”,闡明了北京作為主辦城市籌備奧運會的方針原則和一系列承諾:
在籌備奧運會期間,我們將向全國和全世界全方位開放。我們將吸取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並遵循國際標准和規格行事。為了兌現其自由開放奧運的承諾,中國通過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並於2007年1月開始實施。《規定》為外國記者提供了許多自由,但要求他們必須在採訪前取得被採訪人的同意。2007年5月,又公布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採訪服務指南》,就履行規定提供了詳細說明。但是,這些措施僅適用於外國記者,國內記者卻不能享有這些權利。而且,《規定》並非永久性的,它將於奧運會開幕後兩個月的2008年10月17日終止。
盡管中國政府公布了這些新措施,但地方當局阻撓外國記者的採訪工作卻時有發生,外國記者被不明身份的暴徒騷擾的情況也日益增多。如果中國政府希望恪守奧運承諾,就必須從地方和中央兩方面加強努力、切實落實。
中國人權就新聞自由所做的呼吁和媒體工作
- 中國新法規使“開放的奧運”難以兌現 (2006年9月11日)
- 新聞發布:北京應履行其人民奧運的承諾(英文)(2007年8月8日)
- 動向簡報:媒體審查隨鎮壓而強化 (2007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