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信訪制度是開放給有冤情的公眾的主要途徑:房屋強制拆遷、工資被拖欠、土地貪腐案、警察暴力和一系列其它侵權行為的受害者,他們都把信訪制度當作向政府尋求申訴以解決問題的唯一途徑。
這一建立在中國歷史、文化和法律傳統基礎上的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國的帝王時代。古代儒家的著作有關於平民向皇帝投訴的記載。中國現行的制度是一個更正式和規范的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對這一程序做出了規定 。該條指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為什麼要設立信訪制度?
上訪或信訪制度是中國公民對侵權行為尋求問責的一個主要手段。在缺乏直接獲得正規法律渠道的情況下,經《信訪條例》作出具體規定,上訪現在已經成為全國各地普通民眾向當局投訴的最重要途徑。大部分政府部門都設有專職部門來處理通過信件和上訪進行的投訴。
走上上訪之路的個人有著多種原因。在沒有其它可行的申訴和糾錯的途徑的情況下,上訪制度仍然是個人謀求解決腐敗、環境污染或強行拆遷等問題的非常重要的途徑,這些問題通常是地方腐敗官員造成的。據報道,2005年的一項官方調查發現,在已經處理過的投訴中有40 %涉及警察、法院、檢察官辦公室,33 %涉及政府,13 % 涉及貪污問題,11 %涉及不公正。
上訪仍然是現行法律制度的一個替代手段。從1998年至2003年,中國法院處理的上訪案件比正式法律案件多1200萬件。就連中國大陸的法律專家也已認識到,如果法律制度本身得到加強,能夠為個人提供尋求解決問題的申訴途經,那麼,目前這種到中央政府尋求解決問題的上訪的必要性將大為降低。
向領導申訴
2006年,中國社科院的一名教授估計,在1000個上訪者中隻有兩人、10000個寫信投訴者中隻有3人能夠得到信訪部門的回復。然而,大部分上訪者的申訴都是事出有因的。2005年,一位前國家信訪辦的官員說,80 %以上的上訪都是合情合理的,他們的問題本來都能通過地方政府加以解決,但地方政府並沒有這樣做。
盡管《信訪條例》中強調在地方一級處理問題的重要性,但是上訪者常常因為當地政府對他們的申訴置之不理而不得不把問題向上一級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反映。在現行信訪制度下,上訪者往往遞交了申訴卻得不到回復,或得不到他們滿意的回復,從而促使他們必須向更上一級政府尋求解決。
新法對上訪者的限制
概況
2005年1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通過了新的《信訪條例》(修正草案),並於2005年5月1日正式實施。據國務院國家信訪局(專門接待上訪的國家機關)副主任說,修正和通過《信訪條例》,是為了解決信訪制度存在的以下幾個問題:
- 到上一級政府當局申訴的上訪活動越來越多
- 集體上訪
- 跨省、跨部門上訪
- “不當上訪”導致擾亂公共秩序
禁止某些上訪活動
《信訪條例》第20條規定禁止6種活動,包括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攔截公務車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等活動,還禁止一種可以囊括一切的“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為”。但是,條例並沒有對這些行為作出界定,因此這些條款可以被任意用來作為壓制上訪者的工具。
警告和懲罰上訪者
《上訪條例》第47條規定賦予負責接待上訪的官員或公安人員有勸阻、批評、教育、警告、制止或懲罰上訪人員的權利,包括對違反《上訪條例》第20條或其它法律或法規者可拘留15天,這些法規包括《治安管理處罰法》和《集會游行示威法》。
各地方政府已通過了各自的法規來補充《上訪條例》的不足。許多上訪者因當地官員不能解決他們的投訴轉而來到首都北京向中央政府尋求幫助。北京市政府於2006年9月頒布了自己的地方信訪法規《北京市信訪條例》。這一地方法規在規范上訪者行為方面包含了比《信訪條例》更多的規定,如禁止在非信訪接待場所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請求、禁止自殺、禁止擾亂政府機關的日常工作、禁止阻礙政府官員執行職務。如同國務院《信訪條例》所規定的,《北京市信訪條例》也授權北京市警方懲治違反該條例第58條的上訪人員。
限制集體上訪
《信訪條例》第18條規定,如果多位上訪者向政府機關提出類似申訴時,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還有一些其它法律可以被地方政府用來打壓那些被冠以“非法集會”和“煽動、串謀、強迫、以財物引誘和幕後操縱他人信訪”的上訪者。
簡化制度付出了代價?
新條例明確了各級政府信訪辦公室的職能和責任。新條例第7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一套追究官員失職瀆職責任的有效制度,並將政府的信訪工作納入地方官員績效考核體系中。
但是,地方官員的壓力最後卻變成了上訪者的困境,因為為使上訪者留在原地而不要直接到上級機關去申訴,地方官員必須借助更多的鎮壓手段。2005年,新條例通過後不久對地方信訪部門70多名干部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他們中60 %認為,如果將信訪工作當作考核干部表現的標准之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官員會採取更嚴厲的措施鎮壓上訪者。這也部分地解釋了官方的統計: 全國范圍內的上訪活動2006年比2005年減少了15 %,總共為1270萬起。
其它鎮壓上訪者的措施
當局鎮壓上訪者的措施
當局採取了各種措施來減少和限制上訪活動。被廣泛報道的鎮壓措施包括:拘留、截訪、毆打、監視、軟禁、虐待、勞動教養、強送精神病院以及對家屬拘留、騷擾等。“軟手段”也被越來越多地使用,例如限制居住、不予治療、迫使上訪者簽署停止上訪協議。 所有這些措施直接限制了中國公民向政府申訴的合法權利,違反了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國際公約》等國際法。
強行清理和截訪
許多上訪者,尤其是那些在當地上訪遇到阻力或沒有得到地方當局回復的上訪者,願意前往北京向中央政府申訴。上訪者離鄉背井來到北京後,往往居住在郊區的“上訪村”。北京市政當局常常粗暴地定期到上訪村對訪民進行“清理”,特別是在國際活動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這樣的全國性會議在京召開前夕。地方或省政府當局常常採取截訪措施阻止個人和集體上訪。官員或“雇用的打手”被派去截訪,並將上訪者遣送回原居地。這些官員或“雇用的打手”在上訪者前往北京或省信訪部門的途中進行截訪。
拘留上訪者
當局採取的鎮壓措施中最令人不安的就是設立專門關押上訪者的“黑監獄”。這些拘留場所在沒有任何法律認可的情況下運作,政府官員並對這些場所的存在矢口否認。英國第四頻道的一名記者試圖在北京採訪這樣的一個拘留場所時,遭保安毆打,並被北京市警方拘捕。在這些場所中,上訪者被一連幾天、幾周或幾個月地關押在擁擠不堪的屋子裡,他們還常遭毆打和酷刑。
上訪者還被威脅送精神病院監禁,而且有一些人已經遭到這種迫害,例如毛恆鳳的案件。其它場所包括私營的“招待所”或酒店也常被地方當局用來拘留上訪者。此外,據上訪者舉報,山東設立了叫做“上訪人員教育站”的教育中心。例如,自1995年以來,在山東省煙台市,上訪者被集中在一個中心參加教育培訓班。據一位曾被拘留在該中心的人說,上訪者在那裡經常受到該中心工作人員的體罰和辱罵。
嚴打上訪者的獎勵措施
這些勸阻或阻止上訪的措施,涉及北京市公安局和省級政府當局之間的重要合作。北京當局向省級當局每移交一名上訪者可獲500元獎勵。省級當局能夠提供獎勵是因為縣公安局每拘留一名上訪者可獲2000元獎金。另外,如果上訪者受到了刑事處罰,那麼縣公安局、地方檢察院和法院將分別獲6000、2000、2000元的獎金。
在採取這些措施的背後,有著許多不同的目標。中央政府在處理上訪者問題上主要關切的是必須維護社會穩定。上訪者已經能夠組織大規模抗議活動,並通過公開的請願活動得到群眾的支持,利用人數來更有效地喚起人們對他們的注意力。 任何形式的群眾組織都被視為是一種破壞力量,中央政府就是要密切監視和限制這樣的組織。另一方面,地方政府更關注的則是上訪者有可能會揭露當地官員的腐敗和瀆職行為,即使上訪不成功。為了把上訪中可能泄漏的信息或指控降到最低程度,省級政府當局便使用拘留或截訪等極端措施來阻止上訪者的活動。
一位上訪者的困境-鄭大靖的故事
湖北省上訪者鄭大靖就是因上訪活動而陷於嚴重困境中的許多上訪者之一。
鄭大靖的上訪活動始於腐敗官員雇用打手拆毀了他的房子之後。2007年9月5日,鄭大靖發表了一封致參加亞太經合組織( APEC )會議各國領導人的公開信,向他們提出了中國日益惡化的人權狀況以及上訪者受迫害等問題。
9月7日,鄭大靖在北京上訪時被湖北官方派來的截訪者綁架,並被強行遣返家鄉。2007年9月9日,鄭大靖被湖北省十堰市鄖西縣公安局以“上訪導致擾亂社會秩序”為名拘留。鄭大靖並沒有被當局關進拘留中心,而是被關押在鄖西縣寺溝煙草站專門關押上訪者的“黑獄”內。他在被關押期間遭毆打和虐待。
鄭大靖的上訪活動使整個家庭受到影響。2006年7月,鄭大靖的妻子曹祥珍和7歲的女兒被拘留65天。還有一次,當地政府試圖把曹祥珍送回湖北,因害怕被綁架,曹祥珍被迫放棄了在北京的工作。包括他們7歲的女兒在內的整個家庭現在已經沒有辦法在北京繼續生活下去。
並非隻是鄭大靖和他的家人處於這樣的境地,還有數千的上訪者也遭受同樣的對待,而之所以如此,隻是因為他們行使了其法定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