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這份報告是由一些在香港及紐約的獨立團體聯合製作,並得到多位中國國內及海外學者、婦女運動者的意見,加上許多志願工作者的參與而得以完成。報告中大部份文章的導言、第七條條款和第十條條款的討論內容,由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中國勞工通訊、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和中國人權聯合製作,而整份報告則由中國人權撰寫。關於婦女的問題非常廣泛,在這份影子報告中不能一一涵蓋。在此,我們只突出一些已經有足夠資料,而我們又認為最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今天,在中國大陸,婦女遭受著嚴重的歧視,眾多中國女性承受著由國家經濟、保健、控制生育等政策帶來的負面影響。由此可見,中國政府在履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方面是嚴重失責的。
綜觀整份中國政府提交的報告,均嚴重缺乏具體歧視行為及歧視行為引伸影響的現況和資料,也沒有交代在法律、政策或各種社會運動中如何甚或有沒有實踐對《婦女公約》的承諾。就是履行公約時遇到甚麼障礙,例如是不是與傳統風俗矛盾還是其他原因?哪些部門負責推行?對於違反有關公約的人有沒有懲罰措施?有沒有人曾經因此受到懲罰?……種種問題,在政府的報告中均沒有交代。就連目前中國婦女所面臨的各種最嚴重的困難,政府都沒有提供一幅較完整或全面的圖畫。再者,中國政府在解釋如何履行《北京行動綱領》的計劃和政府對婦女做出的其他承諾時,也沒有定下達到目標的時間表,監督成效的準則和詳細的資源分配安排等。
所以,與其說那是一份中國婦女生活狀況的報告,倒不如說它只是一份在法律底下婦女應有的理想狀況的基礎介紹而已。但中國政府的報告如此不堪,原因並非國內缺乏有關資料。拿這份影子報告為例,它雖然是由海外的非政府組織預備,但報告裡大部份的資料,卻都來自中國大陸的學者、婦運人士、記者、研究人員在國內出版的研究報告,或國內新聞媒體的公開報道。反觀政府提交的那份報告,雖然由「全中國婦女聯合會」(婦聯)的幹部編寫,但卻完全漠視其聯會出版的報紙──《中國婦女報》上有關女性遭受歧視的報道及評論;更把組織內許多研究人員、其他學院研究員以及婦運人士所做的研究報告置若罔聞。
其實,自八十年代末以來,中國國內對婦女狀況的研究已日漸增加。特別是到了中國主辦第四屆國際婦女大會前的一年,國內更掀起了研究婦女狀況的風氣,有關研究報告多不勝數,各所大專院校、婦聯及獨立研究院紛紛設立婦女研究部,更出版了許多有關婦女研究的刊物及書藉、舉辦很多研討會、主動倡議並為婦女提供各種各樣新型的社會服務。
民間討論氣氛之熱烈與政府報告內容之空泛形成了強烈對比,正好反映出一個令人遺憾的事實──政府在製作婦女狀況報告時,從來沒有徵詢個人及民間組織的意見。政府向聯合國提交《婦女公約》報告的事,更不曾透過任何中國大陸的傳媒向民間公告。因此,這個本來可以引起全中國人民認識《婦女公約》內容的機會,並沒發揮其應有作用。
另外,事實也指出中國政府並不容許國內某些歧視問題被公開,包括政府的生育政策對婦女帶來的各種侵犯、對性工業的直接報道、販賣婦女現象日增的詳細報告,還有政府對歧視行為承擔甚麼責任的分析和政府未能保障女性權益的例証。
漠視貧富懸殊
中國的經濟發展明顯地為部份人帶來高收入及生活水準的改善,但在過去十年,經濟發展不平等的現象亦迅速擴大,有些婦女被拋在經濟發展外。然而,在政府的報告中卻看不到經濟發展對婦女影響差距的研究。中國政府並沒有遵照一九九二年《婦女公約》委員會的要求,提交婦女狀況分區報告。最遺憾的是,在一九九七年婦聯婦女研究部出版了《婦女研究系列》,評估中國各省社會性別平等狀況,當中用了兩性比較分析資料,從健康、嬰兒死亡率、就業、專業女性至文盲的比例去分析婦女狀況,可惜中國政府卻沒有提及過這些資料。
在《婦女公約》的報告中,中國也沒有提交少數民族婦女的資料甚或任何分省分區的婦女狀況。不單如此,在其他公約的報告裡面,中國也因未能提供足夠反映國內不同層面狀況的資料,而備受質詢。例如一九九六年《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委員會對中國沒有提各種少數社群在健康、教育、福利以至其他社會經濟生活狀況方面的資料表示遺憾。兒童權利委員會也表示關注中國在《兒童權利公約》報告中,沒有提交城鄉居民在教育、健康、社會保障及各項我們在這份報告中提出的範疇上的差別。以一個擁有十二億人口的國家來說,總體或概括的資料往往可以埋沒許多重要的事實。可是,中國政府向來在具體情況及分區研究方面下的功夫實在太少。
此外,大陸統計資料的可靠程度也受質疑。也就是說,政府許多時候描繪出來的美好景象,並不一定與事實相符。官方中國日報一九九八年的一篇報導指出,「當局曾經在全國抓獲多個基層單位及官員,蓄意虛報統計數字的案件。這些統計數字涉及工業生產量、穀物儲藏量、通脹增長、甚至出生率等。」特別以當中共設立了一些方針或目標,而地方不願意執行,或無法達到中央的要求時尤為嚴重。這些情況主要以經濟數據為主,但一些社會性的資料、政策運作等亦不能倖免。例如中國報告非常高的小學入學率,但實際上根據聯合國發展項目的數據,實際比率「較之稍低」。
暴力
儘管《婦女公約》在委員會在第八屆會議(一九八九年)一般性建義的第十二條表達了關注對婦女暴力行為,並要求在締約國的報告中列入以下資料:
1.關於保護婦女在日常生活中不受各種暴力行為之害的現行立法(包括性暴
力、家庭內的虐待、工作地點的性搔擾等等);
2.為根除這些暴力行為而採取的其他措施;
3.為遭受侵犯或虐待的婦女所提供的支援服務;
4.關於各種侵害婦女的暴力行為的發生率和暴力行為受害婦女的統計資料。
但我們翻看整份中國提交的報告,都找不到造成國內婦女不斷受暴力侵犯的「傳統思想」的資料,以及阻礙中國履行《婦女公約》的因素。即使在中國政府提供的補充文件裡面,提到曾經偵察及調查《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法)的執行情況,中國政府並沒有交代它們到底發現了甚麼問題。
另外,政府機關對婦女使用暴力的情況報告中更隻字不提,在有關當局履行控制人口政策的問題上尤甚。結果,我們無法就中國政府提交的報告判斷出有關情況,亦無法得知婦女受暴力侵犯的程度、其成因及其模式,亦無法得知政府對這類侵犯問題的解決方法。
糾正措施
雖然政府對婦女爭取平等權利多番作出承諾,並就履行有關承諾制訂法律及落實政策,但更普遍的情況是,婦女的權利總是被默許為其他社會目的而犧牲,包括吸引外資的「生產效率」、經濟改革、社會和諧等等。
尤其當婦女的權利或利益與政府或政府官員有衝突,又或者遭受到政府機關的侵犯時,她們甚少有渠道去兌現她們的權利。正如我們在第一、第二及第七條條款中解釋,法律糾正措施的真空以及結社、表達自由的限制,令婦女根本不可能去控訴政府的無所作為,甚或對她們權利的直接侵犯。
於是政府以婦女所面對的困境來指責她們,重複地告誡她們要「提升自己的素質」。我們在這份影子報告中提到《婦女法》第六條條款就是一個主要的例子。它提出「國家應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婦女應遵守國家的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政府在這條例中,不斷重複著婦女所遭受的歧視完全是因為她們缺乏自尊、自信、自立和自強所致,女性的能力低於男僱員,女性教育程度較低,令僱主付出更大代價這種人云亦云的想法,從來沒有懷疑這種思維是否正確。
政府在報告中講述推動兩性平等的活動,對象大部份都是女性,例如政府在其報告中提到的法律教育運動。但甚少將問題放在教育男性改變固有思想和阻止歧視行為方面。
政府經常逃避它應主動採取行動消除歧視、保障婦女權益的責任,只是把責任推卸到像婦聯這類團體和一些慈善機構上。該報告中根本沒有提到政府在履行它的承諾上具體投入過多少資源。
問題是,政府既然不願意投入實際資源和努力去打擊歧視行為,但至少也不應該阻止婦女為爭取自己的權益吶喊,不應該阻止其他團體去保障婦女不受歧視才對。
下面我們就《婦女公約》的各項條款,依次總結我們對中國的婦女狀況的主要關注。
《婦女公約》第二條:消除歧視的義務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但並沒有提到如何禁止婦女或其他任何種類的人受到歧視。有些中國法律學者稱《婦女權益保障法》是一項「反歧視」的法律,中國政府也宣稱它們通過這條法律是要履行對《婦女公約》的部份承諾。但事實上,《婦女法》並沒有解釋到底一種導致女性待遇與男性不同的社會習慣(即使該行為並非蓄意),是否構成「歧視」而會被禁止。該法例也沒有載入任何案例,說明當某種歧視的行為對男性有利,而對女性不利是否會考慮被界定為「歧視」,又或者証明歧視需要提出甚麼具體証據。顯而易見,《婦女法》實際上並沒有準備作「反歧視法」的用意。
無論《婦女法》還是其他中國的法例,在保障女性權益方面都有問題;既缺乏可行的法律機制,又缺乏政府的實際推動。本質上《婦女法》是否生效,幾乎完全取決於政府是否採取行政手段,去達到該法律所作出的承諾。而很可惜,正如這份影子報告的作者所詳述,中國政府絕少會這樣做。
我們建議將《婦女公約》對歧視的定義寫進中國法律裡面,讓女性(無論是個人或團體)都有權採取法律行動,保護她們自身的權利,並且當她們的權利一旦受到侵犯時,必須獲得糾正或賠償。
第六條:禁止剝削婦女
對於拐賣婦女的討論,在政府的報告及補充文件中只限於宣讀相關的法律和規定。但有關婦女及女童被人在國內拐賣,或拐賣到其他邊境國家的報導,自八十年代就屢有所聞,而且其升之勢嚴重更加令人關注。
有中國時事評論員,將持續不斷的拐賣歸咎於幾個原因,包括經濟轉型、「封建思想」的頑固、區域經濟差異等等。但是,一份官方報告聲稱,「沒有充分鎮壓」這類罪行,以及對罪犯的「懲罰太寬鬆」也是其中的因素。勾結人販的官員以及其同黨拐賣婦女的利潤,也未被仔細調查。疏於職守,未能防止拐賣及保護受害者權益的官員,一般都能逃離法網甚至免受責備。
現在政府嚴厲限制關於拐賣婦女的報導,這說明政府不許暴露解決這個問題的法律和政策上的不足。再者,反拐賣運動往往只是針對可能成為受害者的對象,這說明政府並沒有致力於動員整個社會,去為這種令人髮指的侵犯婦女權益的行為去抗爭,或者去改變這種將婦女當牛一般買賣的社會風氣。
政府應該容許社會對這種問題作深入報導,而不應只將焦點集中在專業的拐賣人販上。政府應嚴懲販賣婦女及女童的人販,並拘捕與人販勾結、救援及阻止拐賣人口失力的官員。
第七條:政治及公眾事務
中國政府的報告宣稱,中國無論在法例和憲章上,都沒有阻撓女性參與政治或公共活動,但整體上缺乏婦女在國家高層權力核心的現況、加上政府對社團的嚴密政治控制,永遠將對婦女的需要和關注放在較後位置,婦女實質上的代表權根本不能達到公約要求的水準。
最關鍵的是,全國性法律及政策賦予「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婦聯)壟斷婦女權益的代表權,並要求所有行動及關注婦女的組織都要受它控制。而且,根據婦聯的「領導方針」是要去「聯合和教育廣大婦女,履行黨最基本的路線……」政府的文件聲明,這組織的主要任務是「到社會各階層去履行政府的政策,從婦女工作做起。」
這意味著,若婦女的權益跟中國共產黨和政府的利益有衝突,婦聯是不能為其伸張的。因此,婦女即使屢遭政府政策所累,也每每伸訴無門,她們也不能夠有力地促使有關政策改變。
所有中國婦女,特別是最貧窮最容易受傷害的婦女,都急需獨立婦女組織的幫助,由這些組織代為伸張。因此我們建議,當局應容許結社自由,讓這類組織得以自由成立。
第十一條:就業
中國勞動法第十三條謂:「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決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的錄用標準。」但現實是,在現存架構下,婦女並不享有跟男性一樣的權利。儘管當局有這樣的法規,保障婦女這樣那樣的就業權利,但是遇到經濟調整有人飯碗被砸時,婦女都會受到不成比例的衝擊:雖然婦女目前只佔城巿所謂職工不足四成,但是卻佔裁員人數中的六成之多。婦女也在求職和晉升的問題上備受歧視,甚至連政府機關也公開拒絕僱用她們。
女性工人往往無法享有僱主依法要向員工提供的福利,並經常要在健康和安全等措施都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工作環境下工作,以致健康受損,性命堪虞。至於在非正規勞動市場工作的婦女,例如家庭傭工和性工作者等,則仍然完全不受勞動法例保障。
婦女雖然在就業問題上遇到重重困難,備受歧視,大部份婦女承受惡劣的工作環境,但可供她們伸訴的途徑卻十分之少。因為大部分相關的法律都只是提供了執行的機制,但要具體落實必須由政府去推行。很可惜,政府在這問題上幾乎沒有甚麼行動,也表明了中央或地方政府並不認為處理這些問題是當急之務。而且,中國沒有獨立的工會,沒有獨立的婦女組織,當然婦女就沒有甚麼途徑去爭取平等對待了。
雖然政府聲稱已經致力落實保障婦女就業權利的法律,但實際上並未做到。政府必須以落實現行法律為要務,必須制訂必不可少的法例,讓人們得以控告目前在就業問題上岐視婦女的措施,並確保包括性工作者、家庭傭工在內的所有工人權利均受保障。
第十二條:同等的保健服務
中國政府日前特別針對婦女所訂的健康政策,幾乎全都著眼於如何為人母親的問題上,而在健康推廣工作上也著力於促使婦女節育和兒童或保命等方面。翻開政府的報告,你很難看到任何關於今天中國婦女健康狀況的數據,也找不有關婦女健康的重大迫切課題。
由於中國現在的醫療制度正轉成收費制,而百分之七十九的民眾並沒享有任何健康保險或救濟,在這情況下婦女的處境便尤其不利。婦女地位低落,自然是難以應付日見昂貴的醫療服務,這種情況以農村婦女尤甚,她們所能得到的保健服務是嚴重不足的。目前百分之六十的政府公共醫療開支,用於全國人口百分之十五的城巿居民身上。然而根據一九九三年的統計,農村人口中四份之一最貧困的民眾,總共只分享到政府公共醫療開支的百分之四。
中國的精神健康服務固然長期備受忽視,而其中以中國婦女迫切的精神健康問題——自殺成風——尤為令人憂心。據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的數字,在所有提交統計數字的國家中,中國的自殺率高踞第四位。而在「嚴重健康問題」研究中,自殺是中國第五大健康問題之一。農村自殺率更是城巿自殺率的三倍。中國是世界上唯一一個女性自殺率高於男性自殺率的國家:中國婦女只佔全球婦女的百分之二十一,卻佔全球婦女自殺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六。
近年性病蔓延甚快,感染愛滋病的人愈來愈多。政府並沒有採取足夠的措施,對抗這些疾病,也沒有特別協助婦女,儘管婦女往往由於無權掌握自己的性生活而較易罹患性病,當中尤以性工作者和被拐賣的婦女為典型。
政府必須多做一點工作,設法找出不同年齡婦女特有的健康需要,進而採取有效措施。我們建議,政府要馬上行動為農村的貧民提供基本的保健服務,並就婦女精神健康問題咨詢婦女和專家意見後,推行一個專為婦女而設的全國性預防自殺計劃,著力處理農村婦女問題。
第十四條:農村婦女
儘管中國政府的報告的確有提及種種為農村婦女而設的計劃,但是甚少觸及她們的具體處境。究竟農村婦女怎樣繼續面對種種城市婦女毋須面對的特有困難,這些報告都隻字不提。報告也完全沒有提及,農村婦女因為城鄉發展日見不均而受到的影響,也對幾乎所有促進婦女權益的新型活動都只在城市舉辦的情況視而不見。而農村的婦聯幹部由於要落實人口政策,也就可能難以得到婦女的信任,又或者根本再沒有時間去處理其他問題。
中國農村婦女遭遇最苦,她們大部份很窮、居住環境衛生惡劣、保健服務不足。不少農村婦女遭到人口政策帶來的種種折磨,在重男輕女的傳統偏見之下備受歧視,以至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機會等等,不一而足。城鄉發展日見不均,農村民眾失業或就業不足,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還有農業日趨女性化在禍及農村婦女。即使她們離開農村,礙於戶口制度,她們搬到城市後也改變不了其次等地位,並會因而受到剝削和苛刻對待。
農村婦女主要遭受到的歧視和暴力對待,許多都包括在這份報告的其他部份,這些問題繼有拐賣(見第六條)、保健服務不足、自殺人數日增(見第十二條),因控制人口政策帶來的人身侵犯(見第十六項)和家庭暴力等(見第十六項)。
第十六條:婚姻法和家庭法中的平等
儘管委員會審閱中國政府上一份報告時,已表明關注中國政府人口政策某些方面及其影響,但是中國政府在這份報告中,對此幾乎完全沒有交代,甚至對人口政策已造成的破壞隻字不提。
當然很多婦女拜人口政策所賜,得以行使她們應有的節育權利,這一點是應予肯定的,可是當局每每為了落實人口政策,而無視婦女的需要和權益,以致婦女在強制性措施下遭受暴力對待。政府堅持要貫徹人口政策的目標,再加上中國社會的傳統文化,許多婦女在生計、健康和社會地位等方面都已備受威脅。人口政策現在仍然是「國家重點政策」,在落實人口政策的過程中導致暴力的結構性因素至今仍未見改變。當局一般還是把政策的負面影響歸咎於「封建思想」,言下之意,他們是沒有責任的。可是多年來,來自全國可靠消息人士提供的資料均指出,政府的行徑是有其一貫的模式,顯然是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政府不但未能採取行動,制止侵犯婦女的行為發生,也忽視了該政策嚴重歧視性後果,比如男女出生率失衡、婦女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危害等。政府在這些問題上無所作為,顯示政府並沒有遵守在公約中清楚訂明的有關準則,也沒有遵守聯合國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和《北京行動綱領》的規定。
不過,中國也有幾點進展是值得一提的,我們很高興看到中國政府於一九九七年,批准在多個農村試行討論已久的聯合國生育協會計劃,讓民眾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接受家庭計劃。計劃著力於提供優質服務,不會利用強制性的措施,或以人口政策目標掛帥。另一進展是最近當局修訂了《領養法》,讓大批被人遺棄,呆在福利機關的兒童和嬰兒更快找到歸宿。
我們敦促中國政府,不要再以官員能否達到由中央制定、苛刻僵化的人口配額要求,作為評核獎賞或晉升他們的準則。據我們所知,政府人員從來都不會因推行人口政策受到檢控,當局這樣做,只會使這些強制性措施繼續貫徹下去,只會使繼續受到歧視,受到暴力對待。
第一和第二條﹕歧視的定義和與之鬥爭的措施中國政府的報告列舉了很多旨在貫徹《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的法律和政策。報告點明了產生對婦女歧視的原因,並指出在經濟和社會條件方面存在的實現完全平等的障礙,包括“傳統觀念的影響”。報告承認男女平等還沒有完全實現,“輕視、歧視甚至侵害婦女權益的現象還時有發生”。解決這些問題的主要方式是政府在發展經濟、改進法律制度和“消除一切歧視婦女的落後觀念”的行動,以及在北京召開第四界屆世界婦女大會時通過的《北京行動綱領》的實施。 [1]
報告根本沒有提到公約第一條。至於第二條,報告列舉了一系列為實現這些目標頒佈的法律、政策和項目。在相關條裡提供了有關這些措施的更多細節。 但是,整個報告明顯缺乏有關現存歧視的性質及廣度的情報,以及已有的法律、政策和項目是否確實被實施﹐實施過程中所遇的(包括傳統習慣的)障礙﹐哪些政府部門負責執行這些法規﹐違反有關行為會受到哪些處罰﹐這些處罰是否被使用過。
因此﹐報告主要敘述了根據法律情況應該是怎樣﹐而不是婦女的現實狀況。 《兒童權利公約》委員會在評審中國報告時特別強調了法定狀況和現實狀況之間的不同﹐和應同時提供兩種狀況的情報的必要﹕“報告更多的關注國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內容,而不是它們的實際實施。 [2] ”並且,在評審中國根據《婦女公約》所做的第二個報告時,委員會成員要求中國在下一個報告中提供更具體的關於婦女實際狀況的信息。 我們認為此次報告在這一點基本上失敗了。
正如這個影子報告的簡介及其它章節顯示﹐在許多情況下﹐這個失敗並不是由於缺乏情報。自從八十年代末期﹐特別是在中國召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前幾年﹐有大量的關於婦女地位的研究﹐一些大學、全國婦聯和民間機構建立了婦女研究中心。研究產生了許多出版物,這些出版物包括一厚本有關婦女狀況的統計數字、全國婦聯就各省婦女平等程度以幾種指標衡量所得的評估、中國社會科學院每年出版的藍皮書中對婦女狀況的回顧、有關中國南方婦女流動人口的研究、以及許多課題廣泛的論文和文章。 還有許多有關的討論會和各種新方案,向婦女提供新型社會服務。
政府報告和國內深入研究的脫節突出了一個令人遺憾的事實,中國的許多組織和個人沒有被允許參加政府報告的評審。這個政府報告沒有被傳閱,甚至沒有被媒體公開報導過。這樣,中國政府就《婦女公約》提交的報告並沒用如預期的那樣,被用於在國內引起對中國執行公約程度的關注。如果不被用於提高公眾意識、不顯著報導需改進的方面;如果聯合國各人權公約委員會的建議不在後來的報告中體現,則向聯合國各人權公約提交報告的工作就成了無意義的演習。
中國報告的質量也表明在中國國內某些歧視婦女和女童的情報不能公開發表。這包括與人口政策有關的人權侵犯行為、有關性行業的坦率研究、拐賣婦女的廣泛程度的細節報告,還有政府對歧視行為的責任和它失於對婦女和女童的保護的事例。
這一節集中討論《婦女權益保障法》(簡稱《婦女法》),因為它是政府所建立的執行《婦女公約》的主要机制。而且它的特點說明了中國制度的更廣泛的問題,而這些問題阻礙了反對歧視婦女的行動。
第一條﹕歧視的定義中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婦女“在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同樣的權利”,並且“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但是,它沒有提到禁止歧視婦女或其它群體。雖然有些中國學者聲稱《婦女法》是一個“反歧視法”,中國政府也曾聲明此法律的通過部份為了執行在公約下的義務﹐但是政府報告卻說《婦女法》的主要宗旨是“維護婦女合法權益 [3] ”。這是和“反歧視”略有不同的方法。這個方法雖然在處理不平等的問題上提供了顯著的界定﹐但和反歧視還不等同 [4] 。“歧視”這個詞雖然在《婦女法》和各省執行《婦女法》的法規中出現﹐但卻都沒有定義。 [5]
更具體地說,《婦女法》和各省執行法規都沒討論這一問題﹕如果一種行為引起對婦女的待遇不同於男子,即使主觀並不想歧視,這種行為也是歧視性的應該禁止。例如《婦女法》第二十二條禁止任何單位因性別拒絕僱用婦女,第二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不能“以結婚﹑懷孕﹑生育或哺乳為由”解僱女工,但現實中,一個顧主拒絕僱用或解僱女工時﹐很少明說是因性別或懷孕,但可以其它借口或方式達到同樣的目的(對此題目更多的討論,見第十一條)。《婦女法》對引起對婦女事實上的歧視的行為模式或不行動是否證明歧視的問題保持沉默。所以,《婦女法》及有關執行法規沒有指明什麼行動足以證明歧視。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婦女法》及有關執行法規都沒有引入《婦女公約》中對歧視的定義。並且中國其他法律沒有用到,憲法中也沒有這個詞,所以沒有任何該如何用的說明。 這表明《婦女法》實際上不是被用作反歧視的法律。
第二條: 反歧視的法律和政策《婦女法》和各省執行的法規,以及政府報告中提到的其它法律,廣泛提供了保護《婦女公約中》所指的大部分權益的條款。我們歡迎建立這些法律。但是, 這些法律的實施還存在很多問題。這些問題既由於缺乏執法机制引起的,又由於政府缺乏實施法律的行動。基本說來,《婦女法》的實施几乎完全依賴於政府是否選擇利用行政手段實現法律保護。正如一位學者指出:
儘管一再聲稱《婦女法》是婦女保護她們合法權益的強大武器,但事實上《婦女法》不是為受歧視者的使用所設計的...《婦女法》基本上是一套行為准則,要靠宣傳教育來實施。利用法律系統執行這一准則的過程,也就是對侵犯婦女權益的人進行懲處,則几乎完全由國家隨意決定。 [6]
《婦女法》第 四十八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二條還規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但是,《婦女法》的主要問題是它沒有提出任何新的刑事起訴依或民事訴訟依据,或違法後有任何新的懲罰或補償。任何為保護《婦女法》中所列舉的權益或懲處違反《婦女法》的人的訴訟,不管是刑事起訴還是民事訴訟,都必須依据另一個法律,例如刑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知。
雖然《婦女法》第四十八條允許婦女根据民事通知起訴,以補償對她的《婦女法》權益的侵犯,并且中國學者也支持對《婦女法》如此解釋 [7] ,但是中國法律只允許對財產或人身侵權的補償 [8] 。因此,例如以僱用為由的訴訟就不可能依据民事通知起訴。除非原告能証明某一具体的法律條文被違犯,而且法律提供了具体的補償措施,否則中國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行政訴訟法對這一原則闡述得很清楚。
此法允許中國公民起訴侵犯了他們權益的政府部門,但是此法的可用范圍有很嚴格的限制,并且法院有很大的隨意權拒絕受理。只有當某一法律或法規條文具体說明某一事項可以被受理,或者某一爭論事項包括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范疇?堙A才可以提起訴訟。 [9]
行政執行由於缺乏直接的法律渠道,權益被侵犯的婦女必須找負責有關事物的行政部門提出控告。正如中國其它處理民間控告的方式,負責處理意見的部門往往就是侵權的部門,因此很難使問題得到圓滿解決。
有些情況下,應該找哪個部門都不清楚,部分原因是法律對此很模糊。一些私人的事,例如某一婦女自由婚嫁的權利受到干涉,可能不牽涉任一部門。在這种情況下,這個婦女的唯一辦法是找全國婦聯,要求幫助。但是全國婦聯沒有任何權力執行它對某一具体案例的裁決。即使某個行政部門同意接管一個案子,可實行的懲處一般不太有效。
在沒有特定的法律處罰的情況下,政府只能依靠行政制裁,包括對侵權人提出警告,降級以及其它手段。這些處置不包括罰款或糾正侵權行為。行政制裁其實只能在政府和國有企業有效,因為這些單位可以對其工作人員進行紀律管束。但在私人企業或個人、家庭,這些行政措施就沒用了。
再者,在許多情況下,違法者很可能就是負責解決問題的行政部門的領導。
正如一位中國法律學者指出的:
許多侵權行為──例如因為結婚、怀孕、生育或哺乳而解僱女工,在分配田地時違反男女平等對待的原則──都是受害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所為。在這种情況下,很難指望那些單位領導會糾正錯誤或對侵犯婦女權益的直接肇事者實行行政制裁。 [10]
她的結論是盡管有《婦女法》,“婦女的合法權益仍然沒有可靠保障”。 [11]
中國人權 建議《婦女公約》委員會向中國政府代表提出以下問題:
一.請提供根据《婦女法》處理的問題和訴訟的細節,由案件性質﹑地區和結果分類。對想根据《婦女法》提出訴訟的婦女, 政府給予哪些幫助?
二.中國政府能否就檢查隊在檢查《婦女法》執行情況時所發現的問題給出更多細節?
三.根据政府報告,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主持召開了中央和各省,部署實施《北京行動綱領》,并要求他們“制定婦女發展規劃”。 中國政府能否提供這些規劃的詳情,以及為實行規劃所撥款項?
一.中國法律應加入與公約內容一致的“歧視”的定義。
二.《婦女法》應被補充,允許權益受侵害的婦女利用法院尋求公正和補償。
三.在《婦女法》完善之前,全國及各地婦聯應負責調查有關違反《婦女法》的申訴,并被授權執行《婦女法》。
[1] CEDAW/C/CHN/3-4
[2] 兒童權利委員會第12次會議, 1996年6月, CRC/C/15/ADD.56.
[3] CEDAW/C/CHN/6
[4] 保護特殊人群的權益的主張,包括未成年人﹑殘疾人﹑老人﹑工人等,正在改變中國對待權益問題的做法。 有關討論, 請看羅納德 C. 克斯(Ronald C. Keith)《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婦女兒童權益的立法》,載《中國季刊》(The China Quarterly)1997年3月第149期。
[5] 自從1992年,已有31個省級地區(包括直轄市和自治區)頒布了《婦女法》實施辦法。
[6] 約翰遜.海特《中國對婦女權益的法律保護:人權規範的隨意實施》,載《人與人權》1995 年秋季。
[7] 有關例子, 請看王德意《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基本內容和特點》,載《中外法學》1992年第4期。
[8] 雖然在中國法律?堙A個人權利的概念相當廣泛,但是實際的案例只有關于婚姻,毀坏名譽和知識產權。
[9] 後者包括一些人被判勞動教養的案例和有關人口政策的案例。 但是第二种情況?堙A有些地方的法院得令不許受理。 (詳情請看第16條。)
[10] 馬憶南《中國法律和保護婦女人權》,載渥太華的人權研究和教育中心所出的《人權:中國和加拿大的觀點》。
[11]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