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中國政府執行《反酷刑公約》情況<br>法律雖有改革 酷刑實施者卻依然逍遙法外
中國人權報告概要
自一九八八年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反酷刑公約》)以來﹐中國政府已經向《反酷刑公約》委員會總共遞交了三份有關履行公約義務的國家報告。在延宕了三年之後﹐中國政府於一九九九年遞交了第三份報告﹐根據預定議程﹐反酷刑委員會將在二零零零年五月對這份報告進行審議。
中國人權對中國政府向反酷刑委員會遞交的所有國家報告進行過跟蹤研究﹐為此﹐並於一九九六年發表了一份對中國政府執行公約情況進行評估和分析的報告﹕“口惠而實不至﹕中國政府執行《反酷刑公約》的情況”。 在該份報告中﹐我們對中國當時酷刑狀況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作了評述﹐並提出了改進的建議。
仔細研讀中國政府的第三份報告﹐我們發現﹕中國政府對酷刑在中國的氾濫狀況沒有予以足夠的重視﹐也未能有效地制止酷刑的蔓延。該報告在材料取舍上避重就輕﹐對所採取的反酷刑措施語焉不詳﹐沒有積極回答反酷刑委員會專家所提出的問題﹐對國際人權組織的批評和建議也多有迴避。令人至為遺憾的是﹐自第二份國家報告至今﹐中國雖然在法律制度上略有改革﹐但是與禁止酷刑有關的法律和執法機製卻幾乎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變化﹐中國政府對非政府組織和酷刑委員會專家的有關建議也沒有採取積極的措施。為此﹐ 根據長期收集的各種資料﹐對照中國政府報告的具體內容﹐依照《反酷刑公約》逐條進行分析﹐並在結尾對中國政府如何履行公約提出了一系列建議。
第一、酷刑的定義(參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
儘管一九九七年修訂的刑法和相關法律對酷刑的懲罰範圍有所擴大﹐但是﹐中國法律中的酷刑定義遠遠沒有達到《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的要求。在中國﹐酷刑一般是指使用暴力﹐並且造成死亡或一定的人身傷害的、對有關人員進行逼供或逼取證據的行為。在一九九七年修訂的刑法中﹐只有三條罪名直接與酷刑有關﹐即﹕刑訊逼供罪(第247條)、暴力取證罪(第247條)和體罰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第248條)。相比之下﹐《反酷刑公約》第一條確定所有下述行為均屬於酷刑﹕“…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又是在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中國法律顯然沒有包括公約所定義的全部內容﹐對“精神”酷刑更是隻字未提。
第二、中國政府的反酷刑措施(參見《反酷刑公約》第二條)
自從一九九五年向聯合國反酷刑委員會提交執行公約的報告以來﹐中國政府未能採取實質性的措施制止酷刑在中國的氾濫。中國雖然分別於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七年修改了刑訴法和刑法﹐但是這些修訂本身並沒有根本改變打擊酷刑的法律規定。更有甚者﹐根據我們掌握的資料﹐司法當局在懲治酷刑罪犯時常常比較寬容﹐使得原本已經缺乏力度的法律規定更是失去效用。中國的法律學者提出的打擊酷刑的法律對策也常常被中國政府所忽略。
第三、非政府工作人員的酷刑行為不在酷刑懲罰之列(參見《反酷刑公約》第二條)
儘管《反酷刑公約》規定所有實際行使政府職權的人都是酷刑罪的懲罰對象﹐但是﹐中國並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根據中國有關法律﹐許多從事執法工作的人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因而也就不受酷刑罪的懲罰。例如﹐聯防隊和某些部門的保衛工作人員雖然實施了酷刑﹐但由於他們不是司法工作人員﹐所以不能構成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以及虐待監管人員罪﹐即使懲罰也只能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或其他罪刑論處。同時﹐中國監獄和其他監管當局常常使用牢頭獄霸實施酷刑﹐根據《反酷刑公約》的規定﹐有關唆使牢頭獄霸的官員也構成酷刑罪﹐但是至今沒有明顯證據表明中國政府採取了任何有效措施打擊這類酷刑犯罪。
第四、反酷刑教育和信息系統不完善(參見《反酷刑公約》第四條)
中國政府的報告稱﹐在過去的數年裡﹐中國政府在執法人員中進行了多種形式的教育﹐包括舉辦訓練班和自學輔導項目、以及進行資格考試等。但是﹐報告沒有詳細解釋這些教育和培訓計劃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針對酷刑的﹐也沒有說明這些項目本身是否宣傳了公約的基本內容。
第五、控告補救程序不足(參見《反酷刑公約》第十條)
中國政府的報告未能說明﹕在修訂後的法律制度下﹐中國是否建立了及時處理控告酷刑的制度。而以前這方面顯然是十分不足的。
雖然法律對被告人和嫌疑犯提供了一定的程序權利﹐但是這些權利與國際標準相去甚遠﹐加上在司法實踐中這些權利沒有切實得到尊重﹐以及法律的其他種種遺漏﹐使得當局對提起酷刑控告的程序規定幾乎成為具文。修訂後的刑訴法雖從整體上有所改進﹐但是仍然沒有真正保障受羈押或逮捕的人享受法律諮詢權。司法當局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決定受羈押的人是否有會見律師的權利﹐這就使得法律諮詢權形同虛設。當局常常以案情涉及“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律師會見當事人﹐有時甚至根本不加解釋就否定了會見的申請。在律師獲准會見當事人時﹐很多地方設立了種種條件﹐包括監聽律師與當事人之間的談話﹐或限制會面的時間﹐這些都嚴重影響了被告人和嫌疑犯的正當程序權利。
各種證據都顯示﹕當局認為酷刑有損國家機關的形像﹐因此經常封殺新聞報導。當律師代理酷刑受害者及其家屬與有關部門進行交涉時﹐也往往受到了來自地方黨委或其他權力機構的壓力。許多案件最後都不了了之。
此外﹐中國¡F府的報告完全沒有提及發生在行政羈押場所和其他非法拘禁案件中的酷刑情況。例如﹐在收容遣送和勞動教養場所﹐由於這些設施完全為行政機構管理﹐很少受到司法機關的制約﹐酷刑通常也無法得到各界關注﹐因此非常嚴重。鑒於這類羈押缺乏權利保障和司法監督﹐被羈押者幾乎不可能對遭受酷刑提出控告和要求賠償。
第六、非法取得的證據允許在法庭使用(參見《反酷刑公約》第十三條)
中國政府的報告指出﹐刑訊逼供所得的口供不能在法庭上使用﹐這種說法非常具有誤導性。雖然﹐中國的刑訴法和刑法都明文禁止刑訊逼供﹐但是由於中國法律並沒有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對刑訊逼供的禁止也常常成為一紙空文。事實上﹐根據目前的法律﹐對非法取得的證據所作的唯一限制是﹕刑訊逼供取得的口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正如許多法律學者和律師所指出的﹐至今很多執法人員依然相信刑訊逼供和通過非法途徑獲取證據是與犯罪作鬥爭的有力武器﹐這種思想在司法界仍佔上風也是中國沒有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主要原因。
雖然近年來﹐中國學者紛紛建議中國應當確立有關刑事司法的一些重要基本原則﹐以使中國的刑事法律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但是﹐迄今為止﹐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原則仍然語焉不詳﹐也沒有確立沉默權以保證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這一切也是酷刑在中國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第七、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參見《反酷刑公約》第十五條)
中國政府的報告沒有提及發生在監所內外各種場合的其他殘忍和不人道的待遇以及虐待行為。眾所週知﹐中國的很多監所缺乏對受羈押人員的一般人道待遇。此外﹐還有許多人被無限期地關押在精神病醫院以示懲罰﹐也有一些人罹患疾病(有時甚至是重病)卻得不到應有的醫療。
其他各界關注的問題包括﹕使用強制手段推行計劃生育政策﹔在執法過程中過度使用武力﹐尤其是在鎮壓法輪功信眾時更為嚴重。然而﹐中國政府的報告對這些問題卻隻字未提。
中國人權的建議﹕
根據以上分析﹐中國人權強烈呼籲中國政府認真考慮採取下列步驟以切實履行《反酷刑公約》的義務。
1、保證所有受羈押的人有權及時與律師和其家庭聯絡﹔
2、修改法律以使中國關於酷刑的條文符合《反酷刑公約》的要求﹔
3、在與酷刑作鬥爭時應當儘可能地提高透明度﹐俾使社會大眾積極參與這一運動﹔
4、嚴格保障受羈押人員的各種權利﹔
5、確立一個獨立的受理酷刑控告、調查和起訴酷刑犯罪的機製﹐以有效地與酷刑現象作鬥爭﹔
6、消除一切形式的司法外的任意羈押制度﹔
7、在中國廣泛宣傳《反酷刑公約》的內容﹐咸使民眾知曉公約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