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通過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佈施行)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澤東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後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份。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份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份。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第七條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農村人民公社、農業生產合作社和其他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國家通過行政管理﹐指導、幫助和監督個體經濟。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第十五條國家在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上實行計劃經濟。國家通過經濟計劃的綜合平衡和市場調節的輔助作用﹐保證國民經濟按比例地協調發展。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破壞國家經濟計劃。
第十六條國營企業在服從國家的統一領導和全面完成國家計劃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國營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接受國家計劃指導和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體勞動者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份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証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營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
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以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如果遇到不能進行選舉的非常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全體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可以推遲選舉﹐延長本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任期。在非常情況結束後一年內﹐必須完成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