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國際人權理論流派與分歧

在西歐﹐人權觀念歷史悠久﹐我們當然可以把它的起源追溯到古代猶太、希臘、羅馬文化中的若干理想與價值﹐諸如正義與自然法的觀念等等。但對二十世紀社會來說﹐十七、十八世紀自然權利(亦譯“天賦人權”)的觀念影響最大﹐關係最密切。當時西歐社會哲學家輩出﹐“社會契約論”風行一時。洛克把建立政府的目的作為保障個人的種種基本權利與自由﹐即是其中最有影響力的學說。再進一步來看﹐這種基本權利與自由應該得到保障乃是基於個人的尊嚴是“與生俱來”的。這些年來若干學者強調“個人人權的完整”﹐“人格的發展”等等﹐以作為人權的根據﹐實於自然權利的學說異曲同工。在聯合國憲章中闡明人權觀念的文字﹐也或多或少參有自然人權的觀念。

從上面這些淺近的說明來看﹐似乎人權的觀念在西歐世代相傳﹐從來沒有受到挑戰。然而﹐這又不盡然﹐大約來說﹐從一八一五年拿破倫失敗後﹐歐洲傳統秩序恢復﹐到一九三零年代希特勒暴政興起這一段時期中﹐自然權利觀念淡薄。挑戰來自許多方面﹐淺近來看﹐最少來自三個方面﹕

  • 保守力量﹐諸如 Edmund Burke﹐英國哲學家、政治家。他們確信傳統秩序乃是社會穩定和漸進的基礎﹐奢談自然權利必會引起大革命﹐帶來禍害。

  • 激進派﹐諸如功利主義大師邊沁(Jeremy Bentham)。在他們看來只有真實的立法才有真實的權利﹐他們認為自然權利的學說流於空談﹐於事無補﹐政府大可通過幾個空洞的人權宣言﹐敷衍了事﹐不會認真解決問題。

  • 馬克思主義。馬克思主義提倡唯物史觀﹐主張無產階級革命﹐認為在無產階級革命成功以後﹐一個完美的社會必定出現﹐那時個人獲得真正的自由﹐個人的利益與社會一致。在這一思想指導下﹐人權與自由實為馬克思主義所不容。這在以後討論中國情況時當會再論及。
在各方面理論挑戰之下﹐自然法、自然權利觀念的式微也就不難了解了。然而到一九三零年代希特勒暴政興起﹐許多人看到國家制定的法律並不盡然代表正義與公平﹐納粹德國的法律更明確剝奪個人的尊嚴與自由﹐而自然權利的觀念不失為對抗國家所訂法律的利器。二次大戰後﹐人權觀念逐漸為世人普遍認同。國際組織如聯合國﹐歐洲議會等也在國際人權法立法工作方面作出了許多成勣。

當前有關國際人權理論的爭論有哪些﹖下面簡單提出兩項來討論﹕

  • 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或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孰為優先的爭論

    這兩種權利孰先孰後﹐近些年來引起不少爭論。一般說來歐美學者﹐尤其是接受傳統文化影響的學者﹐大都認為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優先。在他們看來﹐公民權利是改善民主政治的基礎﹐經濟、社會的權利乃是從其衍生而來﹐只是次要的權利。若干學者更認為對亞非國家來說﹐要求政府保障工作權或受教育權利顯然超過財政上的負擔﹐難於實現。至於世界人權宣言中“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第二十四
    條)更是疑人說夢。

    多年來蘇聯及東歐共產國家官方立場即持相反意見﹐他們引申馬列主義﹐強調經濟、社會權利優先於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尤以共產國家沒有失業現象自豪。但一九八五年戈巴契夫執政以後情況有所改變。

    如果進一步分析﹐上述這項爭論實在沒有多大意義。顯而易見﹐這兩類權利相輔相成﹐缺其一都必影響個人的精神與物質生活。若干權利﹐似不屬於其中一類﹔若干權利﹐又似屬於兩者。舉例來說﹐參加勞工組織﹐包括罷工權利﹐一方面是保障工作權﹐爭取公平待遇及工作條件不可或缺的權利﹐但另一方面也是和平集會與自由結社的一種特殊分類。再說﹐缺少了經濟及社會權利的保障﹐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必然空洞而不實際﹐難以發生作用。一個失業的人﹐生活無著﹐言論自由似乎對他沒有多大幫助﹐但少了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必然容易成為政府的恩賜﹐難以持久享用。歷年來聯合國大會決議一再強調這兩類權利的統一性﹐並堅持在人權工作上兼顧。我也同意這個看法。

  • 個人權利與群體權利孰為優先的爭論

    上面說到﹐二次大戰後﹐亞非殖民地人民紛紛起來爭取獨立﹐因之他們對政治自決及經濟自主權利最為重視。這些權利不是個人所能享有的﹐只有對一個“人民”來說才有意義。政治自決乃是對殖民政府而言﹐而經濟自主當帶有對抗殖民地政府或跨國公司的意義。對這兩種權利歐美及許多學者都不能同意﹐認為與西歐傳統人權觀念大不相同。在他們看來﹐宗教、語言等少數所享有的“群體”權利﹐基本上也是個人的權利聚集而成。但從一九六零年代以後﹐亞非國家在聯合國力量日增﹐又得到蘇聯、東歐及中國的支持﹐政治自決與經濟自主的權利已為國際社會所公認。
雖是如此﹐但這兩項權利的基礎是一個特定的“人民”﹐而如何界定一個“人民”﹐實際上常常引起糾紛。比如說﹐當前國際社會公認南非黑人及中東巴基斯坦人是一個“人民”﹐應享有政治自決的權利﹐來建立他們自己的國家。然而若干其他爭取獨立的群體﹐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或早一年賴及利亞的比阿弗拉省﹐算不算一個“人民”﹐是不是因而應該享有獨立的權利﹐至今沒有定論。在這種情況之下﹐如何來解決民族、宗教、語言、少數的問題﹐實在值得大家多多討論。



一九九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