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近來看﹐當代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包羅萬象﹐既包括個人在政治、經濟生活方面的權利﹐諸如言論的自由﹐參與政治的權利等等﹔又包括殖民地人民政治自決﹐亦即選擇自己的政府的權利。近幾年來﹐更有學者主張人權應該包括享受“和平”的權利以及享有“一個足以維持生命的環境”的權利。當然﹐對於這些近幾年來的新主張﹐也有許多學者持反對意見﹐這在以後還會討論。
現在我們再來進一步說明。
當代國際社會公認的人權之所以十分廣泛﹐當然是因為受到歷史變遷的影響。國際社會對人權的關懷實在只是十九世紀以來的事。這也就是說﹐在這之前﹐國際社會對每一個國家(或政府)怎樣對待它的公民﹐沒有干預的權利。即使一個國家(或政府)十分殘暴﹐這也只是它的國內事務問題﹐國際社會不能幹涉。一般來說﹐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享有較多的權利與自由﹐因為這些權利與自由載之憲法與法律﹐政府不能任意侵犯。而獨裁專制國家的公民就缺少保障了﹐只有特別嚴重侵犯人權的情況﹐如奴隸制度或對宗教信仰的迫害﹐對少數民族的迫害﹐才會引起國際社會的關心。
上述這種情形到了第一次大戰以後開始有了改變。這從國聯組織對少數民族保障﹐及國際勞工組織對勞工福利的推動﹐可見端倪。到了第二次大戰以後﹐聯合國組織把對人權的尊重與促進列為目標之一﹐各會員國承受種種義務﹐人權與基本自由乃成為世人公認追求的理想與價值。具體來說﹐當代國際社會所公認的人權可分下列幾類﹕
- 公民與政治的權利﹐諸如生命權應受法律保障(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作為對嚴重罪行的懲罰)﹐免於酷刑的自由﹐言論結社宗教等自由﹐及參加政治的權利。這類權利與自由也稱舊的權利。因為歷來歐洲自由學派哲學家﹐理論家所主張的即是這些權利。十七、十八世紀以來歐洲民主、法制國家的憲法與法律所保障的也就是這些權利。一般來說﹐這些權利的享有不需要國家或政府採取任何措施﹐只要政府遵守憲法及法律即可獲得﹐社會上許多人﹐包括不少學者至今還認為公民與政治的權利才是真正的權利。這個爭論以後還要進一步解釋。
- 經濟、社會及文化的權利﹐諸如工作的權利﹐亦即有權享受公正與良好的工作條件﹐包括同工同酬﹐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參加工會和罷工的權利﹐社會保險及受教育的權利。
換言之﹐每個人有權享受最基本的物質需要並進而參加文化生活﹐追求較高的精神生活水準。這些權利也稱新的權利。因為在十九世紀以後受到社會主義的影響﹐這些權利才得到重視。同時﹐這些權利的享有﹐國家(或政府)必須擬定政策﹐採取種種措施才能做到﹐故而也稱積極的權利。譬如說﹐政府不撥經費興辦學校﹐許多人受教育的權利必定落空。較之歐美國家﹐歷年來共產主義國家及亞非國家比較注重這些權利﹐而蔑視公民與政治權利。因之在蘇聯東歐及若干亞非國家﹐許多知識分子及專業階層起來爭取言論、宗教等自由﹐也就不難理解了。
以上這兩類人權﹐都屬於個人的權利與自由﹐有別於群體的權利。 - 人民的自決權與自由處置天然財富和資源的權利﹐亦即還沒有獨立的人民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及經濟自主的權利。這兩項權利當然不是個人所能享有的權利﹐而是群體的權利。二次大戰後﹐殖民地人民紛紛起來爭取自決﹐建立獨立國家進而企求擺脫經濟上的控制。因之亞非國家對這兩項權利主張最力。但我們也能了解這兩項權利得來也不易﹐南非人民鬥爭的歷史即為一例。
- 八十年代以後﹐有些學者主張種種新的權利﹐諸如享有“和平”的權利﹐及“一個足以維持生命的環境”的權利﹐上面已提到。這些權利較之群體的權利更進一步﹐是以全體人類的生存與福祉為前提﹐與當前和平(或反戰)運動及環保運動息息相關。但許多國家都不能接受這些主張﹐看來只有等到“大同世界”的理想得到普遍的認同﹐這些權利才可能獲得。
一九九四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