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一九九六年修訂)﹐公民依法享有各種訴訟權利﹐為了掌握法律實施的實際情況﹐有效地保護那些向中國人權求救的受害者﹐今後我們應當向當事人了解下列問題(有著重號的為必問問題)。
第一類﹐刑事拘留或訊問後﹐到正式逮捕前﹕
- 拘留時有關人員有無出示拘留證﹖
- 是否被告知有權聘請律師﹖
- 有無被告知被指控的罪名﹖
- 有無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被羈押的消息和羈押地點﹖
- 如果是拘傳﹐有無拘傳證﹖
- 拘傳有無超過十二小時﹖有無連續被拘傳﹖
- 如果是刑事拘留﹐有無刑事拘留證﹖
- 刑事拘留有無在二十四小時內訊問當事人﹖
- 被訊問時是否有二位以上工作人員在場﹖
- 訊問人是否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工作人員﹖
- 被訊問時是否被出示檢察院或公安局證明文件﹖
- 在結束訊問後有無機會閱讀訊問筆錄﹖
- 有無被訊問到與案情無關的事情﹖
- 與律師會面是否有困難﹖如允許會面﹐有無人監視、錄影﹖
- 關押條件如何﹖同牢有何人﹖
- 是否允許家人探訪﹖
- 如被刑求﹐具體情況如何﹖有無控告機會﹖
第二類﹐在被正式批准逮捕後﹐到起訴前﹕
- 有無出示逮捕證﹖
- 是否在二十四小時內被訊問﹖
- 是否被告知可以聘請律師﹖
- 有無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或單位逮捕決定﹖
- 先行羈押有無超過期限﹖(一般情況下﹐在羈押至正式逮捕期間不得超過十天﹔特殊情況下不得超過一個月零七天)
- 與律師會面情況如何﹖有否被阻撓﹖會面有無受到監視﹖
- 有無律師代為申請取保候審﹖批准否﹖
- 與何人關在一起﹖關押條件如何﹖
- 家人探訪情況如何﹖允許多少時間探訪一次﹖
- 逮捕後關押有無超期﹖(一般在逮捕後偵查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個月﹔在個別情況下﹐可以延長二個月﹔但未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總羈押期不得超過八個月零七天)
- 如被刑求﹐具體情況如何﹖有無控告機會﹖
第三類﹐起訴後至開庭審理﹕
- 有無收到起訴書副本(其中包括指控罪名和有關證據)﹖
- 是否被告知有權聘請律師進行辯護﹖
- 有無權利會見律師﹖會見條件如何﹖
- 有無充足時間準備辯護﹖
- 何時被告知開庭日期﹖
- 是否公開審理﹖
- 有無通知家屬開庭日期﹖
- 可否會見家屬﹖
- 如被刑求﹐具體情況如何﹖有無控告機會﹖
第四類﹐開庭審理後﹕
- 是否公開審理﹖如不公開﹐有無宣佈不公開理由﹖
- 家屬是否准許旁聽﹖旁聽是否受到控制﹖
- 有無律師代理﹖是自己聘請還是指定辯護﹖
- 律師有無條件查閱案卷(在法院)﹖
- 律師取證時間是否充裕﹖
- 庭審中有無自我辯護機會﹖
- 庭審中辯方有無平等機會進行辯護﹖
- 有無證人出庭﹖可否質證﹖
- 是否所有證據均當庭出示並允許辨認﹖
- 證據的合法性有無受到質疑﹖如果是非法收集的證據或者刑求得到的口供﹐法庭如何處理﹖
- 庭審次數如何﹖(一次開庭﹐還是多次開庭審理)
- 律師代理有無受到壓力﹖(如來自律師事務所、司法局或政法委員會等處的壓力)
- 一審判決是合議庭決定還是審判委員會決定﹖
- 何時宣判﹖是否超期(從收到檢察院起訴書起﹐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可以延長質一個半月﹔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宣判是否公開進行﹖
- 判決宣佈後是否被告知上訴權﹖(有無威脅不准上訴或上訴不利被告等言行)律師對此有無其他建議(如認為不上訴更有利)﹖
第五類﹐上訴後至終審判決﹕
- 上訴審是事實審還是書面審(開庭否)﹖
- 律師代理還是自行上訴﹖
- 律師代理有無受到任何壓力﹖
- 二審判決何時作出﹖
- 如果是發回重審﹐原合議庭組成人員有無參與重審﹖
第六類﹐執行期間﹕
- 判決生效後﹐決定何處執行刑期﹖在看守所、監獄還是勞改農場﹖或者是特別監獄(在司法部管轄以外的監獄)﹖
- 單獨禁閉還是與其他犯人同押﹖
- 飲食情況如何﹖
- 勞動否﹖每天多少時間﹖
- 勞動條件如何﹖有無報酬﹖可否選擇不勞動(強迫還是自願)﹖
- 有無受到虐待﹖是同監犯人還是監管人員﹖如果是同監﹐你相信是否受到監管致使﹖
- 監舍衛生狀況如何﹖
- 醫療條件怎樣﹖
- 如果受到虐待或刑求﹐能否要求驗傷﹖
- 會見家屬情況(多長時間一次﹐每次會見多長時間)﹖
- 通信自由否﹖
- 可否聘請律師代為申訴、控訴﹖
- 能否自由會見檢察官(對監管當局進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