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與人權有關的部門或機構

聯合國與人權有關的機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 憲章制約的機構 包括:

    秘書處 (Secretary General)
    秘書長(安南 Mr. Kofi Annan)
    地址:The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United Nations, New York, NY 10017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Fax: (1 212) 9634879
    網址: http://www.un.org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事務處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辦事處

    • 成立於1997年9月15日。
    •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55條及維也納宣言運作。
    • 直接對聯合國秘書長負責。

    職責:

    • 代表聯合國宣揚人權,推動所有人有全面享受人權的訊息。
    • 推廣人權工作上的國際合作。
    • 訂立行動綱領及項目計劃,推動人權。(例如:召集解決人權問題的世界會議。)
    • 協助斡旋國際間的人權衝突。
    • 對各聯合國、國際人權機制及機構提供支援及支持。
    • 提供人權教育、培訓及技術支援。

    聯絡:

    郵寄地址:OHCHR
    Avenue de la Paix 8-14
    Palais des Nations
    1211 Geneva 10

    探訪地址:OHCHR
    Palais Wilson Rue des Paquis 52
    1201 Geneva 1

    高級專員(Segio Vieira De Mello, 2002年10月上任)
    地址:OHCHR-UNOG
    1211 Geneva 10
    Switzerland
    Tel: (41 22) 917-9000
    Fax: (41 22) 917-9016
    電郵:webadmin.hchr@unog.ch
    網址:http://www.unhchr.org

    副高級專員(Mr. Bertrand Ramcharan)

    Tel: (41 22) 917-9296
    Fax: (41 22) 917-9004


    經濟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經濟社會理事會為聯合國最龐大的部門,其下有多個部門與人權有關,包括各職司委員會:

    • 人權委員會──負責監察各國普遍人權狀況 (稍後會再詳細介紹)
    • 婦女地位委員會──專責婦女事務
    • 預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員會
    • 其他職司委員會

    與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有僱問關係(ECOSO consultation statues)的非政府組織成員可以透過參加各職司委員會會議,影響聯合國及各別政府的人權政策。


  • 公約制約的機構 包括:

    •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委員會
    • 人權監察委員會(政治及公民權利)
    • 反酷刑委員會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
    •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委員會
    • 兒童權利委員會

    它們是根據各項公約制定的監察機制。透過個簽署 / 加入該公約國的國家提交的人權報告及非政府組織提交的影子報告,監察政府履行人權公約的情況。


  • 資詢組織、方案組織及基金會

    資詢組織會訂立一些條約,或透過研究、投資、提供技術或顧問協助改善人權狀況。他們可能較軟性,其標條約標準有時會比人權宣言或各項人權公約的要求低,或者以監察跨國或國內機構為主,而非監察院國家或政府,以提供另一種徒徑參與改善人權狀況。例如:

    • 國際勞工組織(ILO)
    •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UNESCO)
    • 世界衛生組織(WHO)
    •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FAO)

    方案組織及基金會,包括:
    • 聯合國難民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UNHCR)
    •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
    • 聯合國婦女發展基金會(UNIFEM)

    專責研究及訓練的基構,例如:
    • 提高婦女地位國際研究訓練所(UNSTRAW)
    • 聯合國社會發展研究所(UNRSD)
    • 聯合國區域間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等。(UNICRI)


  • 人權委員會 (Human Rights Commission)──

    • 屬於經濟社會理事會的職司部門。產生於1990年5月25日。
    • 目前有53名成員,由經濟社會委員會按區域選出代表出任。每年3月-4月在日內瓦召開會議,為期6個星期。
    • 2000年開始,每年九月會舉行為期1天年中會議。
    • 另有特別會議解決緊急問題。至今有5次特別會議討論──前南斯拉夫問題、盧旺達問題、東帝文問題及巴勒斯坦問題。

    職責:

    • 監察已產生的國際人權標準
    • 設立人權標準
    • 調查人權侵犯的問題
    • 提交新政策及項目建議
    • 向國家提供顧問及技術服務
    • 推動其他相關的目標


    人權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憲章立法確保人權標準,有權批評個別國家的人權狀況及侵犯人權的問題,無論該國有否加入任何國際人權公約。

    人權委員會其下也有倡導和保護人權附屬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Human Rights ),負責處理人權委員會未能處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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