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海 (Li Hai) |
背景: | 男﹐1954年出生﹐戶籍地﹕北京市。原為北京大學哲學系88級碩士研究生。“八九民運”中﹐任“北京大學學生自治會籌委會”外聯部部長﹐1990年5月被北京市海淀公安分局收容審查﹐被關押7個月後被釋放﹐但被學校開除學籍。 |
參與運動及主張: | 1991年開始﹐李海收集整理因“六四”事件被判刑的人員名單並與國際人權組織聯繫﹐為這些受難人員和家屬轉送人道援助捐款。李海是1993年“和平憲章運動”的發起人之一。1994年和1995年﹐李海還參與了許多給中國政府公開提建議或批評的活動﹐如“汲取血的教訓﹐推進民主與法制進程”、“關於廢除勞動教養的建議”等公開信﹐他都是簽名人之一。李海因此多次被傳訊。 |
被捕原因: | 1995年5月31日﹐李海因“流氓”被羈押﹐6月1日被拘留﹐6月4日﹐家被搜查﹐電腦、信件等物件被抄走﹐同年9月19日以泄露國家秘密被正式逮捕。李海被關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區分局看守所。 |
被捕日期: | 1995年5月31日﹐李海因“流氓”被捕﹐同年9月19日以泄露國家秘密被正式逮捕。(注:根據中國司法程式,被捕或被拘留,並不代表被正式逮捕或拘留。正式逮捕或拘留,日期以當局文件之日為準。) |
審判日期: | 1996年5月31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海泄露國家秘密案。李海的律師為李海做了無罪辯護。李海的家人提出擔任李海的第二辯護人﹐但法院以事涉國家機密為由﹐拒絕家屬辯護和出庭旁聽。參加庭審的除了法院的有關人員外﹐只有李海和他的律師。 1996年12月18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李海被以犯為境外人員刺探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
控罪: | 為境外人員刺探國家秘密罪。 |
刑期: | 有期徒刑9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
監禁地點: | 北京市良鄉監獄。 |
其他資料: | 1996年12月下旬﹐李海上訴﹐1997年3月1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李海的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
近期情況: | 由於李海一直不承認自己有罪﹐不寫認罪書﹐監獄便一直給他“預備級”(僅次於禁閉的最低級)待遇。李海隨時受(主要是刑事犯)監視﹔每週除兩次共四十分鐘的出操外﹐不許外出﹔沒有足夠的熱水喝﹔不准看書、讀報及通信﹐並被剝奪親屬探視的權利。1997年6月中旬﹐在李海被拘押兩年多後﹐其家人才第一次獲准探視李海。 入獄以後﹐李海患有高血壓、心臟病﹐原有的膽結石症更加嚴重。李海的母親龔力文多次為李海申請保外就醫﹐均未有回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