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結束了其與中國代表團就審議中國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約》”)進行的對話。
中國代表團和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的專家均認為,此次審議的兩次對話性會議相當具有建設性、開放且坦誠。會議中,中國政府強調了其保護少數民族權利的“全面”的法律制度和憲法規定,並列舉了許多關於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的數據。
就中國政府保護少數民族權利所採取的措施和程序,以及妨礙保障少數民族權利的關鍵性的制度問題,委員會提出了許多問題。
在委員會提出的關於制度性的問題中,包括以下幾點:
- 官方的法律制度、法規、政策和實際情況的明顯差別﹔
- 西部地區和東部沿海地區、少數民族和漢民族的發展不平等﹔
- 法律職業的角色和律師面臨的困境﹔
- 民間社會在中國政府准備提交給委員會報告時所扮演的角色,以及民間社會的一般性情況。
委員會提出的一些較具體的問題包括:
- 將人口區分為城市和農村類別的戶籍制度,是否構成基於世系的歧視?
- 針對種族歧視事件相關的起訴、審判和判刑,有無數據統計和信息(委員會注意到,起訴案件少並不一定代表其指標是正向的,因為它可能意味著人民缺乏充分的權利意識、害怕社會排斥、搜集歧視的証據困難,或者是缺乏對司法制度的信任或信心。)?
- 對香港和澳門採取的“一國兩制”政策,可否適用於西藏和新疆?如果不適用,而且政府不能作出適當的解釋,這是否可能構成違反《公約》規定的種族歧視?
- 在2009年7月的抗議和暴力事件後,中國政府有無計劃在新疆採取任何措施以促進民族團結和民族和諧?有哪些措施?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指出:“中國政府越來越熟悉聯合國人權制度的程序、越來越精通聯合國人權制度的語言。現在中國政府必須用行動來証明其確實保護人權,並向委員會提供其執行 《公約》的准確記錄,以反映中國在這方面取得的真正的進步和影響。”
委員會將在8月底前針對中國執行《公約》的情況發表一份總結報告。委員會由18位獨立的專家組成,其工作是監督《公約》各締約國的執行情況。作為《公約》締約國,中國必須向委員會定期報告其使用一切適當手段,不拖延地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的種族歧視的政策所做出的努力。
欲了解更多有關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對中國進行審議的情況,請參閱:
- 中國政府對委員會提出的問題的答復(中文)
- 中國人權,《中國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情況:非政府組織中國人權所作的評估和建議報告》(2009年6月)(英文)
- 中國人權2009年6月向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遞交的非政府組織平行報告的概要和建議(中文)
- 中國執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情況第十至十三次定期報告(中文)
-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1969年1月4日生效 (中文)
- 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網站(英文)
- 其他非政府組織向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提交的報告(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