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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鏈子門案】2009年2月23日,鮑俊生等數十名上訪者在成都市中級法院門前實施頭戴「維權」紙帽、用鐵鏈相互串聯在一起、打橫幅喊冤和呼喊口號等草根藝術行為抨擊司法不公。陸大春及聞訊趕到現場的嚴文漢、黃曉敏等人進行拍攝,幸清賢根據陸大春的口述和黃曉敏發送的現場圖片資料整理成文字,發送到境外網站媒體,黃曉敏將拍攝的照片配以文字向「六四天網」等境外媒體發送。事後,鮑俊生、黃曉敏、嚴文漢、幸清賢、陸大春等十人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陸大春的辯護人冉彤為其作無罪辯護。

【成都鏈子門案】2009年2月23日,鮑俊生等數十名上訪者在成都市中級法院門前實施頭戴「維權」紙帽、用鐵鏈相互串聯在一起、打橫幅喊冤和呼喊口號等草根藝術行為抨擊司法不公。陸大春及聞訊趕到現場的嚴文漢、黃曉敏等人進行拍攝,幸清賢根據陸大春的口述和黃曉敏發送的現場圖片資料整理成文字,發送到境外媒體網站,黃曉敏將拍攝的照片配以文字向「六四天網」等境外媒體發送。事後,鮑俊生、黃曉敏、嚴文漢、幸清賢、陸大春等十人被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起訴。嚴文漢的辯護人鄭建偉為其作無罪辯護。

【上海訪民童國菁勞動教養案】上海訪民童國菁因祖傳私房被非法拆遷,多年上訪。2010年2月11日,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以其於1月20日在訪民聚餐時煽動訪民到世博場館上訪為由對其決定勞動教養一年零六個月。童國菁不服此決定,提起行政復議並隨後提起行政訴訟。黃浦區法院開庭審理後作出維持勞動教養決定的判決。知情人報導童國菁一家的現狀及其他情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四川聯一律師事務所重慶分所受嚴文漢親屬張梅的委託,指派我作為其辯護人參加本案訴訟活動。通過法庭調查質證,結合相關法律規定,辯護人認為:嚴文漢無罪。以下是本辯護人綜合本案其他被告人和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作出的辯護詞,供合議庭評議時參考。

一、嚴文漢、黃曉敏的行為與鮑俊生等前6名被告人的是否存在法律上關聯性的問題

本案的事實非常清楚:2009年2月23日,因鮑俊生、劉繼偉、曾理、楊久榮、曾榮康、徐崇麗等數十人在成都中院門前實施頭戴冤帽、手拴鐵鏈、打橫幅喊冤、抨擊司法不公的草根行為藝術行為,被嚴文漢、黃曉敏觀察並拍攝下來,事後幸清賢根據現場目擊者陸大椿口述現場圖片資料整理成文字分別發佈到境外網站上,引起國內外的嚴重關注。

前言

審判長、審判員:

我作為劉正有的辯護人,根據今天庭審調查質證公訴方所展示的有罪控訴材料,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規定,綜合胡玉蘭的辯護人的質證、辯護意見,本辯護人認為劉正有無罪。因公訴人拒絕辯護人庭審前查閱將近千頁的整整4大本證據卷,只提供其中120頁作為所謂主要證據,請審判長、審判員耐心的讀完本辯護人為充分表達劉正有無罪的論斷,而不得不作出的上萬字的長篇論述,辯護人對此給審判人員帶來的不便,深表歉意。本辯護意見其中有部分文字是法庭中未能充分發表或者未能發表的延伸辯護意見,在本辯護詞中予以補充,縱然“書生提筆死,律師開口亡”,職責所繫,責無旁貸。

第一章  程序正義之辨

一、關於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程序違法問題

(一)偵查程序違法

1、自貢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以下簡稱匯東分局】不是依法設置的國家機關,無權拘留劉正有

3356位職工  2008年上半年

 

3356位職工  2008年上半年 3356位職工  2008年上半年 3356位職工  2008年上半年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李方平、黎雄兵 2009年1月12日

 

袁顯臣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詞

作為袁顯臣先生的辯護律師,首先我們開宗明義表達觀點,即袁先生的言行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公訴機關將從袁顯臣先生家裡查抄出來的,滿是涂改的文章草稿作為犯罪指控,完全漠視了公民的思想自由權利,是典型的思想治罪,與我國刑法基本原 則及國際人權公約背道而馳。

1、思想自由,何害之有?

2010-08-16

(For Michael, Attachment 4)
雞西市檢察院  2008年11月7日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http://www.chrlcg-hk.org/?p=365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雞檢刑訴[2008]63號

被告人袁顯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身份証號碼為230304196411024018,漢族、中專文化,系滴道區東興法律服務所業主,住雞西市雞冠區局東委十組(戶籍所在地,雞西市適道區白雲一委7組)。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當地公安局刑事指留,同年6月30日經雞西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准逮捕,當日由雞西市公安局執行。

2010-08-16

雞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雞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雞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雞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毛恆鳳,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漢族,江蘇省高郵市人,身份證號:310110196112090820.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杭州路433弄3號乙。
委託代理人:吳雪偉,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興路1號811室,郵編:200090
被上訴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軍營,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主任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號。電話:62310110

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2010)黃行初字第12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2010)黃行初字第124號行政判決;

2、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010年7月31日下午,基督徒法律人團契在北京舉辦了“個案與草根維權研討會”。學者、法律人范亞峰、夏可君、李蘇濱、李和平等近二十人參加了此次會議。這是在法治人權、公民社會、意義闡釋以及聖約與草根維權研討之後,圍繞草根維權主題的第五次研討。藉著這樣的多方位的研討,使我們對草根維權有了更深入的研究和理解。

2010-08-05

 

福州市公安局  2004年11月24日

 

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2月10日

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