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打黑第一案】2010年8月22日下午,40多位律師、學者第二次在北京舉行重慶打黑研討會,探討重慶打黑案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殘酷的刑訊逼供等。與會者還簽署公開信,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打黑案中存在的酷刑折磨問題並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並 敦請最高人民法院對重慶樊奇杭涉黑一案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
该涉侨案件全国人大于2006年4月“侨务执法大检查”后,由全国人大办公厅函转最高法院处理,最高法院当年给福建省高院下发(法[2006]169号)通知,四年多过去了,福建省高院明知冤案却采取无休止拖延。
最高法立案一庭:
2001年6.月24日,福建省福清市发生 “纪委爆炸案”,此时正值全国开展第三次“严打”运动,在“命案必破” 的压力下,为了尽快破案, 警方听信诬告,在没有任何证据情况下,仅凭怀疑就随意抓人,以监视居住为名,把嫌疑人秘密关押在办案点,最长达103天,为获取口供,以法西斯手段对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致屈打成招后,又先入为主,通过媒体为“成功告破”大造声势。在警方种种暴力加谎言混合而成的恐怖行为下,六个无辜者成了爆炸案的“疑犯”。
下載判決書(2010)自流刑初字第182號的PDF(27頁,2.24MB)
審判長、審判員:
我作為劉正有的辯護人,根據今天庭審調查質證公訴方所展示的有罪控訴材料,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刑法》規定,綜合胡玉蘭的辯護人的質證、辯護意見,本辯護人認為劉正有無罪。因公訴人拒絕辯護人庭審前查閱將近千頁的整整4大本證據卷,只提供其中120頁作為所謂主要證據,請審判長、審判員耐心的讀完本辯護人為充分表達劉正有無罪的論斷,而不得不作出的上萬字的長篇論述,辯護人對此給審判人員帶來的不便,深表歉意。本辯護意見其中有部分文字是法庭中未能充分發表或者未能發表的延伸辯護意見,在本辯護詞中予以補充,縱然“書生提筆死,律師開口亡”,職責所繫,責無旁貸。
(一)偵查程序違法
1、自貢市公安局匯東新區分局【以下簡稱匯東分局】不是依法設置的國家機關,無權拘留劉正有
【吳官海失地案】湖北省荊門市掇刀區掇刀石街道辦事處雙泉村失地農民介紹自己一家人因舉報隊幹部從1979年至2009年的三十年來的痛苦生活,包括戶口被註銷、丟掉教職、人身被綁架、毆打、耕地被佔等多種痛苦遭遇。
【撤銷勞動教養等決定案】由杭州律師王成發起,共300多名律師、學者、維權人士和各界公民簽名,要求立即撤銷〈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等勞教行政法規。
【北京房山村民選舉案】2010年7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城關街道饒樂府村舉行村委會換屆選舉,村民因質疑選票統計而 請求公開驗票。28日下午當民警欲強行帶走票箱時,村民追至京周公路阻止,數百名警察到達現場,與村民發生衝突。從28日至今有9名村民被因「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等罪名被拘留。
最高人民檢察院並曹建明首席大檢察官:
重慶打黑運動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爭議。嚴格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打擊黑社會有組織犯罪,當然無可厚非。但根據現有材料基本可以判斷,重慶政法部門在“打黑”的名義下,涉嫌濫施酷刑,傷及無辜,踐踏程序,正在製造大量冤假錯案,尤其是刑訊逼供情況,令人觸目驚心。
以近日重慶“打黑”系列案件之一的樊奇杭案為例,其辯護律師朱明勇,通過媒體發佈了有關照片、視頻資料,反映出被告人樊奇杭在偵查階段受到了極為嚴重的刑訊逼供。根據朱明勇律師公佈的材料,被告人樊奇杭自述在偵查階段遭到暴打、反手吊烤、打表(反手吊手銬腳鐐)等,目前在其頭部、手腕部等處仍有明顯外傷,期間導致樊奇杭不忍刑訊之苦曾自殺、咬舌等等。
【重慶打黑第一案】2010年8月22日下午,40多位律師、學者在北京舉行重慶打黑研討會,探討重慶打黑案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殘酷的刑訊逼供等。與會者還簽署公開信,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調查打黑案中存在的酷刑折磨問題並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重慶打黑第一案】2010年8月22日下午,40多位律師、學者在北京舉行重慶打黑研討會,探討重慶打黑案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殘酷的刑訊逼供等。與會者還簽署公開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重慶樊奇杭涉黑案件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嚴格依法審理。
【重慶打黑第一案】2010年7月27日,30多位律師、學者、媒體人在北京舉行重慶打黑研討會,探討重慶打黑案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殘酷的刑訊逼供等。被判死刑的樊奇航的辯護律師朱明勇第一次公佈觸目驚心的打黑內幕。
3356位職工 2008年上半年
雞西市中級法院 2009年3月4日
李方平、黎雄兵 2009年1月12日
袁顯臣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辯護詞
作為袁顯臣先生的辯護律師,首先我們開宗明義表達觀點,即袁先生的言行不構成公訴機關指控的所謂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具體辯護意見如下:
一、公訴機關將從袁顯臣先生家裡查抄出來的,滿是涂改的文章草稿作為犯罪指控,完全漠視了公民的思想自由權利,是典型的思想治罪,與我國刑法基本原 則及國際人權公約背道而馳。
1、思想自由,何害之有?
(For Michael, Attachment 4)雞西市檢察院 2008年11月7日
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http://www.chrlcg-hk.org/?p=365
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雞檢刑訴[2008]63號
被告人袁顯臣,男,1964年11月2日生,身份証號碼為230304196411024018,漢族、中專文化,系滴道區東興法律服務所業主,住雞西市雞冠區局東委十組(戶籍所在地,雞西市適道區白雲一委7組)。2008年5月29日因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當地公安局刑事指留,同年6月30日經雞西市人民檢察院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批准逮捕,當日由雞西市公安局執行。
雞西市公安局 2008年7月21日
上訴人:毛恆鳳,女,1961年12月9日出生,漢族,江蘇省高郵市人,身份證號:310110196112090820.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杭州路433弄3號乙。 委託代理人:吳雪偉,男,1955年3月6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黃興路1號811室,郵編:200090 被上訴人: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吳軍營,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主任 地址:上海市福州路185號。電話:62310110
上訴人不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2010)黃行初字第124號行政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0年7月21日(2010)黃行初字第124號行政判決;
2、判決被上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