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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辞
2005年5月9日

尊敬的法官先生:

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人以“非 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作出一审判决, 本人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具体上 诉及辩护意见,见本人《上诉状》。 在此,本人就判决书有关指控进行辩 护与陈述:


一、本人的行为系政治问题,而非刑 事问题。

在办案单位的审讯中,本人坚持认为 自己将从正当途径获悉的,民企报社 全体编辑参加的会议,(证人彭某当 时就是编辑,其笔记本上也有记录) 由王某口头传达的省委宣传部的重要 精神的文件,(易素芬等四人的证言 )摘要内容通过电子信箱发到《民主 论坛》网站。其动机既不是以获取经 济利益为目的,也无任何组织、他人 指使,而仅仅是想把其中“六四”分 子准备闯关回国举行纪念“六四”事 件十五周年这一信息通报出去,其目 的是阻止闯关。希望他们谨慎行事, 避免十五年前的历史悲剧重演,避免 国内的爱国文人再受株连。而且其行 为确实阻止了闯关,达到了“稳定工 作”的预期效果,并未给国家安全和 利益造成危害。况且本人的所作所为 既没有与执政当局故意对抗的意图, 也没有什么能力与“敌对势力”相“ 勾结”,只是个人对此的善意而执着 的关注。故以刑事问题对本人定罪, 本人当然表示不服。如果执政当局及 其执法机关执意将政治问题刑事化, 不妨将此事向社会公开,交由民众公 开研讨,再作裁决不迟。


二、将中办、国办11号文件《关于稳 定工作的通知》列为“绝密级”文件 ,其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引起质疑,有 待于公正裁决。

所谓国家秘密,应当有严格的规范, 本人理解为“国防、科技、商业、资 源”等内容,而“稳定工作”只是执 政党与执政当局日常行政工作的内容 ,与普通百姓利益密切相关,其重要 意义、其基本内容、其应对措施、其 宣传与传播方式等等,早已广为人知 。且多年来,不论是电视、广告、报 纸、杂志、书籍,还是各种会议、活 动,均已作铺天盖地的宣传,包括本 人所摘抄之简要内容,诸如“法轮功 ”、“拆迁户”、“群体上访”、“知 识分子自由化倾向”等,有的已公开 宣传报道,有的已在各种场合进行宣 传与传达,其内容按新闻述语来讲纯 属于“社情民意,”哪里有什么“秘 密”可言?将这样一份文件列为“绝 密级”国家秘密,其行政行为的合理 性与合法性应当引起各界的关注与讨 论,或者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听 证。本人将在今后的任何时候、任何 场合主张自己的该项权利,要求得到 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定。


三、一份“绝密级”文件广泛传达到 社会各界最基层,获知者已何止千千 万万,其“绝密”性早已自动取消, 不该再以此为依据而对本人定罪。

中国的新闻媒体数千家,还有不计其 数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军 队、团体等等,传达面十分宽泛,传 达对象人数甚众,应视其“绝密”性 自动取消,而不再掩耳盗铃、混淆视 听、自欺欺人,以此而为本人定罪, 无疑更是荒谬的任意枉法行为,是滥 用职权的行政违法,执政当局这种既 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执政行 为应予以纠正,并且引以为戒,在今 后的立法与行政、执法实践中坚决杜 绝,建立相应的制约与监督机制。


四、新闻媒体没有保密的义务(指社 情民意方面)。

对于“社情民意”类的有关文件、通 知、新闻媒体没有保密的义务。新闻 工作追求的是真实性,最大限度地维 护公众知情权,维护新闻自由、言论 自由、出版自由,维护社会公平与正 义,包括执政党、各级政府在内的所 有政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个人等,均为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 在信息时代,在世界范围内,纵观政 党丑闻、政府丑闻、名流丑闻,上至 总统、下至普通公务员,无一不是由 新闻媒体曝光揭露出来。而在高唱“ 先进性”的中国,竟然会因此而获罪 ,会用这种低级的、野蛮的、卑劣的 、暴力的手段来对付新闻工作者,其 行为与世界潮流背道而驰,应当引起 国内外各界人士的极端关注。今天, 当本人因此而获罪入狱,那么明天就 会有更多的新闻工作者依例受到追究 。更为严重的是,将会有更多有正义 感、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教育工作者和文艺工作者面对社 会不公、政府背信、不良行政及其它 恶行时被迫保持沉默,势必造成民主 与法制事业的严重倒退,造成人权状 况的日益恶化。


五、“境外”、“敌对分子”的判词 武断、缺乏法律依据。

《民主论坛》网站的创办人洪哲胜系 中国台湾人,法庭已确定其身份。本 人坚持认为,虽然其办公场地在美国 纽约,但其作为“中国台湾”人员的 身份无法改变,且网络无国界,无“ 境内”、“境外”之分,将其简单地 武断认定为“境外”,与中共当局强 调“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 部分”相违背,缺乏说服人;从其网 站所发表文章情况来看,各种题材、 各种话题、各种观点兼而有之,是一 个公众话语平台,并非专门针对中国 大陆的、有特定敌对性的“敌对势力 ”。本人坚决反对台独(当然同时坚 决反对武力攻台),立意明确,立场 坚定,却也能够得到公平交流的机会 ,怎么能任意地将其定性为“敌对分 子”呢?至于流亡海外的“六四”事 件幸存者,他们与当局政见不同,仍 然心系祖国和亲人,为中国早日实现 民主自由、争取人权而不懈奋斗,他 们都是中国民族的一部分,将其划归 “敌对势力”于法无依、于理不容、 于情不忍,典型的“文革”思维,其 做法法律术语有欠公允,有恃公理。


六、“国家秘密”的价值观不明确。

将一份执政党和政府联合下发的文件 归为“绝密”,其价值观应有严格的 界定。在本人所摘抄的文件中,其内 容为常规的社情民意,其传播面已相 当广泛,既便被提供在网络上传播, 也未造成任何后果,未给国家和人民 造成一丝一毫损失,可见,如果不经 过严格的规范,所谓的“国家秘密” 其法律的有效性值得怀疑,其行政的 正当性与合法性也同样值得怀疑。

综上所述,中国要想长时间、可持续 地发展,要想建立起社会公正的机制 ,就应当有一种或多种常规的、每天 都开通的渠道来进行缓解,就应当恪 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 则,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停止 对公民权利的干预,执政当局如若任 意采用这种“绝密文件”的方式搞“ 暗箱操作”,各种不稳定因素就会随 时转化为大大小小的社会冲突。公开 、公平、公正地与公众分享和交流公 共信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作 风,通过实际行动取信于民,采取疏 导、沟通、协商的方式而不是敌视、 镇压、惩治的措施,这或许正是本案 之所以引起大范围社会关注的根本意 义所在。

最后,本人想表达这样一个心愿,即 :不论我将面临什么样的裁决,我都 希望中国有良知的作家、诗人、学者 、新闻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教育工 作者,为捍卫说真话的权利而继续勇 敢地发出自己的声音。

此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本案被告人):师涛
二00五年五月九日

















607;林顿在中国互联网峰会上提出师涛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