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在此发表共有 105 名“六四”镇压时的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控告书,要求立案侦查“六四惨案”的刑事责任,对包括李鹏在内应对惨案负责的高级领导人提出诉讼。他们除控告书以外,并提出新收集到的证据,说明戒严部队奉命进行屠杀时犯下的罪行。
这些罪行包括 27 份署名的详细证词,其中 24 人是“六四”死难者的家属, 3 人是在“六四”时受伤。证词描述了每个人被枪杀或受伤的情况。此外,还有一份名单,包括 155 名死难者和 65 名受伤者,其中的材料进一步说明了戒严部队的具体行为。这些死难者来自各行各业,年岁最小的才 9 岁,最大的 61 岁。有些证词是死难者家属经过长期困难的调查后才取得的。
1999 年 5 月 17 日,张先玲( 62 岁)和苏冰娴( 64 岁)在北京向最高检察院的一名官员提出了控告书和所有证据。这两位妇女的儿子都是在“六四”时遇害的。 5 月 24 日,她们又提出了补充文件,留在检察院的大门口。补充文件包括一份诉讼案情摘要,说明这些证据充份表明,按照中国法律,戒严部队犯下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罪行,并表明检察院有责任调查这种罪行。控告书要求检察院立案侦查包括原总理李鹏在内发布命令的诸人的责任,以及执行命令的戒严部队的责任。控告书还指出,虽然按照中国法律,死亡的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为了充份查明真相,检察院还应该调查邓小平、杨尚昆等人所起的作用。
“六四”受害者在官方不断威胁下收集到的材料表明,戒严部队使用的暴力远超过用於驱散手无寸铁的群众所需要的限度。他们不仅使全自动和用半自动武器以实弹对群众任意扫射,而且用坦克和装甲运兵车上的大口径机关枪射击,造成严重伤害。部队在开枪前没有提出任何警告,许多示威者在逃走时被枪弹击中背部。证据显示,部队有时禁止撤出受伤者,甚至射杀前往急救的医务人员。他们不准许一些医护车在市内载运受伤者。医院没有事先收到会有死伤的通知,许多人因流血过多死亡。在一些案例中戒严部队的残暴行包括用坦克碾压和用刺刀捅刺手无寸铁的和平示威者。
戒严部队的残暴行为以及为了恢复“秩序”所使用的过度暴力都不是在当时情况下必须采取的,因此按照中国法律构成严重罪行,并且显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日内瓦公约禁止攻击平民和使用意图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公约还要求军队在武装冲突时让医务人员安全通过,以及确保撤出受伤者。
虽然国务院宣布在北京戒严,但并不表示这些暴行符合国际法。即使按照中国法律,戒严令合法宣布之后,也不容许这样子肆无忌惮地杀害和攻击平民。而且,北京的和平示威主要是要求尊重基本权利,因此无论按照中国法律或国际法,在北京宣布戒严是否合乎中国宪法非常令人怀疑。
即使必须宣布戒严,戒严部队在屠杀时侵犯人权的行为也远远超过了国际法容许的範围。宣布戒严只是在国家处於“紧急状态”时暂时停止一些权利(例如言论自由),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侵犯生命权以及免於酷刑或其他残酷或不人道待遇的权利。
中国人权认为,“六四”受害者收集的材料表明,按照现有国际法,在 6 月那几天中的行为模式已构成危害人类罪。因此,中国人权与受害者一起要求对发布命令者和实施暴行的士兵提起诉讼。我们呼吁国际社会全力支持这一努力,使在中国一再严重侵害人权的人无法继续逍遥法外。
“六四”受害者在丁子霖(她 17 岁的儿子在大屠杀中丧生)的率领下,一再要求中国政府伸张正义,没有得到任何答覆,反而受到种种恐吓威胁。现在,他们又采取了进一步行动。如果仍然得不到答覆,他们打算诉诸国际法,希望最后提出国际刑事诉讼。他们可以在一个专门审理危害人类罪的特设刑事法庭提出诉讼,或者在国际法院或在一个对危害人类罪具有普遍管辖权的国内法庭提出诉讼。
今后几个月,中国人权将把这些证据提交有关国际机构,促成国际人权专家的共识,认 为证词和名单所述罪行构成危害人类罪,如果中国政府当局对受难者家属的法律行动加以拒绝,我们将在国际法下提起诉讼。我们也将寻求各国政府的合作在国际法庭采取法律行动。中国人权也将把这些证据送交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人权委员会的各个专家组和工作组。中国人权决心通过各种途径追究责任,直到将应为此负责者都绳之以法。作为正义、社会和解与真正稳定的第一步,中国政府必须承认, 1989 年的惨案是对中国人民犯下的罪行。
这些家庭和个人为揭示六四屠杀真相而进行的艰苦努力,还不仅仅是为那些受难者们匡复正义,同时也是中国人民争取自由、权利与尊严的斗争中极为重要的一环。本世纪各国的历史一再告诉我们,政府对人民犯下的重大罪行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罪行会得到法律的清算。中国人权相信六四的受难者们一定有得到公义的那一天。中国人权呼吁国际社会对他们给予支持和帮助。毕竟,帮助他们今天的斗争,也是为了在新世纪里,在我们整个世界上建立起正义与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