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耿松案】浙江维权人士吕耿松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批评政府于2007年8月24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2008年1月22日杭州中级人民法院以同一罪名判处吕耿松有期徒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吕耿松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决定。
(2008)浙刑二终字第43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耿松,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九莲新村31幢110号108室。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非法持有国家机密罪于2007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莫少平、丁锡奎,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于2008年2月5日作出(2008)杭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吕耿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以来,被告人吕耿松在其住处先后以发送电子邮件投稿或使用加密代理软件连接境外网站直接发贴等方式,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等境外网站公开发表其撰写的《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自捆耳光》、《论国家机器国家化》、《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陈树庆是如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独裁白皮书》、《从萧利彬事件看中国的“多党合作制”)).《从杭州郊区农村的选举看温家宝的“直接选举条件不成熟”》、《丁有根贿选与中国公民不合作运动》、《张德江与张敬尧、赵尔丰》、《如何消弹公民维权运动中的分歧》、《为自由和人权而奋斗是基督徒和民运人士的共同信仰——与余杰先生商榷》、《论中国当代黑社会的社会基础》、《评中共新政改提纲》、《中国武警是一支什么样的队伍?——再论警察国家化》、《中国最大的特务组织——政法委》等署名文章。在上述文章中,被告人吕耿松诽谤我国的国家政权,宣称:“这样的多党合作制,给中共独裁延长了寿命,因而它对中国也是一种罪孽”,“如果这也算合作的话,那么我们宁愿不要这样的‘多党合作制’,因为它不如法西斯简单明了”,还低毁我国国家政权是伪政权:“如果一定要找出一个‘唯一合法的政府,,那么,从历史学的观点来看,从法统的层面看,这个‘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华民国政府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共所建立的政府理所当然是中国的伪政府,就象当年的‘满州国’和汪精卫的南京政府一样是伪政府”。吕耿松还在文章中提出,“无论是维权人士,还是民运人士、法轮功人士、自由知识分子、宗教活动人士,都应该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把矛头对准万恶的专制制度。这几股力量应该在这个伟大的运动中融合、整合,最后形成一支足以与专制当局相抗衡的民间力量”,“三大力量的汇合及公民维权运动的升级、对风雨飘摇中的共产党政权形成了强烈的震撼。这个腐而又朽的老大帝国,就象一幢经年失修的破房子,只要在门槛上猛力踏一脚,整幢房子就会垮坍下来”等,公然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原审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破告人吕耿松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犯罪工具电脑硬盘一块(品牌:Seagate,序列号:S入:5J330J)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吕耿松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其上诉提出,其发表文章属于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其所撰写的文章是以大量的事实、历史证据和科学的学术论据为基础的,没有以造谣、诽谤的方式攻击国家政权,没有侵犯国家利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列举的文章内容仅仅是吕耿松个人所表达的观点、看法或评价,不是捏造事实,且这属于价值判断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并提出,一审判决仅以吕耿松在互联网上发表的大量文章中的18篇来认定其构成犯罪,是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上诉与辩护均要求宣告无罪。此外,辩护人还对二审是否开庭审理和合议庭组成等程序问题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吕耿松的犯罪事实有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及录像、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杭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杭公信安鉴字[2007]第000巧号、第00014号)电子数据鉴定书、网上信息查证情况、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电脑截屏记录,电脑硬盘(品牌:seagate,序列号:5J3300J)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耿松对其撰写并用电子邮件投稿或者使用加密代理软件在境外网站发帖的方式,在境外网站上公开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关于民运与维权的思考》、《六?四与中国军队——再论军队国家化》等多篇署名文章的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关于上诉与辩护理由,经审理查德明:(1)吕耿松在公开发表于境外互联网站上的文章中,诽谤“中共所建立的政府是中国的伪政府,就象当年的‘满洲国’和汪精卫的南京政府一样是伪政府”,且公然宣称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华民国政府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诬蔑执政党是个具有邪教和黑帮性质的政党,煽动“无论是维权人士,还是民运人士、法轮功人士、自由知识分子、宗教活动人士,都应该携起手来,齐心协力,团结一致,把矛头对准万恶的专制制度。这几股力量应该在这个伟大的运动中融合、整合,最后形成一支足以与专制当局相抗衡的民间力量”.吕耿松在文章中否定人民民主专政,煽动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已非单纯的个人表达观点、看法或评价,其称文章观点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上诉理由亦表明,其并不认为其文章内容仅仅是价值判断问题。一审判决根据以上事实,认定被告人吕耿松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并无不当。故其辩护人提出的吕耿松仅仅是个人发表观点且属于价值判断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我国宪法在规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同时,还规定“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吕耿松在公开发表的多篇文章中,诽谤、低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宪法和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故吕耿松关于其发表文章属于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没有以造谣、诽谤方式攻击国家政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3)一审判决认定的18篇文章及其中引用的文句均经庭审质证,吕耿松亦对此供认不讳,确认是其所写,并体现了其在文章中意欲表达的观点和目的。综观18篇文章的前后呼应结构及重点文句表达的鲜明观点,反映了吕耿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真实意图和核心思想。故辩护人称原判系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4)二审决定本案合议庭组成、是否开庭审理及上述决定的通知问题等,均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辩护人针对程序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与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耿松采用在网上发表文章,以造谣、诽谤等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我国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依法应予惩处。吕耿松及其辩护人要求宣告无罪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审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宓晓平
代理审判员:管友军
代理审判员:郑晓红
2008年第4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