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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促中国给予少数民族、农民和维权律师更大的保护

2009年08月28日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表示,中国必须“认真考虑”国内民族关系紧张状态产生的根源,尤其是在新疆、西藏等地区发生的民族冲突的根源。这是委员会在审议了中国政府递交的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称“《公约》”)情况报告后提出来的。

针对2009年7月在新疆和2008年3月在西藏所发生的民族冲突事件,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在今天发表的对中国执行《公约》情况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建议:应保证被拘留者得到在“拘留期间的人道对待”和“国际法规定的公平审判标准,包括有渠道获得自己选择的律师、无罪推定,以及根据罪行做出判刑裁决。”

 除了上面提到的少数民族问题,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还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立法和政策建议,包括:

  • 采取完全符合《公约》规定的有关种族歧视的全面定义,禁止基於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人种的歧视,以及通过一部全国性的全面反歧视法,以确保对所有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享有。
  • 立即公平地对所有骚扰和恐吓律师的指控以及其他阻碍律师工作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所有不符合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标准所规定的对自由从事律师专业加以保护的法律和规定进行修改。
  • 加强消除中国城乡之间经济和社会差别的努力,执行改革户籍制度的有关决定,并确保国内移民,尤其是少数民族人士,享有同城镇居民相同的工作、社会安全、保健和教育等福利。
  •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限制使用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惩罚手段,按照国际人权标准对其进行全面司法控制,并使之不被不公平地适用於少数民族成员。

委员会在《总结性意见》中引用了其他联合国监督机制提出的建议,包括由2008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和2009年联合国普遍定期审议后提出的那些得到了中国支持的建议。此外,委员会在欢迎《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的同时,敦促中国在执行这一计划时采取更具体的步骤,包括是否准备将计划延长到2010年以后等。

委员会还对据报中国无人对种族歧视提出控告和采取司法行动表示关注,要求中国对“缺乏这类控告究竟是因为缺乏能够帮助受害者寻求救济的有效方法、受害者不了解他们的权利,还是害怕报复、对政策和司法权威缺乏信心,或者当局缺乏对种族歧视案件的关注和敏感性等问题做出澄清”。

此外,委员会强调了公开获取信息的必要性,并建议中国政府公开发表其递交委员会的报告和委员会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还敦促中国同在保护人权领域内工作的民间组织进行有意义的对话。

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由18个独立的专家组成,其工作是监督《公约》各缔约国的执行情况。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必须向委员会定期报告其在使用一切适当手段、不拖延地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的政策方面所做出的努力。2009年8月7日和10日,委员会对中国2008年6月24日提交的关於执行公约情况的报告进行了全面审议。除了中国递交的报告,委员会还参考了非政府组织提交的报告和其他消息来源。


欲了解更多有关中国执行《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进展情况的消息,请参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