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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蒙羞上告无门 张光华吁人权组织关注

2014年12月07日

年近65岁的张光华本想到邻居家串门缓和一下原有的矛盾,没料到进门不到两分钟,竟给自己招来了“猥亵儿童”的罪名和3年的牢狱之灾。获释后他上诉、上访,不仅冤情得不到昭雪,反而被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拘留5天。无奈之下,他投书海外,呼吁中国人权组织和海外媒体关注,以促使贵州省各级司法部门解决其冤案,早日还其清白。


张光华致中国人权的呼吁书

尊敬的中国人权:

我叫张光华,男,1946年3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7194603040014,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中国贵州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草海镇南泉路前进村一组,现已刑满释放。

请求呼吁事实如下:

2010年7月17日上午9点过钟,张光华去所谓受害人雷娅的姑妈雷海燕家串门,在雷海燕家呆了两三分钟后,即转身回家。到自家门口时,就想到龙国敏家和自己有一点矛盾纠纷,去龙国敏家串一下门,目的是把矛盾纠纷缓和。门没有上销,一推门就开了,张光华就走到龙国敏家屋内,家里只有龙国敏的女儿雷娅在家。张光华问:“你家妈在家没有”?雷娅说:“没有在家,去海子里打猪菜去了”。时间不到两分钟,张光华正准备走,龙国敏推门进屋,看见张光华与女儿在家,就先打女儿,接着诬陷张光华脱她女儿雷娅的裤子,准备强奸雷娅。把她家亲戚都喊来一直说:“张光华强奸我女儿”。张光华说:“你不要闹,如果我犯罪了,有公安机关在,你去报警。带雷娅到医院检查,一切费用我出。”龙国敏不同意报警,也不到医院对雷娅进行检查。事过了两天,她叫着村里的干部喊着张光华到刑侦中队,并在网上发布:“60多岁的张光华强奸龙国敏7岁的女儿雷娅”。不知情况的网友们当然说什么的都有。龙国敏教唆12岁的雷倩向公安机关作假证,这一点雷倩已向公安机关陈述清楚。

请求呼吁的事实理由:

1、首先从法律上看:猥亵儿童罪的行为主要指以抠摸、指奸、鸡奸等淫秽下流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所谓受害人雷娅在公安机关两次询问,时间分别是2010年7月19日和8月8日,两次询问都涉及同一问题,即:张光华是否摸你?两次雷娅都讲了真话,都说没摸,那么张光华在没有抠摸、指奸、鸡奸雷娅的前提下,怎么构成猥亵儿童罪呢?怎么领刑三年呢?这就是雷娅的母亲龙国敏为了报复张光华,用自己女儿的名誉自编自演的结果,加之威宁县、毕节市、贵州省学法、知法、懂法的法官太少,都是一群法盲所组成的人民法院,导致张光华在没有抠摸、指奸、鸡奸雷娅的前提下判张光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结果。

2、2010年7月19日,威宁县人民医院的《疾病证明书》检查时,雷娅处阴前庭部及处女膜充血,处女膜处有一破口约0.05cm。雷娅已经在公安机关,两次陈述清楚,张光华没有摸她,并且事情发生在7月17日上午,检查时间是7月19日,事隔两天,雷娅处女膜充血及破口和张光华毫无半点关系,贵州省各级法院将此证据定罪于张光华,简直是一群乌合之众所为。

3、雷娅第一次向公安机关询问时的陈述称:“张爷爷(张光华)扭着我的头发把我扭到家里把门关上,张爷爷把我抱到凳子上把我的裤子脱了,张爷爷还把自己裤子脱了。然后我妈妈就回来了,我妈妈推开门后就和张爷爷吵起来……。”这一证据同样不能作为定罪给张光华背着的证据,这一证据属于雷娅的母亲龙国敏自编诬陷张光华的羞耻证据,因为张光华不知她家里有人还是无人,怎么就扭着头发抱到家里的凳子上把她的裤子脱了呢?为什么张光华不把雷娅带到山上去或者带到旅馆里去呢?再者:中国法律规定:“一人作证属于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雷娅的母亲龙国敏明白这一点,于是教唆12岁的雷倩到公安机关作假证。当公安机关问她作假证要负法律责任时,雷倩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真实情况,是雷娅母亲龙国敏教她讲的。目的就是要把张光华判去关押,再者龙国敏能教唆雷倩作假证诬陷张光华,肯定能教唆自己7岁的女儿雷娅说假话诬陷张光华。再者,雷娅第一次向公安机关的陈述与第二次第三次在公安机关的陈述相互矛盾。法官将这一陈述定罪给张光华背着更是岂有此理的定罪。更是一群不要脸的法官所为,既然将陈贵芳、杜炳英听见吵架到场看吵架经过的证言作为张光华犯罪的证据定给张光华背着。

4、雷娅的母亲龙国敏既然亲眼看见了张光华的无耻行为,为什么不及时报警?为什么不及时到医院检查?张光华强烈要求她报警带雷娅到医院检查,她为什么不同意张光华的要求?因张光华的侄儿和龙国敏家姑子雷永娇结婚时,张光华和龙国敏闹取了矛盾,故此,龙国敏有意诬陷张光华的事实成立。

5、本案的社会背景

通过龙国敏大吵大闹,向街方邻居表明张光华强奸她女儿,并通过网络发布“60多岁的张光华强奸龙国敏7岁的女儿雷娅”后,社会负面影响太大,公安卷宗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议研究:因没有张光华犯猥亵儿童罪的证据,决定不批捕张光华。龙国敏得知后,将女儿雷娅带着用围、跪、哭的方法跪在时任县委书记杨兴友面前。杨书记打开网络,一气之下,听说一个电话打给人民检察院“张光华强奸幼女一案必须批捕”。就这样人民检察院只好按照 “雷娅第一次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和县人民医院出示的和张光华毫无半点关系的《疾病证明书》”指控张光华涉嫌犯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开完庭,合议庭合议张光华无罪,龙国敏还是用跪、哭的方法打着县委杨书记的招牌对合议庭的法官施压。检察院的检察官也证实确实是县委杨书记叫批捕的。就这样人民法院将无罪判决改成有罪判决。判张光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错误地下达(2010)黔威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

张光华不服,上诉到毕节中级人民法院,毕节中院是一群法盲,什么叫猥亵儿童罪都不懂,一审人民法院错判,二审不给纠正,下达(2010)黔毕中刑终字第453号刑事裁定书和(2011)黔中信访复字第18号《通知书》,通知书称:“你的申诉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张光华不服,申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错判,三审同样不给纠正,下达(2011)黔高调刑监字第41号《通知书》驳回了张光华的申诉。

本案张光华于2014年4月30日到全国人大信访局正常反映所受冤情,未把表交全国人大,被地方政府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下达威公拘解字2014(804)号将张光华拘留5天,张光华没有扰乱任何单位。

综上所述:原判在龙国敏大吵大闹,通过网络发布自己女儿被强奸的前提下,无法收场的情况下采取给县委书记下跪的低级手段求得县委书记的同情后,一审法院采信了龙国敏自编自演的证据,错误地下达了(2010)黔威刑初字第360号《刑事判决书》判张光华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审人民法院,三审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是一群法盲。一审错判,二审三审都不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地给予纠正错误。同样错判,错上加错,这是贵州司法腐败的主体要求,因此,出现错判及(2012)黔毕中刑申信访复字第18号和(2011)黔高调监字第41号驳回申诉的错判结果。故,张光华的申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内容。敬请最高人民法院调卷立案公开开庭审理,撤销贵州省三级法院的错误判决,宣告张光华无罪,同时敬请广大读者和同仁帮助呼吁中共中央、中央政法委调卷督促开庭审理,还张光华一个清白。

在张光华没有任何路子可走的前提下,敬请中国人权以人权为重,贵州省的司法部门已严重触犯人权,帮助张光华呼吁解决其冤案,同时敬请海外媒体帮助呼吁,早日还张光华的名誉为感!

 

盼呼吁人:张光华

2014年12月7日

附件(均为复印件):

威宁县公安局对雷娅、雷倩的询问笔录

               

威宁县公安局对张光华的讯问笔录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张光华的申诉状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