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石桥镇妥乐村村民路选成于1986年在自家屋后宅基空地处开办了一小型碑石加工厂,2000年妥乐村被规划为“风景名胜区”,2008、2009年在当地镇政府和盘县建设局要求他搬迁并作出处罚决定后,他虽有异议,但仍主动配合准备搬迁。2009年8月20日,石桥镇党委书记顾勇带领派出所警察和暴徒近百人包围其住宅,派出所所长刘亚对逃到屋顶的路选成连开三枪……违法、犯罪者不仅未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受害者却被以妨害公务罪判刑8个月。路选成期盼在国际社会的关注下,中国政府能为民做主,将顾勇、刘亚等恶官、恶警绳之以法。
附件:
照片:
妥乐村村民路选成的呼吁书
2009年8月20日上午11时,顾勇书记带领派出所的警察及其他暴徒近百人手持枪支等武器如土匪般将路选成的住宅围了个水泄不通,路选成夫妇被吓得爬上自家房顶。顾勇书记一声令下,派出所所长刘亚等人将路选成夫妇围在房顶,对准路选成就连开三枪,将路选成的右腿打穿,形成一个窟窿。随后,刘亚等人如土匪般跳上路选成的房顶,对路选成和妻子蒋应先一顿毒打后,铐上手铐带走,同时还将路选成的房门砸烂。当时只有路选成夫妇二位花甲老人在家,如此恶劣的行为,如果路选成的子女在家,后果不堪设想。
路选成自1986年开始就在妥乐村开办了一个小型石碑加工厂;妥乐村在2000年被政府规划为“风景名胜区”——不是路选成在风景区内加工石碑,而是妥乐村被划为风景区后,要将路选成的石碑加工厂和整个妥乐村吞没。石桥镇要路选成搬迁,路选成已经主动配合了政府的搬迁工作。顾勇书记以权代法,欺压百姓,无视路选成的搬迁事实和合法权益,公然倚仗权势,下令派出所所长刘亚开枪将路选成打伤。
石桥镇党委顾勇书记带领派出所所长刘亚开枪将路选成打伤并强加路选成罪名拿去判刑,其行为是在为我们村的后期搬迁工作奠定基础,让妥乐村村民在后期政府不合理的搬迁过程中,不敢站出来为自己说一句公道话,以便政府从中捞取利益。政府为了赚取我们村利益,建造安置区的住房,不惜偷工减料,实属豆腐渣工程,还以1600元/㎡的高价卖给妥乐村村民。妥乐村村民住在安置区,不但要补给政府高额的房费,随时还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危,但又不得不住,因为自家的房子已被政府强行拆除,又无宅基地建房子,只能冒着生命危险住进豆腐渣工程的安置区。
综上所述,顾勇书记以取缔路选成的石厂为借口,下令派出所所长刘亚开枪打伤路选成,实质是给我们村村民一个下马威。顾勇书记可以在我们村后期的违法拆迁过程中,任意妄为,村民无人敢言。在2013年的拆迁过程中,拆到村民张福林的住宅时,张福林站出来说句话,话还没有说完,就被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毒打。联想到路选成被派出所所长刘亚开枪打伤,当天如张福林再说一句话,就要惨遭刘亚开枪打路选成那样的遭遇。我们全村村民敢怒不敢言,只能听之任之,再也不敢站出来说句话。我们村村民是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过着水深火热的日子。我们期盼国际社会、人权组织和媒体呼吁中国政府到我们村了解事实,了解顾勇书记对我们村村民的所作所为以及刘亚怎样开枪打路选成。
综上事实,石桥镇政府顾勇书记不按法律法规行事,采用极其粗暴、野蛮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行政执法”,使我们村村民处于悲惨境地。路选成一家这五年多,一直奔走在上访的路上,从县到市,从市到省,从省至京,但至今都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经济拖穷,精神拖垮。我们村村民含冤吞泪,告状无门,但我们村村民坚信在党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位的政策环境下,中国是法制国家,期盼国际社会、人权组织和媒体呼吁中国政府为妥乐村村民做主,将顾勇、刘亚这种视法律为儿戏、随意开枪打百姓、欺压百姓的官员、警察绳之以法,还我们村一个公道,谢谢!
附件一:
警察开枪、暴力强拆、被害人被冤判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路选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石桥镇妥乐村四组。三级肢体残疾人,残疾证号:黔六盘水第203410号。居民身份证号:520202195310032410。
控告人:蒋应先,女,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石桥镇妥乐村四组。
被控告人:刘亚,男,系原盘县公安局石桥派出所副所长。
被控告人:顾勇,男,系原盘县石桥镇党委书记。
控告请求
一、请求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责成盘县公安局和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赔偿控告人各项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
【残疾人路选成依法经营,平静生活遭遇违法暴力强拆被警察开枪杀伤】控告人路选成三级肢体残疾,生活极其艰难。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决定自食其力,遂于1986年开始,与妻子蒋应先在位于盘县石桥镇妥乐村的自家自留地内进行石料加工,养家糊口,一直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并且在依法陆续办理相关经营手续。2008年,盘县人民政府规划成立妥乐风景区,将控告人经营石料加工的自留地(见附件)划入规划的风景区范围内。2008年4月2日,盘县石桥镇政府向控告人下发《处罚决定通知书》,认为“路选成组织人员长期在妥乐古银杏风景区占道雕刻石碑,且未采取任何环保措施”,对路选成进行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控告人口头答辩后,石桥镇政府没有再采取后续措施。
2009年6月2日,盘县建设局作出《盘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直接送达控告人及控告人家属,要求控告人在15日内拆除石碑加工厂。尽管在建设局的处罚决定不合法的情况下,控告人已经在搬迁,但是在搬迁过程中,由于水电不通,控告人口头向石桥镇政府的张宇副书记请求延期搬迁,张宇口头答应控告人的延期搬迁请求。但是,石桥镇人民政府无视控告人的搬迁事实,就在2009年8月20日上午11时,二被控告人带领盘县石桥派出所的警察及其他暴徒近百人带着枪支等武器到控告人住处(并非石碑厂),要强行进入控告人家中的房顶对控告人进行武力惩罚,控告人一家从未见过这么多人要武力冲击家门,胆战心惊地问被控告人顾勇书记什么事情,哪知被控告人顾勇书记却高扬手臂,大声喊道:“什么都不要说,开干!”身为石桥派出所副所长的被控告人刘亚冲到距离控告人六米左右的邻居路元峰家门口,对准控告人路选成连开三枪,将控告人路选成的右大腿打穿,形成一个窟窿(请看照片)。随之,刘亚等人如土匪般跳上控告人路选成的房顶,对二控告人一顿毒打后,将二控告人铐上手铐带走,同时又将控告人的房门砸烂。
事件发生后,控告人蒋应先于2009年9月12日向盘县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立案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该院不但不追究二被控告人的法律责任,该院的检察官刘聪竟然还对控告人说:“你家的案子达不到立案,要打死一个,打伤三个才能立案。”后来在控告人的不断上告下,盘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1月23日向控告人下达《不立案通知书》﹝(盘检反渎不立(2009)05号﹞。该《不立案通知书》明显是在包庇故意开枪杀人犯刘亚的犯罪行为,控告人不服,特此向该院申请复议,2010年1月4日,盘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复议通知书》﹝盘检复通字(2010)1号﹞,决定维持原不立案决定。与此同时,盘县公安局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盘公信(2009)15号﹞,认定民警开枪系正当执法,并称控告人妨碍公务。盘县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明显在包庇、袒护二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机关打击报复,勾结司法机关强加罪名,构陷控告人,对控告人进行司法迫害】在控告人要求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时,盘县公安局不但不对违法犯罪者进行追究相关刑事法律责任,反而对控告人以妨害公务罪进行立案侦查,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2010)第255号起诉书指控控告人犯妨害公务罪,盘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作出(2010)黔盘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判处控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控告人提起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
控告人之后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和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均被驳回。
可稀奇的是,在控告人申诉无果的情况下,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再终字第5号再审决定,2012年6月1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黔六中刑一再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79号刑事裁定,发回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盘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2)黔盘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控告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办石碑加工厂被盘县建设局予以处罚,收到盘县建设局的处罚决定之后未对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中明确的义务,在盘县建设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其石碑加工厂强制拆除时,路选成不听劝说,不予配合,并手持铡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强制拆除工作的进行。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制止其违法行为,路选成仍然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妨害,将民警盾牌、警棍砍烂,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妨害公务罪。
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期间,于2013年7月7日作出(2012)黔盘刑再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仍然继续包庇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判决控告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控告人再上诉,2013年10月29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黔六中刑一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控告人于2013年12月到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依然被口头告知不予受理。
2013年12月29日,控告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刑监字第146号通知书,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上述司法机关不以事实为据,违背法律,构陷控告人。事实并非上述司法机关所说,路选成不是在风景区内占道雕刻,而是盘县将石桥镇妥乐村规划为风景区后,要将控告人自留地的石碑加工厂吞没,欺压构陷控告人。即使石桥镇政府、盘县建设局的行为严重违法,路选成作为弱势百姓,已经在做搬迁工作,2009年5月17日与村民董兴邦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并将部分石料搬至董兴邦土地范围内,由于水电问题,才延期搬迁,但是石桥镇政府、盘县建设局倚仗权势,无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权,非法动用枪支等武器,开枪将控告人路选成打伤后,还用武力将控告人夫妇二人打伤全身多处。
控告人认为,上述判决、裁定、决定均罔顾事实、视法律为儿戏,偏袒维护行政机关构陷控告人的违法行为,让控告人万分气愤。
【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
一、行政执法、警察开枪均严重违法
第一,本案起因于盘县建设局的执法,但是盘县建设局执法处罚程序严重违法。
首先,2009年5月27日,盘县建设局下发《城镇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控告人五日内拆出石料厂,该通知书未送达给控告人及控告人家人,未具体引用法律法规条款,未告知法定的救济方式,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属于法定无效处罚通知。
其次,盘县建设局组织暴力人员进入控告人家中而不是去石碑厂拆除,严重侵害控告人住宅权和人身安全,不但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法。
第二、任何拆迁行为的执法主体都不是公安机关和行政机关,只有法院才有强制拆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已经对民警的职责范围作了详尽规定,当事警察手持盾牌、警棍等在盘县建设局和石桥镇政府的指挥下冲在前面开路,控告人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完全充当了强行进入控告人家中的先锋,不是在维持公共秩序,是充当了违法行政的帮凶,这是人民警察的职责吗?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强制拆除应由拆除决定机关控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盘县建设局和石桥镇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均没有强制拆除权。
因此,盘县建设局、石桥镇政府和警察的上述行为不是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判决控告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属于典型的司法迫害,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及在一定条件下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以暴力、威胁以外的方法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控告人1986年起就在自家自留地内以维持生计为目的,进行石碑加工,并且依法逐步办理了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自留地在2008年被划入风景区内后,先是由石桥镇政府以环境影响等莫须有的理由为由要求取缔,之后盘县建设局又以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要求取缔,再以行政处罚通知限期拆除。处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属于无效行政处罚,之后盘县建设局又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和石桥镇政府以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为由在民警护卫下冲击控告人家(不去拆除石碑厂),民警枪击控告人,导致控告人大腿受伤。盘县人民法院和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盘县建设局、石桥镇政府和石桥派出所等行政机关的严重违法行政行为视而不见,认定这些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系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判处控告人构成妨害公务罪,成了违法行政的帮凶,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
【被控告人应当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被控告人顾勇书记带领手拿枪支等武器的被控告人刘亚等人,面对弱势的残疾控告人,知法犯法,肆意开枪射击,明知其行为会导致控告人生命被剥夺而实施,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控告人违法实施的行为掠夺了控告人的合法财产,导致控告人人身损害,依法应予全额赔偿。
控告人被警察开枪击伤反被构陷为妨害公务罪一案,是至今仍经常被媒体和社会公众讨论、在六盘水乃至贵州省具有全市、全省性影响的案件,是典型的非法暴力强拆、违法动用司法权进行掠夺并迫害控告人的案件。这起案件的错误判决导致一个残疾人正常稳定的家庭支离破碎,造成了控告人莫大的冤屈,平白无辜被构陷判处刑罚。控告人现再次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控告,期盼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能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公正作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法律责任,让作为一个残疾控告人家庭能够洗刷冤屈,感受公平正义。
此 致
附件二:
关于对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县建设局违法行政
情况反映
反映人:路选成,男,1953年10月3日生,贵州省盘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盘县石桥镇妥乐村四组。
反映事项和请求
反映人因不服贵州省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2008年4月2日作出的《处罚决定通知书》,以及贵州省盘县建设局的《城(镇)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2009年6月2日作出的盘建规处字(2008)第10号《盘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两通知和处罚决定书不仅在程序上不合法、且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系违法行政。恳请盘县人民法院予以祥查,依法将错误行政处罚予以撤销纠正。
反映事实和理由
反映人是祖辈生活在盘县石桥镇妥乐村四组的地道农民,也是有肢体缺陷的叁级残疾人(残疾人证证号2034.10)。因身体不便不能从事繁重的农耕劳作,但为不给政府增加负担,反映人靠着祖传的石匠手艺用一技之长自食其力。自1986年起便在自家屋后宅基空地处(经村、镇批准自用宅基地)开办了一小型碑石加工厂维持生计。靠着党的好政策和自身努力碑石加工厂逐渐有了发展,除自筹资金添置一些加工设备外,还先后吸收了顾有飞、路元成、路树人、顾有竹、顾有用五名村民进厂就业,坦率说反映人作为一名残疾人不但未给政府增加负担,反而帮助政府减轻社会负担,对此我所在村的村民有公允评价。
在此需说明的是反映人1986年开办碑石加工厂时起至很长年份妥乐村四组不在县(镇)规划范围,随着时间推移我们村在2000年被政府划定在“妥乐银杏风景名胜区”内。但一直到2008年才有镇政府相关人员始向反映人提出搬厂要求,并突然在2008年4月2日对反映人作出《处罚决定通知书》。其处罚决定主要为:“一、停止供电;二、没收作坊的所有原料、生产设备及非法产品;三、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镇政府或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然而由于镇政府不是适格的处罚主体,其作出的处罚系越权行政,故反映人对此处罚通知未加理会。待至2009年6月2日,盘县建设局将石桥镇人民政府原处罚决定通知中的处罚内容换成“路选成因你在妥乐风景名胜区建石料厂,占地面积约40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第/款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条/款作出没有年月日期的《城镇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署2009年6月2日作出的《盘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反映人在15日内拆出所建的石料厂。反映人对这些未经依法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虽有异议,但也表示主动配合。一方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办工商营业执照作到守法经营,另一方面多方选址搬迁,还于2009年5月17日与本村三组村民董兴帮达成并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租用位于王庄田沟的责任地作为碑石加工厂的新址,对此妥乐村委是知情默许也乐见其成。但盘县建设局在处罚决定未作依法送达且生效的前提下就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反映人石料厂进行强制拆除,进而造成极其严重后果,给反映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人身自由和经济利益损害,背负本不该背负的精神枷锁。而产生这一恶果的直接祸因完全是由于盘县石桥镇人民政府、盘县建设局违法行政所导致。具体表现在:
一、石桥镇人民政府《处罚决定通知书》从形式、程序和内容等各方面均不具合法性。(1)《通知书》并未直接送达反映人本人签收,即便是将《通知书》搁在反映人窗台上也不能视作依法送达,存在履行程序上违法并导致《处罚决定通知书》不具行政通知效力。(2)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显然石桥镇人民政府没有法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越权管辖行为而不具行政效力。因此该《通知书》中即便有告知申请复议内容,而镇政府都不具行政处罚权又怎么能要求反映人进行行政复议?以上望盘县人民法院明察。
二、贵州省盘县建设局作出的《城(镇)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和《盘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属违法行政,其行政处罚依法无效。
(1)如前已述反映人自1986年开办碑石加工厂很长年份中妥乐村四组尚未纳入县镇规划范围,即便在2000年妥乐村被政府划定在妥乐银杏风景名胜区范围内,但相关镇部门人员从未向反映人明令告知补办相关手续,而仅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反映人只知在自家自留空地上进行碑石加工不违法,要求反映人必须精通相关法律规定并依法行事完全是一种不切实际的苛求。碑石加工厂在无任何政府干预和要求下持续经营20余年,现以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城乡规划法对反映人作出行政处罚就是不尊重历史事实,这种简单粗暴的处罚方式严重背离实事求是和慎重对待历史沿革的行政执法原则。
(2)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局主要履行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职能,即主要针对既有建筑物和待建建筑按规定进行规划建设,若不按规划进行建设即为违法建筑,可依规划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相应处罚。然而反映人是在自家屋后原宅基空地处(经村、镇批准自用宅基地内)开办的小型碑石加工厂,不是违法建筑物。且该碑石加工厂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的合法实体,即便碑石加工厂存在违法行为也应当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即便反映人有违反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行为,那也应由有处罚权的其他政府职能部门进行处罚,而非由盘县建设局越俎代庖,因此盘县建设局给予反映人的行政处罚是在超越自己法定职权范围的越权行为,依法应当无效。值得一提的是尽管遭遇了违法行政,反映人仍采取积极配合的合作态度,主动与农户董兴帮签订了土地用地协议,并陆续搬迁碑石加工厂的部分石料和设备。而令反映人未曾料到,盘县建设局无视反映人合法权益,无视碑石加工厂已在搬迁事实,仍以违法的行政处罚为依据对石料加工厂进行违法的强制拆除。对这一违法行为反映人只有以其残疾之身与违法不公进行抗争。
(3)盘县建设局在其作出的《盘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反映人:“在妥乐风景区内建石料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但却没有指出具体违反的是哪条哪款规定,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要求的任何行政处罚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为依据的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因明显违法而无效。且无论是《城镇建设违法行为通知书》还是《盘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依法送达给反映人,没有依法送达即为程序违法,处罚决定对反映人而言不发生行政处罚效力,而盘县建设局以未送达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其强拆依据就是违法行政。许多事实证明一些这样或那样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就是因为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不依法行政所导致,而对盘县建设局的错误执法并已侵权行为,望盘县人民法院给予重视并加以纠正。
综上事实,反映人认为:我作为一名身有残疾的普通农民,本想靠一点手艺自食其力,不给政府增加负担,用自己的辛劳汗水求生活,没有违法违纪的劣迹,这在村组里也是有目共睹的。我办碑石厂的时间为1986年,远在妥乐银杏风景名胜区成立和纳入规划管理之前,对于规划后碑石加工厂需作搬迁我也表示服从,但另选址办厂也确需一定时间,然盘县建设局在事前未做宣传、引导、解释和协调的情况下,不按法律法规行事,并用极其粗暴、野蛮的方式进行所谓的“行政执法”,使我和一家老小处于悲惨境地。我含冤吞泪,告状无门,几近绝望,但我也坚信在党中央倡导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把百姓利益放在首位的政策环境下,中国是法制国家,神州有青天。我恳请为民作主的青天能对我所反映的事作出公正的结论,并公正处理,还平民百姓一个公道!我携全家将万分感谢!
此呈:盘县人民法院
反映人:路选成
盘县建设局给路选成的违法行为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