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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權致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公開信

1998年03月03日

尊敬的全國人大代表們﹕

今年是聯合國人權宣言問世五十週年﹐普遍地尊重和保護人權已經成為當今世界不可逆轉的潮流。值此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之際﹐中國人權鄭重地呼籲全體人大代表將人權問題作為本屆人大的優先議題﹐以示中國保障人權的決心。

首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本次大會上批准中國加入《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並採取積極步驟執行該公約(根據規定﹐公約將在締約國批准公約後三個月生效)﹔其次﹐全國人大應當責成政府簽署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及其任意議定書(該議定書允許個人將人權侵犯事件提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審查)﹐並要求國務院將批准公約的申請至遲提交明年的全國人大會議進行審議批准﹔第三﹐全國人大應當採取下列行動改善中國的人權狀況。

為了徹底履行中國在《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其他有關公約下承擔的國家義務﹐中國人權呼籲全國人大協同國務院制定計劃﹐公正而有效地執行中國現有法律法規中符合基本人權標準的人權保障條款。

當然﹐中國仍然需要通過大量的立法以及對現有法律進行修改才能保證其法律制度完全與國際通行的人權標準相一致。但是﹐中國人權相信﹕如果連現有法律法規中的人權條款都不能切實有效地執行﹐中國是無法最終按照人權公約規定的國際通行標準對公民基本人權提供可靠保障的。因此﹐在新的立法尚未通過之前﹐全國人大應當充份行使其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權﹐敦促有關政府部門遵守其承擔的人權保護國際義務﹐在中國逐步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的人權標準。

正如聯合國人權公約監督機構反覆強調指出的那樣﹕履行人權公約的重要環節就是執行現有法律法規中的人權條款﹐並積極通過立法將人權公約中規定的人權標準納入國內法體系。

為了達致使中國法律體制完全符合公認的國際人權標準的目標﹐全國人大應當對現有的立法進行系統地審查。由於對所有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進行修改是一個長期任務﹐全國人大應當首先審查涉及新聞自由和結社自由的法律。因為﹐實現新聞自由和結社自由將會有利於人權侵犯事件的公開﹐便於公眾監督和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這些都將有效地促進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

上述的改革對於保障中國人民的經濟和社會權利至關重要﹐也有利於實現《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規定的人權標準。然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脣齒相依﹐缺一不可。一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得不到保障﹐是無法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只有當公民能夠通過行使言論、結社和集會自由﹐將遇到的人權侵犯現象訴諸公眾﹐及時得到人權救濟時﹐整個社會才會穩定﹐國家才能得到公平和持續地發展。

全國人大也應當根據中國加入的有關國際人權公約﹐審查其他政府部門的人權記錄﹐尤其是針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的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等公約的規定並參照這些公約委員會對中國的建議﹐對政府各部門的行為進行檢查。

我們注意到﹕中國近年來通過了一系列法律﹐這些法律的條款部份地反映了《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力國際公約》中的人權標準。這些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殘疾人保護法》以及《婦幼保健法》。毋庸置疑﹐上述法律的通過對於保障中國公民的基本人權有著積極的意義。但是應當指出的是﹕中國目前的法律條文和實踐距離完全符合國際人權公約所設立的人權標準尚有不小的距離。中國需要加大現有人權保護法律條款的執行力度﹐應當允許人權侵犯的受害者和團體通過訴訟等必要手段尋求法律方面的救濟。必要時﹐國家應當為他們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

考慮到上述因素﹐我們理解﹕通過對法律進行審查並作適當修改﹐以使得中國的法律制度完全符合國際公約需要相當長的時間。而實現對人權的徹底保護則更是一個艱巨而複雜的任務﹐需要政府和社會的全面合作。全國人大作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應當義不容辭地擔負起推動人權事業的重擔﹐利用第九屆全國代表大會﹐將人權問題提到人大的議事日程上來﹐開啟中國國家權力機構直接過問人權問題的先河。中國人權在此特向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鄭重提出下列建議。

第一、全國人大應當立即批准中國加入《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協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中國的有關現行法律法規進行系統地、詳細地審查﹐為全面執行公約作準備。全國人大應當責成國務院儘快加入《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批准公約的申請提交一九九九年三月召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進行審議。

第二、為了保證社會各界對人權保護狀況有透徹的了解﹐促進公眾對人權的有效監督﹐中國應當允許獨立的非政府人權組織的存在﹐並保障媒體可以自由地對人權侵犯案例的獨立報導﹐並允許國內外人權活動家對人權狀況進行監督。

第三、全國人大應當協同政府﹐對貫徹執行人權標準進行綜合性的規劃。第一步應當對有關限制和懲罰公民行使言論和結社自由的法律法規進行審查﹐修改那些不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政策﹐最終使得中國的法律制度與聯合國人權公約相吻合。同時﹐中國也應當立即釋放所有的良心犯。為了做好上述工作﹐中國政府可以向聯合國人權中心請求協助。

第四、為了減少違反人權事件的發生﹐切實貫徹中國加入的人權公約有關規定。國務院應當對政府官員進行系統的人權保護教育﹐包括向他們宣傳國際人權準則和國內法中有關人權保護的規定。並優先對於經常涉及人權問題的政府部門進行專門的人權常識培訓﹐如對監獄官員、公安人員、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以及勞動人事方面的幹部進行專門的人權保護培訓。

鑒於中國侵犯人權情況的嚴重性以及傳統上缺乏尊重基本人權的基本歷史事實﹐國務院應當撥專款設立人權教育項目對公眾進行普及性人權教育﹐尤其在某些傳統觀念較強的領域內(如對婦女的歧視)﹐政府應當加大宣傳和執法力度﹐清除不利人權保護的傳統觀念﹐並將人權教育納入目前全國性的普法宣傳計劃之中。相應地﹐國家教委也應當將人權教育列為九年制義務教育的內容之一﹐以提高公眾的人權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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