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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申請書

2010年07月07日

馮正虎    2010年6月26日
早前遭國保警察抄家扣物的馮正虎向上海市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申請

 

馮正虎向上海公安局提出國家賠償

 

申請人:馮正虎
身份証:310108195407012452
住所地:
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郵編:200433
電話:021-55225958   13524687100

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上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張學兵 局長
住所地:
上海市武寧南路128號     郵編:200042
電話:

 

賠償請求

一、要求上海市公安局返還非法扣留申請人的全部私人物品(《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單(4頁)》滬公(楊)(五)行扣字【2010】第453-456號)
二、要求上海市公安局依法賠償因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處非法扣留申請人向上海東方網絡公司租借的MODEM致使申請人不能上有線通網絡仍被自動扣除每月上網費120元的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10年4月19日深更半夜,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處警察小張率領便衣警察、社保人員闖入我家,先把申請人騙到五角場派出所,然后開始抄家,直至第二天凌晨3:00許,搶劫了申請人的電腦、打印機、網絡設備等27件物品滿載而歸。

當時,在申請人的妻子強烈要求下,五角場派出所民警小龐才臨時去五角場派出所取來幾張《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單》,記錄了被搶劫的所有物品。這份清單沒有公章,案由、見証人、承辦人也沒有,僅作為這些警察違法行政的証據留下。

2010年4月20日起,申請人的私人物品被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處警察非法扣留了兩個多月,至今仍未歸還。

在2010年4月19日、20日闖入民宅、抄家扣物的事件中,上海市公安局警察的行政行為全部違法,沒有一個環節是合法的,也沒有留下任何合法的行政憑証。長期扣留申請人的財產同樣沒有法律依據及合法的行政憑証。而且,參與本事件的國保警察至今都認為,這是執行領導的指示,不是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即:“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第四條第二款(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第七條(即:“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申請人向上海市公安局提請國家賠償,請上海市公安局秉公執法,支持申請人的申請訴求,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上海市公安局

申請人:馮正虎

2010年6月26日上海仁和苑

 

附件(略):
1、上海市公安局扣留物品、文件清單(4頁)
2、申請人致中共上海市委書記俞正聲的公開信《請問俞正聲:國保警察入室搶劫的物品怎麼歸還馮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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