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重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將於10月1日付諸實施。1989年制定的該保密法是中國保密制度的基石。中國的立法機構這次對此加強了政府當局在數碼時代對信息的控制。新法中的條文明確將互聯網和其它公共信息網絡公司作為監控對象,保留了國家秘密寬泛的定義,以及含糊不清的執法措施等。實際上,修訂後的保密法是在當局行之多年的各種監控懲罰手段之外再包裹上一層追補的法律外衣而已,其目的仍然是阻止和控制中國的言論自由。
各方輿論對新法批評集中在針對互聯網和電信公司的第二十八條。該條款規定: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運營商、服務商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對洩密案件進行調查;發現利用互聯網及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發佈的信息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應當根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洩露國家秘密的信息。
新法對國家秘密下了定義:“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洩露後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的,應當確定為國家秘密” 。這一定義依然十分寬泛,並且仍未遵循保護國家安全方面的有關國際準則。
法律學者范亞峰告訴中國人權:“保密法第二十八條是非常嚴重的倒退。顯然是為了打擊互聯網自由……體現了法治倒退的傾向。”
維權網絡“民生觀察” 創辦人劉飛躍認為:“保密法關於互聯網的這個規定是當局打壓網絡自由的又一個步驟和行動,本來當局對保密的規定就很模糊、隨意,我很懷疑對『保密』的濫用,將成為當局對付異議人士更方便的藉口和工具。”
就在新保密法公佈的前三天,4月26日,中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了要求國有企業“高度重視商業秘密保護工作” 的通知。通知對商業秘密的定義為:包括從戰略規劃到金融信息、到併購重組等一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中央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中央企業採取保密措施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
“修訂後的保密法,更加固了當局全方位對信息流動築起的大壩,並把所有在中國運營的信息和通訊技術公司都當作其瞄準的靶心” ,中國人權執行主任譚競嫦進而指出:“當來自187個國家的公司前往中國參加上海世博會的時候,他們應該想一想,僅僅為了從中國的大蛋糕中分到一份,他們究竟願冒多大傷害他們客戶、僱員、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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