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登朝】2月7日深圳中院審理了王登朝上訴案,但未做判決。王登朝通過新聘辯護律師王全璋、劉曉原發出兩份反控狀,第一份要求追究深圳市檢察院兩名臨時僱員和一名檢察員的誣告陷害罪和偽證罪刑事責任;第二份反控涉及該案的20名深圳市、羅湖區各級官員隱匿證據,並指“深圳市公檢法、政法委已經形成了一個徇私枉法犯罪集團”。第三份文件是劉曉原律師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的《要求開庭審理王登朝上訴案的申請書》。
辯護人注:王登朝妨害公務案,更是無稽之談,妨害公務的前提是公務的正當執行,所謂正當執行,一個是有授權,二是程序合法;從錄像畫面來看,所謂執行公務人員連證件都沒有佩戴,沒有出示手續,有的穿便裝,何來正當執行之說?又何來妨害公務之說?
刑事反控狀
刑事反控人(受害人):王登朝,深圳市公安局三級警員,現羈押於深圳市羅湖區看守所;
反控代理律師:王全璋,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莊文權,男,戶籍所在地揭陽市惠來縣葵潭鎮葵吉居委會芳茨街31號,現住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北路深圳市檢察院宿舍,為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臨時僱員,崗位為司法警察支隊事務官,身份證號445224198909125134;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徐明,男,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偵查二處檢察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陳昊,男,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中信海文花園3棟6B1,為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臨時僱員,崗位為司法警察支隊事務官,身份證號440301199101200913。
反控請求:
1、追究被反控人莊文權的誣告陷害罪的刑事責任;
2、追究被反控人徐明的偽證罪的刑事責任;
3、追究被反控人陳昊的偽證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2012年3月17日晚,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在沒有履行或辦理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對身為深圳市公安局三級警員的王登朝進行訊問。之後莊文權以王登朝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辦案工作區毆打工作人員、妨害公務報警,深圳市公安局筍崗派出所出警,派出所辦案人員於3月18日凌晨以莊文權為受害人進行了詢問,以徐明、陳昊為證人進行了詢問。同日,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對王登朝以阻礙執行職務進行了刑事立案並刑事拘留,3月27日王登朝被以涉嫌妨害公務罪逮捕,2012年7月11日,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向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2年11月王登朝被羅湖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莊文權、徐明、陳昊三名被反控人為了達到陷害王登朝妨害公務犯罪的目的,歪曲關鍵事實,三名被反控人在其各自的《詢問筆錄》中都堅稱莊文權當時佩戴了工作證件,妄圖證明其執行職務的程序合法性,但客觀事實是莊文權根本就沒有佩戴任何工作證件;被反控人徐明堅稱的其他工作人員都佩戴證件,但客觀事實為其他人員都沒有佩戴證件;被反控人陳昊堅稱其自己佩戴了工作證,但客觀事實為其自己並沒有佩戴任何證件。
以下為三名被反控人的《詢問筆錄》內容:
被反控人莊文權的筆錄:
派出所問:你當時的衣著打扮?
莊文權答:我當時穿了一套淺藍色的工作制服,佩戴了檢察院配發的工作證件。
派出所問:你當時向王登朝他表明了身份嗎?
莊文權答:是的,我當時穿著是工作制服,還佩戴了證件,我見到他的時候還告訴他我是檢察院工作人員,請他配合。
被反控人徐明的筆錄:
派出所問:莊文權及其他工作人員在工作時是否向王登朝表明了工作內容、表明身份?
徐明答:是的,莊文權當時還穿著法警支隊藍色制服,佩戴工作證件,其他工作人員都佩戴證件。在工作前,都有講明工作內容。
被反控人陳昊的筆錄:
派出所問:你當時上班時的穿著?
陳昊答:當時我穿著警服的作訓服,佩戴了工作證件。
派出所問:莊文權當時的穿著?
陳昊答:他當時穿著警服藍色制服,佩戴了工作證件。
派出所問:你在工作中,是否向工作對象表明了身份?
陳昊答:是的,這個是工作程序,我們必須第一時間接觸時候表明自己的身份和職務內容。在面對這個男子時候,我也表明了身份。我當時還佩戴了證件,上面清楚有照片、姓名和職務。
而客觀事實情況是莊文權沒有佩戴任何證件,徐明沒有任何佩戴證件,陳昊沒有佩戴任何證件,其他人員也沒有佩戴證件。 (該客觀事實可由偵查機關提交的監控錄像證明)
在犯罪構成上,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為正在合法執行的公務,暫且不論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王登朝訊問是否合法,也不論莊文權是否具有執行職務的資格,單就莊文權是否佩戴工作證件這一關鍵且更為簡單的事實上,三名被反控人作為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竟出奇地一致,共同歪曲事實,共同陷害。窺一斑而知全貌,三名被反控人無一句真言。
況且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對王登朝的訊問違法國家基本法律規定和缺乏法律所必須的程序,是完全違法的;莊文權作為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臨時僱員,其根本沒有執行人民檢察院公務的資格,在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本身對王登朝執行的就不是法律所保護的合法公務的情形下,將莊文權說成是執行公務更是無稽之談,三名被反控人妄圖謊稱佩戴工作證來證明莊文權在執行公務,更是可笑。退一步講,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為何又將當時對王登朝的“訊問”筆錄沒有入捲而隱匿或銷毀。
依據刑法,被反控人莊文權作為受害人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第243條),被反控人徐明和陳昊作為證人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第305條),依法應當追究該三名被反控人的相關刑事責任。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特此反控。
事反控人:王登朝
2013年2月18日
刑事反控人(受害人):王登朝,深圳市公安局三級警員,現羈押於深圳市羅湖看守所;
反控代理律師,王全璋,北京市振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蘆光,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黃雄斌,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偵查一科調查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敖博雅,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調查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劉偉,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一科調查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於萬明,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鄭小濤,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劉志勇,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劉明理,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人民陪審員;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龍光偉,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院長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張宏城,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吳裕中深圳市羅湖區政法委書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張娜,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魏國兒,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吳南,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黎峰,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賀敏,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王穗明,時任深圳市政法委書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李銘,深圳市公安局局長;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王榮,深圳市市委書記;
被反控人(犯罪嫌疑人)許勤,深圳市市長。
反控請求:
1、以徇私枉法罪追究上述全部被反控人的刑事責任;
2、追究被反控人蘆光、黃雄斌、敖博雅、劉偉隱匿證據的刑事責任,並對其牽連徇私枉法罪擇一重處。
事實與理由:
刑事反控人於2012年3月18日被以涉嫌妨害公務罪被刑事拘留,後又被追究貪污犯罪,2012年11月26日被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判刑十四年。 2013年2月7日,二審開庭審理,目前處於休庭期間。刑事反控人認為,該判決顛倒黑白,承辦檢察官、法官及其單位負責人、政法委負責人涉嫌構成犯罪。
刑事反控人沒有任何貪污的事實和行為;
一審起訴書指控、法院認定刑事反控人貪污大運保安費2831040元。實際情況是:刑事反控人作為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第七部負責人和電網簽訂保安服務合同,保安公司跟電網公司約定,電網公司提供近600萬元,保安服務公司提供600多保安進行大運電網安保,但刑事反控人用近600萬扣除公司基本利潤(12%)之後,基於安全的需要,聘用了1627名保安(增加人數已經過總公司批准)完成了安保。檢察機關便認為,反控人貪污了多增加的900多人的280多萬的費用!檢察官的邏輯是:合同約定644人,實際使用1627人,多出983人,這900多人產生的費用是多餘的,應該算作公司的利潤,但王登朝給花出去了,成了保安公司的成本,既然增加了成本,就等於貪污了公司的利潤,就構成了貪污。天哪,這是神馬樣的邏輯?
被反控人隱匿反控人案件的關鍵證據,已經構成犯罪;
反控人被刑事拘留之後,被控告人蘆光、黃雄斌等人進入反控人辦公室搜走了參與電網安保項目的相關人員從反控人處領取現金、並且出具過相關的收據及票據;雖然現有的證據也完全可以證明反控人的清白和無罪,但是該組證據更加明白無誤而直觀的表明,保安人員領取了全部的保安費用,刑事反控人並沒有將這些錢據為己有。但這些證據竟然被蘆光等人隱匿。蘆光等人隱匿證據的行為已經構成偽造、毀滅證據罪和徇私枉法罪!
被反控人明知刑事反控人無罪,對明知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對反控人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訴、審判;
刑事反控人最初被刑事拘留之前,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被訊問,後來被公安機關關禁閉,禁閉解除後,又被檢察機關以貪污罪來立案調查,在審訊期間,檢察機關調查人員竟然徵詢反控人意見以什麼罪名起訴自己合適,問自己希望坐幾年牢!
而且反控人在接受調查的過程中,隱約感覺到承辦人只是在例行公事,真正在操縱案件進展的,絕對不是幾個一般辦案人員所能,在構陷刑事反控人涉嫌犯罪問題的上,深圳市公檢法、政法委已經形成了一個徇私枉法犯罪集團。
基於以上的事實和理由,特此反控。
致:
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院
王登朝的委託辯護人:王全璋
二零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月7日,你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登朝貪污和妨害公務罪上訴案。在庭審過程中,兩個辯護人當庭解除了委託關係並退庭,上訴人王登朝也當庭向合議庭要求重新聘請辯護人(見庭審筆錄第14頁,以及第25頁順數第6、7行)。庭審休庭後,王登朝家屬另行委託了我和王全璋律師擔任本案辯護人,並取得了王登朝本人的簽字同意。
現辯護人的委託手續分別在2月17日、20日遞交了你院。遞交委託手續後,主審法官口頭通知說,經過合議庭研究決定,本案不再開庭審理。
本辯護人認為,合議庭不再開庭審理的決定,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5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辯護,應當准許;是否繼續庭審,參照前條規定(即第254條)。而按照第254條規定, 出現拒絕辯護情形時,合議庭應當宣布休庭,庭審不能再繼續下去。
在本案中,當兩個辯護人當庭提出解除委託關係退庭時,王登朝當即向合議庭提出要另行委託辯護人。
而按照該司法解釋第256條規定,另行委託辯護人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十五日止,由辯護人準備辯護。
本案是開庭審理,而不是書面審理。由於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出現了一些特殊情況,上訴人王登朝在庭審中根本沒有得到辯護人的有力辯護。
但是,合議庭在兩個辯護人都退庭後,庭審程序剛進入辯論階段,還沒有走完全部程序。在此情形下,合議庭也沒有宣布休庭,仍然繼續把庭開下去,讓王登朝一個作自我辯護。
本辯護人認為,合議庭的做法,嚴重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54、255、256條規定。
本案是一起重大案件,鑑於第一次庭審中出現的特殊情況,如果不再開庭審理,根本難以查明案件事實。如果就這樣作判決,很可能會發生錯判。
另外,本案程序也存在問題。一審法院認定王登朝的兩個罪名中的妨害公務罪,是指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務行為。
在王登朝“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公務後,該院才開始對他涉嫌貪污犯罪行為進行初查,後交給該院直接領導下的羅湖區人民檢察院立案偵辦。
按照《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規定,上下級人民檢察院之間是領導與被領導關係。
妨害了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的公務行為,由羅湖區人民檢察院負責批准逮捕、審查起訴,顯然是難以做到客觀、理性、公正。由於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特別是與指控的妨害公務案有利害衝突,兩級人民檢察院都不應對本案行使管轄權。
在本案的二審庭審中,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深圳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與上訴人和辯護人進行質證和辯論,這樣的司法情形,在實踐中極為罕見。
鑑於深圳市人民檢察院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鑑於羅湖區人民檢察院又是受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直接領導。因此,本案應移送廣東省其他市區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管轄。但是,鑑於本案已經進入了二審審理程序,為了保證法律程序的公正,建議將案件發回重審,然後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市區法院進行審理。
對本案程序上存在的問題,一審法院沒有查明,二審法院第一次開庭時,同樣沒有查明。這也是本人向你院申請再次開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理由。
本辯護人認為,只有再次開庭審理,才能查明案件事實,才能查明案件程序,才能充分保障上訴人王登朝的辯護權利。
綜上所述,本辯護人鄭重向你院申請要求再次開庭審理王登朝上訴案,以保證程序和實體公正。
此致
辯護人:北京市鋒銳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曉原
201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