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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擊奴役秩序的公民無罪——丁家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辯護詞

2014年04月16日

丁家喜案辯護律師隋牧青在這篇他稱之為對判決“毫無影響、意義”、“僅為公眾和歷史而寫的辯護詞中把中國的社會秩序稱之為“奴役秩序”——“人們的言行時時被各種無形的潛規則和恐懼束縛、籠罩,言行動輒得咎,所有人似處牢籠般相互警惕、敵視,這種牢籠秩序即奴役秩序;丁家喜們“衝破恐懼,勇敢地衝擊了奴役秩序,而這恰恰是建立自由秩序的可貴嘗試”。

辯護詞說公檢法三機關在本案中高度配合,確認彼此所有的違法行為,以便達到順利將丁家喜們入罪刑求之目的;本案程序存在多處重大違法;丁家喜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故意,其上街表達個人政治觀點、訴求是踐行公民權利,事實上也根本沒有擾亂社會秩序;本次審判是一次政治審判,是赤裸裸的政治迫害;“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罪名抽象而彈性空間巨大,成為執法當局用於鎮壓和限制公眾和平表達訴求的可心利器。

丁家喜案於2014年4 月8日、9 日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開庭審理; 4 月18 日法院宣判,丁家喜被判處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衝擊奴役秩序的公民無罪——丁家喜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辯護詞

各位法官(姑且這樣稱呼你們,我認為你們侮辱了法官這個極為高貴的名稱):

我知道,這篇辯護詞對你們的判決毫無意義、影響。 顯然,這篇辯護詞並非為你們而寫,僅為公眾和歷史而書。

在發表辯護意見之前,我要向我的當事人、被告丁家喜律師表達我深深的感謝並致以崇高的敬意!丁家喜律師是我素來敬慕的律師,其勇敢踐行公民權利,為這個千瘡百孔的國家大聲疾呼,是法律界乃至這個民族的良心與楷模!受其指定出任其辯護律師,我至感榮幸!

本案無需專業法律知識,只要具備人類基本的理性和良知即可輕易判斷:丁家喜及其所謂同案犯們無罪。他們的行為不構成任何違法,更談不上犯罪,非但如此,他們的行為還​​應當得到公眾的表彰與讚美!

公檢法三機關在本案中高度配合,互相掩護、確認彼此所有的違法行為,使違法行為合法化,以達致順利將丁家喜們入罪刑求之目的。警方基於極左的意識形態立案偵查,先抓人而後羅織罪名;檢方對警方所有違法、犯罪行為予以默認,同時將案件去政治化,使之法律化、技術化,以掩世人耳目;法庭對檢方所有程序違法之處予以保護、確認。三機關辦案過程充斥了思想追責、有罪推定、主觀臆斷、構陷入罪、濫權枉法等種種罪惡,構成當代中國法制史上黑暗的一頁。

具體分述如下:

一、程序方面

本案程序存在多處重大違法,公檢法相互配合構陷丁家喜入罪之意圖非常顯明。鑑於已有多位本案相關的辯護律師精細論證過本案程序重大違法問題,在此只做簡單列舉和必要說明:

1、警方先以非法集會罪刑拘丁家喜,而後以尋釁滋事罪報請批捕,檢方最後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起訴,這種罪名的隨意濫用違背了刑訴法正當程序原則和無罪推定原則。

2、公訴人由北京市一分檢的檢察員直接空降至海淀區檢察院並被海淀區檢察長任命為代理檢察員(無法律根據)。

3、法院非法拒絕向辯護律師提供視聽證據(應是當局懼怕視頻流向社會,曝光案件真相)。

4、本案多名“共同犯罪”被告人依法應併案審理,被非法強行分拆審理。

5、本案名義上是公開審判,但當局採取法院外拉警戒線、嚴密盤查行人、拒絕關注案件的旁聽者入內、安排人員佔據旁聽席、限製家屬旁聽(只給家屬兩個旁聽名額)等一系列非法手段禁止旁聽,導致本案事實上是秘密審判,公然背棄審判公開原則。

6、被告要求控方證人出庭作證而遭法庭非法拒絕。

7、庭審中,審判長不經請示院長,即刻非法駁回了辯護人要求審判長迴避的請求。

8、控方宣讀證人證言時,每次均刻意略去“公民聚餐”“官員財產公示”等字眼,對涉及警方敵視民主、自由、法治、公民權利等證詞均不宣讀,對可能有利於被告的證據拒不出示。

9、法庭質證過程中,控方非法拒絕提供書證原件又獲得法庭認可(系非常罕見的重大違法行為)。

10、庭審中主審法官對公訴人的非法要求基本一一接納,對律師則動輒呵斥、訓誡,乃至罰款、庭後剝奪本辯護人一審辯護資格。

拒絕控方證人出庭、拒絕提供書證原件質證,屬控方不能舉證,依法應視為控方控罪的事實根據不存在,法庭應立即當庭宣告丁家喜、李蔚無罪釋放。然而,法庭在控方不能舉證的情況下,仍遵照控方意思強行繼續開庭,令本辯護人忍無可忍,退庭抗議。 本案程序正義已遭踐踏淨盡,實體公正已屬幻想。

二、實體方面

偵查階段,警方追究思想犯罪意圖明顯。提請批准逮捕書闡述丁家喜“犯罪”成因時稱,“丁家喜因自身(89學潮)經歷對社會主義制度、政權不滿,產生了追求‘民主憲政’的念頭”,視民主憲政為負面價值。訊問筆錄中充斥了大量對丁家喜等人思想、價值觀的追問、解讀,警方的極左意識形態面目躍然紙上。

審查起訴階段,檢方對案件做了去政治化的技術處理,具體指控丁家喜兩項行為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一為多次組織及親自上街張打橫幅要求官員財產公示的行為,一為發短信煽動非京籍家長到北京教委門前請願的行為(丁家喜本人未到場)。

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要求主體系首要份子、具主觀故意(希望引發社會秩序混亂)、有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人數多或時間長;造成人員傷亡或公私財物重大損失;影響或者行為手段惡劣等),四要件缺一不可。對照此四要件,丁家喜的行為無一符合,顯然不構成本罪。

1、主體要件方面,無確鑿證據證明丁家喜係要求官員財產公示及教育平權活動的組織、策劃者。

以網絡為紐帶的活動特點是無組織、自發性,活動參與者的關係是扁平而非層級關係。控方挖空心思將丁家喜與一些網友聚餐商議視為組織、策劃、煽動,非要找出活動的組織、策劃者,是製造政治冤案、進行政治迫害的黑幫思維、流氓手法。

2、主觀要件方面,丁家喜沒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故意。

丁家喜們上街舉牌要求官員財產公示,其目的明顯是要引起更多人關注該話題,促進官員財產公示立法,其動機在追求社會進步。

無論丁家喜是上街打橫幅還是發短信呼籲非京籍家長到教育部請願,均無法合理推測其主觀上有製造社會秩序混亂的目的、動機,同時公訴人也承認丁家喜強調上街要理性、平和,不與警察發生衝突,不擾亂社會秩序,只是對此解讀不同:公訴人惡意解讀為“這證明他們已意識到上街的後果,仍積極尋求這種後果的發生。可見,無論丁家喜們“上街”後的行為是否理性、平和,是否擾序,控方均可任意扭曲其目的、動機,毫無法律根據地把“上街”視為違法行為。 辯護人認為,作為一名從業近20年、收入頗豐、品行一貫良好的執業律師,丁家喜沒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犯罪目的、動機,其上街表達個人政治觀點、訴求以促進社會進步的目的、動機非常明顯,控方在肆意顛倒黑白,純屬構陷。

3、客觀要件方面,丁家喜們沒有起哄鬧事、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行為。

(1)、丁家喜沒有聚眾行為。

a、所謂聚眾,是指召集、聚集眾多人做某事,是指一種主動、積極行為。丁家喜兩次與李蔚、袁冬等人上街舉牌,並非召集者(第一次系偶遇,第二次系臨時共同提議)。至於丁家喜沒有參與的舉牌活動,他更不是召集者。所有控方指控丁家喜犯罪的活動均為自發。且一同上街舉牌者最多時僅7人,不能稱之為“眾”。

b、“引發群眾圍觀”也不是聚眾。

“引發群眾圍觀”非丁家喜們所能控制,是被動、消極的人群匯集,與聚眾的主動、積極性質不同,“聚眾”是召集者的主觀意志的實現,“引發群眾圍觀”是圍觀者主觀意志的實現,二者性質截然不同。

c、指控丁家喜發短信煽動非京籍家長到教育部請願構成犯罪是“欲加之罪”。

控方所說的“煽動”是帶明顯貶義色彩的詞彙,並非中性的法律術語。所謂“煽動”,其實是呼籲、請求,非聚眾行為,屬言論自由范疇。呼籲、請求並不必然導致聚眾,二者既不等同,更沒有因果關係。即使北京教委門前確實發生了嚴重的秩序混亂,丁家喜也不應對此承擔責任。如果強烈建議某人到某醫院治病,某人卻病死於該醫院,建議者應該承擔刑責嗎?僅僅發個呼籲、請求短信就要被控罪,當今世界,除了我國,大概只有北韓才會發生。

d、退一步說,即使“聚眾”之說成立,聚眾本身並不違法。

中國並無法律規定明確禁止聚眾,而聚眾是日常生活中隨處可見的行為,如黨政慶典活動和常見的商業宣傳活動、常見的各種聯誼活動。如果打橫幅引發一些群眾圍觀會帶來違法或犯罪的風險,那麼國慶大典的組織、策劃者就應該是超級罪犯。

(2)、丁家喜們沒有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a、中國沒有任何法律規定禁止在公共場合張打內容政治正確的橫幅以表達訴求、觀點,我國到處張貼的政治標語、計生標語、商業標語和為某些臨時官方活動而張打、張貼的標語,均無需批准。故丁家喜們的行為並不違法。警方、保安對其活動的干預非法。

b、雖然警方、保安干預丁家喜們的活動非法,丁家喜們仍無對抗行為,以致警方在起訴意見書中曾用“被告人以逃跑的方式抗拒、阻礙執法”這樣的荒唐字句描述丁家喜們所謂的抗拒、阻礙執法。

4、行為情節方面,即使丁家喜們上街張打橫幅要求官員財產公示的行為確有不妥、違法之處,也遠談不到“情節嚴重”。

控方至今沒有舉證證明丁家喜們的行為到底如何危害了社會、造成了什麼樣的嚴重後果,沒有一個受害人出來舉報、指證丁家喜們的行為造成社會失序、為他人帶來損害。控方認定丁家喜們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理由竟然是“社會影響惡劣”,純屬主觀臆斷、顛倒黑白。

5、補充說明:丁家喜們在公共場所張打橫幅要求官員財產公示,系行使公民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是完全合法、正當的行為。

(1)、言論自由並不限定場所、方式。以圖書、網絡、傳統媒體等載體以語言、文字描述事物、表達觀點、訴求系言論自由,在特定公共場所通過語言、文字、某種行為方式表達觀點、訴求亦屬言論自由,言論只需不引發即時的重大危險即可。

(2)、 公共場所自古及今一直承載集會、表達公眾政治觀點、訴求等功能,丁家喜們的行為本身即為公共場所秩序的一部分。

(3)合法、正當權利的行使即使客觀上造成社會失序和對他人權益的間接傷害,因非其主觀追求的結果,言論、行為者也不應承擔刑責,因此間接造成一定的社會損害,只能視為社會發展不可避免的代價。如歐美國家的罷工,常造成社會失序和相關方嚴重的經濟損失,但罷工組織者並不必為此承擔刑責

(4)、丁家喜們張打橫幅要求官員財產公示,客觀上有助於當局反腐敗行動。當局對此抓捕、審判,只能理解為當局刻意打壓言論自由,禁止民間表達反腐訴求,其姿態是:即使反腐,也絕不容小民置喙。

三、關於集會

鑑於警、檢方均認為丁家喜們上街張打橫幅的行為涉嫌非法集會,故有必要在此對集會問題予以闡述:

1、集會,即一定數量的個體聚集於公共場所之意。按照社會常識及世界各國通例,數十人以上的個體聚集,方稱得上集會。

丁家喜們上街張打橫幅要求官員財產公示,人數最多時只有7人,顯然並非集會,本質上仍屬公民個體表達自由范疇,不屬治安管理範疇,警方以非法集會罪對其抓捕非法。

2、非法集會概念錯誤。集會是人類自然權利,蓋因人類天性傾向群居、聚集生活而厭惡孤獨,該權利已經我國憲法確認、保障,遊行、示威權係由集會權衍生。集會本身無論根據自然法還是我國憲法,其本身不應有非法之說。集會中有觸犯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應以該行為性質、罪名追究集會者違法、犯罪責任,而不殃及集會本身。集會未經申請、批准,至多只是違章行為,而絕非違法行為。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系剝奪公民集會權利的概念。

3、自《集會遊行示威法》頒布25年來,除官方組織、默許的集會,幾未聽聞有集會被批准者。 25年實踐已充分證明,該法賦予警察對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利的審查、批准權力,事實上剝奪了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利,完全違背了上位法《憲法》35條之規定,系典型當廢之惡法。

4、即使非法集會的概念及認定均可成立,丁家喜們的行為內容政治正確、合法正當,即便行使權利形式有瑕疵,也不應苛責,更不可以犯罪論之。

四、關於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

鑑於當局2013年對眾多上街公開表達政治訴求的維權人士以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進行抓捕、審判,該罪系去年打壓維權人士最“流行”的罪名,故在此對該罪名予以簡析。

1、比之一般刑法概念,擾亂公共秩序是一種抽象概念,而刑名立法的對象應為具體行為而非抽象行為。把抽象的社會學概念引入刑法,系立法錯誤。

2、社會秩序是動態而非靜態概念,每個參與者的行動及行動者與秩序規則的互動構成社會秩序。任何人做任何事都必然引發既有秩序的變化,這種變化仍為社會秩序的一部分,但若法治闕如,這種秩序的變化易被指為刑法意義的“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以刑法評價這種秩序的抽像變化極易帶來任意入罪的惡劣後果。

3、主要以行為人非主觀追求的抽像後果而非行為本身作為刑求入罪標準,違背法治原則。在法治環境下,行為人即使完全不懂法律,對自己的行為會否受到懲治會有理性預期,而抽象罪名的存在,使得人們喪失了合理預期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而時時處於恐懼之中。

4、本罪與其他擾亂社會秩序罪如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交通秩序罪、尋釁滋事罪等皆為人定法而非自然法意義上的罪名,其保護客體皆為可任由強權者解釋的、抽象的社會秩序,罪名抽象而彈性空間巨大(俗稱口袋罪),從而為執法當局的濫權枉法提供極大方便。這些罪名一向用於鎮壓和平集會、限制公眾表達訴求,成為行政當局打壓公民言論、集會等政治權利的可心利器,其惡法性質昭彰。

本罪彈性空間大、適宜當局任意解釋、操縱的特性使得當局選擇以本罪起訴丁家喜們。

五、綜述

本案的實質是當局以打擊擾亂公共秩序之名行踐踏公民權利之實,是當局打壓公民權利的惡劣範例。

通過會見、閱讀案卷、庭審,作為執業20餘年的律師,辯護人看不出丁家喜們的行為有一絲一毫的違法性,更遑論犯罪(因其行為不具任何社會危害性,也未違背任何現行法律規定),相反,其行為只能以理性、正義冠之。看訊問筆錄和證人證言,辯護人真切地感受到丁家喜們坦蕩無私的正氣和警方有罪推定、欲陷人罪的邪惡。

稍有理性、稍知國情的人都明白,本案要害不在於丁家喜們的言行是否擾亂了抽象的社會秩序,而在於其訴求、觀點有損於貪官群體和一些不公平政策的受益者,有損於當局的私利和顏面。當局抓捕、審判丁家喜們,在打壓言論自由的同時,也撕掉了虛偽的遮羞布,公開、明確地為貪腐和不公背書。 中共18大倡導的核心價值包括自由民主法治平等公正等普世價值,與現實中當局秉持的價值觀截然相反。

本辯護人認為,本案的訴訟,從程序到實體都是罪犯對無辜者的蓄意構陷,對丁家喜們的抓捕、審判是一次保護貪腐、侵犯民權的公權犯罪活動。

六、結語

這是一次毫無懸念的審判。有罪判決早已打印,之所以還要開庭審理,不過是要向世人演示所謂的法治和公正。世人都明白,這次審判是一次政治審判,是赤裸裸的政治報復、政治迫害,而不是什麼法律審判,法律應昭示的正義、公平與這次審判毫無關係。

這是罪人對義人的審判,是貪官群體對民族良心的殺戮。可以斷言,在不久的將來,這次審判將成為所有參與迫害者的永久恥辱和丁家喜們的無尚榮耀!無需歷史和未來的法律審視,無論過去還是當下,丁家喜們的公義、良知之舉已得到世人的高度讚譽。

這次審判,為了指控丁家喜們的行為有嚴重社會危害性,公訴人再次祭出“維護社會秩序”的殺器。與過往諸多迫害案例類似,“維護社會秩序”已成為當局愚弄公眾、壓制其合理訴求的絕妙擋箭牌。那麼,我們應如何看待當局口中的社會秩序呢?我認為,人類有兩種社會秩序,一種秩序是由每個參與者的行動自髮型構而成的自由秩序。這種秩序下,人們籍憑常識與理性即可自由行事,對自己行為後果可合理預期而不必擔心動輒踰矩獲刑;這種秩序下,尊嚴伴生於權利,人性之善得以張揚。另一種秩序是強權刻意建構的秩序,這種秩序下,表面上人們也可能依法享有公民權利及獲得公民尊嚴,而實際上,人們的言行時時被各種無形的潛規則和恐懼束縛、籠罩,言行動輒得咎,所有人似處牢籠般相互警惕、敵視,這種牢籠秩序即奴役秩序。這種秩序下,尊嚴依附於權力,是奢侈品;這種秩序下,公權之惡肆虐無度,人性之惡釋放充分;公權之惡與人性之惡的交互作用,身體與心靈的雙重奴役,是每一個良知、智性未泯者無法承受的生命重負。不幸的是,幾十年來,我們國家形成的社會秩序恰恰是後者。

我們有國家根本大法——憲法,憲法上所載的各種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看似大體完備,也僅是紙面的權利,如何行使公民權利以及界定公民權利邊際,盡由警察等行政機構按照其價值好惡決定。憲法上的公民權利,自始就停留在紙面。

丁家喜們上街舉牌要求官員財產公示,正是要將紙面的公民權利轉化為現實的權利,重拾公民的尊嚴。在我看來,丁家喜們確實衝擊了某種秩序——他們衝破恐懼,勇敢地衝擊了奴役秩序,而這恰恰是建立自由秩序的可貴嘗試。為此,他們站到了被告席上。

丁家喜們明白,奴役之路是千萬人的恐懼、沉默鋪就,為此他們走上街頭踐行公民權利,勇敢地挑戰超級龐大的貪官群體,挑戰那令人時時處於恐懼的奴役秩序,似飛蛾撲火,卻光彩絢爛,必將激發更多的後來者!正如丁家喜在庭審最後陳述所言的蝴蝶效應:起初,雖然一隻蝴蝶的翅膀不能扇起風浪,但由於系統連鎖反應,在未來的某一天將掀起驚天颶風。

此案本無需法律論證,公眾的理性與良知會判丁家喜們無罪!而專司炮製政治迫害案者如諸君,必定無法逃脫歷史和法律的審判。這審判為期不會太遠,相信諸位有生之年能夠看到。

 

丁家喜的辯護律師:隋牧青

2014年4月16日

——轉自新公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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