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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程序開展的國別訪問

專題和國別任務的特別程序都可以開展訪問,調查特定國家的人權狀況。訪問後,任務負責人將向人權理事會提交調查結果和建議報告。

訪問程序先由任務負責人向聯合國成員國遞交訪問申請。如果該國同意,將發出邀請,在雙方同意的日期進行訪問。不過,該國可能在任意時間向任務負責人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發出邀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高專辦也可建議前往訪問。 可能會導致發出國別訪問邀請的若干因素包括:與專題報告或研究有關、一國近期的人權狀況變化、出於實現地區平衡考慮的某項任務,以及可能會造成影響的訪問。

特別程序聯合製定了標準的職權範圍,列明了成員國向任務負責人發出邀請時應當提供的保障:

 (一)在全國范圍內特別是在限制區域內的行動自由,包括提供交通便利;

 (二)調查自由,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容許進入所有的監獄、羈押中心和訊問地點;

(2)聯繫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門機關;

(3)聯繫非政府組織、其他私營機構的代表和媒體;

      (4)如認為是完成其特別程序之所必需時,任務負責人得以在保密且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接觸證人和     其他個人,包括被剝奪自由的人;以及

      (5)充分獲取所有與其任務相關的文件資料;

 (三) 該政府須保證為此與特別報告員/代表接觸過的人,不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個人,都不會因此遭受威脅、 騷擾或懲罰、或者受到司法起訴;

 (四)適當的保安安排,但不能限制上面提及的行動自由和詢問自由;

 (五)上述保障和便利應同樣提供給在訪問前、訪問中和訪問後協助特別報告員工作的聯合國工作人員。

以往對中國的國別訪問

截至2016年8月,聯合國已有7項特別程序的專家對中國展開過訪問:

此外,還有12項特別程序的專家訪問中國的要求被擱置

  • 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15年提出要求
  • 和平集會與結社自由權利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11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2和2013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 人人有權享有最佳身心健康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06年提出要求
  • 法外處決、即審即決或任意處決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05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08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 人權維護者處境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05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08年和2015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 適足生活水準權所含適足住房問題及在此方面不受歧視權問題的特別報告員,2008年發出請求:英文中文
    • 2008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4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 少數群體問題特別報告員,2009年發出請求:英文中文
    • 2009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0年和2015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 享有安全飲用水和衛生設施的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10年提出要求
  • 法官和律師獨立性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中文
  • 2011年,首次提出要求
  • 2013、2014和2015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 強迫或非自願失踪問題工作組:英文中文
    • 2013年,首次提出要求(2月)
    • 2013年,就要求發出提醒(9月)
  • 危險物質及廢料的無害環境管理和處置對人權的影響問題特別報告員:英文
    • 2005年提出要求(然後是有毒和危險產品和廢物非法轉移和傾倒對享受人權的不利影響問題特別報告員提出要求)
    • 2014年就要求發出提醒

儘管中國在2004年向宗教或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發出邀請,但在特別報告員2006年提出訪問日期之後,中國就沒有下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