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和國別任務的特別程序都可以開展訪問,調查特定國家的人權狀況。訪問後,任務負責人將向人權理事會提交調查結果和建議報告。
訪問程序先由任務負責人向聯合國成員國遞交訪問申請。如果該國同意,將發出邀請,在雙方同意的日期進行訪問。不過,該國可能在任意時間向任務負責人在沒有申請的情況下發出邀請,人權理事會和人權高專辦也可建議前往訪問。 可能會導致發出國別訪問邀請的若干因素包括:與專題報告或研究有關、一國近期的人權狀況變化、出於實現地區平衡考慮的某項任務,以及可能會造成影響的訪問。
特別程序聯合製定了標準的職權範圍,列明了成員國向任務負責人發出邀請時應當提供的保障:
(一)在全國范圍內特別是在限制區域內的行動自由,包括提供交通便利;
(二)調查自由,特別是在以下幾個方面:
(1)容許進入所有的監獄、羈押中心和訊問地點;
(2)聯繫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部門機關;
(3)聯繫非政府組織、其他私營機構的代表和媒體;
(4)如認為是完成其特別程序之所必需時,任務負責人得以在保密且在不受監督的情況下,接觸證人和 其他個人,包括被剝奪自由的人;以及
(5)充分獲取所有與其任務相關的文件資料;
(三) 該政府須保證為此與特別報告員/代表接觸過的人,不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個人,都不會因此遭受威脅、 騷擾或懲罰、或者受到司法起訴;
(四)適當的保安安排,但不能限制上面提及的行動自由和詢問自由;
(五)上述保障和便利應同樣提供給在訪問前、訪問中和訪問後協助特別報告員工作的聯合國工作人員。
截至2016年8月,聯合國已有7項特別程序的專家對中國展開過訪問:
此外,還有12項特別程序的專家訪問中國的要求被擱置。
儘管中國在2004年向宗教或信仰自由問題特別報告員發出邀請,但在特別報告員2006年提出訪問日期之後,中國就沒有下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