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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提請緊急關注王宇律師涉嫌傷害案遭逮捕、判刑一案的建議書及律師函

July 14, 2010

關於提請緊急關注王宇律師涉嫌傷害案遭逮捕、判刑一案的建議書

全國人大、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

受被告王宇委託,經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指派,張凱律師作為王宇涉嫌故意傷害案件的辯護人,該案一審業已結束,王宇律師被判三年,現在正在二審中, 我瞭解到,該案在偵查、審理過程中多處程序違法,嚴重侵犯律師權利,變相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具體理由如下:

一、未依法給辯護律師下達開庭通知書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進行下列工作: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 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根據《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試行)》的通知(六)將傳喚當事人和通知辯護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勘驗、檢 查筆錄製作人,翻譯人員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張凱與王宇愛人是在6月21日上午建立的委託關係,當天下午工作時間至北京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以下簡稱鐵中院)院提交委託手續,但該院刑庭無人接 待,6月22日晨趕至天津,遞交了委託手續,所以按照法律規定,該法院至少應該在三天後開庭審理,並應該下發開庭通知書,但是該院在沒有給律師下發開庭通 知書的情況下就開庭審理,客觀上剝奪了被告律師的辯護權。

二、強制律師進行非法安檢、搜包等行為,變相剝奪律師辯護權。

張凱律師得知該院開庭,準備進入法庭,卻要求強制安檢、搜包等,如果不配合就不許進入法庭,律師無法配合這樣的違法行為。後被天津鐵路運輸法院院長 告知強制安檢是鐵中院的行為。

根據《關於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維護司法公正的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規定:第十一條,律師持本人有效律師執業證依法參加訴訟,進入法院時,律師本人及 攜帶的訴訟材料、物證、筆記本電腦和公務用包等免予安全檢查。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二)對參加庭審活動的 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張凱律師事後至北京鐵路中級法院要求其解釋為何要求強制安檢,該廳長說根據最新最高院的規定,律師也要安檢。然而,張凱律師多方核實也未查詢到最高 院有此規定。

三、拒絕為律師複印案卷

張凱律師在二審開庭後第二天即到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要求複印案卷,被鐵路中級法院以未參加庭審為由拒絕。事後多次至鐵路中級法院提出該要求,均被拒絕。未參加庭審絕不 是拒絕複印案卷的法定理由,恰恰因為沒能參加庭審,才要通過複印案捲來知曉案件情況,以此發表辯護意見,法院拒絕為律師複印案卷,實質上剝奪了律師的辯護 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非常清晰的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鐵路法院 完全無視刑事訴訟法規定,客觀上剝奪王宇的辯護權。

四、該案辦理程序多處違法

從案卷中瞭解到,本案的偵查機關主要是天津鐵路公安處天津西站派出所,然而,刑事案件派出所根本沒有偵查權,派出所的職能僅僅限於《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職能,本案中大量的偵查都是由該派出所完成。十月十四號既已經做出鑑定是重傷,而之後的大量偵查仍多是是由該派出所進行。更重要的是,該派出所 在本案中本因該迴避,王宇與車站檢票員發生衝突,向該派出所報案,但該派出所不予理睬,王宇遂投訴該派出所不作為。因此,王宇始終懷疑此次受審是派出所的 報復行為。該派出所既違法進行了偵查,又未履行迴避義務。

並且,該案一審中,檢控方出示了大量“情況說明”作為證據,然而根據證據法定原則,該說明不屬於任何證據種類,不應當被採用。

五、案件事實認定違背常識

霍姆斯語:“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該經驗就是指一般理性人的常識,該案就多處違背常識。該案一審中,事實部分始終存在爭議,王宇始終認為 自己是受害者,是被檢票員毆打,而不是打人者。王宇要求出示當時的錄像,檢控方稱:西站沒有錄像。之後王宇一審律師提供了西站有錄像的照片,檢控方又稱該 錄像已壞。該案的檢控中表明:王宇毆打三人,一人是20多歲的小夥子,一米八幾的身高,被打倒在地並構成重傷,一個是中年婦女,被打成輕微傷,該事實就違 背常識,一個文弱的女子,怎麼可能做到這點?

六、該案違背程序正義之基本原則

我們注意到:本案是律師王宇與鐵路職工發生衝突,王宇認為自己是受害者,那麼北京鐵路局有可能是責任承擔者,然而本案的偵查、檢控、審判、鑑定、看 押,全部由北京鐵路局的職工完成(當時鐵路公安還沒有改革)。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是違背基本法律倫理的。難求公正。

鑑於以上基本事實,我們提請全國人大、最高法、最高檢緊急關注本案,因該案系鐵路法院審理,企業辦法院之弊病以呻吟數年,且其缺乏真正監管機構,特 提請上述機關給予關注,為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

北京律師 張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