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80+ Shanghai Petitioners Call for Revision of Petition Regulations and Investigation into Wrongdoing by State Bureau of Letters and Calls

March 8, 2016

More than 80 Shanghai petitioners filed a joint application for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with the State Council 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 requesting the following:

  • Confi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at Article 35 of the Petition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ther regulations, and some petitioning documents do not protect petitioners but instead protect local governments’ unlawful conduct, and ignore the interests of those whose rights have been violated, and that these regulations should be amended; and
  • Confirm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that the 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 does not implement the Petition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that its actions in concert with those of local governments to jointly suppress rights defenders are illegal.

The application argues that, according to Article 35 of the Petition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if a petitioner disagrees with the conclus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there is no means of going to a higher authority, such as the 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 for reconsideration. This is clearly contrary to common sense and basic legal procedures. This provision further acts as a shield for unlawful conduct by local governments, as well as a sword that presses citizens toward a state of hopelessness.

Furthermore, the State Bureau for Letters and Calls basically implements no effective measures to curb actions by local governments and by entities that hold no law enforcement authority that infringe on petitioners’ rights—such as intercepting petitioners, beating or detaining them—and also does not handle or oversee the resolution of problem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Even worse, when encountering a thorny problem, it actually colludes with local governments to suppress petitioners. And the phenomenon of the State Bureau linking hands with local governments solely for personal gains can be found everywhere, and is rarely punished.

Attachment: Ma Yalian: "Who Will Supervise State and Local Petition Mechanisms to Ensure The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 请 人:见附表名单

被申请人:国家信访局,法定代表人:舒晓琴,职务:局长,地址:西皇城根9号

申 请 事 项

一、请求依法确认《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

二、请求依法确认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事 实 和 理 由

我们是上海各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维权者,我们因在上海投诉无门甚至屡遭迫害的情况下,凭着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依法行使宪法和《国务院信访条例》(下简称:条例)赋予的上访控告权,到国家信访局等信访部门控告地方政府和其它权利部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渎职行为,本以为会云开日出,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但事实情况却让我们伤悲之极。

上海权利部门非但拒不修正错误、查处违法者,反而为掩盖腐败丑行,不惜动用专政工具,行使了暴殴、拘押和关黑监狱软禁等一系列刀俎上访平民的严重违背宪法、侵犯人权之恶性事件。

而理应作为国家依法、执法典范的最高信访部门——国家信访局,竟也不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上访权,还公然罔顾、违背法律规定,职能错置、助纣为虐,对地方政府镇压上访民众起到上梁不正下梁歪的“榜样”作用,使申请人诉求未解还遭致更大的迫害和摧残,

一、《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

首先须指出的是,一个国家若法治畅行,就无信访存在的必要。信访是人治的产物,是对法律的嘲讽,是老百姓对国家法律形同空文、权治至上而无奈选择的救济途径。且即便进入诉讼程序,一旦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政法系统也会将诉讼者列入信访层面加以布控。而将此种局面的产生归结于民众思维定式而非官权乱政、乱法,显然是颠倒黑白和错打板子的。当前一味强调以法治国,信访办不再受理理应由法院审理的案件,是胡子眉毛私剃之举。试问:法律低于官律下,司法途径能正常化吗?再试问:正常法治状态下,所有事项都理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机构又有存在的必要吗?设偌大的机构只为给维权者起告知牌作用吗?故其实,官方很清楚,就目前情势下,信访仍是我国维权、申诉的主要途径之一。

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的信访条例规定,内中条款很多与情理、法治和程序不符、相悖,极易造成信访者被地方政府恶意、违法出具或不出具信访答复的情况。

按法律程序,如果诉讼人对地方高院的裁定不服或地方三级法院违法不受理,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起诉,这就给了诉讼者更高层级申诉的渠道,尽量避免、缩减了地方法院受地方利益所控而滥用司法权的空间。

按理,信访程序也理该依此层级、程序参照办理。但令人瞠目的是,信访条例的规定却或自相矛盾、或截断了民众向更高层级申诉的渠道,将中央政府自我架空。

如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一般来讲,复核意见书基本都是由省、直辖市政府出具,按此规定,信访人对地方政府的复核结论不服,无法再向更高的权利机关——国家信访局提起复核,这无疑就给了为保护地方利益、掩盖地方丑恶而出具恶意、违法复核意见书的地方政府可乘之机。于是,上海市政府就出具了大量的或文不对题、或恶意曲解、或公然保护侵权者等恶意违法的复核意见书。于是民众就再也投诉无门了,这样的规定,合情、合理、合法吗? 且与第16条规定相矛盾。

查条例第16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法无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

依此规定说明:1、信访人对地方政府的答复意见不服的,可按程序向更高的中央政府层级控告、上访;2、当地办理机关若不受理或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信访人可向中央层级控告;3、信访人若信不过当地政府可以越级上访。

而第35条办理规定,明显违背基本常识和法理程序(信访程序也该讲法理),更成为地方政府违法行为的保护伞,成为将民众推向万劫不复之地的恶魔之剑!

更荒唐的是,国家信访局接待员对“越级上访”的解释:有省市地方政府信访书面答复或者复核意见书的,就是最后的答复,我们不受理;没拿到省市级信访书面答复或复核意见书的,就属于越级上访,我们也不受理。

试问:若此解释合理,那国家信访局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又在哪里呢?纳税人花大钱难道是养着这帮闲人玩耍的吗?

我们这些维权者,上访控告少则几年,多则20多年,基本没人拿到过地方政府的书面答复,连受理或不受理通知都没拿到过,地方政府拒不出具书面(口头都没有)答复或者出具违法答复,难道国家信访局要逼我们拿着枪炮去讨书面答复、去要求合法合理答复吗?

何况,无论宪法还是条例,都未限定公民不得越级上访;更何况,我们都是由街道(镇)、区再到市逐级控告后,在规定期限内得不到是否受理、信访答复或者得到违法答复后,再到中央政府控告地方违反条例或其它法律规定,我们怎么就成越级上访了?

此实际执行的所谓“越级上访”规定,是对法规的故意曲解,是违背条例的恶意推诿,是失职和渎职行为,更是鼓励地方政府无所顾忌敷衍民众、亵渎法律的尚方宝剑!

该条例虽对信访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规定要惩治并承担法律责任,但实际上我们从未见到哪个行使违法、错误举措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被惩治过,更甭谈承担法律责任了,反过来是控告者被不断地以各种编撰的罪名受惩罚、整治。第六章规定完全就是空谈!

我们强烈请求:对该条例作出审查和修正。

二、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中央三令五申要抓作风、要依法、要反腐败、要……,但作为全国最高申冤救济途径的国家信访局,却带头行使了一系列违背规定、侵犯公民控告权的举措。

1、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一章的规定,不履行保护我们的合法上访权。

近年来,国家信访局出台了一系列解决上访问题的文件、政策,然至今在当地申告无门、无奈进京的全国各地上访者,仍继续受到地方政府违法措施的打压,并明目张胆地在国办接待室和各部委拖打、押回上海关黑监狱整治、拘留甚至劳教、判刑。此类经历申请人和凡来首都上访的民众都有切肤的体会,国家信访局对此类违法事件是全然知晓的,却听之任之,视而不见、充耳不闻,如此昏聩,简直成了吸纳税人血的寄生虫。无论如何,都该承担失察、渎职的责任了吧?!

遗憾的是,国家信访局一方面指出地方政府和各部委某些接待室恶待上访群众的行为违法,另一方面却根本不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地方政府、甚至无任何执法权的侵权方截访、殴打、关押上访人、不依法处理、督办问题的解决。更有甚之,感到棘手时竟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压制上访人。而为求个人私利联手地方政府的现象也比比皆是,却鲜有惩处。

(1)如上述,将所有的信访人全部推拒到地方,称之为越级上访而不理,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内,基本成了一座空城。

(2)为求个人私利,将来访民众销号早就是光天化日下的司空见惯。但其中除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因帮助地方销号求得巨额财产得到法律惩罚,大量更多的并未被揭出和惩处。而被销号的来访者,当然也根本得不到弥补和救济。

(3)按条例第四章受理和第五章办理和督办规定,受理或不受理需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答复最长不得超过9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无论地方政府还是国家信访局,都从未遵此规定办理过。按正常程序,地方政府不依法受理或违法出具书面答复,我们当然可以、也只能要求国家信访局受理、复查了。但实际是国家信访局根本不理睬。

(4)条例第3条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但实际是信访人在不断地受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打击和报复,我们都因维权被殴打、关押,但国家信访局对我们的控告置之不理,我们的合法控告权非但未得丝毫保护,还反过来被国家信访局和地方联手施恶。

   (5)条例30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可国家信访局却认同地方政府“谁家的孩子谁家抱”之荒谬逻辑,将信访人推到侵害其的单位或个人,这无疑是将被侵害者送回到虎口,是严重违反信访条例和举报条例规定的。

何况,我们状告的已是也不断包庇罪恶、违法的上海市政府,按举报和信访等条例规定,就应直接归口国家信访局处理、负责了,上海市政府都理应回避。更甭提最早控告的区政府和违法侵害我们的责任人了。

(6)条例第28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但国家信访局就带头悖逆此规,无论何事都以浆糊、敷衍手法应付,什么查清事实,什么分清责任,统统的置若罔闻、一推了之。

(7)条例第18条“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我们个访受到粗暴打压,进接待室难如上青天。无奈集体上访(也为避免人身伤害)、联名控告上海地方政府不作为、渎职和违法,却也不被允许。竟将到国家信访局的正常集体访,定性为“非访”。

而所谓的“非访”定性,也完全是由官方凭个人意志、拍屁股决定的,非法律所定。

更令人丧气、悲怆的是,每次节点或者集访时,国办接待室门口有北京和地方政府警察、截访者如临大敌般的严守、抓捕,如此严峻、恶劣的局面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治国、认真解决民生问题的今天,依然没有任何改变还更过之。此种“挂羊头卖狗肉”甚至“做婊子立牌坊”的行为,当令每个相信党和政府的百姓痛彻心扉。

诚然,国家信访局和中央各部委信访办可能也有自己的难言之隐,我们仍一厢情愿地认为多数接待员应是德、才兼备的。也许体制弊端等诸多错综复杂的原因使他们难以解决如潮般涌来的冤民之屈,长期工作中的司空见惯更使他们麻木或无奈。但不管出于何种理由,作为国家最高救济途径、最后一道守法执法屏障、理应具备民众之最大期望值的最高权利部门接待室——国家信访局,都无法、也不能推却其违法、失职的责任。

综上所述,上海和全国各地方政府之所以能如此肆无忌惮、变本加厉地公然制造冤假错案、迫害、镇压合法上访民众,根本原因就在作为最高权利机关之一的国家信访局也不顾百姓死活、不依法办事并纵容、包庇甚至狼狈为奸。如此局势当令广大相信政府、相信党的民众备感绝望。

为此,特按《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向贵办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办能正视国家信访局内部存在的严重问题,依法审查和确认上述二项复议申请。

此致

国务院法制办

申请人:(见所附名单)

2016年3月8日

      


附:

谁来监督国家和地方信访机构履行职责?

马亚莲

2016年3月8日,我们上海部分维权者按《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第九条规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起二项行政复议申请:一、请求依法确认《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5条等规定和部分信访文件具保护地方政府违法举措、无视受侵害民众利益之实,应予修正;二、请求依法确认国家信访局不依法履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联手地方政府打压维权者的行为违法。

应该讲,较之以前,国务院法制办有了些微转变和进步。2004年我曾向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信访局的失职等行为提起过复议(之前我向国家信访局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未被理睬),国务院法制办答复我:对信访机构的行为不能复议。当问其规定从何而来时?法制办工作人员仅答复向来如此,却说不出依据。在我据理力争后,工作人员让我过二天再去,说向领导请示后再作答复。但第二天,我就在国家信访局接待室弄堂口被上海政府截访,押回上海就第二次被劳教了。此后,上海有其他维权者也曾提起复议,但均遭到拒绝。故此次国务院法制办能够收下,就已是一种进步。

但对国务院法制办会否对信访条例不合理处重新审查并提议作出修正、能否对隶属相同国务院治下的国家信访局失职、渎职作出公正、依法的复议决定?我们绝对是疑虑重重的。

倘若国务院法制办都不能严守职责、依法复议,只是象征性地走程序、应付,那中国老百姓只有撞墙或揭杆了,因为目前的法院,也决不肯受理对信访机构的起诉的,何况法院枉法判决在中国也比比皆是,尤其是涉及到行政案的审判上。

即若无铁面对其制约的机构存在,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正常履职、是否公正就只能凭其良知了。尽管信访条例第六章规定信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正常履职、违法等需受到惩处、承担法律责任。但试问:自己能监督、处理自己吗?现在,堆积如山的信访案件甚至几十年都未得处理,除了制度原因,难道里面就没有信访机构的失职、渎职和信访工作人员能力缺失、敷衍和道德沦丧的责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因帮助地方政府销号终于被追究了,但多年且普遍的销号是他一个人能干成的吗?且目前销号和信访机构及人员的素质等状况得到改善了吗?非也!

由自上而下的全国信访机构严禁上访者录像录音之举即可推断,信访机构根本不会依法、依规办事,从某种制度原因讲,他们也无法正常办事,因为全国性的官权腐败根本不是信访机构能够改变、处理的。否则为何不敢让来访者录音录像?行得正,坐得端!怕谁录音录像保存证据?

信访机构会借口他们内部有录像监控设备,可一旦来访者状告在接待室内受到非正常接待甚至侮辱、殴打,信访机构从来不肯出示监控以示清白。如此心虚足以证明事实真相。

按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列第二项复议申请,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同样道理,国家信访局会作出自己存在问题的复议决定吗?就目前情势而言,是绝无这种可能的,只会将行政复议申请搁之一边、不理不睬吧。故这也是我们向国务院法制办直接提出复议的原因。

故缺失民众对信访机构的申诉途径,缺失完全独立、不受任何权力制约的第三方对信访机构的监督,要让信访机构正常履行职责,恐怕鬼都难信吧!

如同《错案追究制》出台后,错案反而得不到追究。因为一旦纠正错案,法院和院长、法官都要被追究,而法院内部和之间,都系上下级同事关系,鉴于最基本的人情常理,没有独立第三方的监督,他们能互相自查自处吗?异想天开吧!

当然,我们并非将信访冤案的堆积,都归于信访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我们也知信访机构也有难言之隐和受权所限,更多的责任在于制度的设计。但当前信访机构存在推诿、敷衍等态度恶劣并与地方政府沆瀣一气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如若没有任何制约下,信访机构的部分工作人员被塑造成凭心情办事、为所欲为者甚至成为违法者的推手和帮凶,势在必然!

为此,请求中央领导和全社会、各媒体对此次行政复议申请结果的关注和呼吁。

2016年3月8日

Error | Human Rights in China 中国人权 | HRIC

Error

The website encountered an unexpected error. Please try again la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