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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強:我在看守所的一年兩個月零六天

September 23, 2020

——我不是斤斤計較的人,否則永遠無法走出生活的陰影。脫離苦海的根本不是身在何處而是心在何處,只有心從那段陰暗的經歷壓迫中徹底解放出來,人才能真正地脫離苦海。


1985年9月29日上午,我接到區紀委的通知,去區紀委談話。我答覆說,上午有個大廈合作的重要談判,是幾天前就約好的,不便更改,我可以在下午去談話。經區紀委同意後,我去組織了合作的談判事宜。

中午,按傳統的做法,節日之前全公司的人會在一起聚餐。9月29日恰好是陰曆八月十五中秋節,第二天是「十一」國慶日假期,公司全體員工在月壇公園北門旁的峨眉酒家聚餐,還發了月餅等過節的禮品,下午大家就準備回家過節了。

我正準備去區紀委赴約下午的談話時,總公司的副總經理趙勝利滿臉陰沉、神神秘秘地進了我的辦公室,悄悄地跟我說:「跟我出去一趟。」我問是什麼事,並告訴他我下午約了去區紀委。他小聲說:「別問了,你跟我走吧。」我匆忙安排了節後上班的事,並讓小胖子(公司的司機張偉平,最初是我們在地安門辦公時包租的計程車司機,也是齊躍的朋友,後來調入了公司)開車將我的過節禮品先送回家(那時還和父母住在一起)就跟趙總出門了。

此時的總公司已經從公園裡的天香院搬入月壇北街九號樓的一層,將原住宅樓底屋的配套商業裝修成了辦公室,離月壇公園很近。出門沿著月壇公園北門向東走,正好是去總公司的路,因此我也沒再問,就跟在趙的後面往前走。

當走到月壇體育場的北門時,趙勝利突然在一輛小麵包車前停下,並讓我上車,我跟在後面看不到車裡有什麼,還謙虛地讓趙勝利先上,但趙勝利不上車,只讓我上,我還在奇怪,為什麼他不上車呢?等我上了車才發現車上坐的是區檢察院穿著制服的檢察員和法警,是專門來抓我的,嚴守紀律的趙勝利,一路上都沒向我透露過一個字,並且既沒有告訴公司的其他人,也沒有告訴我的家人,我就這樣莫名其妙地失蹤了。

那時的西城區檢察院、西城區法院以及西城區區政府同在一排連在一起的兩棟樓辦公,區政府占一棟,檢察院和法院合用一棟,合用樓中間用牆將兩個樓門分開,法院占一多半,檢察院占一小半。從中午飯後我一直被關在一間關押室中,在問了姓名、年齡等確認身份相關的問題之後,就一直沒人理我,幾個小時過去了,既沒人管我的晚飯,也沒有水喝。漸漸地窗外的天黑了,路燈亮了。大約夜裡12點鐘,檢察員進來讓我簽了一張拘留證,拘留證上沒寫原因和罪名,然後法警就給我戴上手銬,送進了西城區公安分局的看守所。

那時西城區公安分局的看守所在北師大女附中的南牆外,如今胡同和看守所已經拆除,變成西城公安局的宿舍區。我忘了胡同的名字,卻對看守所印象深刻。

進門的一排房子是看守所的辦公室和伙房。小院裡的一排房子是牢房,東邊住男犯,西邊住女犯。牢房裡漆黑一片,僅能靠昏暗的燈光照明,有一條通長的大走廊,走廊的南北兩側各有一排一間間的牢房。每個牢房的鐵皮門約1.6米高,犯人進出都要彎腰低頭,鐵皮門外面有個大插銷,帶鎖,門上方有個蓋著布簾的小玻璃窗,可以從外邊打開簾子往牢房裡看,但蓋上簾子後裡面無法向外看。玻璃窗大約有15釐米寬,10釐米高,也有個插銷,可以從外面打開,向牢房裡喊話。鐵皮門下面還有個比玻璃窗大不了多少的小門,同樣安著從外面開關的插銷,這個小門是用來送飯和其他小型物品的。

每個牢房面積有十一二平方米,靠內的一側有一個馬桶和洗手池,除了一條小走道,緊貼著距地面大約10釐米的床板。後牆的高處有一個對外的小窗,窗上有密密的鐵欄杆,跟電影中看到的差不多。床板有3米多寬,2米長,多的時候要睡10多個人,每個人只有立著肩膀的寬度,擠不下時就只能睡在地下的走道上和馬桶邊上,只有牢頭、獄霸可以享受平躺著睡覺的最優待遇。

剛進看守所的第一道關就是在門口的辦公室裡登記和搜身,每個人都必須將隨身攜帶的全部物品上交,無論何人都要脫光了嚴格檢查,再將口袋裡的東西登記扣押,簽一張清單,犯人簽上字,裝在口袋裡,出去時再憑這張單子領取扣押的物品。連皮帶也被沒收了,大約是怕犯人們用皮帶打鬥、上吊或逃跑吧!

當天晚上我被送進了臨時號,就是當天被送進看守所的、沒有明確罪名和處理意見的臨時犯們(現在叫「犯罪嫌疑人」,那時是「有罪推定」,都叫「犯人」)關押的地方,其中有公安局臨時扣留的,有法院代押的,有檢察院代押的,我就屬於被檢察院代押的。看守所並不直接管案件的審理,只管關押,就像管理垃圾、貨物一樣,可以虐待,但不能讓其產生毒氣和社會危害,並不保證關押的「物品」活著或數量不變。

臨時號是罪名未經判決,沒有預定關押期限的犯人臨時住的地方,沒有人通知家屬,也沒有衣被,一間小房間裡擠了二三十人,只能擠在一起蹲著睡,也沒有人交談。有的也許天一亮就回家了,有的罰錢了事,有的也許會轉送其他地方,也有的要轉入其他牢房長期住一段了,這叫「轉號」,即從臨時號轉入正式號,就是帶有數位編號的牢房,稱××號。進了××號牢房的大多就是已經有了罪名的犯人,只等待檢察院的起訴和法院的判決了。

我一直不知道為什麼上午讓我去區紀委談話,下午就變成了檢察院拘留,只在猜想,為什麼一下午都不審問我,而是忙著去辦理拘留證?這一年的中秋團圓節就在看守所中與家人相隔千里地度過了,而家人根本不知道為什麼我讓員工給家裡送了中秋的螃蟹,人卻沒有回家。那晚我正從檢察院去看守所,夜深人靜的路上,仰望天空圓圓的月亮,遐想著嫦娥孤守月宮的寂寞,那一刻心中的滋味,既無法用語言表達,也無法向他人傾訴。

第二天,正式的審訊才開始了,檢察員叫武利劍,好像是個副科長,正是去公司接我並將我拘留的人,一段傳奇的故事就從這裡開始了。

事由來自1984年年底的分獎金。總公司完成年終考核之後,對利潤進行了九一分成的分配,留成的部分作為獎勵,由我進行了分配,我和張小冬各分到了16000元,齊躍分了3000元,剩餘的分給了其他員工,並保留了一些未作分配。這個數字在當時稱得上是巨額了。按當時的法律,集體企業的個人獎金沒有個人所得稅。那時鄧小平剛提出了「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萬元戶」這個詞剛剛出現在媒體宣傳之中,一般員工的工資一年也就幾百元,而我們一次性發放的獎金就相當於普通人十多年的工資的水準了。

今天網上許多人對我的工資收入頗有微詞,卻不知道我早就是個靠勞動收入不缺吃穿的人了。在部隊提幹之後,每月固定要存幾十元,復員時又領了幾千元的復員費,儘管當了很長時間的臨時工,沒有工資卻能吃老本。在農科院當經理時我同樣是高收入,高的時候每月有二三百元,達到一個高級幹部的收入水準。到華遠之後固定收入是水準最低的,獎金卻是大把的,只要制度規定多勞多得,有合理的激勵制度,我從來就沒對收入失去過信心,因為我相信自己的能力和努力。

在合理的激勵制度下,我用不著去走歪門邪道,完全可以合理地獲取高於其他人甚至遠高於社會平均水準的合法收入。當今天公司的報表中公告我的收入為六七百萬元年薪時,大多數人並不知道,十五六年之前我的年薪就超過了700萬元,最早是1996年在香港的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

而20世紀80年代改革初期,我的收入同樣遠遠超過普通人數倍或數百倍,這不是什麼新鮮事,更不是什麼不合法的事情。

80年代中期我就有了摩托車,改變了出行的條件。1985年初拿到獎金之後,我又買了一輛報廢了的舊汽車,蘇式的拉達車(張小冬也買了一輛進口的報廢車)。當今天的年輕人還在為汽車奮鬥時,並不知道改革的初期我們比其他人更早經歷了這樣一個過程。

也許正是因為我們的獎金和汽車,某些人嫉妒、仇富心理作怪,私下去區紀委告黑狀,區紀委未經查證,就以「領導批示」的方式將我轉交給了檢察院,欲將我打成貪污犯,以解「仇富」之恨。但實際的獎金發放是有財務記錄的。

關於發放獎金的問題,公司早在1985年初自查和請區縣各部門檢查中就做過說明和記錄;同年5月7日,區裡對公司的自查和清查問題做總結報告時,也未對此提出異議。我早以為這事過去了,卻沒想到大半年之後變成了犯罪!於是在十五天拘留期滿的那天,我被按「貪污罪」逮捕了。

家裡派人送來被褥和衣物,坐牢的日子開始了,我也被分到了號裡。巧的是,原來住在我們樓下的全國合作總社的一位領導的孩子,警校畢業後正好在西城公安局的看守所當員警,於是我被分配到了勞動號中關押。

所謂的勞動號,就是把不會有過度傷害生命安全的犯罪行為的人關在一起,勞動號裡的人要參加勞動,即所謂的「監獄中的生產活動」,產品同樣供應市場並取得加工費,看守所會根據加工費的收入情況,給犯人一些物質生活的獎勵,如食品供給得多些、好些等。區、市看守所中有些差別,在區看守所一般就是多給幾個窩頭或饅頭,而市看守所則多了些糖果和瓜子。

每個牢號中都有個被員警專門指定或培養出的「牢頭」,即犯人的「小頭頭」,替員警管理著這個房間裡的秩序。一般來說牢頭都是罪名較輕而能打的,或進號時間較長的,牢頭通常能指揮幾個小兄弟當打手,每個新進入這個牢房的人大多會先被盤問,如果是刑事犯罪的就先被暴打一頓,讓其服從牢頭的管理,有的態度好則會先「坐個飛機」,弄些象徵性的處罰,讓其知道牢頭的權威地位和厲害。也有不服氣的,會強烈反抗,如果牢號裡控制不住,員警就借打架鬥毆之名將其拉到外面的廁所或單號去暴打一頓,或關禁閉餓幾天,這樣一般就都老實了,然後送回號裡,也就沒人敢對牢頭不服氣了,號裡也因此有了等級制和平穩的秩序。

也許是因為員警們不可能同時監視每一間牢房,也不可能白天晚上都在號裡待著,所以就必須從犯人中找個「委託代理」,以保證員警工作的完成,而盡職的牢頭除了可以享受房間內的「霸主」地位之外,還能享受員警給予的特殊待遇,如可以被獎賞抽上一支香煙等。我因為是經濟犯罪,又有當員警的朋友做後盾,因此沒有被其他犯人欺負。那時大多數員警和罪犯們都不知道啥是經濟犯罪,牢房中大多都是小偷、強姦、搶劫的社會治安類案件罪犯,也沒有那麼多的社會公恨。十多天后才給我安了貪污的罪名。

我房間中的牢頭,是個比我年輕的小夥子,也是個復員軍人,長得挺帥,曾經穿著警服替別人要債,被關了進來。因為都有過當兵的歷史,我們成了朋友,我在號裡也享受了二等的優先待遇,雖然吃的都是白菜湯、玉米麵窩頭,但好歹能吃飽,對我這個在農村中插過隊吃過苦的人來說,並沒有什麼苦的感覺。

每天早上,員警會安排每個號的人集體上廁所,這樣就可以盡可能避免犯人們在房間裡大便,保持房間內的空氣品質。牢房中本就一周或兩周才能洗上一次澡,還要在室內小便,要再加上大便,那房間內的味道,別說是犯人,連員警們也受不了,因此大便都統一安排在早上,一個號一個號輪流去大廁所(兼澡堂)方便。

也正是利用這樣的機會,幾月後我發現張小冬和齊躍也被關進了看守所,一年的時間公司的三個主要領導「全軍覆沒」了。但我是企業法人,我負責分配獎金,他們只是領取獎金的人,怎麼會也被當作貪污犯呢?看守所裡同一案件的犯人相互之間無法通話,這是規定,怕犯人之間串供,因此必須把同案犯分別關押在不同的房間。

對我來說這是個謎,對辦案人來說這其實也是個謎。檢察院以為我們是個犯罪團夥,於是按有罪推定先都抓進去再說,反正當時也沒有《國家賠償法》,員警還沉醉在「文革」和計劃經濟的那套管理之中,骨子裡的想法就是,不管怎樣,權力在我手中,想咋幹就咋幹,只要抓進去就一定能找出點錯來,大不了再找個理由把人放了。

不提審時員警時不時地會安排勞動號裡的人幹活,我們的工作是貼藥盒,就是那種醫院中常用的裝針劑藥、長方形、折疊開蓋的藥盒,裡面是一排軟隔斷,可以放小玻璃藥瓶。

拿來的原料是一堆裁好了的紙殼、紙片與糨糊,一些人負責折盒底、盒蓋,按照壓好的印,將平板紙殼折好;一些人負責折摺子,即將一張有壓痕的紙片折成一橫兩豎的「長城」形;另外一些人負責用白紙條將紙盒的上下蓋連在一起,並將紙盒包上白紙邊,讓所有的接合部都連在一起,最後將折好的「長城」貼在盒裡,這樣就包完了。

幹活是最愉快的事了,員警有時也會在一旁監督,這樣就能打開牢門透透氣,大家還能說話聊天。通常幹完活的那天總有一頓好飯吃,也許是饅頭,也許是大米飯,總之,只要有活幹,大家就會忙著手裡的活,有說有笑地忘記了煩惱。

提審並不是每天都有,通常是隔一段時間訊問一次,然後他們根據訊問的情況去做調查取證,有不清楚的情況再來提審。

因為我被定為貪污罪,檢察院為了尋找更多的證據,就去查抄了我的辦公室,也帶我出了牢房,見了天日,還專門去查抄我的家。其實根本就沒有任何證據可查,不就是簡單地分了獎金嗎?賬上有支出憑證,憑證上有每個人的簽字,還有啥說不清楚的呢?

從我的家中他們翻出了許多香港的武打片和臺灣產的故事片(瓊瑤的作品),於是就將這些都裝到我的書包中作為查抄物品扣留了,還讓我簽了張扣押物品清單。其實,這些錄影帶是被他們開了小灶,當娛樂品貪污了,最後當我被釋放,憑單子領取扣押品時,檢察院什麼都沒退。

事後才知道,他們按我的貪污罪數額,早就要求我妹妹上交了所謂的「贓款」,為此妹夫只好將新買的摩托車賣了,將錢押在檢察院。其實他們最想扣押的是我的拉達車(俄羅斯最大的汽車製造廠伏特加旗下的汽車品牌),只是苦於沒有證據,收到妹妹送去的「贓款」,就只好作罷了。

我也是事後才知道的另一件事,是檢察院在調查我貪污罪分獎金的問題時,找到了公司總經理戴小明查問此事,而戴小明承擔了全部責任,簽字確認總、分公司之間九一分成之後,允許分公司將留成的部分發獎金,並由分公司經理根據工作情況決定分配,並出具了當時的會議紀要。為此檢察院又去調查了其他分公司的情況,它們的錢不多,也不夠分的,因此沒分,卻不能證明不許分配。趙勝利為此專門找了兩個分公司的經理,讓他們回憶當時會議的情況,查證是誰說的不讓分,後來查明是一位姓于的領導安排不許兩個分公司經理分獎金。我對這個人的印象不深,我到華遠時,他被派到西城區三十五周年國慶指揮部去工作了,根本不瞭解總公司開會確定九一分成的情況,而他從指揮部回來後,已經按當時的規定進行考核和分配了。也正是他向區紀委告的密,試圖陷害,大約是因為他沒有從公司的經營中獲得獎勵吧!

最終檢察院從分公司拿到的,是有九一分成規定和可以將留成部分給員工發獎金的書面證據,於是我的貪污罪名不成立了,後來的調查等於都是為了尋找新的罪證,而與貪污無關了。

為了尋找新的證據來證明檢察院的「功勞」,或者是為了滿足上級紀委書記的指令,他們還搜索了公司其他人的家,包括我後來的妻子的家,但都一無所獲。

同年的12月份,在我已被關押了三個月時,檢察院已經知道這是一起冤案了,尤其是與公司的會計齊躍沒有任何關聯,於是檢察院派人悄悄地告訴齊躍的妻子,讓她以要生孩子(這是真實的)、家裡無人照顧的名義向檢察院申請對齊躍的保釋,於是檢察院用這種方法將齊躍釋放回家了,而保釋的通知卻早被檢察院遺忘了,至今也沒再有任何的結論和說法。1986年初,檢察院通知我妹妹,將扣押在檢察院的所謂「貪污款」全部退還了,並準備對此案進行退案,但上面似乎意猶未盡,還想從我這裡找出點什麼問題,其目的也許是想從華遠找個突破口,來「收拾」曾是華遠董事長的陳元書記吧!

1986年初,審問我的不再是武利劍檢察員,而升級為一個副檢察長。第一次見面時副檢察長並沒有問我與個人有關的任何問題,而是讓我寫了許多與公司交接工作有關的事,我以為這是總公司來詢問我的工作意見,其實他們也許是想從中找到些什麼吧?我寫了十幾頁紙,用了整整一個下午,直到吃晚飯的時間才回了看守所。

第二天,在籠子(專門關押犯人的鐵籠子,外面可以上鎖)裡等待提審的時候,法警們沒有關上房門,被我看到他們在房間裡打牌,並賭博,那時的賭注很小,贏一把牌只有一兩毛錢,卻並不是什麼好事。

我坐在籠子裡要水喝,他們不理我,於是提審時我就向副檢察長告了他們一狀,此後他們對我的態度就好多了。直到我出獄之後幾個檢警都還記著這件事。

1988年,我負責的月壇工地發生了塌方,死了兩個民工,正是這幾個檢察院的檢警出的現場進行調查,按理本應詢問甲方的負責人,但當他們知道負責人是我時,都沒有要求和我見面,直接找了我的副總瞭解完情況就走了,後來副總還專門問了我此事。

武利劍檢察員是個好樣的,他堅持認為我的案件不成立,為此受到了上面很大的壓力,他認為這種以上級指令而不以法律為依據斷案的活不能再幹了,因此提出了辭職。檢察員的任命是地方人大常委會批准的,辭職也需經地方人大批准,為了堅持自己的辭職決心,武利劍不惜到北京火車站前去賣冰棒,終於辭去了檢察員的職務,放棄了公務員的身份,獨立創業當了律師,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後來武利劍成了我公司的法律顧問。

1986年3月,按市里某領導的批示精神,我被從區檢察院升格到市檢察院審理了(這位當時主管政法的領導後來任司法部部長,卻是個從來不將法律放在眼裡的人)。

那天看守所的員警讓我帶好行李出去,許多獄友以為我被釋放了,還表示祝賀,但我領完被扣押的東西之後,卻被帶上另外一輛押送犯人的警車,拉到了宣武區的半步橋。這裡是市公安局的看守所和市第一監獄的所在地,一個大院分別屬於兩個機構,看守所在K字樓。「半步橋」,預示著進入這個監獄的人大多數隻剩半步的生命了。

重複看守所的一套搜查、登記、關押的手續後,我被送入了二樓的牢房。

市看守所的房間比區看守所的平房亮堂,面積也大,沿著房間的兩側各排一排50釐米高的板床通鋪,兩排床鋪之間有1.5米寬,多了活動的空間,坐在床邊也舒服多了。

但室內沒有洗手池和馬桶,而是擺了兩個中等大小的塑膠油漆桶當馬桶用。人多的時候兩邊床鋪不夠用,中間過道上也睡滿了人,將頭伸到一邊的床鋪下面,防止床上的人下來時一腳踩到下面睡覺人的頭上。

市看守所中幾乎每個房間中都有幾個戴著手鐐、腳鐐的犯人,大多是殺人、搶劫或有暴力傾向的死刑犯,可見市看守所審理的大多是重刑犯罪,比區裡水準高了一級。市看守所也有更多的經濟罪犯和高級幹部(13級以上的幹部),並且設有專門關押高級幹部的牢房,看管的員警(稱「管教」)也相對文明多了,他們更會分辨刑事犯罪與經濟犯罪的差別。

市里的管教雖然不管案件的審理,卻會找每個經濟犯聊天,瞭解情況,一是因為幾乎所有的人都對經濟制度的改革有許多疑惑,尤其是對第一次嚴厲打擊經濟領域中的犯罪活動有所不解;二是可以據此對犯人關押中可能出現的行為進行有效的預測與管理,合理安排關押的房間,為防範突發事件起到預防的作用。

市看守所裡的管理水準也有所提高,每天會有《人民日報》,至少可以瞭解一些國家的大事和政策資訊,還有《法學概論》等書,有心的人總會利用這些條件,不放棄學習的機會。我們會將《人民日報》中的英文招商和投標書剪下來,當作英文稿學習。那兩本《法學概論》(上、下冊)更是認真地從頭學到尾,恨不能倒背如流了。許多人的起訴書一到,大家就能從起訴書中的用詞上猜出大概的判決結果,刑期相差不了多少,開始我們把它當成一種賭博式的遊戲,後來猜中的次數多了,許多沒有太多文化的年輕人就將我當成了律師,求我幫他們寫答辯,尋找法律上的漏洞,以減少刑期。我至少讓一個戴了手鐐、腳鐐睡在我身邊的剛成年的孩子免除了死刑和無期。

剛開始的一個月沒有人提審,也沒人過問我的事,一個月之後才見到了市里的兩個檢察員,一個女的主審,一個男的副審。女的叫什麼我忘了,只記得是外交部的一個幹部的孩子,正巧與華遠旅遊公司的經理吳愛平住對門,而吳愛平恰恰是和我在一個團當兵的戰友,因此多了一些私人間的關係。男的叫李東明,通過審理此案瞭解了華遠,後來將老婆也調到了華遠技術公司工作。

市檢察院已不再查問我的獎金分配問題了,問了些全新的問題,或者說他們認為是可能有問題的事,最後集中在了華遠人才交流開發公司未成立之前我們與國防科工委的曉峰公司的那筆生意上。按理說那筆生意不是人才交流開發公司簽約的,而是用總公司的名義簽約的,應該與我沒關係,那時我還不是華遠的職工。問題大約出在張小冬曾動用過我們後來用訂購傢俱名義支付的仲介費上。在廣東做生意時,有時要先支付定金,而張小冬就借過去做生意的關係借過這筆錢用於支付定金,但錢全部還清了,而且是在我們被抓之前就全部還清了,我不知道這中間還有些什麼問題。

終於可以見律師了,我的律師是公司指定的,是當時崇文區律師事務所的所長蔣京川和公司的法律顧問呂冬民。其實我的案子沒什麼好辯護的,看著法警們不在,我可以借機抽上一支煙,並悄悄地將大半盒香煙藏在內褲裡,兩個律師心裡很清楚,卻假裝沒看見,讓我把香煙帶回了牢房。

我在第一個牢房中待的時間不長,第一次提審後,管教民警知道我的案情並不重,就將我轉到了另外一個牢房。這個牢房中有七個經濟犯,還都是黨員,無形中成了「黨支部」,因此這個單號中再也沒發生過犯人打犯人的情況。七個黨員的力量巨大,有公司的經理,有國家機關的處長,有籃球隊的大漢,有工廠的廠長,還有個鋼琴家,最後七個人中有四個無罪釋放了,另外三個人中我認為有兩個也應該是無罪的。

其中一位是北京冷凍機廠的廠長洪永建,也是全國製冷協會的專家,那時風行「星期日工程師」,即工程師們可以利用星期日、休假日到各地幫工,解決難題,並獲取勞務費,有些像今天的歌星、名家們的「走穴」,領取勞務費。但洪廠長來了個「星期日廠長」,就違反了規定,廠長是行政職務,不能幹工程師的活、拿勞務費。洪永建比我晚出獄,但出獄後給我當了陽江空調機廠的廠長,經營到退休,並為家鄉做出了貢獻。

一位曾是原外經貿部部長李強的秘書王天怡,改革後成立了公司,李強任董事長。當時在香港或境外設立公司都只能以個人名義,如外經貿部批准華遠在美國設立的公司,至今仍是以我個人的名義註冊的,王天怡在香港註冊公司撥付了2500萬港幣,被當成貪污罪,如果這個罪名成立,按當時的法律大約要槍斃十多回,後來他確實被關進了我們隔壁房間的死刑號,最後卻無罪釋放了,如今是中實集團公司董事長,北京國賓酒店就是他與我合作建設的項目。

牢房中同樣組織生產勞動,縫白線手套。在第一個牢房中時,我主要負責打結,就是將白線手套的指頭端頭,用鉤針將敞開的機織口用線頭連在一起,並要將每個手指頭的接合部用線頭鉤在一起。白線手套是當時重要的勞動保護用品,也是冬季騎車時的重要取暖工具,但到了監獄才知道,大部分的手工活都是由犯人完成的。

在第二個牢房中負責的是織腕,將機織的手套巴掌後面接上一段線手腕,這兩個部分是用不同的機器編織的,然後用針線將兩個部分連接在一起。這可是個細緻的針線活,先要將手套巴掌和手腕對好每個機針孔,套在一個圓木棍上,然後用三角針或四方針的交叉線將針孔密密地連縫在一起,一個孔都不能空隔或漏掉,否則機織的線頭一碰就全線崩潰了。每次縫好後還有人驗收,合格才能上交。

任務是有強制性定額的,每天每人必須完成多少雙手套的縫製工作,沒完成的要加班或受罰,而完成和超額完成的會有獎勵,員警會發幾包瓜子或水果糖。在缺少營養補充的牢房中,一塊水果糖也變成了好東西。周日會給牢房象棋和撲克,讓大家娛樂,於是瓜子和糖果就成了輸贏的賭注,以增加一些競爭的樂趣。

在牢房中的大部分時間是等待,於是許多人會每天堅持鍛煉身體,早上統一上廁所、倒尿桶、洗面、刷牙之後,我們會做仰臥起坐或俯臥撐,保持身體的健康。當有病號時,會對著窗戶高喊「求醫」,女民警會帶著體溫計和聽診器前來看病,叫病號蹲在牢房走廊的地上,仰著頭,張開嘴,醫生將藥片放入病號口中,再給口水將藥送下,再張開嘴,檢查藥確實咽到病號肚子裡。有時為了取樂,一些壞孩子會故意裝病,在蹲著的時候假裝蹲不住而倒下,乘機從女民警的裙子下面看看她穿了什麼顏色的內褲,回到房間後再大吹特吹一番。

長時間不見女人,那些強姦犯會站在尿桶上從高高的小窗中向外看,希望能看到提審的女犯人經過,連聽到殺豬聲都會討論一番是公豬還是母豬。最難熬的是許多煙鬼們沒有煙抽,不抽煙的人也會在無奈的等待中希望抽上一口煙解解煩,於是每個被提審的人都有一個重要的任務——滿地地尋找煙頭。到審訊室的路上,或者是廁所中,都可能有機會,發現煙頭後就假裝摔倒在地上,將煙屁股偷偷地藏在手裡,起身後將煙頭捏碎了放在衣服口袋裡,把過濾嘴或煙紙皮扔掉,這樣就不會在回來的檢查時被發現。

哪個被提審的人要是能帶回來煙頭,就成了屋裡的英雄,大多會受到獎勵,如少幹點活,或多吃塊糖等。當一群人共同被關在一個牢房中時,不管每個人曾有過什麼樣的犯罪行為,都在局部生活中變成了一家人,雖仍有新舊之分、等級之分,但共同的「敵人」都是監獄和看管監獄的人,抽煙的樂趣,會讓幾乎所有的人團結在一起。

而我能從外面帶進來幾乎一整包煙,就成了大大的英雄了,全屋的人恨不能將我當爺爺供著,討好著,就為了能抽上一口煙。平常帶一個煙頭的煙絲回來後要小心地清理口袋,珍惜地倒在一張報紙上,然後精細地卷成長長的細細的一根香煙,比一般用的圓珠筆芯還要細,這樣才能讓更多人有機會吸上一口。而我的這包煙,同樣要將原來的整根煙破開,再用報紙卷成細煙,供大家分享,以便能享用更長時間。

許多人會疑問在牢房中如何取火,最常用的三種方法是:

一是有長住監獄的老江湖,他們會讓家裡人寄信時將打火機用的火石藏在信封的封口處,故意用許多髒的幹硬糨糊塊做掩護,這樣就不會被檢查的民警發現,也有的塞在牙膏的尾部或手紙的中心,然後將火石塞在牙刷把尾部的小孔中(那時的牙刷把後頭都有個小孔),將棉被中的棉花絨放在火石邊,再用碎碗片順著牙刷把刮火石,這樣就能打出火星,點燃棉絨。二是什麼都沒有時,也可以用碎碗片硬刮床邊的三角鐵,也會產生火星,但大多數人不會用這種辦法,因為夜深人靜時動靜太大,容易被獄警發現,個別離獄警室較遠,或颳風下雨時,也會有人用這種辦法。

最有技術含量的是第三種,搓火。古人鑽木取火採用的是摩擦生熱的道理,牢房裡用的也是摩擦生熱的道理,不過不是用鑽,而是用鞋底搓棉花棍。

先將棉花搓卷成一個約一釐米直徑的硬硬的棉棍,搓得越硬越好,有的人還會在棉棍芯裡放上一根掃帚棍,這樣容易搓得緊,也增加摩擦力,沒有掃帚棍時會灑上一些洗衣粉,也能增加摩擦力。

然後,將搓好了的棉棍放在床板或地上。床板上搓著方便,但有的床很結實,有的床板會響,要有許多人坐在床板上就不會響。一個人用布鞋的鞋底兩邊一合,折成一道板棍狀(那時的塑膠底布鞋穿一段時間,鞋底就磨薄了,很容易折合),與棉棍十字交叉,來回地搓,兩個著力點之間的摩擦係數加大了,快的只要十幾下,棉棍就變軟了,其實裡面已經生熱著火了,拉開棉棍一吹,火就著了。

通常這種事都在晚上九點響了熄燈鈴之後,夜深人靜的時候進行,全屋的人都有機會美美地抽上一口香煙,那個滋味就像神仙一樣,許多人都有一種醉了的感覺,終於可以在那一刻忘記所有的煩惱了,這大約是比吃塊糖更幸福的事了。

王天怡的英文不錯,於是借著某個人可以借紙、借筆寫答辯狀時,在一卷手紙上寫下了幾百句英語,這也成了每天消磨時光的必修課,到我出獄時這卷手紙已被卷來卷去破爛不堪了。那幾百句英語到今天我早就忘得沒剩幾個單詞了,但那時看這些英語成了支撐自己堅強活下來,並不被冤情所苦惱和糾纏的一種解脫,困境之中總要找到一種替代,而學習《法學概論》和英語無疑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我被從西城看守所上調到市看守所時還是1986年的陽春三月,從視窗向外看去,高高的大楊樹剛剛開始生出嫩芽,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象,慢慢地楊樹開花了,結穗了,葉滿了,夏日的驕陽從視窗一直照到了尿桶上,半年過去了,秋風秋雨來臨了,終於我也等來了第一份起訴書,起訴書中的罪名是張小冬挪用公款,我應承擔領導責任,或說是同謀。

確實,我作為公司經理,給張小冬開出過經公證處公證過的授權書,委託其為公司採購商品,可以動用上百萬元,但這怎麼能算挪用公款呢?連我的律師都認為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10月份,我和張小冬分別從西城看守所和市局看守所被帶到了位於正義路的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是我從分局看守所到市局看守所後第一次走上了大街,看到了市容,也又一次見到了張小冬。開庭時還看到後面坐的有華明,大概是代表華遠公司來旁聽的。華明是我三十五中時的同學,打籃球的好手,後來去當了兵,退伍時好像是旅參謀長,也算個團級幹部了,我估計他是憑著和戴小明的關係調入了華遠。

開庭審理沒用多長時間,主要是說張小冬動用了公款(公司支付給廣東傢俱廠的仲介費),雖已歸還,但挪用公款的時間超過了三個月,要按貪污論處,並要將這筆罰款沒收。我作為經理,應為同案犯處理。

事實是,支付這筆錢時我和張小冬都不是華遠公司的職工,我更不是經理,支付這筆錢是合同之中的約定,事後張小冬從傢俱廠借過錢我並不知道,而且張小冬是為辦公事,事後又歸還了,張小冬也當庭陳述借錢的事我並不知道,於是很快就宣佈休庭了。

一個月後我又收到了新的起訴書,這一次起訴的罪名改為了投機倒把罪(如今的《刑法》中已經取消了這一罪名),原因是我任經理期間倒賣了一批鋼材,數額超過六萬元,因此要算作投機倒把罪(那時量刑的標準大約是六萬元起步吧)。那批為華威大廈建設而購買的曾被工商局批評為超出經營範圍的鋼材,如今用在了這兒。

律師告訴我,這是找不到罪證,又不能承認抓錯了人,檢察院不得不選擇的一種辦法。不然早就過了關押期限,又無法無罪釋放,檢察院如何下臺呢?並且告訴我這個罪名很輕,不會讓我進監獄的,或者是緩刑,或者是按關押期計算的刑期,總之開完庭我就可以回家了。回到牢房中我將這個情況告訴了室友們,許多人為我高興。除了高興我很快能回家了之外,更興奮的是他們有可能通過我給家裡人帶個信了,可以讓家裡人知道他們的真實情況了。許多未起訴和未開庭的人員是不允許與外界通信的,只有已判刑、上訴期或等待轉入監獄的人才能和外界通信和送生活用品等(新入獄的也會通知家屬送生活用品,包括長住犯定期的手紙、牙膏等),而同房間的人能出去,則是最好的傳信方式。

於是借著我寫答辯的機會,十來個人分別給我留了地址和寫了小紙條,大家都在和我一樣焦急地盼著我開庭的通知,當然我只替那些罪惡小、非刑事犯罪的人傳遞資訊。

1986年12月4日,管教民警終於出現了,牢門打開之後,管教喊著我的名字,並喊了聲「收拾行李出來」,所有人都松了一口氣,因為凡是在開庭時要收拾行李的人都是不會再回到看守所的,一定是判了緩刑或是刑期已滿,或是無罪釋放,如果要判服刑,就會回到看守所中再上訴,或者二審之後才能轉入監獄。

此前,當我在西城看守所收拾行李時,許多人也是這樣想的,才有人祝賀我可以回家了,但其實我是到了市看守所。不同的是那時我並沒有被檢察院起訴,而這次是有了起訴書的開庭,那收拾行李的含義就更加明確了。

我換了一身乾淨的衣服,並將所有的小紙條藏在襪子裡的腳底下,告訴獄友們我會將他們的口信帶回家的。一一告別之後,就出了牢門。民警奇怪地問我:「你的行李呢?」我告訴他:「我要回家裡了,這裡的東西都不要了,我不會將監獄的東西帶回家的。」

民警早就知道我可以回家了,因此也就沒有再問,正好有個別的犯人家裡並不願給送衣被,我留下的那些衣物剛好對他們有幫助,不管怎樣他們也是人。

到了交接室,看守所的民警並沒有進行嚴格的檢查,將扣押的手錶等物品直接還給了我(上一次是裝在一個封閉的口袋讓我拿著,到市看守所之後再整袋上交,這次是交給我原物),當我檢查、核對扣押清單時,檢察院的法警說:「要回家了還不快點!」因此我的小紙條就完整地帶出了看守所。

檢察院的員警很清楚我要回家了,在去法院的車上,連手銬都懶得給我戴了,看到這種情況,我心裡暗自高興:我終於可以回家了!

到了法院就更簡單了,檢察院提起公訴,法庭宣佈判決,甚至不給我和律師更多的陳述與辯護機會,只是強調不服本判決,可以在10天內提起上訴,我當庭提出上訴,就宣佈退庭了。

判決是投機倒把罪,判有期徒刑二年,緩期執行三年。

不管是什麼判決,自上訴之後就都不生效了,須經再次審理之後才能形成終審而生效。我終於可以回家了,公司早就接到了通知,開庭當日要送我回家,還是華明(當時是總公司辦公室的副主任)到法庭接的我,並把我送回了家。

我從檔案調入華遠開始算起,大約不到一年的時間就進了看守所,在看守所中待了一年兩個月零六天。按貪污罪被捕卻按投機倒把罪判決,這大約就是不按法律而按長官意志和有罪推定辦案的結果。

還是由蔣京川律師代理,我於10日之內向法院遞交了文字的上訴書,並很快收到了法院的通知:「本案退回市檢察院重新審理,原判決作廢。」我無罪了,本案卻還沒有真正地了結,我也無法恢復正常的工作。

回家後的當天和家裡人一起吃飯時,父母並沒有問太多的話,大家都不願扯起這段傷心事,我只告訴爸媽:你們的兒子沒有貪污,也沒有犯罪。父親點點頭,並沒有接著往下說,母親則看著我的半頭白髮(看守所中都理的是光頭,只有我在最後一次沒有理光頭,民警也默許了),眼淚在眼眶中打轉。我知道這一年多的時間裡他們承受了不知多大的壓力。一方面是親情上的壓力,畢竟是自己的兒子,有哪個父母願意看到自己的兒子成為罪犯,被抓到監獄裡呢?另一方面,他們都是党的高級幹部,一生都在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絕不敢越雷池一步,卻不得不面對兒子被檢察部門抓走的現實,承受上級、同事、下級、戰友們的非議,那些滿天飛的各種議論、指控,讓他們既不願承認又無法辯解。他們不相信我會犯罪,卻無法瞭解真實的情況,他們也絕不會為此而動用自己的關係和權力,他們知道,事實總會有最終的結果的。

他們也經歷過「文革」的摧殘,經歷過誤解、冤枉、打倒和牛棚中的生活,他們堅強地忍受著、工作著、等待著。

反倒是哥哥在為我的事情東奔西忙。陳元同志從西城區調到市委之後,接任陳元同志擔任區委書記的是從東方紅煉油廠(今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調來的田成平同志。我哥哥正好曾與田成平在同一個工廠任技術員(後來哥哥調到中國技術進出口公司),曾為我的事專門找過他。但案件進了檢察院之後,區委書記也無能為力了,只是向哥哥介紹了一些情況。

最令父母感到安慰的反倒是我在部隊時的老團長陳曉莊,知道我被抓起來的事情之後,專門到家裡來拜見了我的父母,他對我父母說:「我相信,任志強不會犯罪。」這大約是「雞肋」之外,他給我的最高評價了。部隊一直與我有著許多的聯繫。我在地安門賣錄影機時,部隊為改善團裡的文藝生活和擴大經營,曾從我這兒借了一台錄影機和許多錄影帶,一方面在大禮堂給戰士放映,另一方面對外賣票,讓周圍的村民、居民來看,也為團裡增加些收入。他們隨時關心著每一個戰友的成長,當他們知道我出事之後,自然也給予了一份關心,最重要的是,他們堅決相信,我絕不會做出違法的貪污之類的事情,團長的信任和個人保證,至少給了父母一些希望。

後來,檢察院通知妹妹領回了扣押的錢款則給了父母一些安慰,他們至少已經知道我沒有貪污了,貪污在他們心中是天大的罪過。父親在戰爭年代就專門負責管理錢財,也當過銀行行長,最痛恨的就是貪污。中原突圍時,許多銀元都分散在戰士的身上攜帶,最強調的就是不得貪污,一生大公無私的父親,聽說我犯的是貪污罪時,幾乎病倒。還好這個罪名很快就被清除了,我知道,如果我真的犯了貪污罪,首先不能饒恕我的一定是我的父親。我最應該感謝的則是華遠總公司的領導,主要是戴小明和趙勝利,如果不是他們確認九一分成和允許分配獎金,我就有口難辯了,正是公司出具了相關的證明,我才免除了貪污的罪名,還了清白。

在西城看守所和市局看守所時都遇到過一種情況,那就是單位的黨組織會在某人被捕入獄之後,先宣佈開除此人的黨籍,以擺脫關係。其實這一開除的行為本應在法庭的終審判決之後,但當時有罪推定的法理讓許多領導不敢也不願承擔責任。

戴小明沒有這樣做,他不但沒有開除我的黨籍,也沒有停發我的工資,他勇敢地承擔了作為一個公司領導的責任。儘管我和戴小明之間有過無數的爭吵,包括後來的合作期間,甚至會拍桌子,相互之間的基本信任卻從未被破壞過,尤其戴在我入獄之後的一系列做法都讓我終生無法忘記,不管戴做過多少我認為是錯誤或雙方意見有分歧的事,「朋友」這兩個字在我們倆身上是經得住考驗的。

我出獄之後的第二天,戴小明就專門請我到燕京飯店吃飯,他問我監獄中的感覺如何,我回答他的則是「還要跟著共產黨走」。在獄中我看到了當時的法律的不公平,包括我自己和其他的無罪釋放者都是法律不公平的受害者,也看到了監獄中的黑暗面,但我看到更多的則是那些真的違法亂紀者,有強姦犯、搶劫犯、殺人犯等,有黑社會式的破壞社會秩序和安定生活的犯罪行為,如果沒有党的領導、國家的法律和改革開放,中國將不知走向何處去。而當戴小明問我如何看待被冤枉時,我則回答他「媽媽也有打錯兒子的時候」,並沒有因此對黨的主張與信仰產生動搖。我更願意相信這對我是一次考驗,也是一種鍛煉,也許正因為這一次的經歷,讓我學會了在此後的生活中更加注意嚴守紀律和有效地保護自己。

也許許多人會懷疑,我是為了寫這本回憶錄而編造這些故事,但當事人都在,我無法回避。一定會有許多當事人看見這本書,這不但是我當時的想法,也是我今天真實的想法,即使後來又發生過無數的事情,也沒有改變我對党的信心和看法。

中國共產黨在執政過程中確實犯過許多的錯誤,走過許多的彎路,我也經常會對一些政策提出各種批評,有些也很尖銳,但我從不認為黨的初衷和目標是錯的,也不認為哪一個黨不會犯錯誤,更不認為中國目前能有一個新的黨能更好地領導中國的發展與進步。

幾個月之後的一天,我被叫到了戴總的辦公室,戴總告訴我,市檢察院來送裁定書了,並且提出了兩個條件:一個是我要承諾在接到裁定書之後不能去告檢察院抓錯了人,否則就拖著不給我發裁定書;另外一個是檢察員的老婆要調到華遠公司工作。這個事由戴小明去安排,就與我無關了。

說實話,我從來沒有要告檢察院的想法,就像我說過的,「媽媽也會打錯孩子」,尤其是我的父母都在「文革」”中遭受過不公正的待遇和冤屈,但是要恢復他們的工作時,他們從未想過、說過要讓黨對他們的冤情道歉。他們可是受苦受難地革命了一輩子,槍林彈雨中流過血、受過傷,每天將腦袋捆在褲腰帶上闖過來的。他們都能承受這些冤情,我又何苦浪費精力和時間呢?

戴小明又領我到了胡紀平書記的房間(胡紀平已從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調到華遠公司,估計是我出事之後區政府要加強党對華遠的領導,後來就再沒有從區裡調到華遠任職的幹部了)。屋裡坐著兩名市檢察院的檢察員,一名是原審案子的李東明,另外一名是新面孔,他們履行了登記手續後,向我宣讀並遞交了檢察院的裁定書。

檢察院找不到將我送進法院判罪的任何證據和事實案例,以緩刑的名義將我從看守所中放出來後,就接到了法院退案的通知,裁定書只是個下臺階的事,但裁定書中的用詞卻是為了防止我起訴檢察院而故意留下伏筆的。檢察院並沒有直截了當地用「無罪釋放」”一詞,而是用「可不認為犯罪」代替「無罪」”而推卸責任。如果按今天的法律,大概就不會有這種用語了,今天的法律早就改為「無罪推定」”,所有的行為人都必須在法院判決有罪之前被當作「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根本無權認定、裁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才有權認定「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我並沒有想過告檢察院,我也知道這個裁定書的真實含義是:我無罪。

檢察員們也明確地當著戴小明和胡紀平解釋了「可不認為犯罪」就是「無罪」,並不受法律懲罰的意思,也明確告訴了公司領導我可以恢復正常工作了。

也是從檢察院那裡,我知道了另外一個消息:張小冬因「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期限」”,按貪污罪判決「無期徒刑」”。

數年之後從衣錫群的口中得知,他調到區裡來時處理的第一件事就是我放出來之後的問題,田成平書記交代,這件事要處理得「抓得有理,放得也有理」”。

大約胡紀平書記接到的就是區裡的這種指示精神,於是在我接到檢察院定案無罪的裁定書之後,召開了黨支部大會(那時的黨員已從7人發展到30多人)。戴小明作為總經理兼副書記,針對張小冬和我的兩個不同案件的情況,提出了支部的意見:我作為公司經理,應對張小冬的問題承擔領導責任,給予「記過」”處分(其實張小冬的問題並非發生在公司內,也未動用公司名下的任何錢財,廣東那家企業也並非公有企業而是個體)。當戴小明提出要舉手表決時,並不是按照同意、反對和棄權的程式宣佈的,而是先說「反對的請舉手」”,並且帶頭舉手投了反對票。大多數黨員都並不瞭解真實情況,看到戴小明反對給我處分,多數人都投了反對票,第一次給我處分的黨支部大會流產了。

不給我處分無法向區裡交代,胡紀平只好私下分別做黨員和我的工作,又召開了第二次支部大會,最終以戴小明等七票反對、多數人通過的結果,給了我一個最輕一級的「黨內警告」的處分,這才算給了區裡一個交代。區紀委其實比檢察院更怕我去告,這畢竟是區紀委向區檢察院報送的案子,也是區紀委要求市紀委轉市檢察院審理的案子,我至今不知道這背後還有什麼故事,但有了這個黨內警告處分,區紀委就能下臺了。

如果當時做出的處分決定是開除我的黨籍,我也許就幹個體戶了,也許今天要比潘石屹富得多,可能也進了富豪榜的前幾名,但一個黨內警告處分不足以讓我去幹個體戶。

許多人曾多次問過我為什麼不去幹個體戶,我說「老媽讓我幹國企」,許多人不信,但那一代的馬列主義老太太們恰恰就是認為只有國企(包括集體)才是為人民服務、為國家爭光,而幹個體戶則是為個人謀利。

也有許多人問我,在華遠受了那麼多的委屈和冤枉,為什麼不換個單位呢?在華遠不是永遠會想起那段傷心事嗎?而我當時的想法恰恰相反,我認為一個人在哪裡跌倒了,就要在哪裡爬起來,用我的行動和成績去證明,我不僅沒有犯罪,而且是個忠實的共產黨員!換個地方反而有可能被人誤解為要隱瞞這個處分和不光彩的一段經歷,那就更說不清楚了,我就是要在華遠公司證明我的一切。

黨內的處分是無法撤銷的,但我的成績更是無法否認的,為了給我平反和證明,後來區裡選舉我當了區人大代表,以證明我的無罪,又被評為勞動模範,獲得了「五一勞動獎章」。此後又連續當了三屆北京市的政協委員,可以說,政府用這些職務與榮譽為我這段入獄的經歷畫了一個句號。

1996年11月8日,華遠地產與華潤合資並將在香港上市的前一天,香港8家主流媒體和香港聯交所同時收到了匿名信,信的內容正是用這段入獄的經歷揭發我犯過罪。香港上市的法律是極其嚴格的,有過犯罪記錄的人是不能出任公司董事和總經理的,尤其是資料公佈之前,我們都必須在英國駐華使館或香港宣誓,證明所有公佈的個人資料資訊是真實可靠且特別注明是沒有犯罪行為和記錄的,必須沒有被法律處罰過,更不用說是判過刑了。這可成了件天大的事,整個香港華潤創業的總部都為此鬧翻了天,各家媒體的電話都打爆了,也有電話直接打到了北京我的辦公室。

香港華潤創業公司的律師告訴我,不要回答任何香港媒體的詢問,要由公司統一回答。我找不到當時的裁定書放在哪裡了,按照香港律師的要求,我必須去市、區檢察院查出原件,並開出影本證明,向聯交所彙報,否則第二天就無法開盤了。

我當時的書記是周堅,他先是專門跑到市檢察院去說明情況並要求查檔,但市檢察院說案卷已退回了區裡,周堅又到了區檢察院,最後在下午5點由區檢察院開出了「雖於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接受了我院的審查,但沒有查出犯罪行為,無罪釋放」的證明。我們將檔立即傳真給香港公司的律師,並將原件辦理快遞郵寄到香港,由公司的律師將情況說明和傳真件提交了香港聯交所,同時給香港所有的媒體發出律師函說明了情況,警告說如果媒體刊登錯誤的資訊,將要承擔法律責任,這才保證了第二天聯交所的敲鐘開盤。

第二天,香港只有一家媒體刊登了此消息,說昨天接到了匿名信,但已經香港聯交所證實是假資訊,才沒有影響華遠在香港的上市。

至此之後,各種媒體中、網路中仍不斷出現此類的消息,我也曾在博客中專門公佈了此經歷的來龍去脈。現在網路中常有許多人對開發商恨之入骨,常會用「查查任志強,肯定能查出貪污、腐敗問題」的說法來煽動不明真相的群眾。也有「查查華遠的稅」的說法,卻不知道華遠公司年年都是納稅先進單位。許多人並不知道的是,有了一次牢獄之災後,我絕不會再讓這種冤情重演了,更不會去跨越法律的紅線。

幸好我不是斤斤計較的人,否則永遠無法走出生活的陰影。我手下確實有一位部門經理因為被冤枉而憤憤不平,懷恨在心,一心想與檢察院打官司,最終犯了腦溢血。脫離苦海的根本不是身在何處而是心在何處,只有心從那段陰暗的經歷壓迫中徹底解放出來,人才能真正地脫離苦海。

 

(本文經作者授權發佈,轉載自任志強著《野心優雅——任志強回憶錄》。轉載請注明:騰訊思享會。)

——轉自庭立方圖書館(2013-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