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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敦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趙連海案的公民呼籲書

November 22, 2010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0日,“毒奶粉”受害者家長趙連海被北京市大興區法院以“尋釁滋事”為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今天,11月22日,案件上訴期屆滿。然而,趙連海的上訴權遭受不當限制和剝奪,兩名辯護律師被非正常解除委託,案件已經引起國內外的廣泛關注。該判決生效,將嚴重損害國家司法公信和無數“毒奶粉”受害兒童合法權益。

現依據《憲法》第四十一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我們強烈呼籲並敦促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趙連海案。

第一,趙連海作為“毒奶粉”受害者,其維護自身和公共權益的方式是和平、理性和依法進行的,趙連海無罪。

一審指控和認定: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間趙連海在北京大興區、豐台區及河北石家莊市為“毒奶粉”孩子賠償問題呼喊口號聚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趙連海作為“毒奶粉”受害孩子的父親,為自己孩子也為30萬結石患兒呼籲公正賠償遭遇法院不立案,不得已參與並號召家長團結一起爭取權利。“毒奶粉”案的刑事審判、三鹿公司資產拍賣、賠償方案出台等等事件均直接涉及趙連海及其他廣大奶粉受害者的切身利益,趙連海親赴事件現場通過平和、有序、理性的方式公開表達自己的訴求,這是完全正當的公民維權形式。大興法院認定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尋釁滋事,顯失公允。

第二,趙連海為被強姦的安徽訪民李某報案,控訴公安機關不作為,這是公民的正當權利,也是一種公民責任和社會正義,趙連海無罪。

一審指控和認定:2009年8月4日,趙連海借訪民被強姦問題以報案為名,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門東側聚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北京豐台區聚源賓館長期非法拘禁上訪者,09年8月發生一起安徽訪民李某被強姦案,可基層公安機關接警後怠於處理。趙連海和其他公民挺身而出,陪同受害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報案,控告警察不作為,同時接受媒體採訪和輿論監督,為受害人爭取公正,並最終成功督促公安機關立案,強姦李某的罪犯徐某受到懲處。

趙連海的行為是代表無辜受害者近乎絕望的吶喊,是在法律範圍內行使公民權利,並未造成任何公共秩序混亂。大興法院認定趙連海利用社會熱點問題尋釁滋事,有悖法律。

第三,該案限制和剝奪趙連海的上訴權、獲得律師辯護權,嚴重違法。

案件上訴期間趙連海被限制會見辯護律師,進而發展到辯護律師也被警察軟禁、被強制帶離住所隔離,無法遞交上訴狀。11月22日上訴期截止期,兩辯護律師來到看守所要求會見趙連海時,被警察告知趙連海已經解除委託辯護律師,並單方面出具了趙連海簽字的解除委託聲明。律師質疑警察造假,要求依法會見趙連海以核實確認其真實意願和聲明簽字的真偽,遭警方拒絕。公安警察軟禁、隔離律師,限制律師會見,剝奪趙連海的上訴權和律師的辯護權,已經嚴重違法。

第四,本案嚴重傷害社會弱勢群體,損害司法公信。

08年9月“毒奶粉”事件爆發後,趙連海等受害孩子家長艱難維權,起訴到最高法院、石家莊中級法院以及全國各地基層法院,直至香港法院,期間部分受害者爭取到了公正賠償,但至今許多患兒體內結石,多次手術,花費巨大而得到不到賠償。責任者不被懲罰,弱者群體的公正無望,受害孩子的家長趙連海先生因維權反倒被判刑,這是對受害者、對公平正義、對司法公信的極大傷害。

上訪公民遭遇“黑監獄”“安元鼎”,被毆打和強姦等犯罪侵害,已經強烈折射出這個社會的深刻危機。趙連海先生嫉惡如仇,見義勇為地維護遭受強姦侵害的上訪者權利,對不作為的警察權力進行大膽監督,趙連海先生的行為理應得到讚賞和支持。本案將趙連海先生判刑治罪,將極大破壞和動搖國家的司法價值體系。

特此呼籲並敦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審此案,改判趙連海無罪。

呼籲聯署人:
黎雄兵(北京 律師)13701221801
李和平(北京 律師)
彭 劍(北京 律師)
王建波(上海 律師)
趙永林(山東 律師)
金光鴻(北京 律師)
謝燕益(北京 律師)
許志永(北京 大學教師)13693399478
郭於華(北京 大學教師)
滕 彪(北京 大學教師)
高曉維(遼寧 市民)
王廷輝(甘肅 油田工人)
張學遜(武漢 熱力工人)
張焯彪(廣州 經紀人)
於志強(長春 企業主)
張瑞華(煙台 工程師)
李大彬(深圳 法律人)
王少齊(北京 職員)
劉 偉(北京 市民)
劉浩然(北京 自由職業)
王 東(北京 IT業者)
向金輝(北京 公司職員)
李 華(吉林 市民)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