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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人权理事会由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3月15日设立,以取代备受批评的人权委员会。自设立以来,人权理事会一直作为全球性政府间的主要人权机构行使其职责。根据联合国设立人权理事会的决议,人权理事会的职责包括:

  • 促进普遍尊重​​对所有人没有任何形式的歧视,公正、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
  • 处理严重蓄意侵犯人权的行为;
  • 在联合国系统​​内促进有效协调,将人权问题提到重要地位。

人权理事会的职责之一是协调其任命的从专题角度或具体国别角度对人权问题进行审查的独立人权专家的工作,这一机制称为“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此外,理事会进行普遍定期审议,定期审议每个联合国成员国履行其人权义务的情况。人权理事会每年举行三次定期会议,分别在3月、6月和9月举行,也可以在三分之一成员国的要求下随时举行特别会议,以应对在人权问题上发生的紧急状况。

人权理事会由47个成员国组成,基于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分配席位:非洲国家:13席;亚太地区国家:13席;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8席;西欧和其他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7席;东欧国家:6席。

在上述分配的席位之内,理事会成员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在连任两届后不得立即再选。会员国在选举理事会成员时,应考虑候选国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贡献以及为此作出的自愿保证和承诺;根据设立理事会的决议,当选为理事会成员者“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应坚持最高标准,与理事会充分合作”。事实上,理事会成员如果严重蓄意侵犯人权,大会可以出席并投票成员的三分之二多数,暂时取消其在理事会的成员资格。

中国最近一次当选为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是在2013年,任期到2016年。在竞选理事会成员时,中国作出了以下承诺

  • 努力改善民生,进一步保障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 继续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健全民主制度,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保障公民政治权利。
  • 进一步保护少数民族、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