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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s and Legal Professionals: ACLA’s Draft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for Lawyers Violate ACLA Charter,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China’s Constitution

June 18, 2014

According to recent news, the All-China Lawyers Association (ACLA) has drafted two sets of provisional disciplinary regulations that, if adopted, would place broad restrictions on lawyers' 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introduce punishment for violators. In response, 85 lawyers and legal professionals issued a statement today condemning these regulations as violations of the ACLA's own charter, Article 19 of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for Human Rights, and constitutional guarantees for the rule of law, right to freedom of speech, and right to criticize and make recommendations to the government.

The signatories argue that lawyers' use of online and other traditional media to criticize and monit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laws has become a key tool to hold officials accountable in the face of widespread injustice and wrongful trials and convictions. The lawyers also express concerns that the regulations would create a disciplinary committee comprising not only lawyers but also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will undermine the independence of lawyers. Finally, the signatories demand that the ACLA publish the full text of both sets of draft regulations for comments and debate by all ACLA members, and that they then be put before the ACLA general assembly, rather than its board of directors (理事会), for review and decision.


强烈谴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违法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处分规则(草案)

 

近闻,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研究制定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草案,这两部草案并未在全国律协网站公开,我们从其他渠道闻讯了解了草案的部分内容,鉴于该草案将严重阻碍中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公民权利的保障,违背了律协保障律师合法权益和执业权利的基本宗旨,违反了《宪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的规定,特此进行强烈谴责!同时要求对草案进行公示,并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表决,任何违背《宪法》、《律师法》基本规定的处分规则,任何一名律师都有权利抵制!

文革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是文革的践踏人权的愚昧思维并未绝迹。全国律协制定这两部会员执业规范及处分草案,明显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称:中国政府致力于促进和保护本国人民的言论自由。在中国,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言论自由空间不断扩大,言论自由权利不断发展。《2013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称:互联网成为公民表达意见和发表言论的重要渠道之一。《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称:互联网已成为公民实现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途径。1971年中国重返联合国,同时也接受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在这种人权进步发展的大背景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竟然试图制定一个反对历史进步反对人类进步的钳制公民言论自由的规则,这不仅令人震惊,更令人发指。一旦生效,必将成为我国法治推进过程中的一个黑色里程碑!批评监督司法是律师执业权利重要组成部分,将批评权定为非法,无异于开历史倒车走破坏法治的回头路!

近年来,国家十分注重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修改有关法律法规。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写入“尊重和保障人权”内容,但是,这些法律上的进步并没有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实,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面对司法不公和冤案只能通过批评和建议来进行监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第八条第七项规定律师个人会员有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这一权利不仅符合宪法的规定也是律协章程所赋予的会员权利,作为律师通过互联网对司法不公进行监督批评有何不当?!弥尔顿说过,极端的立法就是祸端的开始。作为全国律师协会的理事、会长副会长等领导们,你们应当具有律师的历史使命感和职业责任感,你们可以不做律师,但是你们无权葬送法治!

所谓言论是每个公民的言论,性格、背景、事件各异的情况下,言论或赞叹或尖锐或平和或暴烈,只要不是涉及诽谤侮辱煽动犯罪的行为,言论很难判断当与不当,可以说,需要谴责的不是言者的无忌而是听者的狭隘!只要是合法的言论并无不当过激,只要是合法的言论也并无严谨与否之必要!

此外,律师协会的纪律委员会成员为什么要有公权力部门的官员担任?律师协会是律师的协会,难道律师没有能力治理自己的协会吗?从司法地位上看,律师的作用是与检察官、法院、公安部门相互制衡的,将惩戒权交给这些部门,如何保证这些部门不会挟私报复?如何又能保证得出合理的判断?特别是,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并未规定可以由其他部门的优秀工作人员担任惩戒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而仅仅是可以聘请专家、学者、有关领导担任顾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规定,规则的起草程序是,立项、起草、征询意见、审议,迄今为止,规则进入审议阶段了,而规则的起草部门、人员、条款几乎都是秘密。我们郑重要求全国律协迅疾公开这些草案,提供网上建议平台,听取意见,否则属于违反立法程序,不能作为经过全国律师公开认可的成熟草案进入审议表决阶段。

鉴于两草案是重要行业规定,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行业规则制定规程(试行)》第十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决定律师协会章程、全行业重要行业规则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召开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予以审议,仅仅以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该草案将是无效的。

此外,对于草案中违反宪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将保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申诉、控告的权利!

此致
2014年6月18日

中国律师:
王 成 浙江律师 江天勇 北京律师
唐吉田 北京律师 张 磊 北京律师
李和平 北京律师 李方平 北京律师
刘卫国 山东律师
滕 彪 北京学者 庞 琨 广东律师
王全平 广东律师 陈建刚 北京律师
葛永喜 广东律师 吴魁明 广东律师
隋牧青 广东律师 陈科云 广东律师
刘正清 广东律师 刘士辉 广东律师
吴镇琦 广东律师 梁小军 北京律师
张科科 湖北律师 兰志学 北京律师
谢 阳 湖南律师 葛文秀 广东律师
陈武权 广东律师 王全章 北京律师
胡贵云 北京律师 赵永林 山东律师
付永刚 山东律师 徐 灿 北京律师
张传利 北京律师 刘 巍 北京律师
郑恩宠 上海律师
周立新 北京律师 陈进学 广东律师
范标文 广东律师 李长明 北京律师
梁秀波 河南律师 李威达 河北律师
于 全 四川律师 刘 伟 河南律师
王宗跃 贵州律师 肖芳华 广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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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援民 广东律师 郭莲辉 江西律师
魏友援 江西律师 冯延强 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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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 茜 湖南法律人 郑 湘 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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