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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2011年09月28日

艾未未妻子路青致函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以其藝術家丈夫艾未未失蹤長達81天的切身經歷,要求全國人大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對其中的一些有關監視居住和拘留逮捕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特殊排除條款不予通過。她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應限制公安機關執法的任意性,使公民在公權力面前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實現憲法中所體現的基本人權。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我作為一名中國公民,看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公開徵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訂草案的意見,其中,《修正案》「第30條」規定了公安機關可給嫌疑人指定監視居住地點,不通知家屬的特殊排除條款;《修正案》「第36條」、「第39條」規定了公安機關採取拘留、逮捕措施可以不通知家屬的特殊排除條款;使中國公民人身權利無法得到最基本的保障,使監視居住變成了秘密關押,公然違反憲法。我要求全國人大審議時,對修正案第30條、36條、39條中特殊排除條款不予通過,明確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採取拘留、逮捕或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時,都應當在法定時間內不加區別地通知到家屬。

我叫路青,中國公民,畫家,我的先生艾未未,一位藝術家,建築師,公民社會的參與者,發課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設計師,今年4月3日在出北京首都機場海關時被帶走,失蹤長達81天,我們沒有收到官方的任何手續,不知道他為什麼被抓,被關在哪裡,身體狀況如何。

親人朋友都為他的下落不明焦慮、擔憂和憤怒。艾未未的母親,八十多歲,為此日夜擔心,寢食難安,只能用藥物來控制身體健康,精神上遭到巨大的折磨,家人四處打聽,到他的失蹤地點備案,到居住地及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報案,寫尋人啟事,向北京市公安局、檢察院、政法委、紀委和公安部寫信,都沒有任何答覆。艾未未81天失蹤給家人帶來了巨大的身心傷害。

6月22日艾未未先生以「取保候審」名義回到家中,我們是沒有得到任何公安機關的手續,他被公安機關帶走後,曾被要求籤署了一份所謂的「監視居住」的通知書,被關押在北京郊區一個秘密的地點。

一個公民被公安機關帶走,給家屬一個通知是對公民最基本人權的尊重。家屬不是同案犯,應當有知情權。當社會失去了對一個公民的基本權利的保護,整個社會也受到傷害。

一個文明的國家,應當尊重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如果上述條款得以通過,是中國法制的倒退,是人權的惡化,阻礙了我們文明進程。我希望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能限制公安機關執法的任意性,使公民在公權力面前得到法律的保護,真正實現憲法中所體現的基本人權。

 

意見人:路青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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