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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辯護詞

2011年12月24日

[陳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四川資深異議人士陳衛因在互聯網上發表9篇評論性文章,被指控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其案於2011年12月23日開庭審理,他被當庭重判9年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2年。律師鄭建偉和梁曉軍為其做了無罪辯護,本書面辯護詞系辯護人根據庭審回憶整理增補修飾而成。


關於陳衛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
辯護詞

【聲明】雖然有《律師法》對律師的法庭言論予以保障,但本案當庭宣判,書面辯護詞尚未能整理提交,為慎重起見,本辯護人就書面辯護詞特聲明如下:本辯護詞系辯護人根據庭審回憶整理增補修飾而成。因無法聯繫到法庭特許之攝像師,而遂寧市中院不允許任何人帶入任何錄音錄像設備,本辯護人無法保證辯護詞能徹底還原庭審之實況話語,如與法庭發言有出入,應為人類記憶衰減特點之使然,請勿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跨省追捕。

 

審判長、審判員:

重慶康實律師事務所接受陳衛及其親屬的委託,指派我作為陳衛的辯護人參加訴訟活動,通過會見陳衛,查閱部分案卷材料(程序性案卷未能提供查閱),以及庭審質證,辯護人認為:陳衛的行為屬於言論自由範疇,不構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理由如下:

一、批評建議權是受《憲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權利

辯護人認為: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以及《憲法》第三章關於國家機構的規定,我國的政權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構成;國家政權不包含政黨這一有著特定政治理念的社會團體。《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因此,政黨是通過選舉執掌政權,代人民行使國家管理的權力。不能“以黨代政”,混淆政權和政黨在法律上的概念。

辯護人認為根據《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即使《憲法》序言中確立了中國共產黨這一社會政治團體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中的領導地位,但中國共產黨這一社會政治團體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退而言其次,中國共產黨這一社團組織憑藉《憲法》序言的記載,進入到國家機關從事國家事務管理,或者其黨員進入到國家機關從事國家事務管理,均屬於《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被公民批評的對象。

綜上,陳衛無論是針對政府還是政黨寫作批評性文章,其行為的性質應屬於批評建議的範疇,而不屬於煽動顛覆的範疇,不屬於犯罪。

二、陳衛撰文對政黨的抨擊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

辯護人認為:《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保障公民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接受他人約稿,發表文章的自由;有表達的自由;有對國家機關表達不滿的自由;有表達對政黨不滿的自由。公訴方將《憲法》中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原則,以《刑法》加以禁錮,是有違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憲法原則。

辯護人認為:公民的批評建議屬於思想的表達,它通過語言或文字的方式進行表達和行使。《憲法》在第三十五條保障公民言論自由的基礎上,有在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享有對國家機關的批評建議權。公民的批評建議權是《憲法》言論自由原則的具體化。

辯護人注意到:陳衛明確自己寫文章抨擊的就是中國共產黨這一社會政治團體。陳衛撰文對中國共產黨的嚴厲抨擊行為,使該社團組織感到政黨形象、聲譽嚴重受損。雖然《憲法》第四十一條同時規定: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但是,我國《刑法》分則第四章【誣告陷害罪(第243條)侮辱罪、誹謗罪(第246條)】的規定也僅限於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的刑事處罰,對於公民損害政黨這一社會政治團體的形象、聲譽的行為,沒有法律約束和救濟的渠道,有必要敦促立法部門討論制訂一部保護政黨權益的法律。

國家政權是屬於全體人民的;而政黨是有著共同政治理念的社會團體,不是全體人民的。公訴機關的指控混淆了國家政權和政黨的概念,將政黨的範圍擴大到國家的範圍,將政黨利益替代了國家利益,按照公訴機關的邏輯,將推導出現這樣一個結果:在我國,公民批評國家機關尚且不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而公民批評一個社會團體反倒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政黨的利益大於國家利益,這從法理和邏輯上難以成立。

通觀陳衛所撰寫的文字,並無倡導暴力,其反而倡導的是“公開、理性、和平、非暴力”的實現國家民主憲政理念。如果非要給陳衛的文字定性為一種暴力,那只能是“語言暴力”。但我國《刑法》並無語言暴力犯罪的相關法律規定。

綜上,陳衛對中國共產黨這一社團組織的嚴厲抨擊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犯罪行為,其個人思想和言論表達不應受到刑事追究。

三、公訴方匱乏指控陳衛煽動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證據

計劃經濟、公有制、民主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三大基本特徵。鄧小平提出沿著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概念,問題是我們是否已經進入並到達了社會主義社會,還是我們正在向著社會主義前進中?如果我們的制度是社會主義制度,那麼,我們的社會應當具有社會主義制度的三大基本特徵。通過對《憲法》四次修改,在當下之中國,計劃經濟已經蕩然無存,私有制也正在茁壯成長,但這種變化並不是陳衛撰文煽動的結果。辯護人發現:這種改變被定義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初級階段”。因此,對國家發展中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生產關係進行調整,對不適應生產力發展的社會制度的改善,是社會進步所必然經歷的一個轉型過程,而這個過程並不等同於“暴力性的顛覆”。

用“寧鳴而死,不默而生”來概括陳衛的性格當不為錯,追求國家的民主憲政是陳衛的理想。陳衛在自己的文章中構想他心目中民主中國的模樣,這是一種意識形態,無論你是否承認,它都將存在。在文章中,他表達了對專制的痛恨,對民主的渴望,盼望中國強大、人民幸福之情見諸筆端;而民主恰恰是社會主義制度的三大基本特徵之一。難道追求民主、自由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陳衛在自己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了“公開、理性、和平、非暴力”的思想,在《制度之疾與憲政民主之藥》文中寫道:“凡是關心中國命運和前途的中國人無不對此憂心忡忡,大家都不願這艘船沉掉,因為這是我們生活的地方,我們的國家經不起太多的折磨。”但公訴機關卻拒絕蒐集這些對陳衛不具有犯罪主觀故意的有利證據,而將陳衛文章中的隻言片語刻意拈出來冠以“造謠”“誹謗”,甚至歪曲。

譬如: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陳衛……撰寫……文章,造謠、誹謗……“中國共產黨利用暴力機器對人民控制”,這一事實的真相是什麼呢?辯護人核對後發現,該指控相似的文字在《和諧的陷阱與公平的缺席》中,原文是這樣的:“現今的中國或者說共產黨統治的中國大陸,統治集團和最高領導人的權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個是利用暴力機器對人民的控制,另一個是意識形態的認可,即道統的傳承。”並無《起訴書》指控之事實。究竟是誰在歪曲事實?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這種歪曲事實的做法,已經喪失了客觀公正。

《起訴書》指控陳衛撰文試圖煽動顛覆的是現政權,但陳衛卻將煽動顛覆的文章發表在“民主中國”、“中國人權”、“議報”等境外網站,難道他的目的是煽動境外的人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我們有強大的國防軍,有信心有能力抵禦一切來犯之敵,保障國家安全。為什麼陳衛不將文章發表在境內網站,煽動國內的人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呢?於情理不合。

公訴方舉示銀夏、余躍波等證人證言以證明陳衛實施了煽動顛覆政權的行為是不成立的。銀夏、余躍波等人系陳衛的朋友,以文會友是中國文人的習慣,不足以證明煽動顛覆政權之意圖。

根據公訴機關當庭的陳述,偵查機關在2009年4月4日就已經以涉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陳衛立案偵查,但截止2011年2月20日長達兩年多的時間裡,對於陳衛撰寫文章抨擊中國共產黨的行為給予任何的行政拘留,甚至最輕微的警告處罰都沒有做出,而直接升級為罪行特別嚴重的犯罪。公安機關這种放任言論犯罪的一再發生,等待重大罪行的出現,然後一舉拿下的“釣魚執法”行為應該立即停止。

陳衛當庭對辦案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異議:2011年2月20日,公安機關並沒有依法對其傳喚,而是採取電話邀約“喝茶”的方式,隨後組織其開展打麻將賭博活動,等候上級指示後,再對其採取強制措施。辯護人認為:陳衛的異議是恰當的。

歷史不堪回首,“文化大革命”中就是因為斷章取義,無端搆陷惡毒攻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多少人頭落地,自由被禁錮。我來自重慶,每年都要去白公館、渣滓洞祭奠那些為追求民主、自由而長眠在歌樂山下的先賢仁人。他們當年就是因為渴望國家強大、人民幸福,堅持信仰,追求民主、自由,而被禁錮了自由之身,他們為了下一代的幸福生活願意把牢底坐穿!總的來看,社會在進步,今天的言論自由度已經有了較大的進步,我們已經不必像林昭、張志新那樣以失去年輕的生命為代價,換取言論的自由。但是還不夠,思想不容禁錮,言論必須自由!

四、關於累犯問題

儘管辯護人認為陳衛無罪,但依然要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累犯問題作出辯護意見。雖然陳衛1994年12月因犯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被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1997年5月28日刑滿釋放。但現行有效的《刑法》中並無反革命宣傳煽動罪這一罪名,也無任何司法解釋將舊《刑法》中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與現行有效的《刑法》中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繼承關係給予釋明。

故,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認定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毫無法律依據。據此,公訴機關指控陳衛係累犯,無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人人都有追求民主憲政的權利,人人都應享有思想和言論的自由。社會制度的進步變革靠全社會智慧的推動。如果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在我們每一個人的內心得不到確認和保障,我們每一個人隨時都有可能因為抨擊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抨擊執政黨而失去人身自由的危險。在那個沒有言論自由的國度裡,人們面臨著選擇:要麼以失去人身自由換取言論自由;要麼放棄言論自由的觀念,以保障自我的人身自由。

追求民主憲政無罪,言論無罪。

此致

四川省遂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辯護人:鄭建偉

2011-12-24

(來源:鄭建偉律師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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