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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正虎向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控訴非法拘禁

2013年01月14日

馮正虎用特快專遞將控告狀寄給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控訴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五角場派出所的警察對他非法拘禁268天,要求依法立案調查,追究違法犯罪者的刑事責任。控告狀寄送後,馮正虎遭到警方扣押、抄家等報復。


馮正虎向中共總書記習近平控訴非法拘禁

【編者按】馮正虎於2012年12月7日用郵政特快專遞(EMS:EW386403183CS)致函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先生,控訴上海警察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為,要求督促中共紀委、檢察機關依法立案調查,並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人權。

同日,馮正虎也致函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EMS:EW386403166CS)、中共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EMS:EW386403104)、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EMS:EW386403121CS)、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EMS:EW386403081CS)、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EMS:EW386403064CS)、中共上海市委書記韓正(EMS:EW386403047CS)、上海紀委書記楊曉渡(EMS:EW386403020CS)、上海市政法委書記丁薛祥(EMS:EW386403197CS)、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云耕(EMS:EW386403170CS)、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旭(EMS:EW386403118CS)。

之前,2012年12月2日,馮正虎分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EMS:EW38568934CS)、第一分院(EMS:EW385689388CS)、楊浦區人民檢察院(EMS:EW385689405CS)提出書面控告,控訴上海市公安局國內保衛局、楊浦區分局、五角場派出所的警察非法拘禁馮正虎268天,要求依法立案調查,並追究違法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控告狀寄送後,馮正虎遭到警方的報復,在上海市五角場派出所訊問室連續3日(12月7日、8日、9日)抱病受審,12月10日在警察的護送下去醫院照CT看病,12月14日又被傳喚。每次傳喚的筆錄問訊時間不需要5分鐘,卻要扣押十小時以上。而且,又被抄家兩次,拿走電腦二台、手機二部、打印機一台,至今不返還。但是,檢察機關的態度截然相反,檢察官認真接待,認為警察的做法是違法的,會有處理結論,要求馮正虎耐心等待,並告知馮正虎還可以向紀委等其他監督部門控訴。

馬丁·路德·金說:“歷史將會銘記:在社會轉型期最大的悲劇,不是壞人猖狂的喧囂,而是好人可怕的沉默。”現在,越來越多的好人敢站出來發聲,講真相,講正義,講法律,中國就會變得美麗。


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

您好。

中共十八報告寫明:“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您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週年大會上的講話:“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

馮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案例。馮正虎至今沒有見到一份書面的執法憑證,也沒有人告知馮正虎被監禁的合法理由。最初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話:“領導要對你採取這種強制措施”。後來連“領導說的”這句話也沒有了,說是群眾自發組織起來的,猶如文革中的群眾專政。

馮正虎的住宅被非法打造成一座“黑監獄”,窗沿下被強行安裝一圈帶鐵叉的鐵柵欄,幾個攝像監視探對準窗前門後,中斷與其他人的接觸與聯繫,常備的24名便衣警察及其僱傭的保安公司職工天天晝夜輪班看守,敏感日或每逢週六、週日又增派許多警察,草木皆兵,擾民傷財,近九個月耗資約二百七十萬元人民幣,傷害馮正虎及其家人,擾亂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嚇整個社會,使警察變成罪犯,同時在踐踏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這幾年,類似馮正虎的遭遇在各地方及街道的“維穩”中已相當普遍,上至知名人士,下至底層訪民,所有讓領導不滿意、不放心或者與領導有利益衝突的公民都有可能隨時遭受非法拘禁。幾個沒有執法憑證的便衣警察領著一幫沒有執法資格的保安人員橫衝直撞,肆意抓人堵門,擁有凌駕於憲法與法律之上的特權,領導要他們咬誰,就咬誰,搞得社會人心惶惶,誰不怕這些“保衛國內安全”的警察。結果,如中共總書記習近平的講話所言:“如果憲法受到漠視、削弱甚至破壞,人民權利和自由就無法保證,黨和國家事業就會遭受挫折。”

所以,馮正虎落實十八大精神,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只有保證法律的實施,在司法上確認警察非法監禁公民的行為是違法犯罪,才能保證馮正虎將​​來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讓所有中國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懼與遭遇,才能防止警察變成罪犯。

中國人民期盼習近平等國家領導人能言行一致, 以實際行動推進依法治國,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不論涉及到誰,只要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處理,決不姑息。

馮正虎請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暨總書記習近平先生關注“馮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一案,督促中共紀委、檢察機關依法立案調查,並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人權,讓中國變得美麗。

此致
  敬意
  馮正虎

2012年12月7日

 

控告狀(非法拘禁)

控告人:馮正虎男漢族1954年7月1日出生
  住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
電話:021-55225958   13524687100

被控告人:

1 決定實施非法監禁的部門領導及主管人員
  (1)上海市公安局局長張學兵及國內保衛局局長;
  (2)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局長蔡田及國保處葉副處長;
  (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所長朱哲曉及黃穎副所長。

2. 直接實施非法監禁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1)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小張(經常違法,從未敢公開自己的姓名,但下述的區國保警察知道他的真名實姓);
  (2)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國保處警察沈國良、李軍;
(3)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郝明友、陶衛國、金吉祥、莫春晴。

(上述的人員不包括常駐在小區門衛室的四名警察、在小區門外定期參與非法看守活動的數十名警察及數十名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保安人員。)   p>

控訴請求

控告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和楊浦分局五角場派出所警察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剝奪馮正虎他人身自由268天(2012年2月27日起至11月20日),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應當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且,被控告人的違法犯罪行為已達到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案件的立案標準: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事實與理由  

從2012年2月27日至11月20日,馮正虎被莫名其妙地囚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其家變成不受法律監督的“黑監獄”,連出門買食品也不准許,不讓和其他人接觸,甚至上海第二中級法院法官辦案上門也要經看守的警察准許並監視陪同下方可入內,將馮正虎全封閉關押了268天。

沒有法律依據,沒有執法憑證,在馮正虎家門內外設立三道崗哨,常備的24名便衣警察和保安人員天天晝夜輪班非法剝奪馮正虎的人身自由,敏感日或每逢週六、週日又增派許多警察,草木皆兵,擾民傷財,近九個月耗資約二百七十萬元人民幣,傷害馮正虎及其家人,擾亂小區居民的正常生活,恐嚇整個社會,使警察變成罪犯,同時在踐踏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第一道崗哨設在馮正虎家的樓道內,參與非法監禁的直接看守人員有16人: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警察沈國良、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陶衛國、金吉祥、郝明友、莫春晴、社區保安人員李建國、常漢平等4人、楊浦區保安公司職工王立成、李連軍、錢光明、盛孝文、黃本榮、李輝等6人。其中,沈國良、陸巍峰是看守人員的直接領導。 16個非法看守人員長期非法侵占私宅之地,狹隘的樓道口僅有2平方米的空間,卻成了他們的居所,每班4個看守人員,還有他們的一張桌子、幾把靠背椅及幾包撿來的東西,把一樓的入口堵得水洩不通,居民無法正常行走。而且,整天的煙熏、DVD歌聲、喧嘩聲持續二百多天,直接擾亂我們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二道崗哨設在在政通路240弄小區門衛室,參與非法監禁的直接看守人員有8人:楊浦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1人、反恐部門1人、特警2人,社區保安4人。

第三道崗哨設在小區門外,每逢週六、週日或所謂的敏感日又會派出許多警察,以國保警察為主,派出所民警、治安警等各警察部門及街道綜治辦都會派出代表駐紮馮正虎居住的小區門口維穩。其實,他們都在自娛自樂,浪費警力財力。天下無事,庸人自擾。

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處、五角場派出所是這起非法拘禁案的負責執行單位。最初幾個月,五角場派出所的一輛警車24小時停放在馮正虎家門口,作為執行非法監禁任務的車式崗亭。 (車號:楊浦0352,車牌號:滬E-6237警。4月25日換了一輛警車,車號:楊浦0341,車牌號:滬E-3539警。)而且,樓道內的看守警察均由五角場派出派出,直接侵犯馮正虎的人身自由。而且,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處警察沈國良、五角場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是違法犯罪現場的直接指揮者,他們的直接領導是上海市公安局國保警察小張、楊浦分局國保處葉副處長、五角場派出所黃穎副所長。誰是非法拘禁的最高主管領導與幕後導演?控告人不清楚,但檢察機關會依法查清。

馮正虎在囚禁中堅持護憲維權的理念,不屈服,不沉默,想方設法向社會公開,5月5日致函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及檢察院等法律監督的機關控訴警察非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並將約一萬字數的《控告狀》手稿從窗口扔出,由上海市民崔福芳撿到後寄送。這個舉報招致更嚴厲的報復打擊。 5月10日馮正虎接受刑事傳喚的第一次訊問,被誣陷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馮正虎遭受報復陷害後,再次公開5月26日撰寫的約一萬字數的《申訴狀》,揭露真相,反擊所謂“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假案,並委託楊紹剛律師(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主任手機:18918707793 )於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投訴,追究報復陷害者的法律責任。陷害馮正虎沒有得逞,警察就遷怒於支持馮正虎的上海市民,崔福芳等上海市民遭到報復,在十八大前夕被勞教,在黎明前的黑暗中煎熬,成為將要廢除的非法勞教制度的殉葬品。

馮正虎在5月5日的《控告狀》中預料的:“現在連看守馮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員都清楚監禁馮正虎是非法的,但這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仍在執行中,沒有領導決定糾錯,誰也不敢停止違法,照樣天天觸犯法律,對抗中央精神。”上海有關領導的上下裝糊塗,誰也不願去承擔違法的責任,才使這件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醜聞持續二百多天,損害上海的形象。馮正虎於2012年11月20日獲釋,結束非法囚禁的生活,可以自由出入家門。但是,迫害馮正虎的違法者不甘心,撤除小區門口的二道崗哨,仍保留樓道內的一道崗哨,十幾個看守人員依然輪班,擁擠在狹隘的樓道內進行非法監視居住,擾亂我們居民的正常生活,時常無中生事,製造一些麻煩來張揚權力,繼續浪費國家的財物,損害上海的聲譽。

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嗎?警察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事件為什麼長期得不到糾正呢?馮正虎被強制拘禁在家已有二百六十八日,至今沒有見到一份書面的執法憑證,也沒有人告知馮正虎被監禁的合法理由。最初大小警察都是一句話:“領導要對你採取這種強制措施”。誰是領導?大家都不清楚,誰發工資,誰就是領導。後來連“領導說的”這句話也沒有了,說是群眾自發組織起來的,猶如文革中的群眾鬥群眾。荒誕的事居然在國際大都市持續這麼久,上海怎麼會美麗呢?一個遭受非法監禁的人,比一個關押在合法的拘留所或監獄的犯人處境更糟,他的人身安全及公民權利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在處理薄熙來、王立軍問題時,中共中央領導說: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不論涉及到誰,只要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處理,決不姑息。”最近,中共十八大報告規定:“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馮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的事件是一起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的案例。上海檢察機關不應該再容忍上海公安局警察的違法犯罪。而且,檢察機關立案處理非法監禁或被失踪的違法犯罪行為在中國已有先例,參見中國青年報的報導《誰是非法拘禁的幕後導演》(http://is.gd/eJLxYq )。

只有保證法律的實施,在司法上確認警察非法監禁公民的行為是違法犯罪,才能保證馮正虎將​​來不再遭受侵犯,才能讓所有中國公民免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恐懼與遭遇,才能防止警察變成罪犯。落實十八大精神,馮正虎將繼續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長年累月,日復一日,被告警察的違法事實已在控告人居住的小區內家喻戶曉,看守們每天記錄的工作日記及監視錄像文件可以成為法庭審查的證據。而且,所有的參與者、目擊者都是證人。

一、馮正虎遭受非法監禁的處境

1. 把馮正虎的住宅打造成監獄。
  
在馮正虎被囚禁期間,以傳喚的名義把馮正虎帶離家,然後偷偷摸摸地在馮正虎住宅的窗沿下安裝一圈帶鐵叉的鐵柵欄,以防馮正虎越獄逃跑。馬路上攝像監視探頭,轉向專門對準馮正虎住宅的陽台窗口,住宅門前安裝了有夜視功能的監視探頭及其他幾個監視探頭。電話被監聽。電腦、手機及網絡設備全部被抄走,中斷與外界的聯繫。數十名看守人員24小時輪班監管,將馮正虎拘禁在家。馮正虎的住宅變成一座“黑監獄”。

2.生活困難,身心傷害。

馮正虎被獨自拘禁在家裡,連出門購買食品及日常用品也不被准許,要靠親屬朋友及許多善良的市民贈送救濟。有時,看守人員不肯轉交,只好從三樓陽台窗口將市民送的食品吊上來。長期被關押在室內,又加上被非法拘禁的恐懼,身心受到很大的傷害,會常常發病。而且,與警察的衝突,身體也會受到傷害。馮正虎失去了自由去醫院治療的權利,看病需要領導批准,若馮正虎表現不好,會被取消去醫院治療的安排。 3月16日、3月21日,馮正虎受到兩次不准看病的處罰。後期,看病的待遇有所改善。每次乘警車去醫院由四、五名看守人員監管陪同,藥費自理。在長期非法拘禁的環境中,妻子也陪同受難,其身體與精神遭受嚴重的傷害。

3. 肆意抄家,非法扣押。

3月1日下午,五角場派出所警察葛德強、王水根、陸巍峰及七名國保警察入室抄家,扣押馮正虎的財物(電腦2台、顯示器2台、手機4部、打印機1台、掃描儀1台、照相機1部、網絡設備若干、書籍文件及其他物品),至今已六十九日,尚未歸還,違反扣押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的法律規定。 3月20日、3月23日陸巍峰、沈國良等警察再次入室抄家,翻箱倒櫃,野蠻搜查,扣押財物,但他們沒有檢查證、扣物清單等執法憑證,屬非法搜查與扣押。二年內,馮正虎遭受九次抄家,被扣押十三台電腦等大批財物,至今尚未歸還。現在一個月內連續三次抄家,這不是正常的檢查執法行為,而是搗亂作惡,蓄意報復,逼迫一個堅守法律法規的人向不講法不講道理的權勢者屈服。

4. 野蠻推搡,粗暴毆打。

3月20日警察陸巍峰、沈國良闖入馮正虎的家,推搡馮正虎至室內的書房,陸巍峰揮出一拳重重擊在馮正虎的頜下,接著又是一拳落在馮正虎的脖子上,當時有傷痕。 4月17日警察沈國良闖入馮正虎的家,揮出兩拳擊在馮正虎的脖子上,馮正虎強烈譴責他的野蠻行為,在場的王副所長、郝警察當即勸阻。沈國良的兩拳,與他過去曾駕駛小車衝撞馮正虎的危害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陸巍峰、沈國良是因為無法阻擋民眾來探望馮正虎而惱羞成怒,拿馮正虎出氣。 9月19日,馮正虎陪妻子去醫院看病,遭到國保警察沈國良的阻擋,他指令幾名看守人員抬走馮正虎,看守人員不執行其違法指令,他就直接與馮正虎打架。不久,沈國良的上級領導中止了他的違法行為,同意馮正虎陪妻子看病,當日下午派兩輛警車由六位看守人員監管陪同去醫院。在非法監禁的“黑監獄”中,沒有法律保護和檢察機關的監督,比在合法的拘留所裡更易於遭受警察的侮辱與毆打。

5. 用生命爭取囚犯的權利,反對虐待。

國務院《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拘留人每日不少於2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但是馮正虎連被拘留人的“放風”權利也被剝奪,24小時被拘禁在室內,不准室外活動,這是虐待。馮正虎多次依法向看守人員提出請求,均遭到拒絕,被強制阻擋在室內,最後只好用生命去爭取囚犯的基本權利。 3月10日下午,馮正虎欲沖出門口,爭取室外活動的權利,遭到四名看守人員的阻止,馮正虎與警察郝明友發生衝突,兩人抱成一團,從門口台階上跌倒在門外的水泥地板上,幸好不是後腦勺先落地,否則不知誰會重傷或死亡。郝警察的左腳腕扭傷,馮正虎的右膝骨撞擊受傷,並致使右腿胯骨及腰椎受損發炎,痛得不能直立行走,臥床休息治療一周,至今未痊癒。以傷害身體的代價,換取了以後在門口數米範圍內在四名看守人員監視下的“放風”權利。但是,在非法拘禁的場地,沒有檢察機關的監督與監管制度的保證,“放風”等囚犯的基本權利,受警察領導的喜怒情緒影響,隨時會被剝奪。

6. 通信權受到侵犯。

馮正虎收到崇明縣法院的傳票,作為“生命權糾紛“一案[(2011)崇民一(民)初字第3056號]法院認定的原告訴訟代理人,應當出席3月22日的一審庭審,但受到看守的警察非法阻止。崇明縣法院用郵政特快專遞於3月24日(EMS:EY424602010CN)、3月30日(EMS:424604286CN)寄送司法文書給馮正虎,但遭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非法扣押,妨礙法院司法工作。 7月11日馮正虎試圖通過郵政特快向法院寄送訴狀,郵局投遞員上門取郵件時,遭到阻攔。已查明3月15日淘寶網上商店通過申通E物流寄給馮正虎物品,被看守人員冒名簽收,至今未歸還馮正虎。被非法扣留的信件物品有的已被追回,但肯定還有部分馮正虎暫時不知道的東西。看守的警察告知,是他們的上級警察沈國良指使的。 10月份後,侵犯通信權的現像有所改觀,10月23日馮正虎在囚禁中第一次將控訴信函通過郵政特快專遞寄送法院、檢察院。 

7. 接見權、向法院與檢察院的訴訟權受到侵犯。

在馮正虎被非法監禁期間,所有來探望馮正虎的朋友及其他市民均遭到看守人員的阻止,不讓馮正虎和其他人接觸。甚至律師、法官來訪,也要受到限制,未經警察批准,不准見馮正虎。

3月16日,馮正虎狀告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一案[(2012)順民初字第02772號]的訴訟代理人夏鈞律師,因北京市順義區法院已受理該案,需要與馮正虎當面討論案情,登門時遭到看守警察的阻止。
  楊紹剛受理了馮正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刑事假案的代理訴訟,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有自由見當事人的權利,但警察濫用職權,阻止會見,只有警察批准才可以見面。

馮正虎去法院交款,也要警察批准,乘警察的車,在五名看守人員的貼身監管下與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執行庭張法官接觸。馮正虎多次提出要去法院、檢察院投訴,警察領導一直不予准許,始終將馮正虎控制在公安局的範圍內,讓其無法向司法機關控訴。

直到馮正虎獲釋,才免除接見權、訴訟權的侵犯。

8. 以製造刑事假案的方法報復陷害馮正虎

從2012年2月27日起,馮正虎被上海警察及其僱傭的保安人員囚禁在住處,非法剝奪人身自由,但馮正虎不屈服,於5月5日撰文長篇控告狀,揭露與批評警察觸犯法律,非法監禁公民的違法行為,託人郵寄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及法律監督部門,並在網上公開發表。這個揭發舉動招致更嚴厲的報復。 5月10日下午16:00,馮正虎接受刑事傳喚的第一次訊問,被誣陷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接著五天連續審訊,天天坐審訊室十小時以上,以此方法折磨人。警察以一個極其簡單的案由審訊馮正虎八天,還威脅到馮正虎的家人,對一個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訴,企圖讓馮正虎坐牢入獄掩蓋他們的罪惡。

事實上,馮正虎因行使出版自由權利遭受冤獄後,一直忍辱履行判決的執行,服滿三年徒刑,分期繳納罰金,從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相反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在該冤案的判決書、裁定書中,法院沒有作出沒收馮正虎及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的任何財產(包括被公安局扣押的物品)的處罰。依據中國法律,終審結案後,未經法院判決沒收的扣押財物應當如數返還原主。這些財物經司法會計中心估價:價值約200萬元人民幣。但是,扣押財物的單位上海市公安局至今超期扣押馮正虎的合法財物。

馮正虎遭受報復陷害後,立即公開5月26日的《申訴狀》,揭露真相,反擊所謂“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假案。而且,馮正虎的委託代理人楊紹剛律師(上海紹剛律師事務所主任手機:18918707793 )於2012年7月3日向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投訴,要求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對馮正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判罪的立案,並追究誣告人的法律責任。現在該刑事假案已不了了之。

馮正虎處於被非法拘禁之中,有時處境會變好,有時會更糟,門口的放風,批准去醫院治療或者撤銷監禁,都是在警察領導人一瞬間的善念或惡意之中決定的。馮正虎曾問看守的警察:“領導讓你執行違法的任務,你去做了。如果領導指令你殺我,你會服從嗎?”他說:“殺人的事不會做。”的確,執行殺人報復的任務很少有人敢做,因為這是明顯違法犯罪的事。難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就不是明顯的違法犯罪嗎?似乎人不死,就不是大事。其實人死不難,偶然會出命案。如果那天馮正虎與警察的衝突中,馮正虎的後腦勺重擊在水泥地板上,或許不是死亡,就是重傷。非正常死亡,就有他殺的嫌疑。長期的非法拘禁中,誰都無法預料明天會發生什麼,人身安全無法保障。

二、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

馮正虎是遵紀守法的公民,政治立場鮮明:愛中國,堅守憲法法律,支持中共中央“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以法治國”的政治路線。從2007年起,馮正虎竭盡財力精力撰寫編輯發行了64期《督察簡報》,紙質版免費郵送中央及地方黨政領導人及相關人士,每月上千份,電子版放在網上免費下載閱讀( http://dcjb.info )。並且,編輯4集《我要立案——上海司法不作為案例彙編》( http://fzhenghu.net ),揭露了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訴權的司法不作為現象,該書統計數據表明:190位訴訟當事人遭受司法不作為的侵害,共計430件案例。上海市民已依法將321件第一審行政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並要求立案,這個數據僅是冰山一角。

馮正虎義務做一些推進法治、維護人權的工作,幫助訪民依法維權,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馮正虎批評與揭露上海政府的缺點,是希望上海不僅要在全國經濟上領先,也應該在法治上領先。但是,上海的某領導人容不下一點批評,對批評者恨之入骨,常常濫用警力報復。目前的非法“監視居住”,其實從2010年2月12日馮正虎回國後就開始了,只不過是今年2月27日起的非法監禁更加嚴厲而已。

在本次非法拘禁期間,3月16日上午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處葉副處長在五角場派出所向馮正虎傳達領導的意思:“市領導對你很不滿,主要是三件事: 1. 2010年你堅決從日本回國(注:當時中國政府糾正上海違法官員的錯誤,保障馮正虎順利回國,讓上海領導人丟醜);2.幫助訪民維權;3.揭露上海法院的司法不作為。領導想來想去要對你採取現在的強制措施,把你關在家裡與訪民隔離,要關三年。”

馮正虎當場抗議:“你們什麼執法憑證都沒有,就憑領導一句話,可以把一個公民活活拘禁在家裡,非法剝​​奪其人身自由,這是違法犯罪。”並告訴他:“你們的領導很愚蠢,在上海公開將一個公民非法拘禁在家的違法做法,是不可能把我與訪民隔開,反而創建了一個平台,讓更多民眾包括訪民來探望我,圍觀上海警察侵犯人權的違法案例。這種違法做法,傷害了我及家人,也損害了上海市的形象。”

上海市領導想出來的強制措施,俗稱“軟禁”,但在中國法典裡沒有“軟禁”這個名詞。限制人身自由強制措施是傳喚、拘留、刑事拘傳、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制、拘役、有期或無期徒刑。依據《立法法》、《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及強制措施只能有法律來設定。而且,法律上對每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及處罰,在執行程序上及實施內容上都作了嚴格的規定。中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決不允許某個領導人拍一下腦子,說一句話,就可以動用警察對自己討厭的公民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即使市領導對馮正虎有深仇大恨,也得依法治罪。

現在,警察對馮正虎採取的強制措施類似於“監視居住”,由五角場派出所負責執行。但是,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從實體上,對馮正虎實施“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都是違法的。

在程序上違法,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監視居住決定書》,有犯罪嫌疑人簽名(蓋章),按指印,並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馮正虎已被五角場派出所執行了二百六十八日監視居住,但從未收到《監視居住決定書》或其他書面的執法憑證。

在實體上違法,《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了監視居住的對象。監視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得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並對其行為加以監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的對像是司法上已認定的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馮正虎不是違法嫌疑人,更不是犯罪嫌疑人,而是一個守法公民。

因此,上海市某領導人指令並由五角場派出所警察執行的,對馮正虎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是非法的。實質上,是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

三、警察觸犯法律

1. 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數十名沒有執法憑證的便衣警察與沒有執法資格的保安人員將公民馮正虎非法拘禁在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號302室內,長達二百六十八天。

看守人員及其主管領導觸犯《憲法》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項、《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

2. 違規扣押財物及非法搜查。

3月1日抄家所扣押的財物至今尚未歸還,其行為觸犯《行政強制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三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五條第二項。 3月20日、3月23日陸巍峰等警察不出具檢查證和扣押清單等執法憑證,強行入室,非法搜查,肆意扣物,如同入室搶劫,其行為觸犯《憲法》第三十九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九條第四項。

3. 虐待監管對象。

警察將馮正虎長期拘禁在室內,剝奪其作為被拘留人享有的“放風”權利,以此方法虐待馮正虎的身心。馮正虎為了反對虐待,爭取囚犯的正當權利,與看守的警察發生衝突,彼此雙方受傷。馮正虎的膝蓋猛擊水泥地板,致使膝蓋骨,右腿胯骨,腰椎損傷發炎,痛得不可直立行走,至今尚未痊癒。警察的行為觸犯《拘留所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規定。

4. 毆打監管對象。

五角場派出所警察陸巍峰、楊浦區公安局國保警察沈國良野蠻推搡、粗暴毆打馮正虎的行為,觸犯《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紀律條令》第十一條規定。

5. 非法扣押法院文書,妨礙司法。

馮正虎收到崇明縣法院的傳票,應當作為法定的原告訴訟代理人出席庭審,但遭受警察的非法阻止,“生命權糾紛”一案[(2011)案民一(民)初字第3056號]一審結束,法院已將審判決書及被告的上訴狀依法郵寄給馮正虎,但遭到警察的非法扣押,至今無法確認法院司法文書的送達,致使司法程序中斷,侵犯法院及訴訟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警察的行為觸犯《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行政強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第一項規定。

6. 非法剝奪馮正虎與律師的會見權。

夏鈞律師是馮正虎向北京市順義區法院起訴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法院已受理該案,夏律師來馮正虎住處會見時遭到警察的非法阻攔。楊紹剛律師也不可以自由會見馮正虎,其律師權利受到侵犯。即使馮正虎是被執行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令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其聘請的律師不需要經過批准。即使關押在拘留所,依據《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況且馮正虎既不是犯罪嫌疑人,也不是違法嫌疑人,是一個守法公民,理應有自由會見律師的權利。警察阻止夏律師會見馮正虎的行為觸犯法律,夏律師已於4月15日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控告。楊律師也已向上海律師協會匯報。

7. 以刑事假案報復陷害

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採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予以立案、偵查馮正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的司法行為屬於上述違法情況。警察說:是法院控告馮正虎。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明知馮正虎沒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犯罪事實而向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控告馮正虎觸犯《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這是誣告。誣告者的行為觸犯《刑法》第254條(報復陷害罪)。馮正虎委託律師已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要求撤銷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區分局對馮正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案,並追究誣告人的法律責任。

8. 違反保安人員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國家規定。

警察僱傭並指使上海市保安服務總公司楊浦區公司六名保安人員、五角場派出所下屬社區保安人員八人監禁公民馮正虎,觸犯國務院頒布的《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四十條規定。

9.知法犯法,執法違法。

非法監禁馮正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警察,應當熟悉限制人身自由的相關法律,明知沒有任何合法手續,將一個沒有違法犯罪嫌疑的公民非法監禁在一個沒有監禁資質的關押場所,這顯然是違法的。但是,警察依然執行明顯違法的指令,並未向上級機關舉報。警察觸犯《警察法》第三十三條,違背警察保護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的基本職業道德。而且,依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0. 濫用職權,造成警力浪費與經濟損失,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

執行非法監禁馮正虎的任務,僅直接的看守人員就有二十四人,這不包括派出所、區局、市局三級主管警察與每週六、週日及敏感日常來現場維持秩序的警察數十人的人工費用,還有警車、監視攝像器等設備費用。每月至少要耗資約三十萬元人民幣,九個月已經耗資二百七十萬元人民幣,事實上,馮正虎2010年2月12日回國後,家門口就有一支十四人的常備看守隊伍24小時輪班監視馮正虎,時常非法限制馮正虎人身自由,截至2012年2月的二年時間,最少也要耗資二百四十萬元人民幣。

對馮正虎實施非法“監視居住”的二年九個月,至少花費五百多萬元人民幣,造成國家資產的重大經濟損失與警力的浪費。而且,長期非法拘禁一個守法的知名人士,肆無忌憚地踐踏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其行為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聲譽。

四、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

沒有執法憑證的便衣警察與沒有執法資格的保安人員聯手在一個非法的關押場所拘禁一個守法的公民。 “黑監獄”不同於受法律監管下的監獄或拘留所,囚犯沒有人身安全的保障,關押期限與處境都是無法預期的,時時處於被綁匪撕票又無救援的恐懼之中,其精神受到極度傷害,而難以忍受的心理恐懼又會導致身體傷害。

而且,這種不受法律制約而肆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受害人及其家屬,乃至整個社會都是極大的威脅與恐懼。

1. 不要走以言代法、禍國殃民的老路

今日的肆意抄家、侮辱毆打、非法監禁與十年浩劫時期的紅衛兵抄家、批鬥走資派、關“牛棚” 如出一轍,無法無天。領導一句話就讓你失去人身自由,甚至還有滅頂之災。溫家寶總理在中外記者見面會上警告:“文化大革命這樣的歷史悲劇還有可能重新發生”。這不是危言聳聽,現實生活中“文革”的錯誤已經死灰復燃。堅守法律、維護人權的維權人士、異議知識分子、許許多多底層的訪民正在遭受“文革” 遺毒的傷害。

文化大革命時期的紅衛兵是無法可依,維領袖語錄至上,砸破公檢法,實行群眾專政。而現在這些凌駕於黨紀國法之上的大小諸侯是有法不依,唯權力至上,視公檢法為私器,實行獨裁專政。不受制約的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些土皇帝獨霸一方,一手遮天,他們酷愛絕對的權力,喜歡歌功頌德,憎恨批評與監督。誰批評政府,誰就是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社會​​秩序,誰就是得罪領導,要遭報復打壓,動用警察及其僱傭的保安人員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馮正虎曾在第14期《督察簡報》(2008年10月31日)的一篇報告《誓死捍衛中國憲法與公民權利》已指出:“潘多拉魔盒的打開,上海人民的災難就開始了。一小撮便衣警察與一大批遊手好閒的社會保安人員無法無天、隨心所欲,想綁架誰就綁架誰,想拘禁誰就拘禁誰,想堵誰家的門就堵誰家門,不需要執法證件,不需要任何法律依據。他們公然叫囂:“不懂法,是領導叫我們來做的。 ”當受害者要求他們出具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律憑證時,他們都會擺出一付地痞流氓惡霸的架勢,甚至還會反問受害者:“為什麼我要管你,不管別人? ”如果這個侵犯的理由成立,那麼這個社會就不需要法律,就沒有公正與安全,公檢法也就名存實亡。殺人犯也可以說:為什麼我殺你,不殺別人。搶劫犯也可以說:為什麼我搶劫你,不搶劫別人。小偷也可以說:為什麼我偷你,不偷別人。按照這個強盜邏輯,殺人搶劫盜竊都是正當的,而受害人是活該受罪。過去我耳聞目睹成千上海市民遭受這種迫害,今天我自己也親身經歷了,明天其他市民,包括警察、檢察官、法官、更多的公務員及其親屬也會遭遇這種苦難,不久的將來俞正聲、韓正、劉云耕、吳志明的家門口也會遭受這些“紅衛兵老將”的騷擾。現在這些躲在暗處指揮這些“紅衛兵老將”的大小權貴很得意,欣賞受害者的痛苦掙扎,但是他們最後也會遭到報應,而同樣慘死於他們放出的魔鬼手中。難道中國人民忘了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了嗎?難道我們都忘了國家主席劉少奇死得多麼淒慘嗎?胡錦濤先生應該記住,俞正聲先生更應該記住,你們的親屬也有過苦難的經歷。”

2. 迫​​害馮正虎有損於法律的權威與尊嚴

馮正虎揭露與批評上海法院侵犯公民訴權的司法不作為現象,並倡導維護公民訴權的活動:“我要立案,捍衛法律,還我訴權”。 《民事訴訟法》第123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規定,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受理。法院超過法定的立案受理期限,既不立案又不裁定,這就是司法不作為,即非法剝奪公民訴權。這種公然踐踏法律的司法無賴行為,在中國的地方法院相當普遍,成了阻礙司法公正的絆腳石。這麼簡單程序的法律規定,法院都可以不遵守,還能堅守審判中的司法公正嗎?而且,公民訴權的喪失,這就意味著公民的所有合法權益得不到國家法律保護。馮正虎居住在上海,首先以上海法院為批評對象,幫助上海訪民維護訴權,並領銜1060名上海市民致上海市人大的維護公民訴權請願書。馮正虎揭露上海司法不公正的致命點,正如《皇帝的新衣》寓言故事中講真話的小孩一樣,直告皇帝一絲不掛,當然會激怒做假獻媚的大臣,遭致報復打擊。上海當局越是感受到中央要求地方守法糾錯和民眾請願活動的壓力,越是會怨恨與懼怕說理講法的批評者,這是馮正虎這次被非法監禁的主要原因。

以“監視居住”的方法非法剝奪馮正虎人身自由,不僅傷害馮正虎,同時也損害黨和國家的形象。這次馮正虎被非法監禁的事件尤為顯眼,是因為上海警察的違法做法與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的進步背道而馳。本屆會議審議並通過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新的《刑事訴訟法》從225條增加到290條,還針對人們關注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製度等熱點問題作出修改,尤其將“尊重和保障人權”明確寫入刑訴法總則,這是中國刑事法治的重大進步表現。民眾擔憂警察濫用職權,“監視居住”成了社會高度關注的問題,新《刑事訴訟法》第73條及其他相關條款,對“監視居住”的適用範圍作了嚴格的限制,保護公民基本權利。但是,在全國“兩會”期間,上海警察公然對一個無犯罪嫌疑的守法公民實施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將其非法拘禁在家中二百六十八天。警察眼中沒有法,只有領導,領導要抓誰就抓誰,有法不依,執法犯法,憲法形同虛設。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得最完善又有何用?以言代法,以權壓法,馮正虎的遭遇就會重複發生,每一個公民都會生活在警察濫用職權的恐懼中。

馮正虎堅持走護憲維權的道路,幫助弱勢群體的訪民,推進法治,保障人權,促進社會公正與和諧,但在上海遭受各種報復打擊。馮正虎已承受以傳喚方法的變相拘押、拘留坐牢、強​​迫失踪(不通知家屬的指定所監視居住)、非法監禁、肆意抄家、扣押財物、禁止出國、禁止回國、剝奪訴權等等非法的各種懲罰,而且報復次數頻繁,力度加強。但是,馮正虎不改初衷,繼續行走中道,以民主與法治的方式推進中國進步,讓中國變得更美麗。

3. 領導不​​要踐踏警察的尊嚴,不要讓警察變成罪犯。

全國“兩會”後,中共中央三申五令強調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國無法不治,民無法不立。 《堅決擁護黨中央的正確決定》、《自覺遵守黨紀國法》、《溫家寶: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人民日報、求是雜誌的文章,一篇接一篇,馮正虎都認真拜讀。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不容踐踏。不論涉及到誰,只要觸犯法律,都將依法處理,決不姑息。”這是黨中央的正確決定。

最近,中共十八大報告也規定:“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中國人民期盼依法治國方略得以實現,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設一個自由、民主、法治、尊重人權的和諧中國。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法律齊全。與中國憲法規定的人身自由權相適應,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國家賠償法、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警察法等相關法律的條款對人身自由的保護做了具體的規定,並形成一個保護人身自由的法律體系。因此,判定與處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已不是無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

現在,連看守馮正虎的警察及保安人員都清楚監禁馮正虎是非法的,但這種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仍在執行中,沒有領導決定糾錯,誰也不敢停止違法,照樣天天觸犯法律,對抗中央精神。領導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就是踐踏警察的尊嚴,逼良為娼,讓警察變成罪犯。

馮正虎印象最深刻的是第一次被非法拘禁, 2009年2月被非法拘禁在上海四平路海軍東湖招待所41天。釋放前幾天,一個警察坐在馮正虎邊上,垂頭喪氣地說:“馮老師,我們也很累,如果哪位領導有另外一種說法,我們最輕的就是處分。”警察知道這是非法拘禁,24小時以上非法拘禁(檢察院的立案標準)就夠你獲罪了。現在國家有了法律的標準,如果警察還在幹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是很危險的,遲早要被追究。這個警察還說:“馮老師,你一直要立案,一直沒有讓你立案,如果當初法院和其它部門受理你的案子,我們也不會幹這種事,因為領導知道這是違法的,也就不會叫我們幹這種事,我們也知道有這個標準,知道這是違法的,我們也不會這麼幹,因為這個事已經被一個權力機構定性過了,現在因為沒有,所以我們也就這樣乾了。”軟弱的法律若不強硬起來,會讓所有的人都變成罪犯,讓現在的警察、法官都會變成罪犯,這是很悲哀的。

司法機關只要堅守”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警察及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就會對法律有敬畏感,不敢肆無忌憚地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和以監視居住、跟踪騷擾、強制學習班、強迫失踪等其他方法剝奪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就不會在社會上盛行而得以禁止。

最後,請求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暨總書記習近平先生關注“馮正虎被非法拘禁268天”一案,督促中共紀委、檢察機關依法立案調查,並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保障人權,讓中國變得美麗。
  
  此致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暨總書記習近平先生

控告人:馮正虎

2012年12月7日

附件:
  1.《中共中央關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指示》
  2.《誰是非法拘禁的幕後導演? 》(中國青年報)
  3.《馮正虎在268日囚禁中堅持護憲維權的理念
  4.《馮正虎被非法監視居住728日(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6日)的國家賠償
  5.《馮正虎反擊報復陷害的控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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