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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察不服被判14年上訴案即將開庭: 關於充分保障王登朝和辯護人訴訟權利以及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要求書(附相關文件1/7)

2013年02月04日

【王登朝】深圳市警察、公民權利踐行者王登朝,在深圳籌備舉行紀念孫中山的集會,宣傳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免費醫療、全民平等養老的民生主張,於2012年3月8日被警方拘捕。他在被關押8個月後被當局以“貪污罪”和“妨礙公務罪”判刑14年。王登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王登朝和他的律師認為這些指控純屬構陷。王登朝曾策劃組織上萬保安人員工會,轟動一時。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於2月7日開庭審理王登朝的上訴案,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和北京新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林為王登朝擔任二審辯護律師。

以下附件包括王登朝案的法律文件、律師的呼籲書及憲政學者陳永苗呼籲關注王登朝案的文章。


關於充分保障王登朝和辯護人訴訟權利以及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要求書

2012年3月8日,由於籌備在深圳市蓮花山公園舉行大規模集會紀念孫中山逝世75週年,以傳播孫中山的民主思想和宣傳自己全民享受社保、全民免費醫療、全民平等養老的民生主張,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三級警員,也是深圳市保安服務公司人防護衛第七部經理的王登朝失去了人身自由。據王登朝所言,他先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罪名進行調查盤問,之後又被宣布以妨礙公務罪立案調查,繼而又被羅湖區人民法院以妨礙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宣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王登朝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在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至今發生了一些明顯不尊重王登朝和辯護人訴訟權利以及旁聽公眾知情權,不肯接受公眾監督的事情:

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門衛簽收了李金星律師的委託手續,深圳市中級法院卻拒不依法提前三天通知李金星律師開庭時間,造成庭審不得不延期進行,從而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

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非法限制旁聽人數。先說只有家屬能夠旁聽,要辦旁聽證,讓事先報旁聽人員姓名、身份證號及其人身關係證明。後宣布這種限制旁聽人數的辦法不算數,任何人都可以旁聽。但是,隨之從王登朝的親友那邊傳出來的消息是,親屬只有四個旁聽名額,總共只有六個旁聽席位,連王登朝在深圳和來深圳的六個親屬的旁聽要求都不能滿足。

《關於加強人民法院審判公開工作的若干意見》第15條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我國公民可以持有效證件旁聽,人民法院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安排好旁聽工作,是人民法院的義務,而限制公眾旁聽,搞偽公開審判,有礙於司法公正成為“看得見的公正”。

三、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門衛法警,拒不讓王登朝的辯護律師憑律師證,經登記後進入中級法院。他們聲稱敏感案件,領導安排的,律師必須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經長時間抗爭後,直到王登朝案件的承辦法官來了才未安檢就放行。

在關於《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司法警察執行安全檢查時:

(一)對公訴人、律師等依法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應進行有效證件查驗和登記;

(二)對參加庭審活動的訴訟參與人、第三人和參加旁聽的人員,在進行證件查驗和登記的同時,還應進行人身安全檢查、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 ”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中,沒有敏感案件例外之說。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安檢的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官員和其他人想來應當知道,那為什麼要對王登朝的辯護律師實行超額的安全檢查呢?辯護律師懷疑是不是深圳市中級法院想通過超額安檢來對律師施加心理壓力,達到妨礙律師正常履行辯護職責的目的呢?   

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尊重王登朝和辯護人訴訟權利以及妨礙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的種種做法,作為王登朝的二審辯護律師,我們感到不可思議。

我們認為,現行憲法序言中寫明了,我國今後的根本任務是,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在紀念辛亥革命一百週年的大會上,中共前總書記胡錦濤公開宣稱中國共產黨是孫中山先生遺願的繼承者。王登朝想傳播的民主理念既符合憲法的規定,又體現了共產黨的宣傳內容,他的民生主張符合共產黨治國有關民生問題的改革方向。所以,有中共中央撐腰,有憲法的規定在手,你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怕什麼!

王登朝沒有被指控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沒有危害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王登朝被指控並被判刑的罪名不過是普通的刑事犯罪而已,不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更不是顛覆國家政權罪,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大可不必那麼緊張、如臨大敵嘛。

為此,辯護律師要求:

一、有足夠的製度自信,依法真正公開審判王登朝,充分滿足社會公眾的旁聽願望。

公開審判的意義,除了法院主動顯示自身司法公正之外,還在於接受社會公眾的現場監督,滿足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塑造司法權威。目前中國共產黨和中央政府正在高調反腐倡廉,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目前的條件,萬人公審王登朝肯定做不到,但是讓三五百人進入法庭旁聽應該是沒有問題的。辯護律師早已要求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使用大的審判庭來公開審判王登朝,希望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決策者能夠對此予以慎重考慮。

二、歡迎各類媒體參與旁聽,現場報導。

王登朝案件曾經有國內媒體報導了,不至於見不得光的,正好可以通過國內外媒體來現場廣泛宣傳深圳市反腐敗的光輝業績嘛。如果能通過公開合法的程序讓社會公眾知道王登朝罰當其罪,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課,這何樂不為呢。

三、王登朝以前的辯護律師徐向輝已經多次申請了法院調取證據,一審時羅湖區人民法院的辦案法官對此置之不理,辯護律師希望二審期間,深圳市中級法院的辦案法官能夠對調取證據予以重視。

本來,調取證據,查明案情,是人民法院的義不容辭的法定職責。 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中,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規定:“對辯護律師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至今,三個五日過去了,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准許、同意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了嗎?如果“決定不准許、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啊。

四、在一審開庭過程中,羅湖區法院在進行法庭調查的時候,全部證據都是打包舉證籠統說明的,這不利於查清案情。希望二審開庭,對於證據應當依法逐份舉證,逐份進行質證。

被告人的自我辯護權是辯護律師辯護權的來源。王登朝法律專業畢業,長期從事執法工作,只要給他提供條件,他能很好地進行自我辯護。但是,對於公訴機關調查收集了哪些證據,那些證據是否內容客觀真實,不逐份展示,王登朝怎麼能夠知道、怎麼能夠記得清楚呢?不逐份展示證據,會妨礙王登朝行駛憲法所賦予他的辯護權的。辯護律師願意相信深圳市中級法院還是能夠避免一審開庭過程中的不足,認真進行法庭調查,不至於糊弄王登朝的。辯護律師願意相信,通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依法辦事,能夠讓王登朝本人和親友甚至社會公眾充分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光輝,樹立起對法治的信心,見證到深圳特區改革開放的新面貌。

此  致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王登朝的辯護人:山東成思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金星
  電話:13953129678;18618145093
  北京市新橋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靜林
  電話:13693283418

2013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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