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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于華:公民、社會與憲政——《中國良心知識人談憲政民主》問答之三

2020年06月12日

——維權律師和法律界在司法獨立、憲政轉型和依法治國過程中的作用至關重要而不可或缺。司法不獨立仍然是中國的癥結性問題。實現司法獨立必須從政體改革開始,中國的社會轉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甚至可以說還未真正起步。


(編輯說明:這是關於憲政問題問答系列之三,由郭于華教授作答)

1. 您理解的憲政民主有哪些基本要素?其中最核心的內容是什麼

憲政是一種主張國家治理權力來自憲法並被其制約的政治主張,也是規定並保護公民權利的主張和理念。憲政民主是一種代議制民主的運行機制,至少包含下述內容:政府的權力源於被統治者的正式認可;公民有權以一種有意義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秩序是人類的第一需要(否則人類生存狀況不堪忍受);法律源自特定的社會秩序(普遍規則);而秩序的建立取決於信念和慣例。在這一體制下,不同的政府部門具有各自不同的職能,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門的三權分立,以及聯邦與州政府的縱向分權;治理過程通過代議制來付諸實施(代議制機構分別被稱為國會或議會);選舉權是廣泛的、常規性的。

憲政包含著對民主政體本身的制衡。也就是說,在憲政國家,政府和公民的行為都是有邊界的,不可僭越。憲政民主國家是法治(Rule of Law)國家,即所有人尤其是公權力部門必須在憲法法律之下行動,而不是政府用法律統治民眾(Rule by Law)。憲政的根本作用在於防範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權力的濫用(即有限政府),同時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

憲政民主最核心的內容:限制權力,防範暴政;保護權利,捍衛自由。

2. 您是否將憲政民主視為各國都必須追求的理想政體?贊成或反對的理由是什麼?

理應如此,但我認為各國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他們想要的政體,同時為自己的選擇承擔責任與代價。同時我特別反對“中國國情特殊,中國人不適合憲政民主體制”的說法。事實上,在命運多舛的近代歷史中,中國人對一個自由、民主、法治、公正社會的追求已逾百年。而百年之中,憲政進程卻屢遭挫折,憲政的理念時常在種種曲解、詭辯甚至汙名化當中變得模糊不清。

長久以來因為意識形態的教化之功,中國統治者和民眾普遍認同成王敗寇的邏輯,把“打江山坐江山”視作理所當然。作為憲政的基本理念之一,政府是通過選舉建立的,政府的統治是經過人民同意的,而絕不是打江山坐江山的邏輯。正如反極權專制的先驅者林昭詩雲:“祗應社稷公黎庶,那許山河私帝王?”“打江山者坐江山”認同的是成王敗寇,是相當原始野蠻的叢林法則,距離現代政治理念何止千萬裡。

憲政作為制度,是基於人性惡的設計。英國保守主義思想家大衛·休謨說:在設計任何政府體制時,必須把政府裡的每個掌權者“都設想為無賴之徒,並設想他的一切作為都是為了謀求私利,別無其他目標”。麥迪森等在《聯邦党人文集》中也認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制了”(第51篇)。林達曾以“一個收銀機的故事”來說明制度作為一種機制的發明,如何解決了人的不可靠性——收銀機保障了對於不可靠的人的篩選,和對於不可靠行為的監督和控制(林達:《總統是靠不住的》,三聯書店,1998年);恰恰因為人是有弱點的,人是靠不住的,甚至總統也是靠不住的,所以必須依靠制度設計實現經濟活動和社會生活的正常運行,而不是寄希望於“素質”最佳和“道德”最優。美國的立國之父們曠日持久的“制憲會議”,就是在這樣“設計一台收銀機”。

就社會層面而言,憲政民主,不僅是政體的選擇,也是生活方式的選擇。常有人說:“民主、自由不能當飯吃”,其實若沒有合理的制度保證,人們還真就吃不上飯,中國的大饑荒即為鐵證。一國人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喜怒哀樂、幸福與尊嚴都與政體的性質密切關聯。

概而言之,憲政民主是作為機制的制度,即能夠實際運作起來的制度,而不僅僅是停留於紙面的法律條文。中國當前之所以有憲法有法律而無法治,就在於憲政尚未真正運轉起來。百年蹉跎,時不我待,建立在普世價值基礎上的憲政民主須儘快上路。“歷史的先聲”尚記憶猶新,新時代的承諾更猶言在耳。認同普世價值,應成為中國社會向現代文明邁進的標誌,亦當成為真正落實憲政民主、推動政治體制改革、構建和諧社會的強大動力。而在此繞圈子、設陷阱或畫地為牢的做法都是在拖延乃至毀壞中國社會的進程。我們應明確:憲政民主保證人民的自由和權利,限制政府的權力和邊界。普世價值,本是常識;依法治國,方為正途;憲政之路,才是光明之路,光榮之路。

3. 民族民粹主義在全球範圍興起,世界上主要的憲政民主國家都面臨重重困難、嚴峻挑戰。您認為憲政民主制度能否經受考驗,是否還有強大生命力

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完美的設計,因為人性本就不完美。憲政民主國家也要面臨各種問題、困境和挑戰。從理論而言,運行良好的憲政民主制度能夠經受考驗,因其具有開放式糾錯機制,也是人類社會迄今為止最有生命力的制度。就現實而言,各個不同體制的國家以及相近體制的國家,面臨的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狀況可能是不同的,很難一概而論。我更關心中國社會屢屢被提及的民粹主義,其實由於獨大的權力不受限制,又不擔責任,民粹主義很難成型。中國社會的現實狀況是面對強大的全方位權力,民眾積弱、積貧、積愚,幾乎所有的表達管道和行動空間都被封鎖,集體行動和社會運動均難以形成。所以不是民粹而是民弱。至於民族主義情緒則不斷作為意識形態工具被利用來反西方、反民主、反自由,成為維護統治合法性的基礎。反而是憲政民主制度才是對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的有效限制,而極權統治本身就會利用民族主義和民粹主義,給本國乃至世界帶來巨大的災難。

4. 憲政民主制度是否符合當今中國的最大現實需要?是否符合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美國著名學者亨廷頓曾經預言過文明衝突,尤其是儒教和伊斯蘭教與現代西方文明的衝突。您怎麼看待儒家文明與現代西方文明的關係

如前所述不言而喻。

至於中華民族文化傳統,大概是一種以儒家思想為主脈且融合了釋、道及各家思想的綜合體。秦制建立後,諸子百家多元共鳴的情境不復存在,儒家思想加上法家統治術漸成大一統的皇權專制的工具。這一主流文化傳統與中央集權的皇權專制相互契合,從中確實很難產生基於自由主義理念的憲政民主體制。雖然在傳統文化中也有自由主義和保守主義的因素和萌芽,如老子思想中的“天道”,“重生”,“無為而治”等理念,孔子的“仁者愛人”,“已所不欲勿施於人”及對於“聞道”的追求等等都包含了對合理的社會制度和人類文明走向的思考,從中可以發掘自由民主生長的因素,但是就中華文化傳統主流而言,確實缺少基於信仰的價值理念作為制度的思想基礎,而傳統文化中合理因素必須經過全面的梳理和反思、經過現代化的創造性轉化,才可能與現代自由民主制度契合,並匯入世界文明主流。

中華傳統文化本不應與西方文明有根本性衝突,一是其本身具有較大的包容性、融合性、世俗性和變通性,不是非常極端的原教旨主義;二是在國家現代化進程中,受儒家文化影響較大的臺灣、韓國、日本、新加坡等東亞國家和地區都比較成功地實現了向憲政民主制度的轉化,走上了現代化道路。我認為中國大陸的關鍵在於不民主的極權體制一方面破壞比較優秀的傳統文化,另一方面又將弊端、糟粕權宜性地為己所用,導致制度、文化與人性陷入惡性互動與惡性循環。這必將造成政治腐敗、社會潰敗、道德淪喪、價值崩解、信任無存,導致整個民族精神的衰敗和淪陷。顯然,三者之間雖是互動互構、互為因果的關係,但破解惡性循環還須從制度入手,好制度造就好德行、善人性,道德的自覺基於自由。重構道德的社會基礎和制度基礎才是解決之道,我們需要探討如何使文化傳統與政治制度及意識形態進入一個良性互動的過程。保守主義之保守自由、尊重傳統和審慎原則值得借鑒。

我基本認同亨廷頓所預言的“文明衝突”,而文明的衝突其實是制度之間的衝突,價值理念的衝突和信仰的衝突。伊斯蘭教與西方文明的衝突也是如此,其政教合一與極端主義構成對其本國人民以及整個世界的危害。

5. 中國是否有必要制定新憲法?如果有必要,應當如何建立具備民意代表性的制憲機構?憲法草案應否訴諸全民公決?理由是什麼?

6. 中國未來應當實行總統制還是議會制?請說明理由。

7.議會應當採用一院制還是兩院制?請說明理由。

8.未來中國是否需要實行聯邦制?如果實行聯邦制,如何劃分中央權力與地方權力?中國可以劃分成多少個省或者州?理由是什麼?

9.地方自治應當以省還是以縣為單位?地方自治最重要的幾大要素是什麼?

10. 臺灣、香港、澳門、新疆、西藏應當在憲法上享有什麼樣的特殊地位?您對香港未來的雙普選有什麼建議?

11. 應當如何設計自由公正的選舉制度?選舉制度應當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12. 英美以兩黨制為主,歐洲大陸則是多黨制。您認為未來中國應當建立多黨制還是兩黨制?理由是什麼?

5-12題都是非常重要的憲政和立法問題,但非我專業領域,只能多學習多思考,此其一。其二,這些重要問題的解決都有賴於一個基本的前提,即從根本上改變黨在法上、權比法大、一黨專制、黨政不分的現狀,沒有這一必要條件,其他的變革、改良都無法提上日程,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民間設計也都無法進行。

13. 執政黨和國家之間應當是什麼關係?如何保證行政中立和去政治化?

政黨作為政治性組織代表選民來選拔議員和行政官員,同時也為議員和行政官員尋求選民的支持,因而它也是專業性的社會組織(在西方一些理論家的定義中,政黨本屬於社會組織範疇)。多數人參與政治生活的條件下由少數人管理社會的模式,即政黨政治。政黨存在的理由在於它以較低的管理技術和管理成本實現了可能實現的民主原則。比如,在代議政治下,人民的利益是通過代表來表達和反映的;利益的聚合、表達則是由政黨來完成和實現的。可以說,近現代民主政治是以政黨為主角、橋樑和紐帶的。

任何政黨,無論在臺上執政還是在野作反對黨,如果不能為民眾解決實際問題或者帶來希望,就得不到廣泛的支持,就不能上臺執政,即使執政也難以長久。爭取民意成為政黨政治主要的競爭目標,就此而言,多黨競爭、政黨輪替是常態,沒有永遠的執政黨。

既然政黨的統治基礎來自人民(“權為民所授”),其治理國家的目的就是保持國內的秩序,為國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對外交往與防範,而不是為了私家的“江山社稷”。可知現代政黨不是天生具有合法性與神聖性的宗教組織,而只是代表人民組織選舉和管理社會的專業組織,是可以質疑和提出批評的。作為執政黨把自己統治的合法性和持久性寫入憲法是完全不合法的!提出“東西南北中,工農商學兵,党是領導一切的”更是大錯特錯,是對改革開放以來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成果的否定和破壞。

須知,政黨和國家本身都不是目的,而是為人民謀福祉的組織和機制,因而它們也必然不應成為強制熱愛的對象。

14. 您認為領導人是否應當實行任期制?應當如何保障任期制?

一國領導人合法的常規性的上任和繼替本就是憲政民主法治的內容。正常國家和流氓國家在領導人任期問題上的對比一目了然。只有那些極權或專制獨裁國家,領導人的權力才固定在代際和親屬(如父子、兄弟)之間傳承,他們長年累月地佔據統治大位,獲取巨額利益,卻給人民帶來無盡的苦難。任期不在長短,而在是否真正合法(不違憲)。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在憲政框架下,實現分權制衡,有效地限制和監督權力方可。

15. 您如何評價中國目前的司法狀況?未來中國如何實現司法獨立

司法不獨立仍然是中國的癥結性問題。司法獨立不僅在現實中沒有實現,甚至在話語中都被禁言,這是何等的荒唐。在一個正常國家中,憲法法律至上本應是常識、共識,但在本國,卻是一黨至上,一黨獨大;權力淩駕於憲法法律之上,是各類違憲違法現象和各種經濟、社會亂相的源頭。實現司法獨立必須從政體改革開始,中國的社會轉型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甚至可以說還未真正起步。

16. 民主的要義是多數人統治。如何在憲政民主的中國保護少數人的基本權利

多數人的選擇決定只是民主政治的形式之一,並不意味著民意決定一切。直接民主和打著民主旗號的專制最容易造成“多數人的暴政”,因為民意可以被操縱,極權專制更擅長操控群眾,以多數人的利益為名侵犯和剝奪少數人的權利,進而剝奪和控制所有人。現代的代議制民主體制也並非多數人統治,而是在多數人能夠有效參與政治的條件下由少數人管理社會的模式。

其實,憲政民主制度是最有利於保護包括少數人在內的所有人的制度安排。因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憲法法律保護所有公民具有不可剝奪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但是不保證所有人都同等地富裕和幸福,這是我們從觀念上要明確的自由與平等的價值。

17. 憲政就是依憲治國。您認為應當如何保障憲法在未來中國的崇高地位?違憲審查機制應當如何設計?法院有權解釋憲法嗎?

18. 您認為維權律師和法律界在司法獨立、憲政轉型和社會法治化過程中可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維權律師和法律界在司法獨立、憲政轉型和依法治國過程中的作用至關重要而不可或缺。對此我不是從法理、理論角度認識的,而是從中國轉型的現實過程中理解的。在這一過程中面對強大而不受限制的權力,維權律師群體和法律人進行了艱苦卓絕的努力,取得了很多成就(收容遣送制度、勞動教養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廢除),也付出了很大代價。例如為以往的冤假錯案平反的律師和學者、709律師案和當下正在遭受迫害的律師群體,他們一個案子一個案子地“死磕”,為受到公權力迫害的無權無勢的普通人辯護,遭受拘捕、判刑、失去人身自由、吊銷律師執照等等磨難,卻依然在堅守。他們是在持守法律的尊嚴和作為法律人的良知,他們在中國憲政轉型的艱難過程中居功至偉,令人欽佩。

中國政體的性質和司法不獨立的現實,使得這類維權律師成為最危險的職業,這在現代文明世界是讓人匪夷所思的,它也表明中國法治化進程的巨大困境。

19. 分權、制衡、法治的制度安排,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自由。你認為未來中國應當如何擴大和增進個人權利和自由?如何擴大和增進社會自治?如何處理保障政府效率和國家能力與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的關係

中國的文明化進程是應是各種社會力量合力推進的。如同穩定而有效的政治體制要有三權分立、地方自治、制衡監督一樣,社會結構需要市場、政府、社會三者相對均衡與相互制衡的關係,方能面對日益複雜的現代經濟社會生活,形成有效的多元治理方式。人類發展的歷史經驗表明:最大限度地保護和增進個人權利與自由,同時實現國家有效和持續的善治,只能在市場、政府、社會三維結合的多元治理結構中才能實現。而中國面臨的問題是,在國家“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超強而“基礎權力”(infrastructural power)偏弱的情境下,必然出現公權力的胡作為和不作為,一方面,權力沒有邊界,到處伸手,不該管的事瞎管;另一方面,權力又不負責任,該管的事管不好。在權力獨大,同時既缺少自由市場又缺少自主社會的情境下,對更強治理能力的現實需要就很容易被轉換為對更強大權力的呼喚和迷戀,並期望用一種無所不包的權力來應對所有亂相。而實際上,龐大而強橫的政府並不等於治理能力強的政府。

解決上述問題除了要以法治保護市場經濟秩序,同時需要社會主體性的培育,尤其是自組織的社會生活的培育,即公民社會的生長和擴展。因此所謂社會建設不是權力主導的過程,不是權力對社會的佔領,也不能僅僅歸結為促進各種社會事業的發展,更不是對社會的控制;而是充分發揮社會自身的主體性,即自治意義上的公民社會和能動社會的建設。社會的自主與自治實際上是形成社會秩序的重要機制和手段,也是帶來社會繁榮和活力的根本。

20. 言論和新聞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保障言論自由不受國家干預或操縱?您如何理解寬容和言論自由之間的關係?

21. 集會與結社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在中國應當如何實現?

22. 宗教自由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保障宗教自由不受侵犯

20,21,22題一起回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由憲法條文明確規定的權利和自由,本來不再需要論證和討論,但是這些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卻完全未能享有,反而成為要冒著很大風險去爭取的權利。我們親身經歷的和對身邊事件的耳聞目睹,幾乎都與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被剝奪有關。這恰恰表明法律文本與法律實踐之間距離,也是中國有憲法而無憲政、有法律而無法治現實的表徵。

我想用托克維爾在《論美國的民主》中的表達來結束這幾題:“人們對結社自由表達的珍愛,達到同他們對財富和物質享受追求同等的程度。”可以說,沒有這些自由,就談不上公民的權利,也不是憲政民主的國家。

23. 大學自治在憲政民主制度中佔有什麼樣的地位?如何在中國當下實現大學自治

大學作為教育和學術研究機構本屬於社會範疇,因而在一個憲政民主制度框架中大學的自主和自治是不言而喻的。保持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開放之胸懷,創新之能力,培養有思想有能力的公民和專業人才是大學的職責。但這種常態在統領一切的極權體制下卻不可能存在,當前大學生態的惡化和種種亂相來自不受約束的權力。從課程設置,教學安排,教材教案教法,考試形式,到科研指南,專案申報,(尤其是)資源配置,以及教學與科研評估,無一不是行政主載、權力通吃。權力支配下的大學生態,人們貌似在搞教育、做學問,其實是在製造五光十色的肥皂泡,一捅就破不要緊,只要那五光十色能夠帶來官位、權勢、利益、聲望。最後落空的恰恰是辦大學的實質性目標——教育與學術,在這種氛圍中,求真相、真知、真理的教學和研究缺少適合的空間而且沒有尊嚴,這樣做的教師多受打壓;反之那些趨之若鶩地奔向權勢,把學術場域變成官場、商場、名利場甚至戰場的無恥之徒卻如魚得水。

中國當下實現大學自治尚不具備條件。在大一統體制下下,高等教育沒有希望,大學自治只是夢想。包括大學在內的社會自治有賴於公民社會的生長發育,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只能坐等其降臨。作為教育工作者和大學領導,要有明確的教育理念,要從每一堂課、每一個學生、每一項研究做起。明確教育和宣傳的根本區別,保持學術獨立和思想自由,不隨波逐流更不媚上御用。為大學自治做好準備。

24. 公民社會在憲政民主制度中擁有什麼樣的地位?人民主權這一理念如何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實現日常化、程式化

1949年後,國家對宗族、民間宗教及地方會社的打擊和取締,摧毀了民間社會的傳統力量。土地改革、對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消滅了地方精英和工商業精英,同時也將其掌握的資源轉移到國家手中。包括反右在內的歷次以知識份子為主要對象的思想改造運動,使知識份子自近代以來剛剛開始形成的一點獨立性蕩然無存。另一方面,將各種有影響力的民主人士通過政治協商會議等形式吸納到國家體制中來,民主黨派、工會、婦聯等群眾團體都處於黨國家的直接支配之下。在這種情況下,任何處於國家掌控之外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力量已經不復存在。

改革開放後,市場化改革也帶來有限的社會空間和社會資源的釋放,但這一開放態勢在十數年後趨於停滯,近些年更是國進民退、權進社退。很明顯,為了強化對社會的總體性控制,消除任何帶有獨立傾向的社會力量就是必然的。

如同憲政民主、司法獨立等概念都不許提,公民社會也進入了敏感詞系列,這何其荒唐。這種意識形態控制和高壓維穩已經造成明顯的社會恐懼症。需要注意的是,對自主性社會的恐懼不只來自權力,同樣也來自大眾。如果說權力對社會的恐懼表現為懷疑、排斥和否定社會自主性,限制、打壓或吸納社會的自組織,那麼大眾對社會的恐懼則更類似于醫學意義上的心理恐懼症,談虎色變,把主體性社會視為一種具有破壞性的威脅力量。

公民社會是“人民主權”的載體,原子化個體的集合不是權利主體,而是極權統治的土壤即“群眾基礎”。官方宣導的社會建設就是建立這樣的基礎,而社會的基本內涵應該是相對于國家的公民社會和相對於市場的能動社會。

顯然,在全球公民社會呼之欲出的時代,回到總體性社會的老路上是沒有出路的。我們該做的是讓眾神歸位: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社會的歸社會,三者各司其職,各守本分,共生共榮,相互制衡,這才是應對日益複雜的經濟社會生活的正確選擇。

25. 您認為目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狀況如何?積極公民與消極公民之分在中國今天有沒有現實意義

公民社會的發展狀況已如前述。

促進公民社會的發育有賴於公民、公民權、公民意識的生產。構建社會須從培養公民開始,需要制度、文化和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與互構。可以說,只有在憲政民主制度下才會有公民和公民社會的存在、有公民權利的實現和保證。中國公民社會的困境也在於此:政體的變革、好制度的建立、良性的社會生態不會從天而降,那需要所有社會力量的參與、追求和奮力。因而我們強調行動之于結構的優先性,就此而言,從“人民群眾”變成消極公民、進而成長為積極公民是可欲的。公民社會的主要力量是懂法律、有理性、明白自己的權利、義務且能夠合法合理保護自己權利的有組織的公民,是有勇氣、有智慧、有能力的公民。組織起來的公民通過參與、表達和行動才有可能擺脫“被XX”的命運;而公民社會也正是在實踐公民社會理念的行動過程中生產出來的。

26. 第一代人權主要是消極的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是指積極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二者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麼樣的地位?在中國推進憲政民主的進程中,二者同時並舉是否可行

消極權利是與生俱來不可剝奪的基本人權,包括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是第二代人權的前提和基礎。積極權利如社會福利與社會保障的權利是值得爭取的權利,但必須以不侵犯第一代人權為前提。極權國家往往打著權利平等的旗號、以大多數人民的利益為名,損害和剝奪少數人的權利甚至生命,而多數人也終將被侵犯和被剝奪;另外,即便是民主國家,也不乏以實現第二代人權的“政治正確”為名侵犯少數人權利的情況。對此必須要保持警醒。

27. 您認為平等或反歧視具有什麼樣的社會作用?如何有效實現平等、禁止歧視

首先要明確“平等”涵義,唯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是可以追求的。任何社會中結果的平等如收入平等或佔有財富平等都是不可能的,平等不意味著無差異、無差別、無競爭。人們付出的努力不同、智慧程度不同、條件不同甚至運氣不同都會形成結果的不平等。而以往的歷史證明,以平等作為追求目標是平均主義,而且大多導致完全不公正的結果甚至巨大災難的發生。

中國現實中的不平等大多是制度安排造成的不平等,如城鄉之間、民族之間、性別之間,而最大就是官民之間的不平等,即掌握權力者和無權者之間的天壤之別。所以實現真正的平等、消除歧視,只能從依法治國、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開始。

28. 女權運動和勞工運動在憲政民主制度中各有什麼樣的地位?二者應當避免哪些陷阱

女權運動和勞工運動都是平權運動,平權是爭取自身的合法權利,是對不公正待遇的抗爭性表達。這類社會運動,在憲政民主國家中已為常態;但在中國制度背景下卻成為維穩對象。性別問題和勞工問題說到底都是權力與權利關係失衡的問題。作為公權力,時常非但不能保護權利,反而是侵犯和剝奪權利的霸主,尤其是在權力不受限制、沒有制衡、缺少監督的社會情境中。中國的基本的權力結構導致了權力至上與權力通吃的規則,而“權力通吃”必然會演變成“權力通姦”、權力霸佔,這種權力邏輯從佔據統治地位的權勢者擴展到整個社會,以強淩弱遂成為常態。

就此而言,女權運動和勞工運動當與人權運動並肩而行,都是爭取公民權利的社會運動。其指向應當是造成不公和傷害的不受限制的權力,而不是與己相對應的另一方如相對於女性的男性,相對于勞工的企業家。對於另一方可採用博弈、協商、妥協共存的方式,而避免進入階級鬥爭陷阱,成為你死我活的零和遊戲。

29. 如何保護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受教育權和參與全國競爭的公正機會?在中國憲政民主轉型過程中,應當如何維持族群和睦?

30. 如果實行聯邦制和地方民主自治,中國邊疆地區是否會出現政治分裂或軍事衝突?如何避免這種現象發生

29、30一起回答。我認為對少數族群的語言文化不需要特別照顧和重點保護(有時保護就是一種破壞),承認和尊重差異,讓其自理自治即可。其實在憲政民主法治框架下,無論多數還是少數族群都可享有同等的人權、政治權和社會權;對一些偏遠貧瘠經濟不發達地區的少數族群,給予一些扶持和照顧對一個不缺錢的大國來說應該不是難事。實際上一些民族地區的貧困恰恰是其基本自由被剝奪和資源配置不公平造成的。作為執政黨和國家,做到不折騰、不打壓、不歧視,就是少數族群的福祉了。

實行聯邦制和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是推進憲政民主的文明化進程,是應然的發展趨勢。這一過程中可能會出現矛盾衝突,但絕不會比侵犯其基本權利同時實施高壓維穩造成的衝突更劇烈。因為無論什麼族群何種社會,普通人民都是以生存為取向的,而不會是以“主義”為目標的;追求比較幸福和有尊嚴的生活,是人之常情,是人性使然。除非人們的權利和自由被嚴重侵犯,人們的生存受到致命的威脅,劇烈的反抗才會發生。

31. 中國目前有沒有政治反對派?忠誠的反對派應當忠誠什麼、反對什麼

或許曾經有過,如劉賓雁所表達的“第二種忠誠”;或許當下也還有,如希望黨和國家能夠轉型、改良,走上憲政民主之路。我們可以相信他們良好的願望,但是,必須面對殘酷的現實,首先要明確忠誠的物件是什麼,政黨、政體、國家和政府都不能成為忠誠和熱愛的對象。我想應該忠誠于作為憲政基礎的價值和信仰,應當反對暴政。 

32. 您認為道德勇氣在走向自由的時代具有什麼樣的作用?目前中國知識份子階層普遍存在的沉默究竟是一種可諒解的人性弱點,還是在放棄自己應當承擔的道德責任

道德勇氣在走向自由的路程中極為稀缺卻非常重要,在中國這樣的民眾一盤散沙而且沒有超驗性信仰的情境下尤其如此。前述的一批維權律師和法律人以及極為個別的知識人已經垂範,我們要跟上他們前行的腳步,努力做公民並帶動更多的公民行動。至於目前中國知識階層的普遍沉默和犬儒化既是人性的弱點使然,也是在放棄自己的道德責任。人性的弱點或人性之惡在好的制度之下會得到抑制,而在惡政之下會被發揮、放大,

即如阿倫特所言不思考所造成的“平庸的惡”構成極權之惡的運行機制。而在極端之惡與平庸之惡相互建構、互為因果的過程中,在騙子和傻子相互造就、相得益彰的境況下,人們便習慣於在謊言中生活,而且活得心安理得,歲月靜好。

造成這種狀況知識人負有責任,而在個人安全、利益和公共事務之間做出選擇確是十分令人糾結的。我能做的僅僅是,不苛責沉默者尤其是下層民眾;在壓力下保持直立,在愈加狹小的縫隙中能多說一句就多說一句,能多做一點就多做一點。

33. 未來中國是否可能通過全面政治妥協、多元圓桌會議等途徑,實現和平的憲政轉型?

34. 有學者主張溫和的中右與溫和的中左締結為主要社會聯盟,這在未來的中國有多大的操作可能性

33、34一起回答:

毋庸諱言,政治妥協、協商、結盟都很重要,也都是憲政轉型的應有之義。但目前中國卻看不到這些跡象。原因在於,其一,中國政治是一種強權力、弱市場、無社會的結構狀態,強大而龐大的權力既不受限制,又不擔責任,哪個統治者不願永遠如此?如何會有變革和轉型的動力?其二,必須看清中國的現實(注意與西方的左右之分不同),左右之爭絕非半斤八兩、平分秋色,右派從來是被抑制甚至被消滅的物件,而左派依附權力從來混得人五人六。中國的政治運動從來打擊右派,即使是以糾正左傾錯誤始,也必以反右終。而且左禍從未被清算,從未有真正的反思。故而此事不可一廂情願。

35. 您認為中國未來的憲政民主制度需要繼承和保守最近七十年、最近一百多年和過去二千年歷史中哪些積極因素

老子的天道觀,無為而治等思想;孔孟的“仁者愛人,民為貴,君為輕,社稷次之”等觀念,都可作為憲政民主制度的思想萌芽或因素,當然須經過現代轉化。

近現代以來,由於極端主義和激進主義昌盛,經驗少有,教訓多多,而且還大多遺忘,屢教不改,致使悲劇一再上演。最應記取的教訓是不要背離天道,不要致命的自負,不要造就新人、改造社會,不要人定勝天,不要極端和激進。若能如此,民之大幸,國之大幸,亦是人類之幸。

36. 您認為,中國應當如何處理與歐美民主國家之間的關係?應當如何更有力地推動人類的和平、文明和自由

其實很簡單:認同普世價值,匯入文明主流,勿與流氓國家為伍,切記不要在高速路上逆行或倒車,做一個正常國家即可。

37. 您是否還有其它意見或建議

建議此問標籤題改“知識份子”為“知識人”。
 

——轉自中國:歷史與未來(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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