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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三權分立已死

2020年09月03日

——所謂三權分立,要義在於三權可以相互制衡。能夠起制衡作用,首要條件就是每一「權」都能夠獨立運作,沒有依附關係。能夠獨立運作,就是分立。沒有了司法獨立這個核心,香港自然不會有三權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已經不存在也。


教育局局長楊潤雄指香港不存在「三權分立」,這話沒有說錯;林鄭說,從這屆政府開始,沒有三權分立,也沒有錯。通識教科書內容刪除「三權分立」符合現實,應該讓學生明白,香港已經不是三權分立的社會。

不過,沒有三權分立並非《基本法》所定,也不是1997年後所實行的。而是「這屆政府」才正式開始的。

林鄭說,香港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都來自中央授權。這句話在《基本法》裏不存在;她說香港實行的是行政主導,這句話在《基本法》也沒有。《基本法》講香港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央,但這並不等於就是中央授權;行政長官任命法官,也不等於法官由行政長官授權。正如美國總統任命聯邦法官,也不等於法官由總統授權一樣。《基本法》第2條講的是全國人大授權香港依照《基本法》規定實行高度自治。意思是:香港的各種自治權限是由《基本法》賦予的。如果香港的行政、立法、司法的權力都由中央政府所授,那麼何須制訂《基本法》?中央政府今天授權多一些、明天授權也可以少一些。制訂《基本法》的原委,就是因為中央政府有人事變遷,不同領導人的授權可大可小,才要制訂《基本法》來規定香港自治權的所有權限。

民主國家的領導人雖然由人民投票產生,但宣誓的誓詞都是忠實履行憲法所賦予的權力和義務,是按照憲法授權。

所謂三權分立,要義在於三權可以相互制衡。能夠起制衡作用,首要條件就是每一「權」都能夠獨立運作,沒有依附關係。能夠獨立運作,就是分立。能夠制衡就不是林鄭所說的僅僅是「分工」。行政長官任命或立法機關撥款,都不影響三權的獨立運作,因為三權之間沒有依附關係。

三權分立的核心是甚麼?2001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說,「司法獨立是權力分立概念的核心。權力分立就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互相制衡。」換句話說,能夠互相制衡的權力,必然是分立的權力;而能夠做到三權分立的核心,就是司法獨立。否定三權分立,就是否定三權互相制衡。

林鄭提到香港「享有的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在《基本法》和《中英聯合聲明》中,講的都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獨立的司法權」和「司法獨立」是不一樣的概念。「獨立的司法權」強調的是香港的司法權不受來自更高層級的司法權力或政治權力所左右,而不僅僅是獨立進行案件審理。

港版國安法是並不依從《基本法》的程序制訂的香港法律,也不是「全國性法律」因此不適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國安法列明要由香港行政長官指定的法官審案,因此不是司法機構獨立審案。只在香港執行的國安法規定可以將犯案者「送中」,香港的「獨立的司法權」蕩然不存了。

沒有了司法獨立這個核心,香港自然不會有三權互相制衡,三權分立已經不存在也。

實際上,自梁振英上任後,《基本法》已經與香港政治現實越行越遠了。第22條訂明中央各部門不得干預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相信北京負責人和特府官員早已把這一條拋到九霄雲外啦。鄧小平當年反覆重申「不向香港特區政府派出幹部」,不會再有人記得。不過,直到直接派出幹部擔任香港國安委顧問,就說明真是如林鄭所說,從這屆政府開始,正式宣佈三權分立不存在矣!

教育局對通識教科書的刪除,應時而生。香港人和國際社會都要認清楚這一點:香港不再是有獨立司法制衡權力的地方。

 

——轉自作者臉書(20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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