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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ling by the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n Qin Yongmin’s Case

July 10, 2018

On July 10, Qin Yongmin, 64, veteran democracy activist, a cofounder of the China Democracy Party and founder of China Human Rights Watch, is sentenced to 13 years in prison for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The court’s  ruling details the government’s accusations against  Qin Yongmin: writing a large number of inflammatory articles, proposing the goals of "national reconciliation, human rights first, benign interaction, peaceful transformation," and “determining the guidelines and objectives, and strategies and methods for subverting state power” as well as “organizing, planning and carrying out a series of activities aimed at subverting state power.”

The court, in its ruling, rejected the defense lawyers’ argument that in expressing his opinions through his writings and organizing China Human Rights Watch, Qin was exercising a citizen’s rights to freedom of speech, publication, and association, and that those activities did not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Rather, the court ruled, Qin used the rights of citizens as a “cover for his aim to overthrow the socialist system and the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regime.” The court further elaborated that “the behavioral manifestations of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are not limited to violent means,"  and that Qin "subjectively had the intention of subverting state power and overthrowing the socialist system, and objectively had undertaken the actions of organizing, planning, and carrying out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and should be convicted of subversion of state power and punished.”

For Qin Yongmin, this sentence, on top of the 22 years he had previously served, will make him one of the longest-serving political prisoners in China. The content below is copied from the ruling by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on Qin Yongmin’s case.

(The website of the Wuhan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Judicial Open Online Service Platform, http://www.wuhancourt.gov.cn/webapp/area/wh/index.jsp, can only be searched by the parties involved and their lawyers. The content here is from Boxun.com: https://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8/07/201807250320.shtml)


秦永敏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鄂01刑初125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永敏,曾用名秦锐、楚汉、栗宪民、钱朝民,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坊30门7号。1982年3月因犯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1998年12月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刘正清,广东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蔺其磊,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6]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7年11月2日、12月28日、2018年5月3日至4日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就与审判相关的7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因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至1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建中、高之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刘正清、蔺其磊,鉴定人李汉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累计延长审理期限一年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永敏曾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刑满释放后,出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不满,为实现“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通过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将自己所写的《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和平宪章(草案)》《中国民运五个“一”工程规划))等文章汇编成《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在香港出版,并撰写了大量具有煽动性的文章,提出“全民和解,人权至上,良性互动,和平转型”的目标,确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方针和目标、策略和方法。另一方面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旨在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秦永敏以“中国民主党人”及“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声明,为“中国民主党”摇旗呐喊,以祭奠“中国民主党”已故成员的方式宣扬该组织,与“中国民主党”及其他非法组织成员交流、聚会,提出“和平转型”观点,发起网上签名活动,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宣传煽动、扩大影响,试图发展“中国民主党”新成员,组建“中国人权观察乃非法组织,发展“玫瑰团队”成员,与境外组织勾连、获取资助。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电脑等物证。2.《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书籍、《中国人权观察章程》等书证。3.证人刘兴联、石玉林等人的证言。4.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书、文件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破案及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材料。6.被告人秦永敏的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永敏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秦永敏与境外组织、个人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秦永敏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属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处罚情节。

庭前会议期间,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反复询问,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未再发表新的意见;庭审结束后,辩护人又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向合议庭提交了辩护词。具体意见如下:

1.被告人秦永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出版书籍、发表文章、组建“中国人权观察”等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公安机关对其本人没有非法取证,但辩称:(1)其在文章、书籍中提出的主张、观点以及组建“中国人权观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结社权利,并未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暴力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2)证人刘兴联、石玉林证实秦永敏言论、主张的证言系证人个人理解,带有主观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3)其接受《西联汇款》只是朋友间的守望相助。

2.被告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1)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违法,所收集的证据均为非法证据。(2)秦永敏提出“和平转型”主张,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是刑事犯罪。(3)如认定秦永敏的行为构成犯罪,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

经审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秦永敏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公然在互联网上以“中国民主党人”和“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声明,声称“立即着手恢复人权观察的工作”,叫嚣“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大肆喧嚷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未来”。2011年初至2014年底,秦永敏撰写了一系列鼓吹“和平转型”的文章,通过境外互联网网站发布,建立玫瑰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并利用玫瑰系列QQ群和境外网站推送其所写的12封公开信,大肆宣扬“一元化专制统治结束不可避免”等言论。秦永敏还委托他人将其所写的文章汇编成《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在香港出版,并在该书中提出了颠覆国家政权的目标、策略、方法,鼓吹组建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意图推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永敏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为平台发展成员,形成以其为首且认同其主张的“玫瑰团队”,并从中物色成员组建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为扩大影响,秦永敏分别为“玫瑰团队”“玫瑰中国”网站和“中国人权观察”设计了标识。“玫瑰团队”每周一、三、五、六及周日定期在玫瑰QQ群以联席会、工作例会、讲座等形式,散布秦永敏撰写的文章,宣扬秦永敏“和平转型”主张,讨论“玫瑰中国”网站的筹备、建设和发展。为组建“中国人权观察”,秦永敏草拟组织章程,确立组织结构,设立理事会和监事会,下设理论文宣部、财务部等7个部门,秦永敏自任理事长兼第一发言人,刘兴联(另案处理)任监事长、秘书长兼第二发言人,形成了完整的组织体系。秦永敏还通过向“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成员收取会费、发动捐款,与“中国民主党”境外成员王军等人勾连,接受境外人员资助等形式,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35万余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秦永敏纠集“中国民主党”成员肖诗昌、“独立中文笔会”成员刘逸明等人,借聚餐之名在武汉市青山区醉江月酒楼聚集。秦永敏还与李勇、蔡从富、耿彩文等多人进行同城聚集活动,借机宣扬其颠覆国家政权的主张。为笼络人心,秦永敏在境外网站发文祭奠“中国民主党”已故核心成员;制订《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利用其募集的资金对受到法律处分的“中国民主党”成员许万平、何德普以及王芳、蔡从富等人提供资助。

2015年3月3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秦永敏抓获。

另查明,自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秦永敏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等行为,先后七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共计69日。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案件侦破及秦永敏归案的经过。

2.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出狱声明》证明: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以“中国民主党人”及“中国人权观察主席”名义在网络上发表声明,宣称坚持“和平转型”方针,“决定立即着手恢复人权观察的工作”,公开叫嚣“中国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中国民主党只能属于未来”。

3.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漫谈<和平宪章>与<零八宪章>之异同》《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建设性反对派的战略机遇期》等文章证明:秦永敏在文中提出如果一开始就把改变国体、政体的要求提出来,当局不可能和我们对话;大肆宣扬政治变革、和平转型,欢迎一切有助于推动多元化民主的因素,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建构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形成领导力量,走向政治多元化,实现宪政下的多党竞争等言论。

4.《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证明:该书于2012年3月由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并发行,书中收录了《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民运队伍宽容至上》等20篇文章。

5.被告人秦永敏所写的《秦永敏:祭民主党人高清明》《祭聂敏之》《秦永敏:缅怀民主党人王荣清》《秦永敏先生哀悼王东海的唁电》证明:秦永敏利用发表祭文笼络“中国民主党”成员继续从事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上述文章分别刊发于“博讯网”“独立中文笔会网”“参与网”等境外网站。

6.武汉市公安局从境外“参与网”下载的《1900位公民致***的公开信》等12封信件证明:秦永敏大肆宣扬一元化向多元化权利架构转型,推行多党制的言论。上述公开信发表后网上签名人数达1900人。

7.《中国人权观察章程》证明:“中国人权观察”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73名为个人会员。章程规定了入会程序,即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该章程中还提出重点观察有代表性的个案。

8.《中国人权观察机构设置》证明:“中国人权观察”理事会设理事9名、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设理论文宣部、内务部、财务部、调查部、女权部、个案部、杂务部;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3名。

9.武汉市民政局《关于取缔“中国人权观察”的公告》证明:“中国人权观察”未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属于非法民间组织,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取缔。

10.《玫瑰团队简介》证明:该团队以“和平转型”为目的,以“中国人权观察”作为主体开展网上聚会、讨论,鼓吹要推翻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基本制度。

11.《玫瑰2014公司基本筹资方案》证明:秦永敏与“玫瑰团队”成员商议,在加拿大注册成立玫瑰2014公司。“中国人权观察”认购10000现金股,秦永敏认购10000现金股,“玫瑰团队”负责人认购现金股若干,“玫瑰团队”编辑和成员自愿认购。玫瑰2014公司国内出纳由秦永敏兼任,公司账户为秦永敏个人银行卡,唐爱玲兼任总会计师。

12.武汉市公安局从刘兴联电脑中提取的“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文告及名册、“玫瑰团队”简介、秦永敏所写的文章、QQ聊天记录等电子文件证明:“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的组织及运作情况;秦永敏等人依托“玫瑰团队”,宣扬“和平转型”,通过QQ群传播秦永敏所写的文章,扩大其影响。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相关文件证明:“中国民主党”为敌对组织。

14.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肖诗昌、王军、宋书元、刘东星是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成员;“独立中文笔会”成立的时间、组织形式及性质,刘逸明是该组织成员。

15.被告人秦永敏拟定的《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证明:为了给政治对话做准备,同时为给其他成员提供守望相助的物质基础,设立互助金,成立互助会,为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资助。

16.《收支明细》《财务报表》等书证证明:“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以收取会费、捐款等形式获取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中国人权观察”从接受的资金中资助蔡从富人民币1000元、王芳人民币500元。

17.《西联汇款》银行单据等书证证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间,秦永敏先后接受王军等境外人员资助,共计折合人民币16万余元。

18.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5年3月30日,武汉市公安局对秦永敏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17街坊30门7号的住宅进行搜查,扣押秦永敏IBM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日立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举办人登记表等资料。

19.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结案报告等书证证明: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秦永敏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先后七次被行政拘留共计69日。

20.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法(82)刑初字第1号、(1998)武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证明:秦永敏因犯反革命罪于1 982年3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于1998年12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

21.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新沟桥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了秦永敏的身份情况。

2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书、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说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复函等书证证明:许万平(陈贤英之夫)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刑事处罚。何德普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受到刑事处罚。王芳因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蔡从富因严重扰乱经营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3.证人刘兴联的证言:2013年,我参加了秦永敏发起与国家领导人对话公开信的网上签名活动,通过签名加入“玫瑰团队”。秦永敏是“玫瑰团队”的领导者,团队所有的宣言、章程、制度都是他起草制订。“玫瑰团队”经秦永敏提议,每周一召开“月季论坛”例会,主要是向群友宣传秦永敏“和平转型”的观点。每周三的家园群会议,主要是聚集人气。每周五是“中国人权观察”和“玫瑰团队”的联席会议,许多决议都是在这个会议中形成的,这是“玫瑰团队”最重要的会议。每周六是讲座,主要是将秦永敏的文章向其他QQ群转发、宣传。每周日是“玫瑰中国”网站的工作例会。2013年12月,秦永敏提出为扩大影响注册“中国人权观察”,并在QQ群内发表征集举办人的倡议。12月底,秦永敏提议并主持召开有五六十名举办人参加的“中国人权观察”网上成立大会,表决通过了由秦永敏起草的章程,选举了理事会、监事会及理论文宣部等各部部长。秦永敏担任理事长,并兼任理论文宣部部长,我先后担任监事长、秘书长。会后我们在境外网站发布了《中国人权观察组织注册文告》,公布了成立大会选举的结果。“中国人权观察”的成员都是从“玫瑰团队”中发展,加入手续比签名活动更加复杂、严格,后来发展到140多人。秦永敏提出向会员收取会费,号召会员捐赠,并将所得款项用于“中国人权观察”注册资金和办公费用,会员直接把钱汇到秦永敏公布的银行卡上,由此筹集资金。秦永敏拟定了《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明确互助金的主要用途是救助被逮捕的签名人。

24.证人石玉林的证言:2012年,秦永敏陆续建立了四五个亲友系列群,每个群大概有一两百人。秦永敏是玫瑰系列QQ群群主,管理员有刘兴联、潘露等人。从2013年初开始,秦永敏每周在QQ群内开办讲座,研究、探讨如何推进“和平转型”,散布他写的论“和平转型”等文章,刘兴联、潘露等人负责向其他的群进行转发。秦永敏还成立“玫瑰团队”,成员就是玫瑰系列QQ群全体成员。2013年3月起,秦永敏在境外“参与网”上连续发表了《展开朝野对话、确保和平转型公开信》等文章,在全国范围征集签名,参加玫瑰系列QQ群的人员基本上都参加了签名。2013年下半年,秦永敏召开网络会议讨论注册成立“中国人权观察”,讨论章程、注册程序、注册条件、人员安排、组织架构等有关事宜,目的就是推动民间结社,推动“和平转型”进程。2013年底,秦永敏等人通过玫瑰QQ群选举确定了“中国人权观察”的组织结构,秦永敏任理事长和第一发言人,刘兴联为第二发言人,还选举了理事和各部部长。秦永敏还组织成立十人核心团队。2014年6月,秦永敏成立了“玫瑰中国”网站。

25.证人李向阳的证言:“中国人权观察”的成员是从“玫瑰团队”中选出来的。作为举办人之一,我在山东地区建立了玫瑰QQ群,吸引更多的人参与。

26.证人李勇的证言:秦永敏介绍我加入“亲友通讯群”,群里有蔡从富、耿彩文、余全红等人。秦永敏每周六都在群里开办关于“和平转型”的讲座。2012年,我参加了武汉的同城聚集活动,主要是谈论时事热点等方面的问题。我们是想通过网上宣传扩大影响,让更多的人加入其中。

27.证人蔡从富的证言:我先后参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动十余次,聚集时谈论涉及敏感话题,秦永敏主要说的是如何和平对话、“和平转型”等话题。

28.证人万里的证言:2012年2月4日,秦永敏打电话邀请我次日下午到青山区建设八路的醉江月酒楼聚餐,参加人员有秦永敏、肖诗昌、刘逸明和倪江峰等11人,秦永敏介绍肖诗昌以前和他一起参加过“中国民主党”。在谈到当前政治局势时,秦永敏提出“要和平转型,态度上要温和”。

证人王俊、肖诗昌、夏又林的证言分别印证了证人万里所证的上述情节。

29.证人余全红的证言:秦永敏周围有一个核心圈子,有李勇、蔡从富、耿彩文等人。李勇总负责,蔡从富负责人员联络。我多次参加过他们的活动。

30.证人耿彩文的证言:我加入了秦永敏创建的玫瑰QQ群,自己还创立了200人左右的玫瑰3群。因为认同秦永敏的“和平转型”观念,我将他的相关文章在其他QQ群中进行转发。2013年,秦永敏在“玫瑰团队”QQ群里发起了“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开展政治对话,力争和平转型”的签名活动,我参与了上述签名活动。

31.证人张鄂清的证言:2013年,我加入秦永敏当群主的玫瑰亲友群。每周六秦永敏都会在群里开办“和平转型”讲座,网友在他发的文章后面发表各种评论,与他互动。

32.证人刘飞跃的证言:秦永敏出狱后将他撰写的出狱声明等材料给我,里面有“中国人权观察功恢复运作等内容。

33.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鉴(电)字[2012]035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2012年6月通过互联网境外代理网站搜索查找涉及秦永敏的相关网页信息。获取发表在“博讯新闻网”“民主中国网”“独立中文笔会网”网页上的《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等文章十余篇,获取“独立中文笔会网”网页上《祭聂敏之》、获取“博讯网”上《秦永敏:祭民主党人高清明》、获取“博讯网”上《秦永敏先生哀悼王东海的唁电》等文。

34.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国物电(检)字[2014]001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在公安机关2014年1月1日扣押秦永敏RISE电脑主机中,检获命名为“申请”的文件夹,内含观察创会名录、资金证明、“中国人权观察”成立申请书、“中国人权观察”章程、捐款、机构设置、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推荐名单、对外发言注意事项等文档。并有扣押清单在案印证。

35.武汉市公安国内安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国物电(检)宇[2015]24号、25号、26号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证明:从刘兴联台式电脑主机中检验出“秦永敏讲座”“2015年第二季度会议”“申请注册中国人权观察”“中国人权观察注册中第23号文告”“中国人权观察组织1”“股权证”“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联系人”等相关文档。

另有多份鉴定意见在案印证;鉴定人出庭对作出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资质以及独立完成鉴定的过程作出了说明。

36.监听资料证明:秦永敏与刘东星、杨建利等人联系,就“中国民主党”海内外发展形势进行协商、探讨,共谋“民主运动”发展;秦永敏接受“中国民主党”境外成员王军、宋书元等人捐款,并用部分捐款资助何德普、许万平等人。

37.被告人秦永敏供述:2010年11月29日,我出狱当天便发表了出狱声明。此后,我先后撰写了《论中国向宪政民主制的和平转型》系列和其他关于“和平转型”的文章。2012年3月,我委托香港的杨小炎在香港五七学社出版公司出版了《秦永敏论和平转型》一书,内容包括《当代中国民主转型的四个阶段和目前的形势与任务》《民运队伍宽容至上》等20篇文章。目的是宣传“和平转型”“宪政民主理念”。2012年,我建立了第一个QQ群“亲友通讯群”。从2012年开始,我通过举办网上讲座,征集人员组建“玫瑰团队”。2014年开始建立玫瑰系列QQ群,我组织开展了“中国人权观察”注册活动,筹备创办了“玫瑰中国”网站,作为“玫瑰团队”成员发言、交流的平台。我为“玫瑰团队”“玫瑰中国”网站和“中国人权观察”设计了标识。2014年左右,我通过“玫瑰团队”QQ群,先后在网上发表了12封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发起公开签名,征集了1900余人签名。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秦永敏在其文章、书籍中提出的主张、观点以及组建“中国人权观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论、出版、结社权利;秦永敏还提出未使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秦永敏在刑满释放当日,即公然以“中国民主党人”和“中国人权观察主席”的名义发表“政治反对派必将组党结社”声明,撰写文章、出版书籍鼓吹组建强大的反对派和反对党,策划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为达到上述目标,秦永敏成立以其为首的“玫瑰团队”及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并以此为平台网罗成员,筹集资金,与境外敌对组织成员勾连,接受境外资助,为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资助,组织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秦永敏通过境外互联网网站散布言论,推送致国家领导人的公开信,大肆宣扬颠覆国家政权的主张,纠集“中国民主党”“独立中文笔会”成员,借就餐之名聚集,为其主张寻求共识,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秦永敏的上述行为其实质是以行使公民权利之名,掩盖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目的。秦永敏辩称没有使用暴力推翻国家政权,但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并不限于暴力手段。秦永敏主观上具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客观上组织、策划、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应当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其定罪处罚。秦永敏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提出证人刘兴联、石玉林所作的有关秦永敏言论、主张的证言系证人个人理解,带有主观性,不应作为证据使用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刘兴联、石玉林是秦永敏的积极追随者,二人在秦永敏组建的“玫瑰团队”“中国人权观察”组织中均担任职务,长期参与并见证了秦永敏组织、策划、实施的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其对秦永敏有关言论、主张进行的客观陈述,不是个人理解。其证言内容与相关物证、书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人所作证言予以采信。秦永敏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提出接受《西联汇款》只是朋友间守望相助的辩解理由。经查:《西联汇款》银行单据证实了秦永敏接受境外汇款的事实,秦永敏亦供认。监听资料及从刘兴联电脑中提取的《收支明细》《财务报表》等电子数据证明,部分境外人员与秦永敏积极联系,密谋实施颠覆活动,对秦永敏给予“慰问”“资助”。秦永敏拟定了《互助金管理(暂行)方案》,利用募集的资金对受到法律处分的人员提供经济上的帮助,其选择资助对象具有明显倾向性。秦永敏提出的上述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公安机关立案程序违法,所收集的全案证据均为非法证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秦永敏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线索后,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对本案立案侦查,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经查:秦永敏因在互联网上发表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制造谣言,先后七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因秦永敏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本案犯罪事实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时间应折抵刑期。秦永敏的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永敏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国”网站,发展成员,形成以其为首的“玫瑰团队”,成立非法组织“中国人权观察”,组织、策划、实施了一系列颠覆国家政权的活动,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秦永敏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首要分子。秦永敏与境外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秦永敏曾因犯反革命罪、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本罪,以累犯论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秦永敏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永敏犯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

二、武汉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秦永敏所有的IBM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日立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财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汪海燕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肖慎明
书记员 陈 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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