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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永敏案: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8年07月10日

2018年7月10日,資深政治異議人士、民主黨創始人之一、“中國人權觀察”創辦人秦永敏被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刑13年。根據判決書:秦永敏被指控“撰寫了大量具有煽動性的文章,提出‘全民和解,人權至上,良性互動,和平轉型’的目標,確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方針和目標、策略和方法。另一方面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秦永敏及其律師辯護稱,秦永敏在文章、書籍中提出的主張、觀點以及組建“中國人權觀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論、出版、結社權利,並未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暴力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法院認定,秦永敏的行為“其實質是以行使公民權利之名,掩蓋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目的”,“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並不限於暴力手段”,秦永敏“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客觀上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其定罪處罰。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秦永敏現年64歲,先後已入獄22年,加上此次判刑,他將成為中國坐牢時間最長的政治犯之一。以下是武漢中級法院對秦永敏的判決書內容(“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公開網上服務平臺”的網站(http://www.wuhancourt.gov.cn/webapp/area/wh/index.jsp),只有當事人和律師登錄才可以進行搜尋。本文內容來自博訊網:https://www.boxun.com/news/gb/china/2018/07/201807250320.shtml)。


秦永敏案

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2016)鄂01刑初125號

公訴機關湖北省武漢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秦永敏,曾用名秦銳、楚漢、栗憲民、錢朝民,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漢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武漢市青山區新溝橋17街坊30門7號。1982年3月因犯反革命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1998年12月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武漢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劉正清,廣東安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藺其磊,北京市瑞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以武檢公刑訴[2016]1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永敏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於2017年11月2日、12月28日、2018年5月3日至4日召集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召開庭前會議,就與審判相關的7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因案件涉及國家秘密,本院於2018年5月11日至12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付建中、高之立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辯護人劉正清、藺其磊,鑒定人李漢林均到庭參加訴訟。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建議延期審理二次。經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三個月。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累計延長審理期限一年三個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並報請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武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永敏曾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刑滿釋放後,出於對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和中國共產黨執政地位不滿,為實現“多元化的民主政治”,一方面通過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成員將自己所寫的《論中國向憲政民主制的和平轉型》《和平憲章(草案)》《中國民運五個“一”工程規劃))等文章彙編成《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在香港出版,並撰寫了大量具有煽動性的文章,提出“全民和解,人權至上,良性互動,和平轉型”的目標,確定了顛覆國家政權的方針和目標、策略和方法。另一方面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秦永敏以“中國民主黨人”及“中國人權觀察主席”的名義發表聲明,為“中國民主黨”搖旗呐喊,以祭奠“中國民主黨”已故成員的方式宣揚該組織,與“中國民主黨”及其他非法組織成員交流、聚會,提出“和平轉型”觀點,發起網上簽名活動,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宣傳煽動、擴大影響,試圖發展“中國民主黨”新成員,組建“中國人權觀察乃非法組織,發展“玫瑰團隊”成員,與境外組織勾連、獲取資助。

公訴機關提交的證據有:1.電腦等物證。2.《秦永敏論和平轉型》書籍、《中國人權觀察章程》等書證。3.證人劉興聯、石玉林等人的證言。4.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電子資料核對報告書、檔檢驗鑒定書等鑒定意見。5.破案及抓獲經過、辦案說明等材料。6.被告人秦永敏的供述。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秦永敏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秦永敏與境外組織、個人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處罰情節。秦永敏曾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被判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再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屬累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處罰情節。

庭前會議期間,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辯護人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過程中,經合議庭反復詢問,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未再發表新的意見;庭審結束後,辯護人又通過司法行政部門向合議庭提交了辯護詞。具體意見如下:

1.被告人秦永敏對公訴機關指控其出版書籍、發表文章、組建“中國人權觀察”等事實不持異議,並表示公安機關對其本人沒有非法取證,但辯稱:(1)其在文章、書籍中提出的主張、觀點以及組建“中國人權觀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論、出版、結社權利,並未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暴力行為,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2)證人劉興聯、石玉林證實秦永敏言論、主張的證言系證人個人理解,帶有主觀性,不應作為證據使用。(3)其接受《西聯匯款》只是朋友間的守望相助。

2.被告人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1)公安機關立案程式違法,所收集的證據均為非法證據。(2)秦永敏提出“和平轉型”主張,是憲法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是刑事犯罪。(3)如認定秦永敏的行為構成犯罪,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時間應折抵刑期。

經審理查明:1998年,被告人秦永敏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刑滿釋放後,繼續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公然在互聯網上以“中國民主黨人”和“中國人權觀察主席”的名義發表聲明,聲稱“立即著手恢復人權觀察的工作”,叫囂“政治反對派必將組党結社”,大肆喧嚷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的“未來”。2011年初至2014年底,秦永敏撰寫了一系列鼓吹“和平轉型”的文章,通過境外互聯網網站發佈,建立玫瑰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並利用玫瑰系列QQ群和境外網站推送其所寫的12封公開信,大肆宣揚“一元化專制統治結束不可避免”等言論。秦永敏還委託他人將其所寫的文章彙編成《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在香港出版,並在該書中提出了顛覆國家政權的目標、策略、方法,鼓吹組建強大的反對派和反對黨,意圖推翻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秦永敏以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為平臺發展成員,形成以其為首且認同其主張的“玫瑰團隊”,並從中物色成員組建非法組織“中國人權觀察”。為擴大影響,秦永敏分別為“玫瑰團隊”“玫瑰中國”網站和“中國人權觀察”設計了標識。“玫瑰團隊”每週一、三、五、六及周日定期在玫瑰QQ群以聯席會、工作例會、講座等形式,散佈秦永敏撰寫的文章,宣揚秦永敏“和平轉型”主張,討論“玫瑰中國”網站的籌備、建設和發展。為組建“中國人權觀察”,秦永敏草擬組織章程,確立組織結構,設立理事會和監事會,下設理論文宣部、財務部等7個部門,秦永敏自任理事長兼第一發言人,劉興聯(另案處理)任監事長、秘書長兼第二發言人,形成了完整的組織體系。秦永敏還通過向“玫瑰團隊”“中國人權觀察”成員收取會費、發動捐款,與“中國民主黨”境外成員王軍等人勾連,接受境外人員資助等形式,募集資金共計人民幣35萬餘元。

2012年2月,被告人秦永敏糾集“中國民主黨”成員肖詩昌、“獨立中文筆會”成員劉逸明等人,借聚餐之名在武漢市青山區醉江月酒樓聚集。秦永敏還與李勇、蔡從富、耿彩文等多人進行同城聚集活動,借機宣揚其顛覆國家政權的主張。為籠絡人心,秦永敏在境外網站發文祭奠“中國民主黨”已故核心成員;制訂《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利用其募集的資金對受到法律處分的“中國民主黨”成員許萬平、何德普以及王芳、蔡從富等人提供資助。

2015年3月30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秦永敏抓獲。

另查明,自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秦永敏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製造謠言等行為,先後七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共計69日。

認定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質證、認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獲經過證明:案件偵破及秦永敏歸案的經過。

2.被告人秦永敏所寫的《出獄聲明》證明:2010年11月29日,秦永敏以“中國民主黨人”及“中國人權觀察主席”名義在網路上發表聲明,宣稱堅持“和平轉型”方針,“決定立即著手恢復人權觀察的工作”,公開叫囂“中國政治反對派必將組党結社”“中國民主黨只能屬於未來”。

3.被告人秦永敏所寫的《論中國向憲政民主制的和平轉型》《漫談<和平憲章>與<零八憲章>之異同》《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建設性反對派的戰略機遇期》等文章證明:秦永敏在文中提出如果一開始就把改變國體、政體的要求提出來,當局不可能和我們對話;大肆宣揚政治變革、和平轉型,歡迎一切有助於推動多元化民主的因素,結成廣泛的統一戰線,建構強大的反對派和反對黨,形成領導力量,走向政治多元化,實現憲政下的多黨競爭等言論。

4.《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證明:該書於2012年3月由香港五七學社出版公司出版並發行,書中收錄了《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民運隊伍寬容至上》等20篇文章。

5.被告人秦永敏所寫的《秦永敏:祭民主黨人高清明》《祭聶敏之》《秦永敏:緬懷民主黨人王榮清》《秦永敏先生哀悼王東海的唁電》證明:秦永敏利用發表祭文籠絡“中國民主黨”成員繼續從事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上述文章分別刊發於“博訊網”“獨立中文筆會網”“參與網”等境外網站。

6.武漢市公安局從境外“參與網”下載的《1900位公民致***的公開信》等12封信件證明:秦永敏大肆宣揚一元化向多元化權利架構轉型,推行多黨制的言論。上述公開信發表後網上簽名人數達1900人。

7.《中國人權觀察章程》證明:“中國人權觀察”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其中73名為個人會員。章程規定了入會程式,即提交本人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或者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該章程中還提出重點觀察有代表性的個案。

8.《中國人權觀察機構設置》證明:“中國人權觀察”理事會設理事9名、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2名、秘書長1名;理事會設理論文宣部、內務部、財務部、調查部、女權部、個案部、雜務部;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監事3名。

9.武漢市民政局《關於取締“中國人權觀察”的公告》證明:“中國人權觀察”未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的名義進行活動,屬於非法民間組織,2014年1月10日被依法取締。

10.《玫瑰團隊簡介》證明:該團隊以“和平轉型”為目的,以“中國人權觀察”作為主體開展網上聚會、討論,鼓吹要推翻我國憲法確立的國家基本制度。

11.《玫瑰2014公司基本籌資方案》證明:秦永敏與“玫瑰團隊”成員商議,在加拿大註冊成立玫瑰2014公司。“中國人權觀察”認購10000現金股,秦永敏認購10000現金股,“玫瑰團隊”負責人認購現金股若干,“玫瑰團隊”編輯和成員自願認購。玫瑰2014公司國內出納由秦永敏兼任,公司帳戶為秦永敏個人銀行卡,唐愛玲兼任總會計師。

12.武漢市公安局從劉興聯電腦中提取的“中國人權觀察”註冊文告及名冊、“玫瑰團隊”簡介、秦永敏所寫的文章、QQ聊天記錄等電子檔證明:“中國人權觀察”和“玫瑰團隊”的組織及運作情況;秦永敏等人依託“玫瑰團隊”,宣揚“和平轉型”,通過QQ群傳播秦永敏所寫的文章,擴大其影響。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相關文件證明:“中國民主黨”為敵對組織。

14.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說明》證明:肖詩昌、王軍、宋書元、劉東星是敵對組織“中國民主黨”成員;“獨立中文筆會”成立的時間、組織形式及性質,劉逸明是該組織成員。

15.被告人秦永敏擬定的《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證明:為了給政治對話做準備,同時為給其他成員提供守望相助的物質基礎,設立互助金,成立互助會,為受到法律處分的人員提供資助。

16.《收支明細》《財務報表》等書證證明:“玫瑰團隊”“中國人權觀察”以收取會費、捐款等形式獲取資金人民幣19萬餘元。“中國人權觀察”從接受的資金中資助蔡從富人民幣1000元、王芳人民幣500元。

17.《西聯匯款》銀行單據等書證證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間,秦永敏先後接受王軍等境外人員資助,共計折合人民幣16萬餘元。

18.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證明:2015年3月30日,武漢市公安局對秦永敏位於武漢市青山區新溝橋17街坊30門7號的住宅進行搜查,扣押秦永敏IBM臺式電腦主機一台、日立臺式電腦主機一台、惠普筆記型電腦一台,以及舉辦人登記表等資料。

19.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結案報告等書證證明:2010年12月至2015年1月,秦永敏在剝奪政治權利期間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製造謠言,先後七次被行政拘留共計69日。

20.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法(82)刑初字第1號、(1998)武刑初字第315號刑事判決書及釋放通知書證明:秦永敏因犯反革命罪於1 982年3月3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於1998年12月22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10年11月29日刑滿釋放。

21.武漢市公安局青山區分局新溝橋街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記表證明了秦永敏的身份情況。

22.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82號刑事判決書、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刑終字第18號刑事裁定書、武漢市公安局出具的《工作說明》、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變更起訴決定書、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分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慶市大渡口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出具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及復函等書證證明:許萬平(陳賢英之夫)因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到刑事處罰。何德普因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受到刑事處罰。王芳因夥同他人在公共場所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被以尋釁滋事罪提起公訴。蔡從富因嚴重擾亂經營場所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

23.證人劉興聯的證言:2013年,我參加了秦永敏發起與國家領導人對話公開信的網上簽名活動,通過簽名加入“玫瑰團隊”。秦永敏是“玫瑰團隊”的領導者,團隊所有的宣言、章程、制度都是他起草制訂。“玫瑰團隊”經秦永敏提議,每週一召開“月季論壇”例會,主要是向群友宣傳秦永敏“和平轉型”的觀點。每週三的家園群會議,主要是聚集人氣。每週五是“中國人權觀察”和“玫瑰團隊”的聯席會議,許多決議都是在這個會議中形成的,這是“玫瑰團隊”最重要的會議。每週六是講座,主要是將秦永敏的文章向其他QQ群轉發、宣傳。每週日是“玫瑰中國”網站的工作例會。2013年12月,秦永敏提出為擴大影響註冊“中國人權觀察”,並在QQ群內發表徵集舉辦人的倡議。12月底,秦永敏提議並主持召開有五六十名舉辦人參加的“中國人權觀察”網上成立大會,表決通過了由秦永敏起草的章程,選舉了理事會、監事會及理論文宣部等各部部長。秦永敏擔任理事長,並兼任理論文宣部部長,我先後擔任監事長、秘書長。會後我們在境外網站發佈了《中國人權觀察組織註冊文告》,公佈了成立大會選舉的結果。“中國人權觀察”的成員都是從“玫瑰團隊”中發展,加入手續比簽名活動更加複雜、嚴格,後來發展到140多人。秦永敏提出向會員收取會費,號召會員捐贈,並將所得款項用於“中國人權觀察”註冊資金和辦公費用,會員直接把錢匯到秦永敏公佈的銀行卡上,由此籌集資金。秦永敏擬定了《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明確互助金的主要用途是救助被逮捕的簽名人。

24.證人石玉林的證言:2012年,秦永敏陸續建立了四五個親友系列群,每個群大概有一兩百人。秦永敏是玫瑰系列QQ群群主,管理員有劉興聯、潘露等人。從2013年初開始,秦永敏每週在QQ群內開辦講座,研究、探討如何推進“和平轉型”,散佈他寫的論“和平轉型”等文章,劉興聯、潘露等人負責向其他的群進行轉發。秦永敏還成立“玫瑰團隊”,成員就是玫瑰系列QQ群全體成員。2013年3月起,秦永敏在境外“參與網”上連續發表了《展開朝野對話、確保和平轉型公開信》等文章,在全國範圍徵集簽名,參加玫瑰系列QQ群的人員基本上都參加了簽名。2013年下半年,秦永敏召開網路會議討論註冊成立“中國人權觀察”,討論章程、註冊程式、註冊條件、人員安排、組織架構等有關事宜,目的就是推動民間結社,推動“和平轉型”進程。2013年底,秦永敏等人通過玫瑰QQ群選舉確定了“中國人權觀察”的組織結構,秦永敏任理事長和第一發言人,劉興聯為第二發言人,還選舉了理事和各部部長。秦永敏還組織成立十人核心團隊。2014年6月,秦永敏成立了“玫瑰中國”網站。

25.證人李向陽的證言:“中國人權觀察”的成員是從“玫瑰團隊”中選出來的。作為舉辦人之一,我在山東地區建立了玫瑰QQ群,吸引更多的人參與。

26.證人李勇的證言:秦永敏介紹我加入“親友通訊群”,群裡有蔡從富、耿彩文、余全紅等人。秦永敏每週六都在群裡開辦關於“和平轉型”的講座。2012年,我參加了武漢的同城聚集活動,主要是談論時事熱點等方面的問題。我們是想通過網上宣傳擴大影響,讓更多的人加入其中。

27.證人蔡從富的證言:我先後參加秦永敏等人召集的同城聚集活動十餘次,聚集時談論涉及敏感話題,秦永敏主要說的是如何和平對話、“和平轉型”等話題。

28.證人萬里的證言:2012年2月4日,秦永敏打電話邀請我次日下午到青山區建設八路的醉江月酒樓聚餐,參加人員有秦永敏、肖詩昌、劉逸明和倪江峰等11人,秦永敏介紹肖詩昌以前和他一起參加過“中國民主黨”。在談到當前政治局勢時,秦永敏提出“要和平轉型,態度上要溫和”。

證人王俊、肖詩昌、夏又林的證言分別印證了證人萬里所證的上述情節。

29.證人余全紅的證言:秦永敏周圍有一個核心圈子,有李勇、蔡從富、耿彩文等人。李勇總負責,蔡從富負責人員聯絡。我多次參加過他們的活動。

30.證人耿彩文的證言:我加入了秦永敏創建的玫瑰QQ群,自己還創立了200人左右的玫瑰3群。因為認同秦永敏的“和平轉型”觀念,我將他的相關文章在其他QQ群中進行轉發。2013年,秦永敏在“玫瑰團隊”QQ群裡發起了“致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開展政治對話,力爭和平轉型”的簽名活動,我參與了上述簽名活動。

31.證人張鄂清的證言:2013年,我加入秦永敏當群主的玫瑰親友群。每週六秦永敏都會在群裡開辦“和平轉型”講座,網友在他發的文章後面發表各種評論,與他互動。

32.證人劉飛躍的證言:秦永敏出獄後將他撰寫的出獄聲明等材料給我,裡面有“中國人權觀察功恢復運作等內容。

33.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公鑒(電)字[2012]035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明:2012年6月通過互聯網境外代理網站搜索查找涉及秦永敏的相關網頁資訊。獲取發表在“博訊新聞網”“民主中國網”“獨立中文筆會網”網頁上的《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等文章十餘篇,獲取“獨立中文筆會網”網頁上《祭聶敏之》、獲取“博訊網”上《秦永敏:祭民主黨人高清明》、獲取“博訊網”上《秦永敏先生哀悼王東海的唁電》等文。

34.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國物電(檢)字[2014]001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明:在公安機關2014年1月1日扣押秦永敏RISE電腦主機中,檢獲命名為“申請”的資料夾,內含觀察創會名錄、資金證明、“中國人權觀察”成立申請書、“中國人權觀察”章程、捐款、機構設置、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推薦名單、對外發言注意事項等文檔。並有扣押清單在案印證。

35.武漢市公安國內安全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武公國物電(檢)宇[2015]24號、25號、26號電子證據檢驗報告書證明:從劉興聯臺式電腦主機中檢驗出“秦永敏講座”“2015年第二季度會議”“申請註冊中國人權觀察”“中國人權觀察註冊中第23號文告”“中國人權觀察組織1”“股權證”“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連絡人”等相關文檔。

另有多份鑒定意見在案印證;鑒定人出庭對作出鑒定意見的鑒定機構資質以及獨立完成鑒定的過程作出了說明。

36.監聽資料證明:秦永敏與劉東星、楊建利等人聯繫,就“中國民主黨”海內外發展形勢進行協商、探討,共謀“民主運動”發展;秦永敏接受“中國民主黨”境外成員王軍、宋書元等人捐款,並用部分捐款資助何德普、許萬平等人。

37.被告人秦永敏供述:2010年11月29日,我出獄當天便發表了出獄聲明。此後,我先後撰寫了《論中國向憲政民主制的和平轉型》系列和其他關於“和平轉型”的文章。2012年3月,我委託香港的楊小炎在香港五七學社出版公司出版了《秦永敏論和平轉型》一書,內容包括《當代中國民主轉型的四個階段和目前的形勢與任務》《民運隊伍寬容至上》等20篇文章。目的是宣傳“和平轉型”“憲政民主理念”。2012年,我建立了第一個QQ群“親友通訊群”。從2012年開始,我通過舉辦網上講座,徵集人員組建“玫瑰團隊”。2014年開始建立玫瑰系列QQ群,我組織開展了“中國人權觀察”註冊活動,籌備創辦了“玫瑰中國”網站,作為“玫瑰團隊”成員發言、交流的平臺。我為“玫瑰團隊”“玫瑰中國”網站和“中國人權觀察”設計了標識。2014年左右,我通過“玫瑰團隊”QQ群,先後在網上發表了12封致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發起公開簽名,徵集了1900餘人簽名。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證據以及相關法律規定,針對被告人、辯護人提出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本院綜合評判如下:

關於被告人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提出秦永敏在其文章、書籍中提出的主張、觀點以及組建“中國人權觀察”,是公民享有的言論、出版、結社權利;秦永敏還提出未使用暴力顛覆國家政權,不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辯解理由、辯護意見。經查:在案證據證實,秦永敏在刑滿釋放當日,即公然以“中國民主黨人”和“中國人權觀察主席”的名義發表“政治反對派必將組党結社”聲明,撰寫文章、出版書籍鼓吹組建強大的反對派和反對黨,策劃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為達到上述目標,秦永敏成立以其為首的“玫瑰團隊”及非法組織“中國人權觀察”,並以此為平臺網羅成員,籌集資金,與境外敵對組織成員勾連,接受境外資助,為受到法律處分的人員提供資助,組織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秦永敏通過境外互聯網網站散佈言論,推送致國家領導人的公開信,大肆宣揚顛覆國家政權的主張,糾集“中國民主黨”“獨立中文筆會”成員,借就餐之名聚集,為其主張尋求共識,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秦永敏的上述行為其實質是以行使公民權利之名,掩蓋其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和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目的。秦永敏辯稱沒有使用暴力推翻國家政權,但顛覆國家政權罪的行為表現方式並不限於暴力手段。秦永敏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客觀上組織、策劃、實施了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應當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對其定罪處罰。秦永敏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理由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秦永敏提出證人劉興聯、石玉林所作的有關秦永敏言論、主張的證言系證人個人理解,帶有主觀性,不應作為證據使用的辯解理由。經查:證人劉興聯、石玉林是秦永敏的積極追隨者,二人在秦永敏組建的“玫瑰團隊”“中國人權觀察”組織中均擔任職務,長期參與並見證了秦永敏組織、策劃、實施的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其對秦永敏有關言論、主張進行的客觀陳述,不是個人理解。其證言內容與相關物證、書證能夠相互印證,本院對上述證人所作證言予以採信。秦永敏提出的上述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秦永敏提出接受《西聯匯款》只是朋友間守望相助的辯解理由。經查:《西聯匯款》銀行單據證實了秦永敏接受境外匯款的事實,秦永敏亦供認。監聽資料及從劉興聯電腦中提取的《收支明細》《財務報表》等電子資料證明,部分境外人員與秦永敏積極聯繫,密謀實施顛覆活動,對秦永敏給予“慰問”“資助”。秦永敏擬定了《互助金管理(暫行)方案》,利用募集的資金對受到法律處分的人員提供經濟上的説明,其選擇資助物件具有明顯傾向性。秦永敏提出的上述辯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立案程式違法,所收集的全案證據均為非法證據的辯護意見。經查:公安機關在工作中發現秦永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線索後,按照管轄許可權依法履行審批手續後對本案立案偵查,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不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被告人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時間應折抵刑期的辯護意見。經查:秦永敏因在互聯網上發表攻擊社會主義制度的文章、製造謠言,先後七次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因秦永敏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本案犯罪事實的一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秦永敏七次被行政拘留的時間應折抵刑期。秦永敏的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採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秦永敏以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為目的,建立玫瑰系列QQ群、“玫瑰中國”網站,發展成員,形成以其為首的“玫瑰團隊”,成立非法組織“中國人權觀察”,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活動,其行為已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準確,本院予以確認。秦永敏在顛覆國家政權犯罪活動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系首要分子。秦永敏與境外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犯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秦永敏曾因犯反革命罪、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再犯本罪,以累犯論處,依法應當從重處罰。根據秦永敏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秦永敏犯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 5年3月30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

二、武漢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秦永敏所有的IBM臺式電腦主機一台、日立臺式電腦主機一台、惠普筆記型電腦一台,均系供其犯罪所用的財物,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汪海燕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法官助理 肖慎明
書記員 陳 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