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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敦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赵连海案的公民呼吁书

November 22, 2010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1月10日,“毒奶粉”受害者家长赵连海被北京市大兴区法院以“寻釁滋事”为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今天,11月22日,案件上诉期届满。然而,赵连海的上诉权遭受不当限制和剥夺,两名辩护律师被非正常解除委托,案件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该判决生效,将严重损害国家司法公信和无数“毒奶粉”受害儿童合法权益。

现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我们强烈呼吁并敦促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赵连海案。

第一,赵连海作为“毒奶粉”受害者,其维护自身和公共权益的方式是和平、理性和依法进行的,赵连海无罪。

一审指控和认定: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间赵连海在北京大兴区、丰台区及河北石家庄市为“毒奶粉”孩子赔偿问题呼喊口号聚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赵连海作为“毒奶粉”受害孩子的父亲,为自己孩子也为30万结石患儿呼吁公正赔偿遭遇法院不立案,不得已参与并号召家长团结一起争取权利。“毒奶粉”案的刑事审判、三鹿公司资产拍卖、赔偿方案出台等等事件均直接涉及赵连海及其他广大奶粉受害者的切身利益,赵连海亲赴事件现场通过平和、有序、理性的方式公开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是完全正当的公民维权形式。大兴法院认定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寻釁滋事,显失公允。

第二,赵连海为被强奸的安徽访民李某报案,控诉公安机关不作为,这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也是一种公民责任和社会正义,赵连海无罪。

一审指控和认定:2009年8月4日,赵连海借访民被强奸问题以报案为名,在北京市公安局大门东侧聚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北京丰台区聚源宾馆长期非法拘禁上访者,09年8月发生一起安徽访民李某被强奸案,可基层公安机关接警后怠於处理。赵连海和其他公民挺身而出,陪同受害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控告警察不作为,同时接受媒体采访和舆论监督,为受害人争取公正,并最终成功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强奸李某的罪犯徐某受到惩处。

赵连海的行为是代表无辜受害者近乎绝望的呐喊,是在法律範围内行使公民权利,并未造成任何公共秩序混乱。大兴法院认定赵连海利用社会热点问题寻釁滋事,有悖法律。

第三,该案限制和剥夺赵连海的上诉权、获得律师辩护权,严重违法。

案件上诉期间赵连海被限制会见辩护律师,进而发展到辩护律师也被警察软禁、被强制带离住所隔离,无法递交上诉状。11月22日上诉期截止期,两辩护律师来到看守所要求会见赵连海时,被警察告知赵连海已经解除委托辩护律师,并单方面出具了赵连海签字的解除委托声明。律师质疑警察造假,要求依法会见赵连海以核实确认其真实意愿和声明签字的真伪,遭警方拒绝。公安警察软禁、隔离律师,限制律师会见,剥夺赵连海的上诉权和律师的辩护权,已经严重违法。

第四,本案严重伤害社会弱势群体,损害司法公信。

08年9月“毒奶粉”事件爆发后,赵连海等受害孩子家长艰难维权,起诉到最高法院、石家庄中级法院以及全国各地基层法院,直至香港法院,期间部分受害者争取到了公正赔偿,但至今许多患儿体内结石,多次手术,花费巨大而得到不到赔偿。责任者不被惩罚,弱者群体的公正无望,受害孩子的家长赵连海先生因维权反倒被判刑,这是对受害者、对公平正义、对司法公信的极大伤害。

上访公民遭遇“黑监狱”“安元鼎”,被殴打和强奸等犯罪侵害,已经强烈折射出这个社会的深刻危机。赵连海先生嫉恶如仇,见义勇为地维护遭受强奸侵害的上访者权利,对不作为的警察权力进行大胆监督,赵连海先生的行为理应得到赞赏和支持。本案将赵连海先生判刑治罪,将极大破坏和动摇国家的司法价值体系。

特此呼吁并敦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此案,改判赵连海无罪。

呼吁联署人:
黎雄兵(北京 律师)13701221801
李和平(北京 律师)
彭 剑(北京 律师)
王建波(上海 律师)
赵永林(山东 律师)
金光鸿(北京 律师)
谢燕益(北京 律师)
许志永(北京 大学教师)13693399478
郭於华(北京 大学教师)
滕 彪(北京 大学教师)
高晓维(辽宁 市民)
王廷辉(甘肃 油田工人)
张学逊(武汉 热力工人)
张焯彪(广州 经纪人)
於志强(长春 企业主)
张瑞华(烟台 工程师)
李大彬(深圳 法律人)
王少齐(北京 职员)
刘 伟(北京 市民)
刘浩然(北京 自由职业)
王 东(北京 IT业者)
向金辉(北京 公司职员)
李 华(吉林 市民)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