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navigation

被告上海警方阻挠开庭 干扰司法公正

2005年12月07日

国内知情人士向中国人权报告,作为被告的上海黄浦公安分局的警察,强占法庭座位,致使控告他们的行政诉讼案无法进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知情人士告诉中国人权,12月6日上午9时,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田宝成夫妇起诉黄浦公安分局8月19日暴力绑架、抓捕、侮辱无辜公民的行政诉讼案件。当时,法院门口布满了警察,其中许多正是参与过暴力绑架抓捕的原告。作为被告方的黄浦公安分局的警察,事先将法庭内的40多个座位坐满;法院门外的警察,却以满座为由,不让原告的证人及旁听人员进入法庭,致使此案无法开庭(行政起诉状和证人证言附后)。

中国人权获悉,这起行政诉讼案,是上海黄浦区法院於2005年9月21日立案的。8月19日,上海著名维权人士马亚莲劳教期满获释,近60余名曾遭受迫害的上访维权者到上海黄浦区看守所接马亚莲出狱,遭到大批警员驱逐,其中田宝成、张翠萍夫妇、陈小明及76岁的张存伟老先生,被警察无故殴打致伤,张存伟老人被扭得手臂脱臼。他们被警察暴力绑架、抓捕并关押、搜身,直到晚上8点多才被放出。

中国人权密切关注这起阻挠司法公正的事件,上海黄浦警方明显在滥用公权力,黄浦区法院没有阻止警方的滥权,也属严重失职。上海黄浦区法院虽然已经立案受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但对於作为被告的黄浦公安分局的警察强占法庭座位的行为却不制止,致使证人无法出庭,最终导致此案无法进行。这一事件表明,中国法院缺乏应有的独立地位,法官无法进行不偏不倚的审理程序。中国人权要求上海黄浦区法院在未来的审理中,严格执行法律,切实保障今后的法庭审理按照合法程序进行。

附一:行政起诉状

原告:田宝成,男,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本市蒙古路117弄7号。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

诉讼请求:

判令确认黄浦分局治安支队一帮警察使用暴力将无辜的原告强行抓捕进小东门派出所并在十余小时后发给原告传唤证的行为违法。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健康治疗费、误工费人民币一万元。
判令被告在侵权范围内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和理由:

原告夫妇是被政府非法强迁的拆迁上访人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官商勾结的腐败势力进行斗争,多次到北京上访,由於上海腐败势力操纵公安机关,设下“白虎节堂”诬陷我们,原告夫妇受迫害双双被劳教,马亚莲是将政府中恶势力欺压、迫害、抢劫、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及合法权益的丑恶真相在互联网上揭露后,受到了政治迫害,对一个身患肝脏、腰椎等多种严重疾病的残疾人马亚莲,竟然受迫害被非法关押在非劳教场所的看守所,又在被非法关押地点的劳教中受到非人的折磨,马亚莲为了民主人权的进步,为了人民的利益受到二次非法劳教,她是人民的大英雄,在马亚莲恢复自由的那一天,法律赋予我有权利去迎接我们的马亚莲,可是我的合法行为却受到了被告的法西斯暴行。

陈小明陪同马亚莲的母亲到被告看守所对面的马路人行道上等待马亚莲被解教释放的时候,当时知道是的时间上午8:30,但到了8:45还不见马亚莲被释放,马亚莲的母亲已走过马路到被告的看守所门口,

陈小明也走过去,只见一个穿红T恤的人站在被告大门口,肆无忌惮拿着摄象机一直挑衅性的冲着陈小明,陈小明向他指出,该小赤佬仍然肆无忌惮,陈小明便站到这小赤佬面前让他拍个“清楚”,边上的人劝“算了,算了”,陈小明也不屑与这种小人计较,陈小明是经被告批准同意的马亚莲特别授权享有接见权利的代理人,陈小明与马亚莲的母亲到被告篷莱路171号的传达室欲联系马亚莲释放事宜,传达室门口的人叫陈小明等等,当时陈小明戴着耳机在听音乐,但被告的一伙暴徒却无缘无辜突然对站在传达室边上的陈小明实施非法暴行,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十四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原告妻子即上前依法指责被告的这种非法行为,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於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警察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是当我妻子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她可以批评、监督被告的违法行为的时候,却也遭到被告这帮土匪的侮辱,七、八个男人把我妻子压到在地,原告见我的妻子遭到被告的侮辱就过去谴责警察土匪并保护我妻子时,也遭到被告这帮披着羊皮的狼的暴行,另一个70—80岁的老大爷看见马亚莲的母亲也被土匪般警察野蛮拖拉时,奋不顾身地去谴责这伙土匪警察的暴行,这伙土匪警察竟然丧心病狂地把这位张大爷的手胳膊绞脱臼了,也把他和我们一起抓进了小东门派出所法西斯集中营,遭受冰冻的酷刑。原告遭受被告的冷冻酷刑十多小时已经造成身体患病。

被告手下不穿警服的土匪竟然捏造文档,说原告是刑满释放的老官司,威胁原告要吃官司。

2003年12月29日报刊文摘刊登了全国政法会议传递执政为民理念的文章内讲到:同年12月12日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指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突出,今年以来,因拖欠工资福利待遇、征地拆迁、企业改组改制、执法人员违法、司法不公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一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在处理群众的群体性事件时存在一个错误认识。”河南省委书记李清林说,“……。於是不惜采取‘高压政策’,将公安队伍调到第一线干预,而不是反思自己工作是否不到位。”与会同志一致认为,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中,多数是合理的或基本合理的。

2005年8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的因为公安局工作的“错位、缺位、不到位”给当事人带来“损失和痛苦”,欠下了“感情帐”、“经济帐”、“执法帐”。公安局要用“彻底还帐”的诚心来认真解决信访问题;还“感情帐”不要怕丢面子,还“经济帐”要不怕受损失,还“执法帐”要不怕担责任。在上海市公安局长8月18日公开大接待的第二天,被告便无视宪法、警察法又露出土匪、强盗的真面目公开示众,被告的行为是与共产党对着干,公开抽打上海市公安局吴志明局长的耳光,被告的行为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将警察中的败类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告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对原告施行非法暴力的强制行为。原告认为:被告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1、没有事实依据;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4、滥用职权;5、打击报复、政治迫害原告。

附: 第127号传唤证。

        致

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田宝成
2005年9月2日

 

 

附一:证人证言

马亚莲将政府在拆迁中操纵、纵容恶势力欺压、迫害、抢劫、侵害公民私有财产及合法权益的丑恶真相在互联网上揭露后,受到了政治迫害,对一个身患肝脏、腰椎等多种严重疾病残疾人的马亚莲,竟然受迫害被非法关押在非劳教场所的看守所,又在被非法关押地点的劳教中受到非人的折磨,马亚莲为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清除腐败,促进民主人权的进步,为了人民的利益受到二次非法劳教,她是人民的大英雄,在马亚莲恢复自由的那一天,法律赋予任何人都有权利去迎接我们的马亚莲,2005年8月19日马亚莲被解教释放的日子,张翠平在篷莱路171号看守所处等待马亚莲被解教释放出来,当时陈小明陪同曾经中过风的马亚莲母亲在看守所处对面的马路人行道上,当陈小明随同马亚莲的母亲走过马路到看守所的门口,只见一个穿红T恤的人站在看守所大门口,肆无忌惮拿着摄象机一直挑衅性的冲着陈小明,陈小明向他指出,该小子仍然肆无忌惮,陈小明便站到这毛头小子面前让他拍个“清楚”,边上的人劝“算了,算了”,当时陈小明於是和马亚莲的母亲在一起,陈小明和传达室的人在讲话联系,门口的保安对陈小明讲马上出来了,於是陈小明在一边在传达室边上等候,一边哼唱着耳机中MP3播放机放出的“二只蝴蝶”的歌词,突然在光天化日之下,陈小明莫名其妙地被一帮警察当作在电视中看到的重案疑犯一样被抓捕压倒在地,这帮用芯片控制大脑,没有人性的警察,不顾陈小明的抗议,兽行般的把陈小明像抛橄榄球一样的拖行往附近的车里塞,陈小明的钱包、手机、鞋都掉了,cadeau眼镜、MP3耳机也甩下了,张翠平当即指责对陈小明施行兽行的违法警察的时候,却也遭到这帮土匪警察的侮辱,七、八个男警察把张翠平压到在地,张翠平丈夫田宝成见妻子遭到警察的侮辱时,便过来谴责土匪警察并保护妻子张翠平时,也遭到这帮披着羊皮的狼的暴行,另一个70—80岁的老大爷看见中过风的马亚莲的母亲也被土匪般警察野蛮拖拉时,奋不顾身地去谴责这伙土匪警察的暴行,这伙土匪警察竟然丧心病狂地把这位张大爷(张存伟)的手胳膊绞脱臼了(是后来知道的)。

《警察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於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於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张翠平当时依法上前指责警察的这种非法行为,是宪法、警察法赋予她的权力,张翠平丈夫田宝成见妻子遭到警察的侮辱时,过来谴责土匪警察并保护妻子张翠平时,也是合法正当行为。当时本人就在旁边,目睹这一事实经过,本人愿意作证。请法庭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人的尊严不受警察非法行为的侵害!

证人:秦裕泰、(马亚莲、刘春芳)、王水珍、杜阳明
附身份证
2005年11月